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年会在北京召开,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应邀参会,并以“互联网法院审理网络交易案件的几点思考”为题进行了发言。在发言中,赵瑞罡副院长总结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自《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以来依法审理的涉网商事类案件的特点,系统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互联网商事案件中的裁判规则体系。
互联网法院审理网络交易案件的几点思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亲爱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
非常荣幸能够参加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年会,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邀请。《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也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发展、逐渐成熟的五年。五年来,北京大学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相互支持、共同成长,我们许多涉及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等前沿问题的案件论证得到了各位专家学者的帮助和指导。在此,我想代表互联网法院的法官,向北京大学法学院表示感谢,向一直支持我们的专家老师表示诚挚的谢意,同时也希望各位继续关注、支持互联网法院的成长。
推动电商高质量发展,以新场景提供新体验,以新业态满足新需求,以新模式激发新活力,就能持续培育消费巿场的新增长点。线上经济是场景,业态创新是底色,科学监管是方向,三者共同构成了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健康生态。五年以来,我院依法审理涉网商事案件,促进数字经济循法而治、向善而治。自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23年11月30日,我院共受理网络消费案件33020件,审结29240件。其中受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7 748件,审结15397件;受理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3810件,审结3302件;受理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703件,审结1289件;受理互联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9759件,审结9252件。总体而言,涉网商事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涉平台责任案件占比较高。从涉诉领域看,涵盖吃、穿、用、住等各个消费领域,从实体商品到虚拟服务,从物质享受到精神需求都有涉及。标的额从0元到88万元不等,反映出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差异化、消费水平不断提升。牵涉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主体,呈现法律行为复杂、责任边界模糊等特点。如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实名制备案要求不力、产生纠纷时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纠纷产生后无法及时定位侵权主体,造成追诉困难。
二是涉新业态新模式案件对司法提出挑战。直播电商、数字营销等新业态,超前点播、PK 带货、流量推广等新模式纷纷出现。如“主播带货”存在主播、销售者、直播平台、第三方平台等多重主体,销售链条加长,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分辨责任主体、责任程度的难度较高。个案中曾有消费者起诉5个主体的情况,将短视频平台、电商平台、销售者、主播、MCN 机构均列为被告,导致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三是数字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更易受损。涉电子商务平台案件中,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在微商、代购、二手买卖、转单等新型购物模式中表现更为突出。电子商务平台“一对众”型的交易模式使得格式条款的应用更为普遍,但存在格式条款内容复杂,提示说明不足的问题,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在新类型交易模式中,虚假宣传与欺诈的形式更加隐蔽,消费者知情权更易受损。这些问题的交织叠加,使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纠纷更为复杂多样,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一系列难题。
四是涉个人信息、数据类、新类型财产及人身权益纠纷进入司法视野。五年来,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其中,涉个人信息类案件审理难点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如何协调、个人信息范围和认定需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裁判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仍存在争议等;数据类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则体现在数据的产权归属、数据处理者侵犯个人隐私、大数据“杀熟”以及数据算法合理性的裁量标准等方面,案件中涉及消费点评网站店铺信息、免费邮箱电子邮件、语音数据库、AI 训练数据包等客体,亟需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五是电商平台大促后纠纷集中凸显。电商促销活动快速发展,已成为多平台、全行业甚至全球的的消费盛宴。我院在对判决的168件因售后服务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调研后发现,案件纠纷集中凸显在以下几方面:1.产品宣传与实际售后服务不一致,消费者售后维修受阻。大促期间,部分商家以“假一赔十”“正品保证”“官方质保”等宣传语来吸引消费者关注,但商家实际为非官方授权店铺,产品为非原装产品,后期安装、维修服务方均非品牌方,质保期内商品需要维修时,品牌方拒绝提供售后维修服务引发纠纷。2.限缩“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的适用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限制消费者退换货。上述168件案件中,因是否属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引发的纠纷39件。电商平台对“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多采用格式条款方式声明,但存在将部分商品任意排除适用、未显著提示等情况,限制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再如,平台、消费者及商家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理解和评价标准不一,对于“定制产品”、电子产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理解不一,导致纠纷频出。3.商家与消费者关于“运费险”理赔标准与实际退赔金额存在分歧,消费者权益受损。不同电商平台的“运费险”理赔标准不一,另外,“运费险”仅按照首重价格赔付,对超重及易碎、价值高昂等特殊商品保价,消费者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时,就超出承保范围的运费无法达成一致引发纠纷。
当前,我国互联网企业已经形成庞大的平台经济生态,显现出蓬勃的生长态势。其中超大型平台企业成长周期不断缩短,并进入融合、混业、同质的发展阶段。只要能够找到结合点、需求点,平台就可以依靠技术、流量,迅速进行数据变现,产生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随之出现的平台垄断、算法价值观、个人信息泄露、大数据杀熟等对立法、司法和监管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裁判理念。在这样的理念下,我们审理了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推动规则树立的典型案件。在这当中,每一起案件都考验着法官们对互联网商业逻辑和行业发展的深度理解,每一份文书都经历了几十次的打磨与提炼,每一次宣判都在划定创新与侵权、呵护与遏制的边界。我们的互联网审判思维不断深化,逐渐成型互联网商事案件裁判规则体系:
一是规范互联网商业竞争秩序,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于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坚决规制。在 “暗刷流量案”中,明确互联网司法对虚假流量交易行为的否定态度,给流量作假的网络乱象沉痛一击,弘扬了诚信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自媒体黑稿案”中,明确市场经营者利用自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可以打压竞争对手为目的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甚至雇佣“黑枪手”发布“黑稿”,恶意误导公众,进行商业诋毁。
二是准确界定数字平台责任,推动数字空间有效治理。通过裁判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平台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社会规则。在 “超前点播案”中,认定网络服务平台探索新的商业模式,须遵循公平原则、尊重用户感受、遵守法律规定。在民宿平台免押金致损案中,支持民宿平台探索商业创新、管控经营风险。在“短视频平台封禁恋童账号案”中,坚定支持网络平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在交友平台算法误判“杀猪盘”案中,鼓励算法技术创新,阻断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促使企业利用算法加大正向价值传播。
三是注重涵养互联网新业态,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引擎。坚持利益平衡理念,既为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预留空间,又坚持督促平台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数字经济良性健康发展。在“主播带假货”案中,依法规制了新商业模式中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在“短视频账号被封”案中,肯定平台充分发挥准公共职能、有效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在“共享会员”案中,明确共享经济实质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边界,彰显了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取舍导向。
四是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健康公平的数字交易秩序。在“消费者差评商家案”中,认定消费者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目的,即便言辞相对激烈甚至有失公允,一般不构成侵权,平台亦无需披露用户信息,成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批评建议权利的生动实践。在“一毛钱短信退订案”中,明确平台通过格式条款方式征得用户许可推送商业短信的,应提供有效的退订方式,消费者退订商业短信的费用应由平台负担,维护新型消费模式下用户合法权益。在“到店支付却预扣费用案”中,认定平台对“到店支付”条款后关于扣款时间的补充说明部分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明确平台不得在用户处于被动地位的情况下,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引导数字交易模式更符合契约正义精神。
当前,移动互联网发展进入下半场,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会产生海量的数据。数据作为平台所掌握的最活跃、最重要、最基础的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料。围绕数据、需求和新技术组合,在资本的作用下,在不同的场域内将变幻出极富想象力的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这也不断提升和刷新着对互联网司法能力的水平和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提炼出互联网裁判方法,进而努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以上就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互联网业态创新和规制的一些感受和体会。下一步,我院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与互联网纠纷特点相适应的诉讼新机制。聚焦数据产权、数据主权、数据安全,继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和个人权益保护,为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北京智慧”。希望能够得到各位专家老师的指导帮助。最后,预祝年会取得丰硕的成果。
谢谢大家!
敬请持续关注
会议成果发布
为活跃电子商务法领域的讨论,使更多业界同仁享受到本次会议的讨论成果,“电子商务法研究”微信公众号将在未来几天持续发布本次会议的报告以及嘉宾发言内容,敬请关注。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