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胜案捷报
在征收中,征收方具体有哪些违法违规的地方,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来进行查询。所以说,申请信息公开对咱们老百姓来说,非常重要。然而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却常常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回复。
本案中,委托人所在的镇政府拒绝公开征收补偿相关信息,中征律师助委托人复议维权成功。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回顾
陆先生等6人均系安徽省合肥市某地建材中心的业主,其合法所有的房屋因当地某建设项目被征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陆先生等人委托中征律师代理补偿纠纷事宜。
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某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涉及本次征收的被征收人分户补偿明细等政府信息,某镇政府作出答复称委托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被征收人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中征律师认为,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该答复书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遂代理委托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后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某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复议决定
中征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事项协商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应属于政府信息。
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镇政府作出的答复书中认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被征收人个人隐私是否准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作区分处理,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准确。
本案中,涉及的补偿协议及分户补偿明细等材料中被征收人姓名、住所等个人隐私属性信息,但其他被征收人是否愿意被公众知悉,被申请人应当审查信息是否能够区分处理、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第三方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的平衡。
针对分户补偿明细等材料,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某镇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提供。镇人民政府的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
中征律师有话说
推进征收补偿信息公开,是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确保征收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重要措施。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审查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上述信息是否予以公开,需要书面征求有关第三方的意见;
2.上述信息是否予以公开,最终由行政机关与法院决定,并非所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都不能予公开;
3.需要审查不公开上述信息是否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分户补偿明细等信息属于征收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对于其中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需争取第三方意见,不公开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也要予以公开(对其中的个人隐私信息可以作出区分处理)。
本案中镇人民政府直接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显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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