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就将房屋违法强拆。在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强拆机关赔偿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那么,“补偿”和“赔偿”具体有哪些区别,被征收人主张哪种赔偿更有利呢?
案情简介
张某某在本市拥有一处房屋,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后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张某某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在双方并未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某区人民政府将张某某的房屋拆除。
后张某某将该强拆行为诉至法院,经一审判决,最终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该房屋的行为违法。张某某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及对屋内毁损物品进行赔偿。某区人民政府对张某某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包含部分货币和安置房内容。
然,张某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安置,遂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张某某已经通过行政赔偿获得救济,再启动补偿程序属于重复获得救济为由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同时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对张某某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中征律师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征收过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补偿,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赔偿。
一般情况下,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救济后,不能再重复进行行政补偿。
但是,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中没有给予张某某对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选择权,同时未能给予张某某关于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过渡费、奖励费等关于征收涉及的补助,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张某某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中征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未经补偿安置就被征收部门违法强拆,如果仍然选择行政补偿方式,补偿的内容不能够涵盖屋内物品损失等部分,那么还需要对此部分另外通过行政赔偿方式解决。
因此,更建议在起诉确认强拆违法之后选择行政赔偿的方式,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赔偿更有望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同时可以减少诉累。
当我们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合法维权。
本文作者:朱艳芳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律师
朱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结合实践办案认真负责,参与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持“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坚持“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工作信条,为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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