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速递 | 苏号朋:电商平台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在价格领域的展开

文摘   2023-12-30 18:55   北京  

2023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年会在北京召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应邀参会,以“电商平台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在价格领域的展开”为题进行发言,主要分析了电商平台取得的成绩及不规范价格行为,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以下内容根据会议现场速记整理,并经演讲者审核无误后发出。文章内容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机构意见。感谢苏号朋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大力支持。


电商平台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在价格领域的展开


谢谢主持人,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一起交流电商领域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薛军教授主持的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每年的年会规模浩大,不仅有上午的主论坛,下午分论坛主题也非常丰富,并且值得称道的是几乎每一届都将消费者保护作为分论坛之一。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特点在于它对消费领域的贡献突出。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如业态类型、竞争政策,政府监管、知识产权来观察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但电子商务生存与发展的核心是如何让消费者购买商品,让消费者树立对电商企业的信心。因此,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二者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电子商务法》从多个方面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其视作电商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为过。《电子商务法》实施5年来,对于规范电商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贡献巨大。


一、问题的提出


应当承认,在当前的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保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我今天想讲一下电商平台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在价格领域的展开。之所以探讨这个问题,我想至少有两个现象引起了我的关注。
第一,是今年国庆期间机票“大跳水”事件。按照以往惯例,国庆期间应该是旅游旺季,航空服务需求旺盛,因此今年民航局和各大航空公司在九月份规划准备了大量的运力。但是在国庆期间,机票价格降价明显,提前购票的旅客发现买贵了,导致不少人向相关的航空公司及民航局的投诉平台“12326”投诉。在当前消费降级较为明显的情况下,普通消费者对于价格的敏感度非常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问题成为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第二,电商行业不时出现价格领域的争议问题。例如,最近出现的京东与头部主播李佳琦之间围绕价格产生的“二选一”风波。10月24日,京东工作人员公开发文,质疑李佳琦与品牌商海氏之间签订的“底价协议”的合法性。品牌商海氏和李佳琦方则否认存在“底价协议”。对于该争议,目前尚不清楚基本的事实如何,是否存在“底价协议”。如果存在该“底价协议”,是否构成垄断,是否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值得关注和讨论。这一事件向我们展现了电商行业的一些问题。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电子商务各方参与者存在的激烈的竞争。其次,相关的合同约定或商业安排是否合法;最后,如何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不正当商业行为的不利影响。

二、电商平台在价格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义务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我觉得电商平台在价格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在当前经济态势下尤其值得关注。我认为,在价格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电商平台的法定职责和一般义务。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两个层次展开。首先,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电商平台的法定职责,也是一般义务。从法定职责的角度而言,相关法律对电商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都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电商平台未履行这些条文施加的法定职责,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所以说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电商平台的一般义务,是因为即使消费者并未直接与电商平台签订电子商务合同、进行商品买卖,但电商平台仍然要对消费者负有一般性的保障义务。通常情况下,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主体是各个网店,平台并不参与到具体的交易中。即便如此,电商平台也负有一般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至于如何在价格领域落实电商平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责和一般义务,相关法律亦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例如,《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一)电商平台取得的成绩

对于这一法定职责和一般义务,各个电商平台落实得如何,需要加以归纳总结。经过调研发现,电商平台取得了如下成绩:
首先,电商平台落实了《价格法》等法律对于明码标价的要求。各个电商平台都规定了商品与服务价格的管理规则,并在相应的规则中对商家的价格行为提出了非常系统、详细的要求。
其次,电商平台注重对价格欺诈行为的管控。价格欺诈与其他欺诈行为一样,极大损害电商平台的声誉,是极其严重的不正当商业行为。各电商平台在这方面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采取了一系列管制措施。
再次,电商平台对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也作出了管控。例如,对于不合理上调价格、虚构比较价格、虚构正品价格等问题,电商平台都做出了相应规制。
最后,电商平台不仅对价格违规行为的认定做出了规定,也配套出台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例如下架违规的商品、限制营销活动、降低店铺的星级、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价格违规行为。


(二)电商平台仍存有的不规范价格行为

我认为,目前电商领域仍然存在如下不规范甚至违法的价格行为:   
第一,明码标价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虽然各个电商平台对明码标价做出了规定,但相应的价格行为仍然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价格法》要求经营者的价格标识应当对应相应的商品和服务,但是实践中存在价格标示与相应的商品服务间的对应性不够精确。还有,标示的价格太多,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者理解不准确,从而出现“乱码标价”的现象。
第二,仍然存在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商家承诺的价格,或者商家承诺的价格优惠无法使用或变相增加各种限制措施。
第三,对消费者实施“杀熟”等价格歧视行为仍然存在,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第四,存在层层加码定价的行为。这一问题在某些提供服务类的平台表现十分明显,如某些视频平台设定多种消费层级,价格层层加码,被形象地称为“套娃式定价”行为。不客气地说,这种定价行为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应加以规范和扼制。
我认为上述这些行为至少损害了消费者如下权利:第一,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三,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第四,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导致消费者多支付价款,从而造成了财产损失。


(三)针对性建议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电商平台继续采取措施,在价格领域更为切实地践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责。
第一,电商平台应当认真落实协助监管部门执法的义务。
第二,电商平台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平台内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能只是被动地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平台应当主动收集各种线索,尤其是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积极地开展平台的价格违规违法行为的治理。
最后一点,电商平台应当自律。电商行业已经进入到融合发展的新阶段,不少平台还有自营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电商平台应当在自营业务中作出表率,在价格领域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从而引导平台内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提升消费体验,让消费者得到更多更真实的价格优惠。


敬请持续关注

会议成果发布

为活跃电子商务法领域的讨论,使更多业界同仁享受到本次会议的讨论成果,“电子商务法研究”微信公众号将在未来几天持续发布本次会议的嘉宾发言内容,敬请关注。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

图片:年会会务组

审核:瞿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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