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办事,钱收了,事没办?本文主要针对违规办事收受钱财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看看各地法院怎么判。
参考案例一: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再41号
2016年4月2日,被告A在原告C处取得25000元,称是办理退休的前期费用。被告A为此给原告C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2016年7月12日,被告A又在原告处取得68000元,称是办理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被告A为原告C出具欠条。2017年9月,被告A承诺的事情始终没有音信。原告C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C去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要求被告A返还人民币9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被告A以为原告C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C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C要求被告A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A辩称其收到钱款后将此款交给案外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为原告书写欠条的人为被告A,故被告A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C人民币93000元。二、驳回原告C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A主张:其与被上诉人C之间是委托关系,上诉人A受被上诉人C委托将款项交付了案外人,上诉人A无还款义务。本案中,上诉人A为被上诉人C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两张欠条,上诉人对给付款项及出具欠条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A主张与被上诉人C系委托关系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A主张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应由刑事案件处理的问题。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C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项被认定为诈骗金额,故对上诉人A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以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提起再审。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而不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是受被申请人的委托,找他人为其办理退休事宜。对此被申请人C在起诉状和庭审时都有明确的表述,通过证人的证言也能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A只是帮助被申请人C找人办事,并转交相应的款项,并没有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2、原一、二审均判决申请人A返还被申请人C办理退休的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A是按照被申请人C的指示找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应的款项交付具体办事的人员,银行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申请人A已将办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无论委托的事项是否办成,其后果都应当由被申请人C承担。即使退款,也应当由具体办事的案外人退还,不应当由申请人A退还。3、被申请人C办理退休事宜的行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C在不具备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委托A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找人办理退休手续,C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C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A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C的起诉。参考案例二: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4)豫0311民初564号
2018年原告A因其堂兄B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他人介绍找到被告C,交给C 50万元为其堂兄B办理取保。2019年12月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原告A因未达到目的要求被告C退款,被告C退回原告A 6万元。2021年1月6日A以C诈骗为由向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报案,该局在侦办过程中,被告C给原告A出具承诺,内容为:因B被刑事拘留,A交给我伍拾万现金,我全部给D,已经退回陆万元。现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代D退拾肆万元,剩余叁拾万元再另行协商。2023年4月3日被告C再次给原告A出具《欠条》,内容为:因B涉嫌刑事犯罪,A交给我伍拾万元为其辩护处理B一案,现一直无法办理,我自愿退还A伍拾万,退还完毕后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已退还陆万元(其中我给D叁拾万元我个人负责起诉)。原告A持欠条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本案中,原告A根据C出具的《欠条》提起诉讼,经查,双方之间并非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原告请托被告C而给付C的款项,目的是绕过正常的司法程序为其堂兄B谋求非法利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违背公序良俗。虽然被告C此后向原告B出具《欠条》,但该《欠条》系因不法原因行为而产生,属于不法原因之债,因此引发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且就同一法律事实原告A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过程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
针对收受钱财的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此类案件,违规办事,收了钱却没办成事,是否退钱的问题,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8民终705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01民终6714号均作出与本案类似判决。如果收受钱财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受托人谋取不法利益,则可能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这些案例反映出法律对不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深刻反映了当前社会中对权利与利益的追逐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无论出发点何等良好,试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利益,最终可能导致利益的损失甚至法律的惩罚,自食苦果。这样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作用,提醒人们及时回归法律规定的轨道。在这样的背景下,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争取自身应有的权利,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法律的公正与否,不仅在于明文规定的严格执行,更在于对社会道德和风气的引导与教育。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强化法律意识,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争取自身的利益,抵制不法行为的诱惑。唯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法条延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有长达十年检察院工作经验,三年大型企业法务经验,现转型做律师,用更广阔的平台实现人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