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什么区别?
雇佣合同——是以雇员的劳务为标的,雇佣合同强调劳务本身。
承揽合同——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双方没有从属关系。
雇佣合同——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承揽合同——一般由承揽人自带工具。
承揽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检验后一次性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是承揽人发生的危险和意外,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雇佣合同——雇员在从事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工伤保险制度,或者由雇主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
01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法条索引
◆【承揽合同的定义及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作成果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周清华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