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一名自称是刁某姐夫的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指控《他是谁》擅自改编南大碎尸案,污名化死者,给一家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并喊话主演张译。其表示在2023年已起诉片方及平台,但至今无果。
南大案即“南大碎尸案”,案发于1996年1月19日。被害人刁某是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一年级女学生。1996年1月10日,刁某因宿舍女生违规使用电器而受到处罚,晚饭后外出散心,从此失踪。9天后,其遗体碎片被一名清洁工在南京华侨路发现,凶手为毁尸灭迹,将尸体加热至熟并切割成2000片以上。案发后,南京市公安部门投入大量警力进行大规模搜查,但案件至今未破。
电视剧《他是谁》的出品公司是中央电视台、霍尔果斯万达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优酷影视有限公司,剧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在多个关键点上高度相似,如案发时间、地点、作案手法等,甚至连被害人的名字都与现实中的“刁某”相近。同时,剧情还虚构了一些与案件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的情节,如歪曲被害人刁某性格孤僻、有男朋友、爱上有妇之夫或接受他人金钱、贵重物品等。
刁某的代理律师周兆成指责该剧播放不顾及刁某家人的感受,要求有关方面赶紧重视起来,给他们道歉、赔偿。万达电视剧方面于12月17日回应称正与当事人律师协商。目前,该案件仍在调解阶段,家属与出品方的分歧较大,尚未达成一致。
代理律师周律师在微博平台个人账号发布《律师声明》,在侵权事实部分认为“该剧未经刁某亲属授权,擅自将“南大碎尸案”作为剧情基础进行改编,不仅高度还原了“案发时间、地点及作案手法”等关键信息,还虚构了与刁某私生活相关的诸多剧情,如“虚构刁某性格孤僻、有男朋友、爱上有妇之夫或接受他人金钱、贵重物品等”均与案件不符,对刁某及其亲属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
笔者没有看过这部剧,但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本文拟就案涉事件涉及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①刁某已经死亡,作为死者,其本人和亲属享有的权利如何保护?
②《他是谁》是否涉及侵权?
③如果构成侵权,谁应承担侵权责任?
④行为人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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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该类案件中,死者及家属的权利如何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刁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如认为他人侵害了刁某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的,可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起诉状看,原告就是刁某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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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他是谁》是否涉及侵权?
根据刁家方公开发文和披露的内容可知,刁家主张的侵权行为主要是虚构了与刁某私生活相关的剧情,与真实案件事实不符,严重歪曲刁某的行为,该行为涉及侵害刁某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名誉权是指个人对其名誉、声誉和社会评价的保护权,即个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良好声誉。名誉侵权包括侮辱和诽谤两种侵权行为。
如果电视剧是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不得含有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领域的控制权,包括保护个人的姓名、肖像、身份、家庭状况、通信等不被他人非法侵犯、公开或利用的权利。
在电视剧改编过程中,如果涉及真人真事的未公开的信息、资料和内容,就可能构成侵害隐私。
从著作权角度,单纯的真人真事属于著作权法上“单纯事实消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一般情况下,创作者不需要就真实事件的使用取得著作权授权。
要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权侵权,需要讨论一点——
《他是谁》是否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摄制的,也就是说,这部电视剧是否以“南大案”以及刁某为描述对象。
《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首先要看《他是谁》这部剧的故事背景、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剧情发展等跟“南大碎尸案”“刁某”相似或者一致。
如果认定电视剧的剧情和真人真事相似或一致,再去判断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
刁某家属称:他们发现电视剧《他是谁》里头有个“余爱芹案”,跟他们家的案子简直就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案发时间、死者身份,还有那些让人毛骨悚然的凶杀细节,都太像了!更巧的是,电视剧里死者的名字“余爱芹”和刁爱青还谐音,死者衣服上还带着“爱卿”两字。
网评认为:该剧 “余爱芹案” 与 “南大碎尸案” 在诸多关键要素上高度相似,如案发时间均在1996 年,被害人名字 “余爱芹” 与 “刁爱青” 谐音,且衣物上的 “艾卿” 与刁爱青曾写的 “爱卿” 一致,凶手作案手法也极为相似。
根据《民法典》文学、艺术作品只有在指向特定人时才可能对他人名誉权造成影响,关于人物是否具有特定指向的判断可以从以下几点考量:
1.作品人物和现实人物的基本特征对比,比如职业、经历、外貌、身体特征。
2.作品人物和现实人物的环境,比如生活、工作环境以及人物之间的关系;
3.一般判断:熟悉现实人物的人看完该电视剧后认为电视剧中人物就是现实人物。
4.此外可以就上面的要素进行纵向、横向的分析比较,在主要方面都相同或相似的,再加上读者公认,就可以认定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具有排他性、指向性。
没有用真名,并不一定不构成侵权。虽然《他是谁》电视剧在剧中并未用“刁某”的真名,但也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观众能够通过作品中对人物的语言、行为、事迹、个人信息等多方面的描述,能够判断指向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的,即便作品没有指名道姓,仍应当认定指向特定人同时符合构成侵害名誉权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
如胡骥超等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原告认为被告在《遵义晚报》上连载的《周西成演义》虽与原告同姓不同名但描写的人物特征与原告相同或相近,且严重丑化,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一审、二审均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本案还在审理中,对该定性不予置评,如果构成相似,再判断该剧是否含有侮辱、诽谤的内容。通常来讲,能够过审的,基本没有明显侮辱的内容,因此主要是判断本剧是否存在诽谤,即捏造或者夸大事实。
侵害死者的名誉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才能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至于隐私权,如果作品涉及案件未公开的信息、资料,或者涉及现实人物的生平细节等,则可能出现侵害现实人物隐私权的情况。
关于具体侵权行为,可能在制作、发行、播出等环节发生,就名誉侵权,一定要公开传播,因此,发行、播放、转播作品的主体可能涉及名誉侵权,如果内容构成诽谤的话。关于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不完全以公开为要件,因此如果该作品涉及刁某的隐私,可能涉及侵害隐私和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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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构成侵权,谁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认定《他是谁》电视剧构成侵权,要看各个制作、发行、播出主体是谁。
《他是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根据该剧的海报内容,并未明确标注制作者,但在优酷平台该剧片尾显示——
“本剧全世界范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独家享有”
联合摄制单位“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武汉青彤影业有限公司”
出品公司:“中央电视台”“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万达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
从公开消息显示,《他是谁》电视剧于2023年3月14日在CCTV-8 、优酷平台首播。优酷平台官网刊载营业执照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主体均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即为播出平台。
经查询,《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报备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广剧)剧审字(2023)第001号的申报机构均为武汉青彤影业有限公司。
从以上主体来看,首先,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对于影视作品,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根据涉案电视剧片尾署名截图可以认为三家出品公司为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在(2024)京0491民初12178号案中,法院认为,关于某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对于影视作品,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提交了涉案电视剧片尾署名截图,据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某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刁家父母将该电视剧的出品公司中的“中央电视台”“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万达电视剧制作有限公司”以及独享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列为了共同被告。
三家出品公司联合创作案涉可能具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作品,属于可能的侵权主体,优酷公司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将案涉可能含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作品提供至网络,也是可能的侵权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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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如果构成侵权,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刁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有:立即停止电视剧的复制、发行、传播;三被告在《法制日报》及被告一平台显著位置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向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各20万元,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关于停止侵害,可能要注意符合比例原则,比如某电视剧内容有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嫌疑,权利人就只能请求除去相关部分,不得要求停播该电视剧。
从公开消息获悉,出品方只愿意删除涉及“逝者出轨内容”,其他都不愿意删除,家属无法接受。
关于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主要目的是在于消除侵权人给受害人在社会评价和声誉上造成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的履行应当根据侵权范围、后果等综合考量,与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相适应。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以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造成严重损害,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当向权利人给付的费用。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目前,该案件仍在调解阶段,家属与出品方的分歧较大,尚未达成一致,本文仅对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龚剑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