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速递|杜颖: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构成与规制

文摘   2023-12-27 18:00   北京  

年会回顾

2023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年会在北京召开,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应邀参会,以“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构成与规制”为题进行发言,从商标恶意抢注到平台恶意投诉、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和恶意投诉的规制路径三方面讨论了电商平台的恶意投诉问题。


(以下内容根据会议现场速记整理,并经演讲者审核无误后发出。文章内容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机构意见。感谢杜颖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大力支持。)


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构成与规制

     

特别开心接到了会务组的邀请,下面我把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构成及规制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主体内容在我2020年写过的一篇文章里面有,但是这两年确实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此次我把这些新的变化也一起放进来分享。

主要内容是三个:第一个,从商标恶意抢注到平台恶意投诉,恶意投诉在商标领域比较突出,所以我还是从商标恶意投诉这个点切入;第二个,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前几位嘉宾可能主要讨论正常的、正当的维权这样的问题,我说的是恶意的投诉,方向是不同的;第三个,恶意投诉的规制路径,刚刚薛虹老师讲平台的问题正好谈到了平台在规制中发挥的作用,我一会接着她讲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从商标恶意抢注到平台的恶意投诉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分析为什么会有恶意投诉。我们如果给行为做一个类型化的划分,可以分这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以商标恶意投诉为例,不享有商标权的行为人(因为他不享有商标权,我们就不叫他权利人了,就叫投诉人,包括一开始就不享有或者是一开始有权利但是后来权利失效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通过伪造、变造、篡改权利证明或者是维权授权的委托书对目标发起投诉;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先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或者说注册了非显著性标志、爆款商品的名称或者是网络热词,例如前几年特别火的一个词叫做“破洞”,就是破洞的牛仔裤,有的人就把“破洞”注册了,注册了以后就在网上大规模发起维权,说别人的商品里有破洞牛仔裤的描述就是用了他的商标,这是非常典型的注册非显著性标志后恶意投诉的例子。一些热词被这样的人抢注以后去打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他宣称自己进行维权,就是要看商家怎么办。很多商家就等着“双十一”“双十二”这几天赚钱,面对突然的“维权”,就干脆“赔偿”了,算是“达成和解”,金额几千块、几万块的都有。

第三种情况是享有合法商标权的权利人,他确实有权利,并且他这个权利也是稳定正当、没有瑕疵的,但是他出于控制商品流通渠道和销售价格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通过虚假陈述事实理由等向平台提交恶意投诉。权利人的商品流通渠道主要是线下,如果线上流通就会影响他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就要控制商品的流通渠道;当然也有一些关于控制销售价格的,比如权利人不愿意看到线上商品高力度的折扣,这也是后来出现的一种恶意投诉的情况。不过,现实中大量的恶意投诉主要是前两类恶意投诉。
前面我们讲了这么多行为、这么多类型的恶意投诉,如果我们溯源的话,投诉人为什么要这么做?他想达到什么目的?其实这些行为都通过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达到打击竞争对手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万变不离其宗,恶意投诉就是直接利用“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删除”规则下,断开链接以后商家利益就受损,谈判优势就转向恶意投诉人那边了。去投诉是要发通知的,什么是合格的通知?近两年我们发布了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发布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指南,关于什么是“合格的通知”已经越来越具体了,但是即使是这么具体,实践中去判断还是很有难度。当平台不确定通知是不是合格的时候,会采取一个非常简单的避险方式,那就是采取“删除”措施,以便免除自己的责任。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通知—删除”规则就为恶意投诉人实现不法目的提供了土壤和温床。

二、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

       

我这里的认定标准完全是从民法的一般侵权的构成角度来分析的。首先是错误通知行为,错误通知一种是正向判断,一种是逆向判断。正向判断我们就看什么是“正确的”或者是“合格的”通知,现在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从判断初步证明构成侵权的材料是否充分的角度来判断通知是不是合格,比如说权利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权利是不是合法有效即权利本身是不是存在瑕疵,投诉人所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具有较高盖然性,这个判断实际上是非常难的。逆向说,反过来缺少前面任何一个要素,都可能判断它是不合格的通知或错误的通知。
其次,我们讲恶意投诉,主观上一定是“恶意”的,恶意首先是故意,即肯定是知道的,但是“应知”是不是应该放进去,我个人觉得咱们现在的很多法律规范,有的时候用恶意、有的时候用故意,还是有一点区别的。《民法典》尽量把“恶意”和“故意”统一起来,但是“恶意”应该是主观恶性更强一些,所以他首先是故意之心态,再加其他的一些情节,我分析了一些认定恶意的考量因素,比如说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这里面我也强调了应知和具有高度应知可能性的情形,关注法律对“一般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责任区分,还是有必要区分开的。不论“应知”的可能性大小,它应该是属于一般错误范围,不应该属于恶意通知的范围,否则的话就矫枉过正了。
最后,错误通知有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结果与错误通知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通知—删除”规则的运用,权利人(投诉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被投诉方)是共同完成的链式行为,恶意投诉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平台根据该恶意通知对被投诉商品链接乃至被投诉商家在平台的整个店铺采取必要措施,不论措施的种类和严厉程度如何,均造成了对被投诉人正常经营的限制和阻碍,因果关系链条始终维系。

三、恶意投诉的规制路径

       

对恶意投诉,我们该怎么办?平台肯定是积极作为的,我这里列举一些电商平台的既有措施,但是肯定是不全面的,因为现在电商平台太多了。就按照时间线来看,2015年阿里巴巴推出诚信投诉机制,2016年经整合升级,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正式开通。2018年拼多多打造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分别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维权投诉指引》和《被投诉方声明指引》。2020年京东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就提交虚假资质、不实信息等情形的恶意投诉采取限制措施,并追究恶意投诉人的法律责任。2023年抖音电商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维权投诉操作指南,它其实也在不断更新。
当然,除了这些既有措施以外,电商平台也摸索除了一些科学的规制措施,比如权利人的分层过滤机制,既设有黑名单也有白名单,白名单采取快审快速通道或者不审,黑名单要审得比较严格,这就是权利人的分层落地机制,即针对不同的权利人做分层。第二个是权利分类审查机制,知识产权是太复杂的一个体系,商标、著作权和专利都不太一样。在平台上进行投诉的话,最难判断的实际上是专利,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这太难判断了。商标其实也难判断,因为商标侵权需要核实商标的权利人是谁、是否存在正当使用、在先使用抗辩等情况,其实也挺麻烦。每个权利性质不同,审查的主要内容不同,不同的权利可能要设置不同的审查机制。我个人建议平台根据不同的权利进行分类审查,现在有很多电商平台也在这样做了。第三个是担保替代机制,这个是我在写文章的时候也已经提出过的一个想法。除此之外,还有司法裁判的利益衡量,具体到个案的时候,可以采取反向行为保全来限制恶意投诉;还有举证责任分配,其实在平台投诉以及司法审判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太好划定,因为它是一个不断动态调整的状态,随着举证不断完成在不断发生转移;第三个就是加倍赔偿惩罚,错误通知的话要进行加倍惩罚赔偿。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规范的逻辑演变。最早《电子商务法》关于投诉的流程规定的是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并转通知—反声明—转声明—15日等待期后恢复,《民法典》把这些规则稍微做了调整,通知—转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反声明—转声明—合理期限后恢复,《民法典》把转通知放前面、把采取必要措施放后面了,然后是反声明,转声明,把15天的等待期调整为合理期限以后恢复。我这里面做了一个解读,就是转通知提前到采取必要措施之前,为被通知人及时收悉并作出行动留出了反应的一个时间。另外等待期做了弹性化的规定,做了 “合理期限”这样的灵活处理。《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中的流程基本没变,但是把15天等待期改成了20天,另外还对第四十三条又增设了担保替代机制,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担保就可以中断断开链接这种措施。

关于法律规范的检视完善,也是我的初步结论,我觉得还是要承认平台针对权利人通知的审查权利和义务,我一直这么主张,认为应该调动平台的审查积极性,因为他是直接责任人,能最直接控制平台上的行为;然后就是采纳对权利人分层、权利分类的思路,但对该划分本身可做预先审查核准,以防止给知识产权正当维权造成阻碍;第三个要明确“通知—删除”规则是平台经营者的免责条款而非归责条款,将必要措施的内涵解释为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平台认为不需要采取措施的就不采取措施,把更多的权力留给平台进行判断,当然这是不是又会加重平台的责任,也是我比较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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