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新行政复议法中最大的变动就是与行政复议前置有关的内容。哪些情况需要复议前置呢?
相关实案
河北某市的王女士,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前,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占地行为,该部门超期未答复。于是,在2024年1月26日,王女士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部门超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
在法院立案阶段,法官明确告知王女士,其需要先行复议,而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王女士对此很疑惑,自己的复议期限已经过了,为何法院还让她去进行复议程序呢?
中征律师分析
其实,这跟新行政复议法有关,新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复议前置进行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王女士的案件情况符合本条规定的第三项,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而法院要求王女士复议前置。
那为什么,王女士的复议期限已经超过,仍然被要求去进行复议呢?
这其实与新行政复议法的第二十条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从该条第三款可以看出,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人复议期限、复议权利和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应当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最长不超过一年。这种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被拉长,也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保护。
中征律师建议
新行政复议法已经正式施行,在2024年1月1日后进行的相关程序,均需要注意是否有复议前置的情形,是否存在未告知复议机关、复议期限等内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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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吴佩瑶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专业知识扎实,法学基础牢固。长期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擅长处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秉承“以法律至锐锋芒 传人性极善温暖”的执业理念,用高水准的专业能力,有温度的服务理念,从而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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