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规定,收取传销资金数额250万元或者参与者120人,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情节严重。

文摘   2024-12-23 07:2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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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

司法实践中,传销组织所发展的人员达到30人并且具有3个层级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对其量刑的幅度在有期徒刑5年以下,并处罚金,若属于情节严重,即应当是法定的加重情节,量刑的起点应当是5年有期徒刑,并且要判处罚金。本文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说明传销情节严重及其“骗取财物”、“团队计酬”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有5种情形属于组织传销情节严重。


组织领导传销“情节严重”,首先必须具有利诱或胁迫、参与人数、运营层级等特征,如果行为人的组织行为具备前述特征,有5种情形之一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分别是: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如果组织者具有上述5种情形之一,即属于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在最终判刑时以5年为最低的量刑起点而决定适用的刑期。


二、组织者歪曲国家政策并非法获利即属于“骗取财物”。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构成骗取财物,主要考查2各方面,一是组织者、领导者具有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组织传销行为;二是其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如果前述2个条件均具备,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至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主观上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


三、“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所谓“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仅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而非“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而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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