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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李青发言实录 | “防范内卷式恶性竞争,共建电商行业良性生态”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文摘
2024-11-10 17:53
北京
李青,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本文根据嘉宾于“防范内卷式恶性竞争,共建电商行业良性生态”学术交流研讨活动的演讲整理而成,本文较演讲内容略有增删。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及本机构立场。
非常感激薛军老师提供的这次宝贵机会,让平台上的几位经营者能够详尽地与我们分享他们所遇到的实际情况。他们的描述并非感性的抒发,而是基于事实的陈述,这对我们讨论问题是非常有价值的。我想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表达我的观点。
第一,平台为什么要推出仅退款政策。我认为这本质上是平台间竞争的一种体现。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可能会推出与其他平台不同的政策以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进而可以吸引更多的商家入住平台。这是平台发挥双边相互促进特征的一个具体体现。就仅退款政策而言,只要消费者选择某平台购物,如果不满意平台就可以仅退款,这无疑对消费者有很大的吸引力。这是平台为了吸引消费者,扩大双边市场的一种策略。至于商家是否从中获益,刚才有企业和专家所提到,有些中小商家非常依赖于平台,并没有太多的选择,他们因为仅退款的政策遭受到损失利益甚至亏损,也没有别的选择。实际上平台需要同时拥有消费者和商家才能开展业务、才有竞争力,因此平台并不会完全不在乎商家,而是在仅退款政策上,平台在消费者和商家中更多地考虑了消费者。
第二,仅退款政策中反映了平台、消费者、商家三者利益的平衡机制确实不完善。就一笔交易而言,在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的利益机制基本是平衡的。而在交易撤销过程中,传统的做法一般也是货款两清,即退货退款(退货的快递费用有可能是三方共同承担或其中的一方、两方承担,具体要看销售政策的约定,这一点不在讨论范围)。在交易撤销过程中推出仅退款政策,把退货退款变成了只退款不退货,谁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就成为仅退款问题的核心。根据刚才商家的介绍,平台直接把货款退给消费者,损失由商家承担。因此,在仅退款政策下,商家确实面临了利益损失的风险。在交易撤销的仅退款模式中,平台几乎没有成本,消费者没有损失还不用退货(当然,货物可能也存在问题),因此政策产生的成本主要都由商家承担。应当看到,仅退款政策在电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还没有出现的情况,因此有关规定并没有考虑到仅退款模式下三方利益的机制如何平衡。现在这个问题出现了,确实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诉求。
第三,现阶段如何监管仅退款政策。虽然仅退款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但我相信随着政府的关心和介入,这个问题一定会得到重视并逐步得到解决。更重要的是,既然仅退款是平台间竞争的结果,那么它也会面临平台间竞争而出现的挑战和机遇。从长期来看,这种状态是有可能在市场竞争的博弈中得到改善的,只不过现在还没有达到那种状态。从交易规则的长远构建来看,这种情况是有机会得到调整的。在这种背景下,不能完全依赖监管,特别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还有待于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同时,监管和执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监管和执法只是综合治理的一部分,我们不能过度依赖它们来解决所有问题。消费者、商家和平台的成熟也是重要因素。消费者需要更加理性地看待消费,商家需要更加注重诚信经营,平台需要更加公平地处理各方利益。市场的长期进化、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消费者、商家和平台的成熟,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因素。市场的进化可能会带来新的契机,比如通过虚假宣传的减少、不正当竞争的遏制以及合同约定的更加明确等方式,来逐步改善市场环境。同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也能够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以上这些都需要时间,不能急于求成。
第四,仅退款政策背后的问题。我非常同意刚才几位专家的观点。从总体上看,中国的消费正处于一个从买便宜货转向买品质货、再转向买高档货的过程中。但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带来的困难,消费出现了降级。同时,平台之间的竞争和商家的供过于求也叠加在一起,导致了这个问题的出现。因此,我认为监管部门的出手和学者的呼吁关注肯定是有效的,但更长远来看,还是要靠经济恢复和增长,消费可以恢复到不断升级的大过程中。没有经济的恢复和增长,政府加强监管和指导在短期内会有影响,但效果不会是根本性的。长远看,还是只有经济恢复了,这个问题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因此,我们应该保持理性,对现有法律法规能够解决的问题进行积极治理,同时给予市场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自我调整和进化。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有耐心,相信市场的力量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第五,从更大的社会背景来看,以仅退货为热点的内卷问题不仅仅是电商领域面临的挑战,而是全社会都面临的问题。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协调与矛盾,是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深刻体会到的。在机制体制上,我们确实还没有构建一个完善的体系来确保这两个利益更加协调一致。很多时候,我们在追求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同时,往往忽视了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的重要性。这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期之间的利益差距被放大,甚至产生了冲突。
最后,关于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权制定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除非国家明确规定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在当前的平台经济模式下,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核心问题:谁是真正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
从平台模式看,平台同时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服务,它提供消费场所和经营场所。而真正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是那些在平台上经营的商家或厂家。因此,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这些商品或服务制定价格的权利应当归属于这些商家或厂家,而不是平台。如果平台直接干涉商家的价格行为,这确实可能涉嫌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平台应该通过合法合规的合同或条款来重新构建其价格策略,而不是随意调整价格。因此,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平台,确实需要重新审视其业务模式,特别是与价格相关的部分。平台应该确保其业务模式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尊重商家的定价权,同时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平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其竞争力和可持续性。无论是平台还是商家,都应该时刻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确保自己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健康、公平、可持续的平台市场环境。
敬请持续关注
会议成果发布
为活跃电子商务法领域的讨论,使更多业界同仁享受到本次会议的讨论成果,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研究”微信公众号将在未来几天持续发布本次会议的嘉宾发言内容
,敬请关注。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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