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结果
中征律师团队二审再次胜诉!此前,安徽亳州某镇政府强制清除当事人土地的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安徽省亳州市某镇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事实
许先生合法租赁的土地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某镇国道附近,并签订有《土地经营租赁合同》,目前仍在租赁期限内,并在该地块上种植约有2632棵香樟树。因亳州市某项目建设的需要,上述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部门并未与委托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发现其香樟树被不明人员非法砍伐。
诉讼过程
中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维权办案组,迅速理清整个案件事实经过,中征律师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遂将某镇政府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委托人种植树木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委托人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镇政府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涉及土地征用及附属物搬迁问题,本案应复议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未经复议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依法不予受理,因此本案应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且当时镇政府派人到场只是配合某县政府及其他单位人员进行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进行搬迁。因此起诉某镇政府属于主体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起诉的是要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清除委托人案涉香樟树的行方为违法,不属于前述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镇政府没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清除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权力,自行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清除地上物,缺乏职权依据。
综上,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镇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文中除律师外,委托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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