征收项目长期不启动,批文会失效吗?

文摘   2024-10-31 16:50   北京  

关于征地问题,许多朋友心存疑惑:一旦征地批文获得批准,征收方是否就能随意决定征收时间?假如当地政府今年启动征地,却使用的是多年前的征地批文和补偿标准,这种做法合规吗?征地批复文件是否存在有效期限制?


案情简介



2022年,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一建设项目的征地范围。因为就补偿问题有异议,双方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期间征迁方对蒋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除。为了更进一步了解该建设项目的征迁情况,蒋先生向省自然资源厅调取了这个项目涉及的征地批复。


省自然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一份2014年的征地批复,该批复显示,蒋先生所在村的土地早在2014年就已经被当地政府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的方式向上报批,并获得了土地转用批复。


只是这之后,当地政府机关并未及时组织实施征地行为,直至2022年启动案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该块土地时,当地政府方启动征迁工作。


中征律师观点



中征律师认为,2014年进行征地批复的报批时,当地征迁部门并未依法按照报批程序做好报批前的工作,且实际组织征地行为时早已经超过两年的批复有效期,遂代理蒋先生向省政府提出复议,要求对该征地批复予以撤销。


省政府对征地批复进行了详细审理,最终查明,当地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前,未在被征收的村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征地批复征收的土地面积与测量成果确认的土地面积不一致,且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请示中记载召开听证会时间与提供的听证材料记载时间不一致,听证笔录中村民代表签字字迹雷同,案涉听证的证据不实。


同时,当地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分别制作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提供张贴的照片或其他视听资料,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两公告”对外公布的事实。而且征地批复自2014年1月24日作出后,直至2019年当地征迁部门才与被征地的村以土地收储名义签订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款,已明显超过两年才实施征收。


征地批复被确认为违法



基于以上查明的违法事实,省政府认为案涉征地批复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但考虑到案涉征地批复所涉及的土地上已经建成相关建设项目,且征地的目的是改善该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属于为了公益需要的情形,而且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获得了补偿安置,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案涉征地批复批准征用蒋先生所在村土地的行为违法。

本文作者

宋丹丹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法律硕士,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潜心研究多年,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办案过程中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励志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大程度地完成委托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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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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