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城管执法局连续下发3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逼迁,中征律师庭审全力出击,法院判决全部撤销!
文摘
社会
2024-10-31 16:50
北京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某区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三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陈先生房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某区,后该区启动旧城区及道路改造建设项目,陈先生家的房屋及附属物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未就安置补偿事项与征收方达成一致。2022年8月,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对案涉房屋作出三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陈先生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多方咨询下,最终选择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接受委托后,中征律所立即成立维权办案组,迅速理清整个案件事实经过,办案团队研究后认为三份通知书程序、实体均违法,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此三份《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处罚,应视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前置阶段性行为。2、三份通知书系阶段性行为,并非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体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应当驳回原告起诉。该通知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身份无法证明,且在认定事实部分并未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连原告最基本的房屋面积都计算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在该通知书作出后直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对原告实体权益法应当撤销。本案中,三份通知书给行政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产生实际影响,应为可诉行政行为。此外,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且作出的三份通知书未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最终,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将三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撤销。经过中征律师和陈先生的共同努力,某区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撤销,案件取得了让人满意的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通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案涉通知书虽名为通知书,但是给当事人设定了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