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因资金周转需要,向A借款50万元。借期届满后,B无力偿还借款本金,A将B诉至法院。胜诉判决生效后,B未履行还款义务,A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A经了解发现B所经营的商铺仍在正常运营。
1、客观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还包括有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主体: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但故意逃避履行义务。
(一)固定证据
1、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文书,财产查询记录,工资收入、企业年金、养老金;等等。
2、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证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财产行为、妨害执行行为、拒绝交付财物、消极追讨债权、故意毁损财产;等等。
所需材料一般包括:请求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申请书、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立案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如有)、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证据材料。
(某些法院决定是否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需经内部讨论程序,审查“拒执罪”材料过程较为漫长。)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近年来法院对“拒执罪”的审理渐趋严格,注重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启动“拒执罪”追责程序的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故意拒不执行。此外,还必须证明该行为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邓小月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