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胜案捷报
“凌晨天还没亮呢,我们还在睡觉呢,餐馆就被强拆了,我只来得及拍了两张强拆现场的照片。”
广东的陆先生说,他在村里建房经营餐馆多年,现在被拆掉,不仅自家生计断了,而且一分钱补偿也没拿到。
在中征律师的专业维权下,该案好消息传来,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本案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不给补偿,经营性房屋被强拆
委托人陆先生合法经营的餐厅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某区某街道,后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委托人作为被征地块的实际使用权人并未获得任何补偿。
2022年11月,针对征收范围之外的委托人尚未被强制拆除的经营性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佛山市某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向实际经营者陆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当地征迁工作人员在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委托人的案涉经营性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强制拆除。
中征律师分析
中征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拆除须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为前提,且相对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逾期不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经公告、催告等程序后才可依法强制拆除。
而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并未在实施强拆之前履行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一系列前置程序。中征律师遂代理委托人向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结果】
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及胜诉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白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子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以上规定,实施强制拆除须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为前提,且相对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逾期不拆除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经公告、催告等程序后才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在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就《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诉讼而该决定书的效力得到认可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住建局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某街道办却在同年11月23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此时委托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并未届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委托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行政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此外,被告某街道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实施强之前履行了催告、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一系列前置程序,故被告某街道办实施强拆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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