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胜案捷报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涉及到大额货币或者不动产产权,在处理时应当慎之又慎。补偿安置过程中,房屋评估报告或土地评估报告是补偿安置的核心,往往报告的结论直接决定着补偿安置结果,也就等同于决定了被征收人的命运。
在安徽阮先生的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中,征收主体作出的补偿决定在内容上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权益。最终,该案件在中征律师团队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维权,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
本案律师团队
案情回顾
委托人是安徽省芜湖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地上300多平的房屋。因某高速路段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
2024年5月,阮先生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阮先生觉得评估不当、补偿标准不合理,侵害了自己的的合法权益,故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为其依法维权。
中征律师团队了解案情后认为该补偿决定严重违法,遂代理委托人依法就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案件审理情况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中征律师对补偿决定作出所依据的评估报告的违法之处以及决定缺失部分等关键性内容一一指出。
复议机关认为,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本案中,《某高速建设项目确认清单》无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明显不当。对于评估结论,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采纳了其中对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的评估结论,决定补偿44万多,但不采纳关于宅基地价值的评估,也说明《价格评估报告》的结论缺乏合理性,故评估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
综上,复议机关在审理此案后,依法支持中征律师的复议请求,撤销了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中征律师有话说
补偿决定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一项关键程序,如果未对其提起救济而导致其生效,行政机关便可依法就决定内容申请执行,将对被征收人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因此如果收到不合理的补偿决定,一定要及时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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