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胜诉捷报
行政诉讼中,信息公开申请是大家比较熟悉的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但在维权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信息公开申请要么久久得不到回复,要么被拒绝了,说是不在公开范围内。甚至说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本案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在中征律师的专业维权下,当事人获取到重要的材料,为后续争取公正合理的补偿打开了新局。
本案办案团队
案件提要
两位委托人苏先生系兄弟,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县某镇共同投资建成了砖厂,经营期间,收到政府整改通知后,已自行拆除建筑,但多年均未得到补偿。
中征律师团队接案后,针对现有案件材料进行梳理,认为拆除建筑是依据整改通知,而整改通知所依据的多个文件,我方从未见过。
针对这一情况,中征律师迅速启动信息公开程序,要求政府公开案涉整改通知所依据的多个文件,然而,县政府却以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通过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程序,拒绝公开部分文件。
中征律师认为,既然整改通知依据案涉文件作出,那么文件事关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向我方公开,遂代理委托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了案涉信息公开答复。
中征律师又针对复议决定和信息公开答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复议决定和信息公开答复,驳回我方诉请。
中征律师认为,即便部分内容确实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但也可以作区分处理,对涉及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部分予以部分公开,遂立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县政府认定该文件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但部分第三方已同意公开内容,政府机关不得简单以“损害第三方权益”为由一概拒绝,而应当根据文件性质和申请内容做出合法合理的区分处理,把可以公开的内容提供给申请人,从而满足申请人的需要。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则说明理由。因此,县政府有义务审查该文件是否可区分处理,并针对我方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区分公开。
最终,青海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政府复议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信息公开,保障我方委托人合法知情权。
目前,中征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答复公开的案涉文件,已确认委托人所投资砖厂并不在整改范围内,中征律师还将继续通过后续的维权程序,为委托人争取公正、合理的补偿。
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委托人在面临信息公开问题时,可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研判案情,为案件维权寻找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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