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年会在北京召开,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杜颖应邀参会,以“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构成与规制”为题进行发言,从商标恶意抢注到平台恶意投诉、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和恶意投诉的规制路径三方面讨论了电商平台的恶意投诉问题。
(以下内容根据会议现场速记整理,并经演讲者审核无误后发出。文章内容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机构意见。感谢杜颖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大力支持。)
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构成与规制
特别开心接到了会务组的邀请,下面我把电商平台恶意投诉的构成及规制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下。主体内容在我2020年写过的一篇文章里面有,但是这两年确实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此次我把这些新的变化也一起放进来分享。
主要内容是三个:第一个,从商标恶意抢注到平台恶意投诉,恶意投诉在商标领域比较突出,所以我还是从商标恶意投诉这个点切入;第二个,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前几位嘉宾可能主要讨论正常的、正当的维权这样的问题,我说的是恶意的投诉,方向是不同的;第三个,恶意投诉的规制路径,刚刚薛虹老师讲平台的问题正好谈到了平台在规制中发挥的作用,我一会接着她讲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从商标恶意抢注到平台的恶意投诉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分析为什么会有恶意投诉。我们如果给行为做一个类型化的划分,可以分这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以商标恶意投诉为例,不享有商标权的行为人(因为他不享有商标权,我们就不叫他权利人了,就叫投诉人,包括一开始就不享有或者是一开始有权利但是后来权利失效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通过伪造、变造、篡改权利证明或者是维权授权的委托书对目标发起投诉;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先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或者说注册了非显著性标志、爆款商品的名称或者是网络热词,例如前几年特别火的一个词叫做“破洞”,就是破洞的牛仔裤,有的人就把“破洞”注册了,注册了以后就在网上大规模发起维权,说别人的商品里有破洞牛仔裤的描述就是用了他的商标,这是非常典型的注册非显著性标志后恶意投诉的例子。一些热词被这样的人抢注以后去打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他宣称自己进行维权,就是要看商家怎么办。很多商家就等着“双十一”“双十二”这几天赚钱,面对突然的“维权”,就干脆“赔偿”了,算是“达成和解”,金额几千块、几万块的都有。
二、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
三、恶意投诉的规制路径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规范的逻辑演变。最早《电子商务法》关于投诉的流程规定的是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并转通知—反声明—转声明—15日等待期后恢复,《民法典》把这些规则稍微做了调整,通知—转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反声明—转声明—合理期限后恢复,《民法典》把转通知放前面、把采取必要措施放后面了,然后是反声明,转声明,把15天的等待期调整为合理期限以后恢复。我这里面做了一个解读,就是转通知提前到采取必要措施之前,为被通知人及时收悉并作出行动留出了反应的一个时间。另外等待期做了弹性化的规定,做了 “合理期限”这样的灵活处理。《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中的流程基本没变,但是把15天等待期改成了20天,另外还对第四十三条又增设了担保替代机制,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担保就可以中断断开链接这种措施。
关于法律规范的检视完善,也是我的初步结论,我觉得还是要承认平台针对权利人通知的审查权利和义务,我一直这么主张,认为应该调动平台的审查积极性,因为他是直接责任人,能最直接控制平台上的行为;然后就是采纳对权利人分层、权利分类的思路,但对该划分本身可做预先审查核准,以防止给知识产权正当维权造成阻碍;第三个要明确“通知—删除”规则是平台经营者的免责条款而非归责条款,将必要措施的内涵解释为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平台认为不需要采取措施的就不采取措施,把更多的权力留给平台进行判断,当然这是不是又会加重平台的责任,也是我比较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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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成果发布
为活跃电子商务法领域的讨论,使更多业界同仁享受到本次会议的讨论成果,“电子商务法研究”微信公众号将在未来几天持续发布本次会议的报告以及嘉宾发言内容,敬请关注。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