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期间,因对征收部门的评估价格不满意而未签协议,征收部如擅自实施强拆房屋、强推土地的行为,那么就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今天,中征律师结合代理的一则湖北荆州胜诉案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01
房屋、果园凌晨遭强推
委托人流离失所
徐先生在湖北省荆州市某社区合法拥有住宅一套,于1993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另外,徐先生在该社区三组合法承包土地一块,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等经济作物。多年来徐先生一家一直在上述房屋中居住并种植经营其承包的土地,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
之后,当地市(县级)政府发布《土地征前公告》。市政府发布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徐先生合法拥有的房屋、宅基地及承包地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徐先生未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
某天凌晨,当地征迁工作人员在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强拆并强推了土地,目前涉案地块已被占用进行开发建设。而徐先生至今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徐先生及家人因政府违法征收,一直处于流离失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境况中。万般无奈之下,徐先生经过多方咨询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02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成立维权办案组,确定办案思路,中征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对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后,政府部门才能够征收土地,市政府负有依法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中征律师代理徐先生向被告市政府寄送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市政府依法履行征地安置补偿职责,但其一直未给予任何回复。
“不打无准备的仗,方能立于不败之地”。面对市政府的“无赖”行径,中征律师一步步帮助徐先生整理强拆现场照片,留存好报警录音、土地证件等12项相关重要证据。经过一系列的充足准备,在中征律师的帮助下,徐先生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履行安置职责。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依据上述规定,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负责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及时获得公平的补偿。即便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应当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征收人负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针对委托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04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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