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村委会作为政府和村民沟通的桥梁,应当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及时公布征收项目中的重要资料。
但现实中,总有一些村委会既不主动公布相关信息,也不答复村民的村务公开申请。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千万别灰心,中征律师以案说法,教您应对方式!
案例
马某系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某村村民,并在此拥有土地、苗圃及房屋。因相关建设项目,上述土地、房屋及苗圃被纳入征收范围。
为了解相关信息,马某于2023年5月18日向村民委员会申请村务公开,请求公开本次征收项目中马某的分户调查结果、分户评估报告或评估明细表,以及同村组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发放明细及公示情况。
村委会未作出任何答复。2023年6月27日,马某向虞城县某乡人民政府发送《督促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书》,请求虞城县某乡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并将督促履行的情况书面告知马某。
虞城县某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28日签收马某申请。马某认为其行政不作为,依法向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虞城县某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村务公开督促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督促职责。
2023年10月12日,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虞城县某乡人民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马某答复督促某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情况。
中征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本案中,马某申请的信息属于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虞城县某乡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对村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其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其不履行督促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法律规定。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老百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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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师
颜珮琦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颜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以认真、高效、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份委托,收获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未来,颜律师将继续致力于法律领域的深入研究,继续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您的事业保驾护航,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本文作者
葛翔宇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敬业、乐业、勤业的践行者,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人坦诚豁达,用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为司法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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