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年会在北京召开,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倪楠教授应邀参会,以“关于平台责任的经济法思考”为题进行发言,从市场监管的三大层面出发,即市场主体、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强调了底层逻辑对于建立健康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倪楠教授在演讲中全面涵盖了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电子商务法》制定过程等多个方面,特别关注了市场监管合规对于平台管理的关键作用。
关于平台责任的经济法思考
感谢薛老师邀请,也非常高兴能回归线下和大家见面。我主要从事市场监管法治研究,我们常说市场监管有三大底层逻辑。
一、市场监管的三大底层逻辑
(一)市场主体问题
第一个层面是市场主体问题。一个市场的活跃程度,首先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数量,其次是质量。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把好准入和退出机制,并通过一些配套措施来保障营商环境。2022年11月,国务院下发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完善了促进发展及保护权益的制度措施,从登记注册、经营场所供给以及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支持。
(二)产品质量问题
第二个层面是产品质量问题。每一个市场主体都会携带商品或服务进入市场,国家需要通过《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规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年都组织开展“质量月”活动,以促进质量强国建设,因为建设质量强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由大向强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
(三)市场主体行为
第三个层面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需要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近些年来,我们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关注都比较多,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电子商务法》的制定
有一些同志可能会感到疑惑,那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不值得关注吗?打个比方,消费者权益保护就像是天上的星星,散布在各个法律当中,有的时候是权义,有的时候是权益;有的时候是直接保护,有的时候则是间接保护。
在《电子商务法》到来之后,又出现了另外一个层面,即线上和线下的层面。2014年在新法实施后,大家总有一个感受,线上的问题比较多,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这主要是因为,当时我们把线下的规则直接适用到了线上,而在最初的时候线上并没有更加有效的配套规则。同时,原先我们在处理消费者争议和维权领域时做的比较好,大多时候在消协、在行政部门就化解了,进入司法环节的并不多,这也是基于原先市场监管的属地管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在线上,属地管辖被弱化了。
(一)前传:理想的设计
于是在2014年《电子商务法》立法时,我们对此进行了很多讨论和构想。我们拿出来的第一个版本是首先维护合同的相对性,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和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第二个版本是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拒绝赔偿的,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之后平台可以向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追偿。当时我们都有一种认知,认为平台有力量且有能力,能够更好地担负起这个责任。
但是2014年时,唯一让我们感到遗憾的是,说不清楚平台是什么;更说不清楚的是平台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很多经济学的专家们提出来,制定的法条一定要和经济相匹配,一定要和经济相适应。2008年之后,网络是经济的新增长点,就业确实比较困难,我们也确实需要支持新的经济业态。于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更多的倾向于民法思维。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平台和消费者之间是一种数字服务关系,但这两个数字合同关系并不一样;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买卖合同关系。
第一组关系是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第二组是网络平台和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第三组是网络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对于第一组关系没有任何争议,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合同关系,这是基础关系。对于第二组和第三组关系,当时界定为网络平台和消费者的关系是数字合同关系;网络平台和网络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同样也是数字合同关系。一方面,网络平台仅仅给用户提供了一个账号,只要平台能够保证这个账号稳定就可以了。另一方面,网络平台和网络平台内的经营者虽然也是数字经济合同关系,但我们更多地认为平台所提供的是一个“数字铺位”。当时我们还没意识到它和线下盘店的区别,我们在线下盘一个店的时候,我们往往会盘店的地理位置,有时也会把这个店的货全部盘走。但是我们后期发现,我们前期的理解是不对的,因为在线上盘这个店,盘的是“星星”、“皇冠”和“月亮”,盘的是背后的信用资源。后来,随着我们对平台盈利模式的充分了解,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控制力”其实是很强的,我们现在总结为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
(二)现实: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制度框架
最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成为电子商务治理的基本条框。后来这个条文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也表现出一些问题,比如消费者一直不能迅速地获得有效的联系方式、地址等基础信息;平台没有承诺;平台从成本角度来证明自己不知道违法情况等。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我们亟需一部更加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互联网交易,于是这便推动了《电子商务法》的诞生。《电子商务法》成为提升政府新经济治理能力的有力工具,《电子商务法》直面社会各界对电商热点问题的关切并予以原则的回应或具体的规制,尤其是对电子商务行业的陈年痼疾如销售假冒伪劣、侵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在法律层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三、市场监管合规的未来挑战
同时,我们看到《电子商务法》列了这么多平台责任,这些平台责任大多来自其他相关法律,我相信在下一次修订《电子商务法》的时候,这些法律责任都会更加体系化、系统化,也会更具指向性。
现阶段,我们要加强对平台的管理,因为只有把平台管理好,平台才能把自己内部的经营者管理好,于是我们提到了这么一个词,即合规。合规成本特别大,各省层面都希望大企业带头来做合规,但企业在成本上也有自身的考虑,那这就需要法律的相关规定。如今,刑事方面的合规做得比较好,而市场监管方面的合规还有待改进。市场监管部门从工商转变而来,涉及的部门很多,人员组成也很复杂,确实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因此,合规还有很多问题,市场监管合规还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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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成果发布
为活跃电子商务法领域的讨论,使更多业界同仁享受到本次会议的讨论成果,“电子商务法研究”微信公众号将在未来几天持续发布本次会议的报告以及嘉宾发言内容,敬请关注。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