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立案都立不上?应对有妙招!

文摘   2024-11-19 16:50   北京  


办理征拆案件的过程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往往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被征收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总不免遇到“立案难”的问题,明明材料已经准备的很齐全了,可到了法院立案庭却被告知不符合立案条件。甚至出于某些原因,部分法院不仅不接受立案材料,还不予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裁定,导致被征收人状告无门。面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寻求救济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中征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度,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也即,只要符合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应当登记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及材料后,能确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场立案;如果不能确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此外法律还规定,法院不能故意刁难立案者,要求法院做到在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便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具体的接收机关是纪检监察室。上级人民法院核实属实后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上述过程中,应当注意留取包括已经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的证据、法院不出具书面材料等的证据,这些证据一般可以是与立案庭法官沟通的录音材料,或者邮寄立案中的邮寄底单等


如果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外,除了行政诉讼法对保障起诉权利的明文规定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检察建议。


中征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面对“立案难”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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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吴佩瑶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专业知识扎实,法学基础牢固。长期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擅长处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秉承“以法律至锐锋芒 传人性极善温暖”的执业理念,用高水准的专业能力,有温度的服务理念,从而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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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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