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实务 | 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何“官方认证”: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时事   2025-01-03 16:04   广东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指的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

司法确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除特殊情况外,会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01什么是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

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司法制度。

 

02申请主体有哪些?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

一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询问其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03申请期限多久?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04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当事人确认的调解笔录以及盖有调解组织印章或者有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联系方式;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05哪些情形不适用于司法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以下情形的司法确认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06应该向哪个法院提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
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
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07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申请人能否撤回申请?

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08对司法确认的裁定书有异议如何进行救济?是否可以进行上诉或再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不可以进行上诉或再审。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9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司法确认程序有哪些优势?

效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因此,司法确认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结。
可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司法确认裁定书同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不收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司法确认是特别程序的一种,因此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11典型案例

案例1:内地法院首次诉前委派香港特邀调解组织主持香港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并适用香港法律进行司法确认——《某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2-409-001】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4)粤0391诉前调确25号 2024.06.26裁判】


▲裁判要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开展吸纳港澳调解组织为特邀调解组织试点工作的复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吸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调解组织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
按照试点方案明确的规则,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阶段委派作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港澳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为有关域内外主体选择调解方式解决跨域争议拓宽空间、提供示范。

2.作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港澳调解机构接受委派开展诉前调解,当事人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委派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诉讼与跨域调解的有效衔接。


▲裁判理由

双方当事人约定本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在诉前调解阶段,经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委派的特邀调解组织香港调解会主持调解,某银行与赵某光就其分期偿还款项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参考类案的中立第三方评估报告,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并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认为调解协议为两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内地法律规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中国内地的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2024)粤0391诉前调确25号民事裁定:某银行与赵某光经本院特邀调解组织香港调解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案例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某物流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2-409-003】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川01民特573号 2020.11.13裁判】


▲裁判要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理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问题。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非诉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对于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将司法确认程序明确归入特别程序。
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5号)第21条有关司法确认管辖法院的规定,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案件一般应当由基层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管辖,委派或者委托的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属于新类型案件,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管辖法院的层级。
一种观点认为: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司法确认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文件中均明确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省政府制定的上述方案虽然明确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文件不能作为突破法律的依据。故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特殊性,其无需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可以由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达成磋商协议即可提交司法确认,因此无需对司法确认法院级别予以限制
因四川省各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工作均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由各中级法院管辖司法确认,故本案可以直接由该院予以审查。


案例3:对因非法倾倒有毒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依法进行司法确认——《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支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的磋商行为,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裁判理由

双方达成的《新郑市龙湖镇李木咀村与刘口村土壤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身份,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程度和有关证据。

双方对生态损害鉴定报告的意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模式及费用支付方式,修复工程持续期间,修复效果评估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约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磋商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确认有效。


案例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约定分期支付赔偿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某陆生物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2-409-001】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3民特786号 2022.01.19裁判】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确认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时,可以综合赔偿义务人已发生火灾、赔偿能力受限等因素,在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确认磋商协议约定的分期支付赔偿金的履行方式有效。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

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相关权利人或社会公众提出异议。

故确认申请人出于实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目的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案例5:法院可以在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时,可依法促成申请人达成更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协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2-409-002】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黔02民特69号 2023.11.14裁判】


裁判要旨

1.对同一赔偿义务人的行为造成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各赔偿权利人可以与赔偿义务人一并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应予支持。

2.法院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时,应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综合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否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
经审查协议存在不符合确认的情形的,法院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为当事人创造重新磋商的机会,指导当事人通过磋商使协议符合确认的条件,并予以确认,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和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申请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申请人某煤焦化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案例6: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分局与邯郸某排水公司、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2-409-003】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2)冀0403诉前调确1号】


▲裁判要旨

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调解生态环境纠纷的调解组织,参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过程,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各申请人在调解组织参与下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内容明确,符合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法律规定。


结语

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材料时,可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说明,需要走诉前调解程序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将案件委派至调解组织,调解成功且适宜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必须是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组织等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



周清华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仲裁、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继承、教育机构责任、强制执行、企业合规、名誉侵权等民商事领域。

周清华,江西赣州人,专职律师、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

共青团江西省委驻深圳市福田区工作委员会 权益部副部长
深圳市律师协会智能机器人产业法律服务团 团员

龙华区调解院 调解员

深圳市福田区益强学校 法治辅导员

深圳高级中学(集团)北校区  讲师

电话:183 708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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