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不可变,但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则由法院决定。
有关最长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起算点,归纳如下表:
序号 |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
1 | 不可抗力; |
2 | 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3 |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4 |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5 |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一定事由发生,阻碍诉讼时效进行,致使之前的时效期间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如下:
序号 |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 |
1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 ||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
2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
3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
4 |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 ①申请支付令; |
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 ||
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 ||
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 ||
⑤申请强制执行; | ||
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 ||
⑦诉讼中主张抵销; | ||
⑧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 ||
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
仅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权,是指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某一特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均特定,原则上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注意: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几类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八种情形。
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等5件案例(指导案例65-69号)
抗辩权——是防御性权利,仅在针对权利人请求时实现拒绝给付的目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实现,抗辩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无须他人参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预防诉讼时效过期的最直接方法。
例如: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比如我们常见的催款函、联系函等),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如: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订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
3.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几种情形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在这些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法条索引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除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周清华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