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实务 | 满足四个条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时事
2025-01-06 16:06
广东
参与分配制度是被执行人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一项制度。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如果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法院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分配:
▲企业法人能否适用参与分配?——不能直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例如,在(2023)最高法执监202号案,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债权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至第五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普通债权,应当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某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按债权比例清偿,可以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如何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是否取得执行依据?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6条之规定,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两类:一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二是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财产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例如,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2023)川13执复66号]案中,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关于金某建司主张顺庆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受偿顺序的优先权,是在建设工程标的被执行后的变价款等对价进行分配的顺序问题。本案中,金某建司可在案涉房产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以主张其优先权。
条件三: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条件四: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七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九、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56.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03近似商标的司法处置规则——商标由不同法院查封,不应当就此否定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应当分别评估商标价值,予以整体拍卖,再将拍卖款分别支付给相应的债权人。【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2-009】【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2024)渝0110执恢160号 2024.07.23裁判】执行法院认为,重庆某食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执行投资人陈某名下的财产。陈某名下有针对食品行业不同商品类别,但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川妹子”近似商标,为了维护商标信誉,增强商标的品牌效益,结合行业监管规则,该近似商标应当一并处置,不得分别拍卖。同时,前述商标由不同法院查封,虽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取得处置权,但目的是为了打破执行僵局,便于推进司法处置,不应当就此否定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因此,应当分别评估商标价值,然后予以整体拍卖,再将拍卖款分别支付给相应的债权人,充分保护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归属同一行业且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近似商标具有整体价值,执行法院应当对近似商标予以整体拍卖。
近似商标的判断具有专业性,执行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征询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整体拍卖的近似商标涉及不同执行案件的,应当分别评估确定各个商标的价值,原则上按照优先主义原则,根据各个案件的查封顺序、查封份额等向债权人分配拍卖款。但符合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条件的,则应当按照优先权、普通债权比例等因素制作分配方案,按照参与分配制度执行。04申请执行人被多个其他法院执行并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后在本案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的,不能支持。【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18】【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执监437号 2023.11.28裁判】本案争议焦点是应否支持某集团公司的抵销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在全国各地法院已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明其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部分法院还向本案的执行法院六盘水中院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或扣划本案执行案款。
这种情况已经符合参与分配、公平清偿的条件。如径行准予某集团公司以其受让的某建筑公司的债权抵销本案中的债务,将导致某集团公司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结果,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牟某某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某集团公司受让的债权应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债权,贵州高院和六盘水中院对其抵销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某集团公司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申请执行人系自然人,其在其他法院有多个作为执行人的案件且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部分法院向执行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划扣案款。申请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主张抵销其在本执行案件中的债务,若允许,将导致其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结果,实质系对单个债权进行优先清偿,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不能予以支持。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05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案款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为其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0-020】【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吉01执1050号 2023.10.07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参与分配的条件,即要求被执行人为非法人组织,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等条件,此为狭义的参与分配,即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人的比例分配。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广义的参与分配程序,当债权人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时,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据此,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案款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当事人对优先权及数额有争议,若有相关证据证明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在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已经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可预留相应价值份额,并根据最终判决结论确定优先权及数额。本案中,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尽管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其对本案执行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故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执行法院直接申请案款分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优先权及数额有异议,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和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但在执行法院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已经就与债务人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尚未最终判决,故在分配方案中未直接认定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优先权及数额,未导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避免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审理内容与另案诉讼审理内容重叠和审判结论不一致的风险。故而,在分配方案中只为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预留相应的价值份额,最终根据另案判决确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及受偿金额。执行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已经提供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该债权人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再根据后续生效判决确定其是否优先受偿及优先受偿的金额。06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2-001】【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执复21号 2023.09.15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据该规定,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本案中,重庆某工程公司对重庆某实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即(2020)渝0109民初11255号民事判决判令重庆某实业公司支付给重庆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0148358.03元及利息损失,重庆某工程公司对其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重庆某工程公司申请对重庆某实业公司名下财产参与分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青海高院未准予重庆某工程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关于重庆某工程公司是否对案涉10套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景观工程的存在是为了提升住宅小区的整体价值,功能上服务于业主,原则上应与住宅房屋等建筑一体处置。青海高院在执行中应查明案涉10套房屋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是否包含有重庆某工程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景观工程。如果不包含,则重庆某工程公司对案涉10套房屋的拍卖款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如果包含,则重庆某工程公司可以对案涉10套房屋包含的景观工程部分主张优先权。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07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8-2-295-007】【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6513号 2023.07.25裁判】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法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是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处以一定数额的、持续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行为。税务机关为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计算标准,而针对滞纳金这一事项,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该行为时须遵守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应当依法适用。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应当遵守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对滞纳税款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税款数额。结合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审查的规定,本案中,对于某税务局申报的债权中滞纳金超过税款部分的3950.02元,管理人未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某税务局一审提出的请求确认对该部分3950.02元享有破产债权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08在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情况下,经司法拍卖已经取得但尚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拍卖款项,一般应当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25】【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执监78号 2023.03.31裁判】关于申诉人提出的拍卖款与上述规定中的执行款不属于同一概念而不应纳入破产财产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使债务得到清偿,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仅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因此实施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取得变价款,与通过其他方式执行到位的款项,在判断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标准上并无不同,均应当以财产权利归属是否发生变动为标准。关于申诉人提出的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的款项视为已向申请人交付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或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款科目,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该内容系人民法院对执行案款的管理规定,“一案一账号”的方式解决的是案款来源不清、管理混乱的问题,对执行款的权属何时转移至申请执行人不产生影响,申诉人主张进入专户即视为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主张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实施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取得变价款,与通过其他方式执行到位的款项,在判断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标准上并无不同,均应当以财产权利归属是否发生变动为标准,进而判断是否应当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结语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制度。如对参与分配不满意,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若异议不成功的,则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专业领域:商事仲裁、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继承、教育机构责任、强制执行、企业合规、名誉侵权等民商事领域。共青团江西省委驻深圳市福田区工作委员会 权益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