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胜案】促拆陷阱真可怕!补偿谈不妥的,转而以“违建”之名强拆?法院:程序违法

文摘   其他   2024-11-02 08:30   北京  


重庆胜案捷报


征收过程中,房屋突然变“违建”,此类事件层出不穷。下面这个中征律师代理的重庆胜诉案例中,委托人在征收范围内的三百多平米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后,遭遇强拆。中征律师助委托人赢得胜诉!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简介


重庆某地,梅先生和母亲分别独立成户。家里的老祖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为满足新户居住需求,梅先生在获得村委会许可后,在祖屋基础上修建三百多平米的房屋。


之后,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梅先生全家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事宜。没想到的是,突然有一天,他收到了县城管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房屋为违建,要求拆除。梅先生很是纳闷,怎么房屋突然变成“违建”了?


没过多久,一大群不明身份人员在没有出示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把该房屋拆了,给梅先生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整个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县城管局、县资规局、街道办,到底是谁拆了房屋呢?


带着对强拆方身份的疑惑和对事件的愤怒,梅先生找到了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中征律师观点


中征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与委托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先后向委托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责成某街道办事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显然,相关部门在没有和委托人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明显违法。中征律师遂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事实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的适格被告是作出了事实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故本案的适格被告是于2023年8月6日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梅某某房屋的行政机关。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2023年3月22日,某县城管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案涉建筑系违法建筑,并限期要求自行拆除。因其未自行拆除,某县政府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责成某街道办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某街道办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认可其于2023年8月6日实施了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上述事实表明,2023年8月6日拆除原告案涉房屋行为的系某街道办,故本案的适格被告是某街道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原告在某县某街道某村建成涉案房屋,某县城管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由于原告未在限期内履行拆除房屋义务,某县政府作出《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责成被告某街道办对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


但从本案查明事实看,某县政府、某街道办在对案涉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拆除案涉房屋的依据某县城管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尚处于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且某街道办拆除房屋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经书面催告履行,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故其行政程序缺失,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告某街道办拆除原告案涉房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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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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