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征收工作进程,征收方没有和被征收人谈妥安置补偿的方案就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工作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极短时间内被强拆,直接影响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理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湖北徐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最终在中征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维权。
本案律师团队
01
基本案情:遇到棚改征收项目,房屋遭遇强制拆除
委托人徐先生在湖北省荆州市某社区合法拥有住宅一套,于1993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另外,委托人在该社区合法承包土地一块,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等经济作物。多年来委托人一家一直在上述房屋中居住,并种植经营其承包的土地,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8年12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前公告。2019年1月,市政府发布了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宅基地及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与征收方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6月某一天凌晨,当地征迁工作人员在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强拆并强推了土地,目前涉案地块已被占用进行开发建设。而委托人至今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委托人及家人因政府违法征收,一直处于流离失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境况中。
02
中征律师介入,制定维权路径
中征团队经研究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对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后,才能够征收土地,市政府负有依法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遂指导委托人于2022年10月向市人民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市政府依法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职责,但其一直未给予任何回复。
中征律师认为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指导委托人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法院观点:市政府对被征收人负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市政府是否应对原告徐先生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依据上述规定,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负责实施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及时获得公平的补偿。即便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当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依法负有对被征收人负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湖北省人民政府所作批复也明确要求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故当原告徐先生的房屋和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时,市政府具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补偿的职责。
04
法院判决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针对委托人的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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