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某镇人民政府对温先生位于某县某镇某村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胜案过程
温先生是四川省泸州市某县某村的村民,拥有合法房产,并常年居住于此,后因某建设项目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所给予的补偿条件并不能保障当事人日后的生活水平,因此委托人至今尚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后,委托人房屋被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给委托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中征办案团队研究后认为此强制行为程序与实体严重违法,减损了委托人的权益,对委托人的合法财产造成直接的不利影响,拆迁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提起行政诉讼。
在中征律师的指导和协助下,委托人温先生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人民政府对温先生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庭上,被告镇人民政府辩称:
镇人民政府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的行政职权,已按照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要求,履行了地方政府职责。
拆除案涉房屋及附属设施时,遵循了《房屋拆除责任书》,已通过自主协商,是以和平方式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的行政行为,并非非法强拆。且具备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对此,中征律师马上提出反驳意见:
镇人民政府主张其依照温先生与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签订的《房屋拆除责任书》对温先生的房屋进行协助拆除,并非强制拆除,但在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中,并无证据表明镇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获得了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的授权或者委托,其证据也不能证明温先生同意镇人民政府实施拆除行为,故镇人民政府对房屋的拆除行为,应当认定是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在中征律师有理有据的辩论下,基于事实与法律规定,最终县人民法院支持中征律师的主张,确认镇人民政府对温先生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总结
经过中征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案件取得了让人满意的结果。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法律对合法财产的保护在程序以及实体上有严格的规定。法院需要对强拆案件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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