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胜诉捷报
签订补偿协议后,十多年补偿安置问题竟还没落实?中征律师团队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棘手的案子,中征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快速把握案件的核心关键,启动有效程序,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
本案办案团队
案件提要
刘先生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承德市某村。2011年,其房屋进行整体拆迁改造。2011年,刘先生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书。
2020年,征收方提出按照《集中安置的返迁商业用房对外租赁实施方案》统一返迁安置商业用房,将该商业用房统一对外出租。由于委托人不同意整体出租方案,故一直等待另行安置。
至今,其他不同意整体出租方案的被征收人都已经被安置,而刘先生的商铺另行安置问题一直未予解决。
为了讨个公道,刘先生多次尝试和征收方沟通协商,但最终都不了了之。万般无奈下,刘先生找到了中征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为自己维权。
中征律师办案思路
研究案情后,中征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县人民政府是案涉房屋的征收主体,负有对委托人进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虽然县人民政府已与委托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履行部分约定,但是对置换商业面积的安置位置问题上存在争议。
在此前提下,县人民政府仍负有对委托人提出补偿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不能以反复协商代替安置补偿决定。
因此,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依法向某县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申请对委托人房屋所置换的商铺进行补偿安置。某县政府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作出答复,也未进行安置补偿。故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依法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以委托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对此,中征律师立即整理案件材料,代理委托人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河北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县人民政府负有法定补偿职责,裁定撤销某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并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024年9月底,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判决结果
中征律师有话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政府负责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政府还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对委托人的履行安置补偿申请进行处理,保障委托人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安置权益。如征收主体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不作任何处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来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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