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实务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如何划分责任?

时事   2024-12-17 14:57   广东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01什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


02有几种劳务关系类型?
第一种: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第二种: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个人与非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主要情形包括:
(1)个人向劳务用工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务。
(2)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用工单位聘用。
(3)劳动关系依法未被确认的其他情形。

03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1192条明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产生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比如:《钟某和、谭某道与魏某升、文某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

广东省清远中院认为

“涉案工程为建设规模达2164平方米的商住楼,属于经营性自建房,应受《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

在施工过程中,谭某道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以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工程的质量。

但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谭某道已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且钟某和也不具备施工资质,谭某道将该房屋交付无施工资质的钟新和施工,存在选任过错

钟新和将模板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文某平,亦存在选任过错

文某平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其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导致魏某升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谭某道、钟某和各承担30%责任,文某平承担40%责任为宜。”

【官方典型案例: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8民终354号】


又如:《姚某胜、周某秀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再审案中,

广东高院认为

根据各方的过错,二审判决判令姚木胜承担20%责任、姚日祥承担20%责任、姚月通承担35%责任、周土秀自己承担25%责任,处理恰当。”

【案例检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粤民申4008号】


再如,《余某午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广东高院认为“二审判决依据双方的过错,认定余某午就杜华祥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检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粤民申1752号】


04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第11条规定,对于提供劳务者系个人、接受劳务方系劳务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归责原则,但在2022年修订中删除该条文,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观点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持该观点的法院有: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非个人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目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减轻或免除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是针对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作出的特别规定,而本案系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有别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徐某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摔倒受伤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当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公众号:2024年11月18日推文: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规则适用|案例精选 、2021年02月22日推文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丨类案裁判方法】


持该观点法院还有杭州萧山法院,但被二审杭州中院改判:

比如,《甲公司、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某某、原审被告丙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


萧山法院认为

“非个人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杭州中院(改判)认为

“邵某某作为清洁工,陈述当时系前往洗拖把池处洗手时滑倒摔伤,其应注意到地面湿滑的情况并小心谨慎,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亦存在相应过错,也应自担部分损失。综合双方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以及邵某某的损害后果等案情实际,本院酌情确定由甲公司承担70%的责任,剩余责任由邵某某自担。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浙01民终1662号】


比如,《A公司、B保险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萧山法院认为

王某在执行配送任务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A公司应对王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为王某在B保险公司购买了骑手综合保险,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应由B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承担先予赔付责任。”


二审杭州中院(改判)认为

“本案因车辆轮胎爆胎导致王某受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A公司的责任。本院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确定由A公司对王某超出保险理赔外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浙01民终1157号】


观点二: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以提供劳务者的一般过错进行过失相抵,进而判定接受劳务方的责任比例。


比如,《阳山县七拱镇某木材有限公司、丘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广东高院认为:

“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令永盛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审予以维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检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粤民申6809号】


再如,《林某喜与林某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广东高院认为“林锦喜未能举证证明致使林马顺受伤的具体的勾机操作行为是勾机操作员直接听命于林马顺的指挥而作出的,林马顺对这一操作行为本身具有过错。二审法院根据施工现场作业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林马顺应对其受伤所导致的损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林锦喜应承担90%的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案例检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36号】


探讨思考

非个人劳务关系中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未对劳务关系进行覆盖。

是否可以将团体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的规范引入劳务市场,在用工成本并未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为用工单位分散赔偿风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22年修正已删除该条)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侯卫清、王韶婧:《类案裁判方法精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周清华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仲裁、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继承、教育机构责任、强制执行、企业合规、名誉侵权等民商事领域。

周清华,江西赣州人,专职律师、高级家庭教育指导师

深圳市律师协会智能机器人产业法律服务团 团员

龙华区调解院 调解员

深圳市福田区益强学校 法治辅导员

深圳高级中学(集团)北校区  讲师

电话:183 708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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