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速递|吕来明: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责任的配置

文摘   2023-12-28 18:56   北京  











































2023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电子商务法》实施五周年:回顾与展望”年会在北京召开,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吕来明先生应邀参会,以“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责任的配置”为题进行了发言,结合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特殊属性和经营模式,就平台责任的合理配置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独到思考。

(以下内容根据会议现场速记整理,并经演讲者审核无误后发出。文章内容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机构意见。感谢吕来明教授对本次年会的大力支持。)

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责任的配置



谢谢薛老师的邀请,很荣幸参加北大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的年会,也谢谢主持人洪社长的介绍,今天的我参加的是第一板块的是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责任配置问题。
闲话少说,对于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的配置这一问题,两年前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委托我做过相关的一个课题,所以这一块我多少有点了解。这里我ppt用了绿色的底色,主要考虑到二手物品、二手电商有一个非常显著的一个好处,即能够促进绿色发展、绿色消费。从二手电商本身来说,在我们这些年的电商发展过程中,它是在稳步发展的,虽然说它不是一个全面的、普遍的、或者说各大平台都抢的一个市场,但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一市场。二手电商也是我们国家“十四五”规划里面强调的绿色发展、绿色消费要鼓励发展的领域。但与此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说,逃避监管、假冒伪劣、侵害知识产权、侵害个人信息、销售禁鲜售的物品等。所以对于二手电商的问题进行探讨,还是有必要性的。二手电商,有几个特点:首先,它的基本定位是,大部分的情况下是以出售闲置物品为主要的交易领域。实际上在二手电商领域中,也存在着经营者和非经营者混合的现象,就是在买方和卖方中,存在既有经营者,也有双方都不是经营者情况,所以在法律规制上,可能有一定的区别。其次,二手电商中二手物品具有特殊性,最大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一种非标准化的商品,经过消费端、进入市场以后,非标准化的商品和一手商品的法律规制、监管既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在二手物品交易中,有些一手物品交易平台的责任里边,可能不太能够适用。所以说,我主要是针对这样的一些特点,谈谈二手物品电商的一些平台责任的配置。
第一,先简单地说一下二手物品的认定。二手物品有的叫二手闲置物品,也有的叫旧货。这些概念,在生活中或者在业内是不同的用法。如何界定二手物品?我个人认为可以基于两个标准,具备一个就应该按照二手物品来予以调整。第一,只要进入消费端了,不管是否使用、不管是新旧程度如何,都属于二手物品。第二,没有进入消费端,比如说生产者或经营者没有卖销售出去,但他自己进行了使用。经过使用过的也是属于非标准化的,主要是考虑它非标准化的转化,因此也属于二手物品。这两个条件只要具备一个就是二手物品。当然有些东西,它不需要区分、或者没办法区分是否是二手物品,比如初级农产品、动物的交易(宠物),没有办法进行区分。之所以没有办法,是因为这种产品一开始就不是标准化的。
第二,二手物品交易中的经营者识别。在二手物品市场、特别是在二手物品的网络交易中,有两大类型:一类是个人之间的处理闲置物品,按照民事和商事的划分,我们一般把它称之为民事领域的交易活动。第二类是二手物品经营者,或者说二手物品的买方也好,卖方也好,存在实际意义上的经营者:他名义上可能是处置二手物品、闲置物品,但实际意义上是经营者。对于经营者就需要承担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就存在二手物品交易中经营者的识别问题,是处置闲置物品还是从事经营活动?时间关系我就不再展开说标准问题,主要从这几个角度:第一,从主体的资质角度,如果你本身已经进入了市场主体登记的环节,那肯定是二手物品经营者。但还有大部分的情况是没有经过市场主体登记,那就要看在经营活动中的两个形态,第一个形态是自认,如果在宣传中,是从商业主体性、店铺、经营活动或者自认是一个经营活动,并且有持续交易的描述,比如说数量上“多卖”或者“多买”、或者是类似这种持续性、反复性的用语,那就是属于自认,认定为是商事主体,是一种经营者。其次,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根据行为,根据交易频率、数量、持续性,规模进行认定。以上是通常认定的角度,此外还有不认定的角度:例如发烧友爱好收藏一些东西,比如说收藏明星专用的东西,出一款买一款,但过一段时间又卖出了,这就不一定是经营者。还有一些奢侈品、古董、纪念物品的收藏者买方,经常买也可能过一段时间就卖出,也不一定把他认为经营者,这是一种特定的一种这种情形。当然这种情况下,交易频率比较高、或者数量比较多、或者是多次交易,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第一个大问题,简单说一下二手物品的模式和它的主要的一些特点。 
第三,不同场景下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二手物品交易平台里面有不同的模式,最常见的就是第一种模式,如闲鱼平台的C2C模式,它就是说在平台上的交易双方绝大部分都是以处置和购买闲置物品的买家和卖家身份出现。但实际上这里边有两类,一类是一般的民事交易,一类是经营活动。如果一方是经营者者就涉及到平台的地位,平台的法律地位就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里边的卖家或者买家都有可能是经营者,也就是平台内经营者。第二种模式是B2C模式和C2B模式,这两种情况下,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这一方就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有自营就是属于自建网站经营者的地位,这时候看平台的业务是自营、还是说提供平台服务。还有一种,就是C2B2C模式,就是说消费者个人把物品卖了以后平台进行回收,收了以后平台再卖给另外一个消费者,平台在这里面充当着买方和卖方,它实际上是自营,承担直接的销售者的经营者的地位,这也是属于自建网站的地位。那么这种情况下,很多的平台既有平台提供服务者的场景地位,也有自营的场景地位,还有处于商品的回收者和销售者的场景地位,比如说爱回收就是属于这一种模式。不同的模式下平台的责任承担不同。
第四,二乎物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配置第。今天,主要重点说的是二手平台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不是自营,也不是商品的回收者或销售者)、责任配置一般情况。这里我主要从《电子商务法》条文的适用的角度,从实然的法律实施,而不是应然的法律修改角度来讲。二手物品的交易双方中,比如卖方是经营者,此时平台比如说闲鱼,就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卖方是平台内经营者。这种情况下,二手物品的交易平台承担的责任结合电商法的条文,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可以适用的,一类是参照适用的。直接可以适用的比如《电子商务法》27条到28条所说的主体核验义务和信息报送义务;还有29条和31条的检查监控义务、网络安全义务、制定交易规则的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37条到40条,包括检查监督义务、安全保护义务等,还有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这些是直接是适用的,和一手商品的交易平台没有区别。还有几种情况是基于二手物品里面的特殊性参照适用,比如说报送身份信息义务,二手物品里面有双方都不是经营者,不是经营者的一方,他的主体身份性信息要在入驻的时候核验登记,但是不需要承担向市场监管机构报送非经营者的信息义务。还有,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义务,在没有平台内经营者情况可能是只能是参照适用。第二种类型的情况下,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为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的责任设置,非经营用户就是双买方和卖方都不是经营者,此时平台责任的设置是如何配置?大部分是参照适用,不能直接适用,比如说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为什么是参照适用?因为《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治理义务主要是针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现在交易双方都不是经营者,所以平台对他们的治理可能只能是参照、而不是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平台对民事主体(而非经营者)是参照适用,但也不能没有责任、不能不予治理。还有几种情况可能是不适用,刚才提到的信息报送和及时登记,由于此时交易双方不是经营者,因此不属于市场监管的管辖范围,就不属于第25条规定的身份信息报送范围。还有不得干预平台内经营者自主权,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的内容,当不存在平台内经营者,就也谈不上干预平台内经营者自主权的问题。还有特定领域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义务、竞价排名广告等,这些都是针对经营者的场景下适用的,这些场景不存在,所以说对于二手物品交易,对于《电子商务法》中的这几个规则,可能由于双方都不是经营用户,平台责任适用可能需要予以减免或者排除。
第五,刚才说的是实然的实施情况,进一步的一个问题,就是说如果涉及到将来《电子商务法》要修改(当然,可能目前暂时还看不到修改的实质性的立法步骤)。修改的时候对二手物品的规制可能就要需要考虑这几个问题:一是二手物品交易双方都是以交易闲置物品的人出现的,存在经营者识别的问题,平台是否需要建立经营者识别机制?二是在二手物品交易里,由于没有标准的信息披露和公示,很多情况下是靠买卖双方的聊天来确认、进行互动,聊天信息里既有商品交易的信息,也有交易双方聊的别的内容信息,此时平台承不承担保存义务,有没有收集义务?平台是否应对交易双方进行提示是否同意保存。三是有的二手物品交易平台里标注说是新品,此时新品的法律属性怎么认定?新品实际上有不同的类型,有的是买来收货了没有拆又卖,说这是新品,我觉得这已经属于二手物品了。还有就是代发转售的一手物品,一键转发,算不算二手物品?那么还有出售工厂库存的新品。新品的种类不一样,所以平台是不是应该对标注新品的货物进行一个分类,以便消费者明确这是一手还是二手的物品。还有,现在的平台提供了鉴定、定价、数据清洗、租赁这些服务,这些服务是平台服务功能的延伸,除了基本的平台业务以外,它还应该按照相关服务的性质和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我对二手平台的责任配置的一个简单的思考,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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