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实务 | 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噪声污染侵权诉前禁止令的适用

时事   2025-01-20 14:52   广东  


许多人可能遭受过“噪音”骚扰,可是经常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有时噪声未超法定限额,无法通过行政机关责令禁止该怎么办?

为守护公众的“安静权”,2022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一份禁止令让生活重归平静。


一、什么是诉前禁止令?

“诉前禁止令”就是“诉前行为保全”,是诉前保全中的一种类型。

诉前行为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二、什么是噪音禁止令?

噪音禁止令是环境禁止令的其中一种。

禁止令保全措施是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包括诉前和诉中禁止令,适用范围涵盖水、大气、噪声等生态要素以及林地等自然资源,


三、申请禁止令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环境禁止令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四个因素:

①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继续实施

②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

③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

④申请人的诉求应有基本的依据等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四、哪些主体可以申请诉前禁令?

申请人必须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即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是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合同中获得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


五、应向哪个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六、申请诉前禁止令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书书面申请书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

证据:包括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如许可合同、继承证据)、初步侵权证据(如被控侵权产品)。

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七、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

崔某申请李某等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案——依法守护人民群众生活安宁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 2025年0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之九2024.11.13更新】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粤0105行保1号】

基本案情

李某、卢某因与隔壁邻居产生矛盾,于2018年12月起,用喇叭紧贴隔间墙壁,定时在每天8时45分至12时、15时30分至22时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崔某系与李某、卢某相隔两层的邻居,其女儿因疫情影响居家线上学习,清晰听到该声音。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该声音在崔某住处为36分贝,未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根据民法典及当时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执法部门无法处理。崔某认为,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学习,遂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责令李某、卢某停止制造噪声的行为。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对李某等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审查禁止令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不应囿于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而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涉案噪声已严重影响崔某及其家人的宁静生活,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崔某及其家人宁静生活的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崔某的禁止令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

故裁定李某等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

裁定送达后,李某等未申请复议,并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荒山野鬼”录音文件,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声扰民。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制止紧迫的噪声环境侵权行为,守护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行为人播放“荒山野鬼”录音引发周边群众投诉,因噪音分贝未达处罚标准,街道办、居委会多次调解未果,行政执法部门亦无从介入

2022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施行。

人民法院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明令禁止噪音扰民行为,有效化解矛盾于诉前,既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警示了潜在污染者,也为处理邻里关系、解决噪声污染纠纷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生效裁定确立了以宁静生活有无受到影响为标准判断噪声污染的裁判规则,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鲜活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价值。

本案明确了对于故意制造噪声的行为,应以申请人的宁静生活是否受到影响为标准审查禁止令申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八、深圳法院首次向在建工程领域发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环保禁令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2023年04月01日推文“施工噪音扰民?环保禁令出手!”】

基本案情

深圳市福田区某项目工程位于两条道路交汇处,紧邻数个居民小区,最近处的直线距离仅10米。

经查,该项目施工单位于2021年4月9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以来,附近小区居民因不堪忍受施工噪声之扰,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

生态环境、住建、街道等部门先后多次约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噪声扰民,但收效不大。

施工单位因超时超标违法施工被依法查处多达七次,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2023年1月,施工单位再次超标排放噪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因施工噪声屡禁不绝,周边小区的161名业主不堪其扰,向龙岗法院提起噪声污染侵权诉讼。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请求责令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调整施工时间并确保施工声音符合国家标准。

龙岗法院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的环境利益,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行为的监督,法院裁定,禁止施工单位超标准排放噪声、超出法定时间从事发出噪声的作业

典型意义

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到项目工地张贴环境保护禁止令,并现场向当事人释明禁止内容、法律依据和违法后果。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于2021年12月28日正式发布以来,深圳法院首次向在建工程领域发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环保禁令。

为确保令行禁止,大鹏法庭(环境资源法庭)还邀请福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社区代表到现场监督,并联系新闻媒体到场见证。

同时申明将进一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并强化智慧管控,加强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


九、北京法院发出的全市首例“噪声侵扰”诉前禁止令案

邻居钢琴弹奏噪声困扰高龄孕产妇‍‍‍‍‍‍‍‍‍‍‍‍‍‍‍‍‍‍‍‍‍‍‍‍‍‍‍‍‍‍‍‍‍‍‍‍‍‍‍‍‍

基本案情

徐女士与胡女士为毗邻而居的相邻关系人。

据徐女士反映,自2021年11月胡女士搬入后,便开始长期、高频率、大音量使用三角钢琴练习演奏,还伴有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直播钢琴课程、在自媒体平台上传钢琴演奏视频进行展示宣传等行为,而其弹奏钢琴的房间与徐女士的卧室仅一墙之隔。

徐女士本身为高龄孕妇,自孕四周起便深受胡女士弹奏钢琴的噪音影响。

为此,徐女士及家人曾不止一次登门与胡女士协商,希望对方能降低钢琴演奏对四邻生活造成的干扰,但均未达到协商一致的满意结果。

2022年7月,由于徐女士产子后与新生儿更加迫切需要一个安静的休息环境,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

裁判结果

立案庭法官在收到申请后,向徐女士详细了解了噪声侵扰的经过及具体情况,审查了徐女士自行录制钢琴演奏时的室内情况视频、分贝器监测到室内音量高于55分贝的截图等材料。

2022年8月18日,承办法官来到胡女士家中现场了解了钢琴位置、弹奏时产生的音量以及是否采取隔音减音措施等情况后,认为徐女士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胡女士在与徐女士共用墙壁空间弹奏钢琴已达到干扰徐女士正常生活、休息的程度,故向被申请人胡女士签发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责令其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与徐女士共用墙壁空间内弹奏钢琴。

胡女士收到裁定书后当即表示,将尽快将钢琴挪移至其他非共用墙壁的房间内,并加强隔音等其他有效措施。

2022年8月23日,胡女士已将钢琴挪移到其他与邻居墙壁不相邻的房屋空间,并申请解除禁止令

随后,法院核实现场环境,并与申请人确认未继续发生噪音侵扰行为后,出具了解除禁止令的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提到的诉前禁止令,是为了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或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本质上,诉前禁止令是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延伸适用,也为噪声侵扰受害者提供了第三种救济途径,拓展了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领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申请人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五日内裁定是否准予。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等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


十、2023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

降噪减污,守护宁静生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梯低频噪声扰民案”

【上海高院公众号2024年06月13日推文《公布!2023年度上海法院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和8月,顾先生所住楼栋内安装了两部新电梯,打破了他宁静的生活。

客厅时常传来一阵阵“嗡嗡嗡”的噪声,夜晚在卧室休息时更加明显

于是他向所在物业投诉,物业随即联系电梯安装方和生产方处理。

2018年11月,上海某监测站按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进行测量,顾先生室内噪音排放值超过夜间标准。

2019年10月,安装方对电梯进行安装优化施工,电梯噪声排放情况得到改善。

2021年12月及2022年9月,安装方及生产方对电梯再次进行了维护保养,案涉电梯噪声排放情况再次得到改善。

然而,顾先生仍感觉居住环境受到噪声污染,自己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于是诉至法院。

生产方及安装方认为

顾先生所在小区是2类声环境区,整改后涉案电梯声音排放已符合标准,且生产质检、安装、维保均检验合格,生产方及安装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顾先生住宅所在的小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但这是对大面积区域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粗略划定,不代表对民事案件中,具体居民住宅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直接判定。

顾先生的住宅依然是以生活起居休息为目的,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应认定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顾先生所在楼栋的电梯噪声排放值不在限值范围内,属于超标排放,安装方及生产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吉林省首例在噪声侵权案件中作出诉前禁止令案

创新履职“令”行禁止,依法治噪还“静”于民——刘某诉李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吉林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3-2024.5)之六   2024.06.05 更新】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2021年5月,李某因饲养的狗的叫声扰民,与刘某发生矛盾

后刘某因李某在家中开麻将馆扰民多次报警。

经派出所、社区多次调解无果,李某遂以将白钢盆扣在墙壁后敲击盆的方式制造噪音扰民

2023年11月2日,刘某向法院申请诉前禁止令,责令李某停止制造噪音。

后刘某起诉李某赔偿因其制造噪音导致刘某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4090.70元、交通费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刘某申请诉前禁止令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并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李某不得通过将白钢盆扣在墙壁后敲击盆等方式制造噪音

刘某起诉后,吉林省延边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邻里琐事与刘某产生矛盾纠纷,遂在夜间持续制造非正常社会噪音,已严重影响刘某日常生活,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诱发刘某心脏病发作,并造成刘某精神损害,遂判决李某赔偿刘某医疗费436.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2436.36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在噪声侵权案件中作出诉前禁止令的案件。申请人以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噪声排放行为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噪声排放行为。

申请人诉前申请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许。

禁止令不仅是行为保全的重要措施,亦是解决噪声纠纷的创新途径。

本案人民法院发出禁止令后,李某未再实施噪声排放行为。禁止令除能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外,亦对侵权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有助于促进邻里和谐。

人民法院在噪声侵权案件中依法及时制作禁止令,也切实贯彻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十二、天津典型案例

孟某玉诉天津某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十二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孟某玉购买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新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楼一楼住宅一套。

因东南新城公司设置于该住宅楼下的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存在噪声,孟某玉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外租房居住。

天津市津南区环境监察支队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噪音检测。

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房屋夜间室内噪声等效声级值(Leq)为:主卧37.8,小卧37.0,次卧33.6,客厅39.1

孟某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东南新城公司消除侵害,并赔偿其在外租房费用6.60万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南新城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相关规定对公共用电机房进行隔声减震处理,造成案涉房屋噪声排放标准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应对由此造成的噪声污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东南新城公司在5个月的期间内对案涉供热设备及管道进行降噪改造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并赔偿孟某玉租房费用损失2.75万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噪声污染纠纷案件。

本案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供热管道、供热泵持续发出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妥当性和合理性

本案判决东南新城公司进行降噪改造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考虑改造措施及住房人居住需求,限定明确的改造期限,有利于裁判结果的有效执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污染的社会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


律师释法

诉前禁止令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创新途径,能够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噪声污染行为,对噪音产生者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当在遭受噪声污染危害时,可以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进行反应或投诉。



周清华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仲裁、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继承、教育机构责任、强制执行、企业合规、名誉侵权等民商事领域。

周清华,江西赣州人,专职律师、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

共青团江西省委驻深圳市福田区工作委员会 权益部副部长
深圳市律师协会智能机器人产业法律服务团 团员

龙华区调解院 调解员

深圳市福田区益强学校 法治辅导员

深圳高级中学(集团)北校区  讲师

电话:183 708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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