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智能手机及各种移动支付工具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这其中,支付宝及旗下的”花呗”产品更是凭借着方便快捷、简单易用、高灵活度等优点迅速普及,不仅改变了我们的支付方式,更深刻地影响了我们的消费习惯。但通用“花呗”扫码付款引起的法律风险不可小觑,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更有可能触及法律底线。通过这种方式式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犯罪!
原告A与被告B系小学同学,被告B于2023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原告A通过支付宝余额宝和“花呗”向被告转账4996.25元,其中余额宝支付2600元,“花呗”扫码付款2396.25元。同年8月12日,被告B通过微信转账还款3000元,9月1日,原告A又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借给被告2250元,后被告B通过支付宝还款2450元,9月15日,原告A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再次向被告借款2400元。综上,被告B共欠原告A借款4196.2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脱未予返还,故诉至法院。
本案中,案涉借款大部分系原告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交付,而“花呗”属于消费性贷款,故原告已形成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之行为。因原告出借的该部分钱款源自金融机构的贷款,故其基于该部分款项而与被告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贷系双方均明知的事实,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被告应将涉案款项予以返还,原告所主张的转贷款项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B向原告A返还4000元。“花呗”本质属于消费贷款产品。本案中,A通过支付宝“花呗”向B提供的收款码付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形成了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这一行为一旦发生,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借贷合同自然无效。这不仅表明了民间借贷行为应遵循法定原则,也反映出在借贷过程中,借款用途需严格控制于个人消费,而不应用于转贷他人。若合同约定的金额较大,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高利转贷罪,这不仅令个人面临刑事责任,还可能对其家庭与社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于那些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的借贷行为,时常需要停下脚步,仔细审视其中的法律风险。如何避免因无效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成为了借贷双方亟需考虑的问题。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借贷双方应建立透明合法的借贷关系,确保借款的用途合法合规,避免触犯法律法规。金融产品的便捷并不意味着借贷行为的放任自流,我们应该保持理性、审慎的态度,确保自身财务状况的稳定和健康,才能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保持良好的消费习惯和财务状况。随着法律的普及与社会的不断发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当时刻警惕这类看似平常的借贷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的法律风险,确保在任何借贷行为中,遵循法律的最基本原则,为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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