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实施38年的矿产资源法迎来重大修订!八大要点值得关注

文摘   2024-11-14 16:51   北京  

前言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此次修订是自1986年实施以来修订规模和幅度最大的一次,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法八大要点值得关注。

本文作者:武惠惠律师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硕士

擅长行政诉讼、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等行政法业务。执业以来代理过大量行政案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焦点,为当事人设计证据收集、诉讼、调解方案,办理的案件均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赞扬。



新法八大要点

进一步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01

总则方面

强调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这一立法目的,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实行矿业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上升为法律等。


02

矿业权方面

将“矿业权”作为独立章节,涵盖了旧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的内容,同时增加了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出让合同、权利登记管理等。


明确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赋予矿业权人有限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延长探矿权的期限;创立新型的探矿权保留制度;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明确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允许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征收集体土地,允许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对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等。


03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方面

将旧法将“勘查”和“开采”内容整合为一个章节,增加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率的要求。


04

矿区生态修复方面

新增章节,明确修复原则及措施,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建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制度,明确编制方案应当征求意见,听取公众意见,明确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05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方面

新增章节,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06

监督管理方面

新增了现代化监管手段,如信用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的动态信息系统等。


07

法律责任方面

对违法行为的规定更为全面,明确了处罚标准,对生态保护、资源浪费、未按方案开发、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细化,并新增了停业整顿、信用记录等现代化处罚措施,衔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08

附则方面

将法律的适用对象扩展到国际合作和境外责任,显示出在保护国家资源方面的主权意识。


中征律师提醒



《矿产资源法》的此次修订做了重大调整,涉及矿业权出让、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补偿等行政法律问题。


新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需及时学习新法内容,严格履行法律规定,也需增强法律意识,如发生侵害自身权益情形,需做好证据保全,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遇法律难题,可以在后台留言,中征律师事务所会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免费1对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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