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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李崧发言实录 | “防范内卷式恶性竞争,共建电商行业良性生态”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文摘
2024-11-10 17:53
北京
李崧,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本文根据嘉宾于“防范内卷式恶性竞争,共建电商行业良性生态”学术交流研讨活动的演讲整理而成,本文较演讲内容略有增删。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及本机构立场。
感谢会议主办方提供这样一个交流平台,让我能够听到三位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困惑,其中一些情况是我们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较少能听到的。我们的监管执法工作主要针对平台,平台方面了解自身需承担社会责任,并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否合理,方式方法是否存在问题,今天通过听取三位平台经营者的发言,我感受到平台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不公,平台的一些管理措施可能超出了合法范畴。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工作,结合我前期的一些思考,谈一谈对平台内卷式恶行竞争的一些个人的不成熟认识。内卷现象的根源可能在于经济下行导致的市场竞争加剧,平台流量饱和,使得平台内经营者难以获得利润,从而引发内卷。平台之间的激烈竞争导致其对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更为苛刻的要求,从而使平台内经营者也被动陷入内卷,最终可能影响到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影响经济社会的整体健康发展。
目前尚不清楚这是阶段性现象还是长期趋势,如果是长期趋势,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和惊醒。作为国家未来发展的参与者和守护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如何通过监管执法手段发挥作用,从促进行业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能做的事情很多,尤其是近20年来,平台经济对中国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用大智慧来逐一破解。
自2019年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至今已有5年多时间。法律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在电子商务法制定之初,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尚未兴起,像“仅退款”导致“0元购”等问题也并未凸显。面对这些新情况,尽管现有的法律法规可能尚未完全跟上形势,但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我们运用相关的管理法规,采取综合措施,能够解决一些问题,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应过度苛责法律的不完备。
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生存空间,甚至可能导致大批经营者倒闭,生存环境变得恶劣。恶性竞争的突出表现仍然是价格竞争,它在不同程度恶性竞争中反复出现。例如,电子商务第35条规定了通过协议或技术手段限制交易的行为,其中就有不合理限制价格、限制经营范围、限制交易对象等情况。此外,平台利用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涉嫌垄断,也涉及不合理限价控价问题。除了价格竞争,“仅退款”、平台乱罚款等问题,都是利益驱动下的恶性竞争的具体表现。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我们还会经常遇到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混淆、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随着“双11”的临近,我们也注意到对平台以及平台高管的不实报道开始增多,这些黑稿的撰写和发布正在逐渐形成黑灰产业链,这些故意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也是恶性竞争的一种表现。此外,还有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信息系统正常运营的问题,如强制跳转、诱导关闭、恶意不兼容等,这些情况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但给消费者使用软件程序造成困扰。最后,还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即同类平台之间的恶意投诉举报和恶意诉讼问题,这些行为不仅大量耗费行政和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被卷入平台企业的恶性竞争之中。
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不仅依靠法律约束,还需要道德约束。并非所有问题政府都能解决,平台也需要自我反省,所有参与平台经营的主体都应发挥作用。因此,解决之道应该是全方位的。
首先,从执法角度看,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突出问题重点打击。虽然面临法律不健全、新业态新模式难定性、取证固证难、管辖权难以界定等问题,但办法总比困难多,关键在于政府部门的决心。对于平台恶性竞争的突出问题,如“仅退款”、乱罚款、商业诋毁等已形成焦点问题,有的甚至已形成黑灰产业链,需要执法部门重拳出击,通过查办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慑。从监管角度看,政府部门对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常态化合规指导。我们一直倡导政府部门应要求各平台做好合规工作,就像2021年发起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各主要平台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此后平台和整个网络交易生态都有所改善。因此,这种合规检查和指导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在实践中要注意确保平台的合规标准执行效果基本一致,避免不合规的平台占便宜,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第二,从平台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
一是主动合规,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目前,各大平台基本都建立了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关键在于切实履行。然而,现实中存在“说一套做一套”的情况,对政府是一套说辞,检查时是一套做法,而对平台内经营者执行时又有所不同。因此,平台需确保合规体系的执行表里如一。
二是加强平台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合规工作涉及平台企业内部多个部门,法务部门和政府事务部门要真正起到监督和审核把关的作用。技术部门和营销部门在提出创意时,应经过法务部门和政府事务部门的严格把关,确保合法并避免经营风险。平台内各部门之间应相互约束、相互监督,避免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了合规要求。
三是平台应加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遇到拿不准的问题,平台可先征求政府的意见建议,达成一致后再落实。在反映问题时要直截了当,避免匿名举报等不当方式。对于其他平台存在的不当行为,可以配合政府部门通过约谈、指导等柔性监管执法方式来解决,尽量避免通过行政执法、诉讼等极端手段处理问题。
第三,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应更多地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主动发声。今天的会议就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声机会。平台内经营者应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日常遇到的问题,以便政府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平台内经营者可以通过成立经营者商会等自治组织来抱团取暖,积极维权。
最后,行业协会也应在其中发挥作用。不仅是电子商务协会,其他行业领域的协会也应针对网络交易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行业自治公约,这项工作应由行业协会主动承担。重点统一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促进平台之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和服务提升,避免过度竞争。
谢谢大家。
敬请持续关注
会议成果发布
为活跃电子商务法领域的讨论,使更多业界同仁享受到本次会议的讨论成果,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研究”微信公众号将在未来几天持续发布本次会议的嘉宾发言内容
,敬请关注。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ODcyOTM3Ng==&mid=2247487789&idx=3&sn=a2d29a417747ebd1a3d485e7a8cdb5d5
电子商务法研究
由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组织管理的公众号,致力于成为电子商务法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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