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胜案捷报
认定户内安置人口数量是我们被征收人享受拆迁权益的重要指标之一,认定的安置人口越多,能享受的福利就越多。
但在实践中,存在征收方没调查清楚而遗漏户内安置人口的情况,给广大被征收人造成极大的损失。今天中征律师给大家分享一起相关案件。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简介:遗漏补偿安置份额
万先生在安徽某村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一处。前几年,某拆迁项目启动,其建造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然当地镇人民政府未与万先生签订补偿协议,反而与其儿子小万(非被拆房屋户主、非被拆房屋宅基地使用人)签订了一份《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后便将万先生建造的房屋拆除。
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遗漏了万先生大儿子大万的补偿安置份额,且其至今仍未得到任何安置补偿。
复议维权:责令镇政府履职
中征律师接案后,经过统一研判,代理委托人通过邮政EMS快递向镇人民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镇政府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迟迟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中征律师团队针对这一事项经研讨决定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以镇人民政府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指导委托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后,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邮寄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镇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复议结果
本案法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可知,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我们要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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