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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撤案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是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准确把握两者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相关案件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快速立案、快速起诉,对不符合立案和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撤案。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并结合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说明公安机关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撤销案件?
本文所称的撤销案件,指公安机关在对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撤案。具体讲,撤销案件,就是公安机关对已经立为经济犯罪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因出现一定的法定情形,依法将案件从办案系统移除,终止侦查行为并解除强制措施的活动。
二、具有4种情形之一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具有4种情形之一,应当及时撤销案件,分别是:
(一)对嫌犯解除强制措施12个月内。
在侦查过程中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因案件特殊情形而解除,自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此种情形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二)自立案之日起2年内。
公安机关依法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后,如因无法认定其构成犯罪而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依法撤销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撤案通知书,应当及时撤案。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
该条是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的兜底规定,以防挂一漏万,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情节轻微或者出现特殊情形,应当撤销案件等。
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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