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衡实务 | 新公司法下,小股东退出依旧那么难吗?

时事   2025-01-17 14:13   广东  


在旧公司法下,小股东退出难度十分大,大到什么程度呢?

笔者接触到的案件,占比8%的小股东,想要退出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股东就退出条件进行协商,大股东仅同意退回小股东出资额,小股东要求以股权净值回购,双方未达成一致。

后小股东又和大股东协商对外转股,发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然而最终都没有成功从公司成功退股。

为什么经过协商和诉讼,该小股东都没法退出呢?


(一)协商对外转股失败原因

该案发生在旧公司法下,协商失败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有限公司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需要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即,旧公司法下对外转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其他股东行使有限购买权。

(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大股东的目的是为了以较低价格回购,如何能够同意小股东以较高的价格转给他人?所以小股东对外转股,大股东显然不会同意。

那么新公司法增加了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难度,还是降低了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难度呢?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上新旧公司法对比,新公司法对外转股时只保留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删除了对外转股需要经过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这个条件,那么意味着,在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只要我们找到第三方受让人,无论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小股东均能够退出。

之所以说在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是因为,若公司章程写明了其他股权转让限制条件,小股东就必须在该股权限制条件解除之后,对外转让股权。

另外,我们不得不提到的一点是,在第三方知晓大股东存在为难小股东、不让小股东以合理价格退出的情况下,其他第三方可能会比较慎重受让股权。即使是不受大股东阻拦,可能我们也没办法那么快找到受让方。

不管怎么说,新公司法在股权转让这一块,相对于旧公司法而言,对小股东确实是一个福音。


(二)股东知情权诉讼胜诉,但未能退股的原因

大家可能都知道,股东知情权诉讼仅仅是一个手段,利用股东知情权诉讼,并不能直接从公司退股。小股东采用股东知情权诉讼,目的之一是了解经营的情况,发现退股条件,以及增加谈判的筹码。

发现退股条件:

新公司法89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如果经过查账发现公司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那么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股权达到退股的目的。

增加谈判筹码:

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另一目的,是发现其他股东、高管、法定代表人等是否有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相关行为,是否是具有偷税漏税等问题,如果有相关问题,可能会触犯刑法,以此作为谈判筹码,使大股东行同意小股东退股。

新公司法增加了回购条件,增加了小股东退出的救济渠道。

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即使是由上述回购条件,按照旧的公司法关于查账类型的规定,有的即使是知情权诉讼胜诉了,仍然无法成功退出。

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旧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会计凭证,也并未规定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例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询。

在旧公司法下,由于无法查询会计凭证时,公司给小股东看的是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公司/财会人员根据会计凭证制作,是很容易通过人为干预的,公司只给查账股东想看的,可能显示不出任何问题。所以,暂不论被查公司大股东配不配合查账,单就只能查会计账簿而言,小股东可能抓不住任何把柄,便也拿不到任何筹码。

新公司法,对于小股东是个福音。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小股东查账可以查会计凭证,加上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查账,那么就很容易发现问题,如此小股东拿到筹码的概率就比较大

所以,当小股东无法退出时,知情权诉讼仍然是一个必要的步骤。


(三)在投资入股时,为了避免退出难,小股东应做些什么?

首先,最为保险的方式是提前约定在股东协议或者是章程里面事先规定退出机制。

例如可以约定退出时间、退出价格以及回购主体:

关于退出时间,例如,在在公司经营3年后,一方股东可以请求另一方股东回购;

关于退出价格,例如,回购价格为初始投资额,或者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上确定比例的股权净值;

关于回购主体,可以是约定由大股东回购,或者是其他股东同比例收受让。

在一定的情形下,还可以约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等等。

其次,约定表决权比例大约等于10%。

我们都知道,如果经过协商、诉讼等均不能退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提请解散公司,但是解散公司也是需要一定的条件。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可以看出,在提请解散公司时需要满足如下四个条件:

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二是公司如果继续存在,股东的利益将会受到重大损失;三是已经尝试过其他所有可能的解决途径,但均未能解决;四是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如上,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使我们渺茫而需要坚信的希望。

综上所述,尽管,股东退出十分难,只要进行了合法、合规、有效的入股股权设计及条款约定,也能很好的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也逐渐加大,我们也要心怀希望,小股东的春天正在来的路上。


杨园园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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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相关)
各类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包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合同纠纷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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