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北京某镇经营玻璃厂,因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助其复议维权获胜!区政府认为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该决定书。
案情背景:厂房要被强拆
1993年,委托人租赁在北京某镇租赁了一处建筑面积约为1.1万平方米左右的厂房用于玻璃制品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为50年。
2023年3月,镇政府突然通知委托人参会,需要委托人自行证实厂房合法性,若证明不了就按违建进行认定并拆除。
2023年7月,镇政府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向委托人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并责令委托人自行拆除。
2024年5月,镇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限期实施强制拆除。在此期间,镇政府未提出任何补偿。
本案律师团队
中征律师复议维权获胜
中征律师针对案件基本事实,迅速针对强制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列举委托人对厂房享有合法所有权的权属证明,从镇政府不具备作出案涉决定书主体资格、案涉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等方面入手,对案涉决定书作出的不合法、不合理之处进行逐个击破。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现场勘验笔录和拆除决定所载明的面积都不一致,案涉决定书属于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遂决定撤销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保住委托人的厂房不遭受拆除。
本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征律师提醒
中征律师提醒,收到强制拆除决定时,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律师提起法律程序进行救济,如果错过期限,您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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