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侯欣一,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学科编辑:吴欢、吕露鹏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4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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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首家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主编,入选CSSCI(2023-2024)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在传统中国,宗族是兼具地缘属性的血缘组织,是介于个体家庭与国家形态之间的过渡组织。宗族组织发达、功能多样,是传统中国法制与社会的重要特征。宗族问题可以划分为宗族与族权这两个既有联系,又可以分开讨论的话题。苏维埃根据地政权在人格平等、财富平均等理想的感召下,出于彻底革命和改造社会的需要,通过将族权纳入阶级话语、限制地主等剥削者参与政权,缩小村级行政单位管辖面积,组建各种社会组织,没收祠堂、族田,废除包办婚姻,打击土豪劣绅插手乡村事务等法律手段,动摇宗族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抗日根据地政权则修正了苏维埃根据地政权的做法,采取正视宗族并改造宗族的策略,即承认宗族的存在,团结开明绅士,动员他们参与革命政权和公共生活,尊重家庭,保护人权、财权等,同时打击族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对待族权问题的阶段性认知与行动及其中变与不变的家国情怀,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基本经验。
关键词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宗族;族权;家国情怀;传统法律文化
一、问题的提出:何以聚焦族权
中华民族有着原创的法制文明。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以农耕文明为基础,以儒家、法家思想为指导,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庇护着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当然,也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划定了边界。鸦片战争后,清廷与西方列强陆续签订包括《南京条约》在内的系列不平等条约,大清王朝与缔约国的关系从天下时代进入条约时代。此后,国门大开,社会迅速转型,古老的中国开始缓慢地融入世界。20世纪初,在现代法治文明的冲击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正式退出公共生活领域,中国步入现代法治文明时代。
革命根据地法制是中国传统法制文明解体之后的产物。没有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的解体,不可能有革命根据地法制的诞生,这是讨论二者关系的基本预设,决定了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待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的态度。与此同时,作为学术研究,又必须注意:一方面,20世纪2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政治舞台之时,制度层面的中国传统法制已经失去了合法性,主要以习惯的形式在传统乡村保持着相当的影响力,并以观念的形态左右着一些人的生活,但求新求变毕竟成了时代的主基调。更何况,中国共产主义运动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追求的共产主义愿景与中国传统法制文明分属两个不同时代和两种不同文化。此外,共产主义运动从源头上讲是工人运动、城市运动。因故,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传统法制文明较少关注和讨论。但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自主选择的革命道路是从农村包围城市,农村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的主战场。20世纪20—30年代的中国,民国肇建,皇权退场,但国家对传统乡村的控制仍然微弱,乡村中的绅权(包括族权)势力依旧强大,他们以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的代表自居,借助习惯和观念影响、左右着乡村社会,成为广大乡村的实际控制者。
重视宗族、强调族权,是中国传统法制文明最为重要的特色之一。孙中山说:“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外国旁观的人说中国是一盘散沙,这个原因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因为一般人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孙中山所言极是。在传统中国,宗族组织历经数千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族产、祠堂、族谱、族长、族学、族规、祖坟,以及特殊时期的私家武装等一套完整的制度和准制度体系,此外还有强烈的宗族活动意识,并通过频繁的祭祖、修谱等活动增强族权。本文所讨论的族权,主要是指族长的权力。在传统中国,族长拥有处理宗族事务的一系列权力,包括对祖先的主祭权,制定族规权,对族内事务的决策权和代言权,对族产的处置权,对族内成员纠纷的处断权,对族内成员行为的规训权,此外还包括与其他宗族、国家相关事务的决策权等。族权涉及精神、物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及父子、兄弟、男女等多重人际关系。宗族有大有小,大的宗族内部结构复杂,有大房、小房等各种分类。族长之外,还有其他管理人员。他们与普通宗族成员之间尽管有着血缘关系,但事实上形成了相对稳定、很难轮替的阶层。必须提及的是,在传统中国,民间宗教一直处于多神教的发展阶段,任何普通族人,只要做出特殊贡献,都有可能成为被祭祀、被尊敬的对象。这对于普通宗族成员而言,具有极大的诱惑力。换言之,民间宗教亦具有调动宗族成员参与宗族活动积极性的重要功能。
当然,宗族的存在离不开历代王朝的许可与支持。宗族本质上是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特殊组织。但在传统中国,乡村中聚族而居的特点,又使宗族有了一定程度的地缘色彩。即在传统中国,宗族是介于个体生命、核心家庭与县、市、省等国家形态之间的过渡组织,兼具血缘组织、政治组织的双重属性。在传统中国,宗族与国家分合有度。从个体角度讲,宗族构成了大多数个体生命的生活空间。在资源短缺、聚族而居、文化活动短缺的农业社会,宗族对维系个体生命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发挥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传统中国的政治运行特点是重统治、轻治理。从国家层面看,宗族是传统中国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地方上催办钱粮,维持治安与秩序,处理户婚田土、殴骂盗窃等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都由宗族进行处理。有些地方,甚至行政上设置的里甲制度也由宗族兼理,如《大清律例》卷26《刑律·贼盗》规定:“地方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循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学者郑振满说,明清时期“家族组织已直接与里甲制度相集合,演变成基层政权组织,……‘私’的统治体制不断得到了强化,乡族组织与乡绅集团空前活跃,对基层社会实现了的全面的控制”。日本学者稻叶君山通过对明清时期福建的观察,指出:“保护客家人的唯一障壁,是其宗族制度,这制度支持力之强固,恐怕万里长城也比不上。”总之,皇权、绅权、族权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不可或缺的权力结构体系。
因此,进入近代乡村社会发动革命的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不得不开始与族权的正面交锋。换言之,能否处理好族权问题,成了检验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成功与否的重要试金石。缘于此,笔者以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传统法制文明最为直接且最具张力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其与宗族或族权的关系这个问题上,亦即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中的族权问题。遗憾的是,这一重要议题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界的特别关注。究其原因,约有以下数点。
一是受既有学术旨趣之影响。长期以来有关早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史的研究一直以革命为主题。革命有文、武之分,中国共产党人理解的革命主要属于后者,即革命是以一种颠覆的方式,对既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进行彻底变革。在此学术旨趣下,学界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任务概括为反帝和反封建两大主题。作为革命对象的封建,又被简化为封建的土地制度和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这两个既有联系又可以分而讨论的学术话题。既有的革命法制史研究,在涉及反封建这一主题时,大都将土地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分开讨论,未作整合性处理。诚然,土地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与宗族、族权存在竞合关系,侧重点也不完全相同,分而讨论未必不可。但鉴于宗族制度是传统乡村中一切问题的症结,分开讨论的结果势必淡化人们对宗族问题的重视及思考,降低这一议题应有的学术价值。
二是面临着概念转换之困难。在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概念话语体系中,“阶级”与“斗争”位于第一位。将阶级概念引入中国农村,并按一定的标准将生活在乡村中的人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固定的阶级,这是中国共产党的首创。这一做法给观察中国乡村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褪去了披在乡村成员身上温情的血缘面纱。但以阶级的标准划分社会成员,再以斗争的方式固化这种划分,乡村社会也就再无温情可言。以此种概念话语体系指导革命实践,既撬动了沉寂的农村,更使传统的乡村再也无法回到从前。道理不难明白。然而,要想将这些新的、外来的概念还原抑或转化为中国传统法制中的宗族称谓,如孝悌、五服、祠堂、族规等,进而去观察近现代中国乡村的变化,从学术上讲其实极为困难。一方面,在传统乡村,作为个体的地主、富农与族长在身份上存在着竞合。此外,考虑到中国传统乡村聚族而居的特点,许多地方的乡绅与族长之间同样存在着身份上的竞合。因而,在真实的乡村社会中,族长与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绝非革命史观笔下描述的地主与贫农、雇农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那般简单。另一方面,由于地主、乡绅(特别是其中的土豪劣绅)大多数时候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的打击对象,因而,近代以来的文献,在政治口号的感染下,很少对地主与族长身份上的竟合与差异给予特别留意、记载或细分,从而为严肃的学术观察增添了困难,也把并不简单的乡村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三是学科分野导致的学术壁垒。在现代中国,乡村建设曾是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抛开实践者不谈,仅参与讨论的学科便包括了分属不同领域的中国现代史、中国经济史、中国社会史、中共党史和革命法制史等。尽管大家立论的前提基本一致,即近代中国农村的衰落到了非管不可的程度,诚如时人所谓“我国的农村生活,衰落已达极点。无论从哪个方面去看——社会方面,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教育方面,都是一点生气也没有。简直可以说是已经死了一半或是一多半”。然而,对于同样的问题,不同学科学者的处理方式却差异极大。如中国现代史研究者大都以“乡村建设”为中心展开讨论,而革命史,特别是革命法制史的研究者则基本以“乡村革命”或“乡村改造”为观察点进行切入。建设与革命或者改造之间的差异不言而喻,评价自然也难以相同。对于学术而言,有争议原本是好事,但由于学科的分野,不同学科之间在学术研究成果上却少有共享。据笔者的有限观察,研究革命法制史的学者对同时代的乡村建设运动普遍关注不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术视野,评价自然也就南辕北辙。
在深刻认识中华文明突出特性的当下,本文尝试以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族权之关系为切入点,以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为中心场域,对二者关系的沿革进行必要的梳理和阐释。
02
二、否定:对待族权的早期态度
总体而言,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是掺杂其间又镶嵌其中的宗族组织以及族权较为排斥,对族权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一)对族权的理论批判
在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中,陈独秀、李大钊的影响力无人企及。1915年12月,尚未成为马克思主义者的陈独秀在《新青年》上撰文《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从权利和人格的角度,公开对传统中国盛行的宗族组织进行批判。陈独秀指出,传统中国是宗法社会,“宗法社会,以家族为本位,而个人无权利。一家之人,听命于家长,诗曰‘君之宗之’,礼曰‘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宗法社会尊家长、重阶级,故教孝。宗法社会之政治,郊庙典礼,国之大经,国家组织一如家族。尊元首、重阶级,故教忠。忠孝者,宗法社会封建时代之道德,半开化东洋民族一贯之精神也。自古忠孝美谈,未尝无可泣可歌之事,然律以今日文明社会之组织,宗法制度之恶果盖有四焉:一曰损坏个人独立自尊之人格;一曰窒碍个人意思之自由;一曰剥夺个人法律上平等之权利(如尊长卑幼同罪异罚之类);一曰养成依赖性,戕贼个人之生产力。东洋民族社会中种种卑劣不法惨酷衰微之像,皆以此四者为之因”。1916年,陈独秀再次撰文《吾人最后之觉悟》,指出:“甲午以还,新旧之所争论,康、梁之所提倡,皆不越行政制度良否问题之范围,而于政治根本问题去之尚远。”陈独秀认为,传统中国政治的根本症结,不是制度,不是体制,而是文化,即宗法思想和宗法伦理。显然,在陈独秀看来,良好的政治,必须以个体人格独立、法律平等为前提。
李大钊是最早向国内介绍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之一,又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中为数不多的系统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者之一,这种双重身份使他对宗族组织和族权的批判更具专业性。他在1920年撰文指出:“中国的大家族制度,就是中国的农业经济组织,就是中国二千年来社会的基础构造。一切政治、法度、伦理、道德、学术、思想、风俗、习惯,都建筑在大家族制度上作他的表层构造。看那二千余年来支配中国人精神的孔门伦理,所谓纲常,所谓名教,所谓道德,所谓礼义,那一样不是损卑下以奉尊长?那一样不是牺牲被治者的个性以事治者?那一样不是本着大家族制下子弟对于亲长的精神?所以孔子的政治哲学,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以贯之’,全是‘以修身为本’;又是孔子所谓修身,不是使人完成他的个性,乃是使人牺牲他的个性。牺牲个性的第一步就是尽‘孝’。君臣关系的‘忠’,完全是父子关系的‘孝’的放大体,因为君主专制制度,完全是父权中心的大家族制度的发达体。至于夫妻关系,更把女性完全浸却:女子要守贞操,而男子可以多妻蓄妾;女子要从一而终,而男子可以细故出妻;女子要为已死的丈夫守节,而男子可以再娶。就是亲子关系的‘孝’,母的一方还不能完全享受;因为伊是隶属于夫权之下的。……孔门的伦理,是使子弟完全牺牲他自己以奉其尊上的伦理;孔门的道德,是与治者以绝对的权力责被治者以片面的义务的道德。孔子的学说所以能够支配中国人心有二千余年的原故,不是他的学说本身具有绝大的权威,永久不变的真理,配作中国人的‘万世师表’,因为他是中国大家族制度上的表层构造,因为经济上有他的基础。这样相沿下来,都与那沉沉的农村生活相照映,停滞在静止的状态中,呈出一种死寂现象。”客观来说,民国初年,受西方文化影响,中国知识界对宗族制度进行批判者不乏其人,但最有深度、最为系统者当属陈独秀、李大钊以及毛泽东等早期中国共产党人。
(二)对族权的行动批判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共产主义运动主要是城市工人运动,为此,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大都对城市工人群体给予了更多的理论关注。毛泽东、彭湃则属另类,他们对农民和农村重要性的认识远远高于党内其他同仁。1923年6月中共三大召开,毛泽东在发言中以湖南为例,指出湖南工人数量极少,国民党和共产党党员人数更少,但漫山遍野都是农民,借此说明农民对中国革命的重要性。张国焘事后回忆道:“这种看法,是毛泽东这个农家子对于中共极大的贡献。”1923年底国民党改组后,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联手发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农民运动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1926年,毛泽东陆续担任广州第六届农民运动讲习所所长、国民党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委员和中共中央农民运动指导委员会书记等职务,负责领导全国的农民运动。为此他多次赴农村进行调查,先后撰写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江浙农民的痛苦及其反帝运动》《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等文献,进一步强化了对乡村和农民重要性的认识。在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的动员组织下,广东、两湖一带的农民运动迅速展开,沉寂的乡村不再沉寂。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与中国历史上经久不衰的农民造反完全不同,它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自上而下动员起来的新型农民革命,其过程颇为激烈,对未来中国的影响和意义殊为重大。
1927年1月,毛泽东深入湖南长沙、湘潭、湘乡等五县,历时一个多月,详细考察了湖南的农民运动,撰写《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考察中,毛泽东对乡村阶级革命必定会触及的宗族、族权问题给予特别关注。他说:“中国的男子,普通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即(一)由一国、一省、一县以至一乡的国家系统(政权);(二)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族权);(三)由阎罗天子、城隍庙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神权)。至于女子,除上述三种权力的支配以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夫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地主的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地主政权既被打翻,族权、神权、夫权便一概跟着动摇起来。农会势盛地方,族长及祠款经管人不敢再压迫族下子孙,不敢再侵蚀祠款。坏的族长、经管,已被当作土豪劣绅打掉了。此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来了。女子和穷人不能进祠堂吃酒的老例,也被打破。衡山白果地方的女子们,结对涌入祠堂,一屁股坐下便吃老酒,族尊老爷们只好听他们的便。”毛泽东不仅明确提出了“族权”的概念,将其置于整个权力体系中去系统论证,而且思考了如何在传统乡村发动农民进行阶级革命这一现实问题。他的结论是:成立以贫雇农等底层农民为主的准政治组织,即农民协会,替代旧有的绅权和族权。农民协会的斗争对象包括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各种宗法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中的恶劣习惯,且斗争必须是疾风暴雨式的。为此,毛泽东鲜明主张从行动上对族权进行批判。“必须建立农会的绝对权力,必须不准人恶意地批评农会。必须把一切绅权都打倒,把绅士打在地上,甚至用脚踏上……每个农村都必须造成一个短时期的恐怖现象。……矫枉必须过正”。
在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中,毛泽东、陈独秀、李大钊的族权观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共性是他们均将传统中国乡村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现象概括抽象为“权利”上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着重讨论“族权”的危害。差异是每个人的关注视角不尽相同:陈独秀从比较的视角切入,讨论族权与现代社会的隔阂;李大钊则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立论前提,从经济组织入手,系统讨论宗族组织和族权对传统中国政治、法律、社会,乃至观念之影响,揭示宗族血缘组织在传统中国的地位和作用;毛泽东则从政治角度切入,将族权置于在传统中国的权力结构体系中去观察。即便如此,他们的结论又基本相同,即强调国家政治制度的合理与否,只是困扰中国走向现代国家的诸多问题之表象,真正制约中国进步的根本问题,是对国人日常生活起支配作用的宗族组织,以及由此形成的族权。
(三)否定族权原因试析
既有的文献对于宗族组织、宗族领袖的记载,呈现出颂扬与批判两种相互对立的特征。颂扬者如清道光年间的《瑞金县志·舆地志》记载:“每姓必建祠堂,以安先祖;每祠必公置产业,以供祭祀,名曰公堂。其公堂,合族公举一二人司其出入,四时祭祀外有赢余,则惠及族之鳏寡孤独,量给养赡。子孙有登科甲入乡校者,给予花红赴试,助以资斧,略做范文公义田之意。”又如同一时期的《永定县志·风俗志》记载:“倘苏姓与外乡人争斗,则苏之老成必呵责族人而好言以安外人。其有外人实系无礼,亦必以理劝释之。”批判者如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等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著作。后者何以至此?究其原因如下。
一是大致相同的人生经历。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多系知识分子。192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作为一支新生的政治力量登上中国政治舞台。其时,国家、社会、学术正处于剧烈的转型时期,知识分子的群体特征使他们对社会剧烈转型产生的种种不适,感受更为明显,反映更为强烈。此外,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有农村大家族的生活经历,年轻加敏感的天性使他们很难接受传统的大家族制度。爱屋及乌,除李大钊外,乡村在他们的笔下和心里自然也少有田园牧歌式的温情。
二是新式学堂教育的影响。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大都接受的是新式学堂教育,在知识层面上与传统国学较为隔阂,或者说对其较为陌生,在观念上也崇尚新式学堂倡导的个体独立、自由等现代价值观。有学者指出:“一般受过新思潮洗礼的青年们,诅咒旧式大家庭中的生活是地狱,多数主张组织小家庭。”
三是革命家的思维特性。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大都热衷政治,不愿沉浸于书斋,并富有拯救中国和改造社会的激情。革命家的思维特性是:看问题喜欢一分为二,必须好坏分明,对待宗族问题即是如此。瞿秋白1927年撰文指出:“乡村之中的土豪劣绅,实际上是乡村里的小政府;一省的督军是一省的军阀,一村的乡绅便是一村的军阀,这些土豪劣绅在农民之中包揽一切地方公务,霸占祠族庙宇及所请慈善团体的田地财产,欺压乡民,剥削佃农,作威作福,俨然是乡里的小诸侯;军阀的政权自然是经过他们而剥削农民的,他们替军阀县官包办捐税,勒索种种苛例;他们可以自己逮捕农民,私刑敲打,甚至于任意杀戮,如活埋、烧死等等惨剧,都是他们的惯技。军阀所用统治农民的力量,正在于有土豪劣绅的封建宗法政权做他们的根基。而且土豪劣绅,除军阀的军队以外,还有自己的武装。”这种认知,在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中较为普遍。毛泽东1927年亦撰文指出:“农民中特殊阶级,为劣绅、土豪、局董、团总、族长等,以及贪官污吏、皆以剥削农民血汗为生存条件,其剥削之方法,或以高利贷,或以诉讼,或以武力,或抽苛捐杂税,或开烟赌,或假宗法制度,种种法门,不一而足。”李大钊在这一点上也颇为典型。他在《狱中自述》中说:“钊自束发受书,即矢志努力为民族解放事业,实践其所言,厉行其所知,为功为罪,所不暇计。”
四是时代潮流使然。鸦片战争后,西方现代文明大举进入中国。中国逐渐分为沿海、城市与内地、乡村两类大的区域。宗族制度,以及依附其上的儒家伦理和族权对沿海、城市区域的影响逐渐式微。梁漱溟将原因概括为三点:“一、政治属性的破坏力—兵祸匪乱、苛捐杂税等;二、经济属性的破坏力—外国经济侵略为主,洋行买办等也为破坏乡村的助手;三、是文化属性的破坏力—从礼俗、制度、学术、思想的改变而来的种种。”此外,还与合格的宗族领袖的缺乏有关。作为宗族领袖,识文断字并通晓儒家伦理是基本条件。然而,1905年清廷废科举、办新学,乡村中富足人家的子弟全都进了新式学堂,改读新学。接受新式教育者,毕业后不再回到乡村,导致宗族领袖后继无人,宗族对族人的整合作用下降。即便是在内陆乡村,在地方自治运动的冲击下,宗族制度本身也在不断调适,增加一些时代特色。在此背景下,宗族制度开始受到年轻一代知识分子的普遍质疑。以吴虞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坚决主张废除宗族组织,而梁漱溟、胡适等人则主张对宗族制度加以改造。换言之,进入20世纪以后,批判、质疑宗族制度成为一种时代潮流。由此,便会明了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何以会普遍厌恶族权,乃至传统的宗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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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除:行动上与族权彻底决裂
1927年,国共第一次合作破裂。中国共产党开始独立组建革命武装,在南中国陆续创建了若干革命根据地政权,从而从城市转向农村,进行土地革命及其法制建设,开始了与族权的法制交锋。
(一)将族权纳入阶级话语
闽粤赣一带农村中宗族势力极为强大。论者指出:“对于重实利的普通农民而言,生存安全的考虑是维系宗族的现实需要。聚族而居可以强化自身,另外宗族可以提供集体的力量,在日常生活中帮助个体应付难以克服的困难。这是越是艰难地区宗族集聚程度越强的理由。正因如此,宗族力量和宗族权威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公共产业的丰瘠上。公产的作用首先是祭祀……。其次,公产在资助族中子弟求学及救济贫寒上常常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宗族也具有整合族群执法功能。”
早期中国共产党人认定,中国农村中存在着普遍、严重的阶级剥削,“旧的社会关系,就是吃人关系”。因而“需要一个变更现状的革命”。进入乡村后则又发现“宗族组织系统严格约束农民,而宗族文化的保守性又妨碍农民接受新事物,农村宗族社会很难发动一场以阶级斗争为内容、以清除旧的经济基础与社会制度为目标的社会革命”。譬如,许多族规中都明文规定,不允许族人参加革命。《萍乡刘氏宗谱·宗约》即规定:“族中弟子有交接匪人,奸宄不法,归于匪类者,令入祠重处。怙恶不悛,禀公究治。”显然,族权、宗族制度不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与中国共产党争夺革命者的现实问题。早在大革命时期,《湖北农民》杂志上就曾刊登过一篇据说是一位农民写的文章,指出:“我们农民,现在都渐渐明白了,晓得团结团体、组织农民协会,来解除痛苦,”“谁知我们刚刚开步向前走,就被两个青面獠牙的恶鬼扯住了脚!是哪个恶鬼呢?一个就是‘家族观念’,一个就是‘地方观念’。因为家族观念,我们只晓得有族人,不但族人做得对要帮助,就是做得不对也要帮助。”
但要对族权和宗族进行革命,就必须将其纳入中国共产党使用的阶级话语体系之中,使其与正在展开的土地革命相结合。1928年11月,经过一年左右的调研和实践,毛泽东对闽粤赣一带的乡村有了基本了解。他在致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详细陈述了自己的观察:“农村中略分为三种阶级,即大、中地主阶级,小地主、富农的中间阶级,中农、贫农阶级。富农往往与小地主利益联系在一起,富农土地在土地总额上占少数,但与小地主阶级合计,则数额颇大。这种情形,恐全国差不多。边界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政策。故在红色区域,豪绅阶级与中间阶级,同被打击。政策是如此,实际执行中却大受中间阶级的阻碍。当革命初期,中间阶级表面上投降贫农阶级,实际上则利用他们从前的社会地位和家族主义,恐吓农民,延宕分田的时间。到无可延宕时,即隐瞒土地实数,或自据肥田,把瘠田让人。此时间内,贫农因长期地被摧残及感觉革命胜利无保障,往往接受中间阶级的意见,不敢积极行动。必待进至革命高涨,如得了全县甚至几个县政权,反动军队几次战败,红军的威力几次表现之后,农村中才有对于中间阶级的积极行动。如永新南乡,是中间阶级最多的地方,延宕分田及隐瞒土地也最厉害。到六月二十三日龙源口红军大胜之后,区政府又处理了几个延宕分田的人,才实际地分下去。但是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几姓一个村子,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按照毛泽东的分类,宗族领袖包括族长,以及祠堂、公田的管理者等,他们大都为小地主和富农,系农村中的中间阶级。与大地主相比,他们具有人数多,拥有的土地面积大,且对普通农民控制力较强等特点。对安徽省贵池区齐山村的调查则表明,管理宗族需要一定的权威和技术,即“祠堂管理人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有所谓‘功名’的人。(二)有较多的田。(三)识字。”地主、富农出身者确实更能满足上述条件,因而在宗族领袖中占比较高:“十个大祠堂的管理人中,有四户地主、二户富农,三个‘势力派’人物,五个富裕中农。”换言之,必须与宗族制度彻底决裂,必须打击族权。于是,苏维埃根据地依照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以苏俄政权建设为样板,辅之以大革命时期领导农民运动获得的些许经验,将传统乡村作为自己的对立面,作为实现自己政治理想的试验场。
(二)用法律手段打击族权
第一,剥夺土豪劣绅参与政治的权利。在传统中国,乡绅与族长一般被尊称为乡贤,是乡村政治的实际掌握者。大革命期间,国共两党将这一群体中的一部分贬称为“土豪劣绅”。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治下的湖南、湖北还专门制定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两个单行法规,开启惩治土豪劣绅立法之先河。湖北省的《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乡村借助政治、经济、门阀身份阻挠革命运动、包揽政权、武断乡曲、欺凌孤幼、强迫婚姻、挑唆民刑诉讼、破坏阻挠地方公益、侵蚀公款者,均为土豪劣绅。《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对土豪劣绅的法律界定较为笼统,适用者稍有不慎,便无法避免随意性的问题。即便不适用,也会对起到乡绅和族长污名化的效果。此外,对传统中国家法族规稍有了解的人都会知道,诸如判断乡曲长短、裁定族内诉讼、处理族内公益、管理族产事项等内容,正是家法族规的核心所在,也是族长的主要权力。而按照新的条例,族长等乡绅很难躲避被打击的命运。苏维埃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继续沿用这一做法,通过颁布宪法性文件,从根本上剥夺这一群体参与政治的权利。如1928年1月通过的《井冈山苏区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第1条规定:“凡从事劳动及不剥削他人以为生活的男人和女人,如工人、农民、士兵和其他贫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此外,各色人等,如收租的人、重利盘剥的商人、资本家、雇主、土豪、劣绅、反革命政府的官吏、国民党的执行委员、监察委员、清党委员、其他各色反革命分子及和尚、尼姑、斋公斋婆、教徒等一概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这个临时政纲以是否拥有财产、从事体力劳动和政治身份为判断标准,剥夺了乡绅参与新政治的权利。
第二,村设苏维埃政权,压缩宗族生存空间。中国传统社会,村是最小的组织单位,也是宗族活动的主要场域。为了压缩宗族的生存空间,苏维埃根据地决定在村一级建立政权。《中华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第33条规定:“村苏维埃工农兵代表会议,由村民众大会直接选举九人至二十一人代表组织之,农村工人(雇农、劳动者等)代表须占总数百分之十,由农村工农兵会议选出书记一人或常委委员三人,经常处理全村政务,每星期开村苏维埃代表大会一次,每六个月开村民代表大会一次,并改选村苏维埃。”第34条规定:“全村民众大会为全村最高政权机关,在闭会期间,属于村工农兵会议。”第35条规定:“村苏维埃处理一切政务,并须服从上级苏维埃的指挥和命令。”“附注:1.不满三十户之村,须联合两村以上组织村苏维埃。2.农民工人,系指被雇佣的劳动者;如自己有工具的手工业者,不属于农村工人。”在村一级建立政权,所需的人力和物资成本极为庞大。毛泽东对此评价说:“乡的中心在村,故村的组织与领导成为极应注意的问题。将乡的全境划分为若干村,依靠于民众自己的乡苏代表及村的委员会与民众团体在村的坚强领导,使全村民众像网一样组织于苏维埃之下,去执行苏维埃的一切任务,这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一个地方。”
第三,动摇族权存在的经济基础。1927年5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提出了从根本上解决宗族问题的具体方案,强调“要破灭乡村宗法社会的政权,必须取缔绅士对于所谓公有的祠堂寺庙的田产的管理权”,“使农民群众从封建宗法的剥削下解放出来”。苏维埃根据地制定的土地法规中,均包含有剥夺或没收祠堂及族田的规定。如1930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第2条规定:“凡属于祠堂、庙宇、教会、官产等等占有的土地,一律无偿没收。”之所以没收,立法者解释说:“这些祠堂、庙宇、教会、官产等的土地,大半都是归豪绅、僧尼、牧师、族长所有,即便表面上是一姓一族或者当地农民共有,实际上还是族长、会长、豪绅所垄断,利用来剥削农民。所以这样的土地一律没收。”大革命时期,广东、两湖一带农民运动打土豪,但不分田,属典型的政治运动。苏维埃根据地则吸取了这一教训,既打土豪又分田地,从而彻底动摇了乡绅、族长在乡村中存在的经济基础。
第四,反对包办,婚姻自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1条规定:“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婚姻立法调整的主要是家庭关系,与族权并非同一个层面。由于家是宗族的基础,加之传统中国族长基本由男性担任,因此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的确立,对族权的瓦解作用同样不容小觑。值得注意的是,该婚姻条例的立法者在解释中一再强调,婚姻条例的最重大的意义,“是彻底消灭封建社会束缚女子的旧礼教,消灭男子对于女子的压迫”。
第五,替代宗族的互助功能。苏维埃根据地重视社会组织建设,所有研究革命法制史者均有这一共识。但既有的研究主要关注政治性团体,较少关注诸如劳动互助社、粮食合作社等名目繁多的经济合作组织。在传统中国,宗族组织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宗族内部互助。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此有着清楚的认识,为此制定法律,成立经济合作社,替代宗族组织的互助功能。如1933年通过的《劳动互作社组织纲要》第1条规定:“劳动互助社的作用,是在农村中农民互相帮助、做工,有计划的去调剂农村中的劳动力,使一方面劳动力有余的不致闲置,一方面劳动力不足的,不致把农事废弃。这个办法特别是在一年中几个农事最忙的季节,如莳田、割禾等,有极大的作用,同时又在这个过程中,养成了群众的阶级互助精神。”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强调经济互作,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也不忘自己的革命本色,如《劳动互作社组织纲要》第4条规定:“加入互助社者以家为单位,凡是农民(贫农中农)、农业工人及其他有选举权的人,不论男女老幼,都可以加入,但地主、富农、资本家以及其他无选举权的,一律不准加入。”
第六,消除宗族观念。宗族观念在近代中国乡村社会有着相当的影响,要想将农民从宗族中解放出来,参加党领导的革命,必须肃清宗族观念。1931年华容县苏维埃政府制定文化教育工作纲要时强调:“要巩固革命基础,不得不注意反封建思想运动,使广大青年都得到新的教育。兹决定以后的工作:加紧反宗教运动,各列校须组织宣传队,在课余或星期日举行打破迷信及剪发放足各种宣传,同时要多制画报标语张贴。各列校绝对禁止教授四书五经及孝经等读物。多制反封建思想一类的新剧,发给各区乡文委列校,以便时常在民间表演,举行新剧的反封建宣传。要加紧反封建思想斗争,肃清孔孟思想等。”
(三)废除族权的效果观察
为了打击族权、根除宗族组织,在立法之外,早期中国共产党人还采取了一些其他做法。第一,带头毁家建国。中国共产党内一些出身于中小地主、富农家庭的知识分子从家庭革命开始,带头消除宗族影响。他们或是将斗争的矛头直接对准自己的尊长;或是当众宣布把自家的土地全部交还给农民,宣布从此再也不收租收息,并且拿出钱粮向佃户退押,还当众烧了地契租契。此举在传统乡村产生了极大震动。第二,与族权彻底决裂。受儒家文化影响,中国农民对财富的多寡、财富的占有方式,以及如何强化自己在宗族内的影响有着特有的认知。为了消除农民的顾虑,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以各种实实在在的利益,动员那些生活在最底层的村民向地主进行斗争,进而影响他人。此外,根据地政权在分配地主土地的时候,还会当众烧毁原有的田契,铲除原有的田界,增加恢复原有土地关系的难度,让农民感受到共产党的决心,逐渐接受这一政策并习以为常。诸如江西宜黄棠荫“庙宇神像,摧毁尽净”,湖南醴陵“每家神龛上贴上中国共产党万岁,起挖田中的坟墓,一律开垦作田”“各地普遍焚毁祖先牌位及族谱,宗祠成为政权机关及农民团体活动的场所。传统祭祖活动荡然无存,传统的宗族文化生活模式被打破”。这些举措无疑有助于催生和固化农村中的阶级分化。“判断一种政权是否深入了社会,不能只看其颁布了多少法令,制定了多少政策,民心的测估与评价不是仅仅通过政策文本的分析能够得到的。而深入与否依据政权组织的渗透程度来进行评估亦有缺陷,换句话说,如果在党的政权退出后,农民很快又能适应和接受国民党的统治,那就不能说它已经深入。”尽管在近代中国,大多数农民并无根除族权的主观意愿,但革命根据地政权的一系列作为,从根本上动摇了宗族领袖存在的基础,对于族权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从而极大地淡化了宗族在乡村中的政治影响。国际共产主义的代表对此评价说,中国共产党“试图躲在自己的区域内,用万里长城将自己与外界隔开,建立一个摆脱赋税、摆脱地主统治的国家”。
(四)废除族权遗留的问题
然而,抛开有利于革命的政治效果,如果从更深的层面进行观察,不得不说苏维埃根据地废除族权的法制实践留下了一些更加难以处理的问题。
第一,加剧原有的社会矛盾。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矛盾集合体,传统乡村亦是如此。苏维埃根据地的上述做法改变了传统乡村的发展方向,使之偏离了传统中国社会数千年的运行轨道。且这种偏离是借助革命之名,以一种激烈的方式发生的,从而使一些问题变得更加难以处理。譬如,加剧宗族之间的矛盾。在湖北蕲水县,当革命知识分子、共产党员夏葆中组织栗寺坳区农民协会时,当地高姓恶霸族长利用族姓矛盾组织宗族力量,将夏葆中活埋于姚家坪,引发高、夏两姓宗族械斗,导致当地农民协会建设陷入困顿。还有革命者回忆者说,江西兴国“人们聚族而居,死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占有很大部分土地,族绅、头人可以利用这土地为所欲为,在‘有事不离祖’的宗法幌子下笼络群众,树立门户,党同伐异,寻找借口,挑起氏族或地方械斗。这种械斗有的连年累月,甚至结成世代冤仇”。又譬如,加剧夫妻之间的冲突。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妻子处于弱势地位。苏维埃政权制定的婚姻法规得到了广大女性的拥护,但却引发了乡村男性的不满。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偏袒男性。再譬如,加剧年长者与年轻人的不和。传统乡村是老人政治,宗族领袖年龄普遍偏大。土地革命的领导者是新式学堂毕业的中小知识分子,他们往往将斗争的矛头对准年长的宗族领袖,从而导致后者以及一些年长者对新政权的不满。
第二,降低民众的认可度。治理乡村需要一定技能,政权本身也需要具有广泛代表性。苏维埃政权具有突出的工农兵联盟属性,强调体力劳动者掌握政权。在革命语境中,这无可厚非,但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众对新政权的认可度。当时在中共湘赣边界特委工作的杨克敏,即在关于湘赣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中坦陈:“群众对于苏维埃的认识很微弱。”《赣西南刘作抚同志(给中央的综合性)报告》亦表示:“大多数的政府,群众并不认识为他们自己的政府,认为不过如象反动统治过去设的什么一样,有什么纠纷即到政府里去解决。有些群众实际叫政府为局,如我经过安福的桑田,我问农民政府设在什么地方,他不懂,结果答复我是‘局’设在某处才带我去。”传统上,闽粤赣一带的乡村,大凡公益性活动,都会成立公益组织“局”或“会”进行筹划和运行。毛泽东调查指出:“至于公益性质的桥会、路会、粮会的土地,数亦不少。不但大桥、长桥有会,村落小桥也往往有会。有会就有田,都是地主、商人捐起的,目的是修理桥梁。……粮会的作用又是代替一族人完粮,抵制政府向族内各家迫粮。”
第三,导致观念上的混乱。对于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农民来说,亲情与乡情是人生中极为宝贵的财富,很难抛舍。何况,儒家一再强调,人性只能从亲人之间一点点养成,尊重人性才是正途。苏维埃政权成立后,社会观念和价值体系并未随着政权的建立而立即变革,传统的宗族意识和习俗惯例依然维持着乡村的秩序。“纵然中国共产党一直在努力地试图加以改变,但要斩除盘根错节的原有乡村社会关系,塑造一种单纯的以革命信仰为中心的社会网络,不能一蹴而就”。毛泽东对此评价说,一些“村的支部会议简直是家族会议”。试举一例,即便是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分田主张,但在分田运动中,部分农民仍然愿意以村为单位进行分田,“摸熟了的田地,住惯了的房屋,熟悉了的人情,对于农民的确是有价值的财宝”。然而,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这样做就无法回避“一切大姓分好田,小姓分坏田的错误”。
第四,腐败现象难以遽消。1929年12月17日,福建连城县芷溪乡苏维埃致函连南革委会,反映群众呼声,希望对方纠正农会任意罚款、没收等不妥做法。其谓:“本日据敝乡黄际良家报称,黄际良之子并母亲被礼本乡农会扣留,不知何故。该乡农会累次押难来往行人,杨福东本一画像工人亦被该乡农会扣押,罚其豪银四百角,已交去百二角。再黄佛义之烟叶亦被扣留,要罚一百元,至今尚未释放解决。本来我们实为工农无产阶级解除痛苦,乃该农会乱行扣留来往行人实属不合。为此报告贵会望致函该乡农会,即刻释放黄际良之子并母亲,并取消杨福东罚款,交还黄佛义烟叶。”失去宗族组织的庇护,加之新成立的苏维埃政权正常运行尚待时日,个体农民的权利保障问题短期内变得颇为突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尝试在传统的乡村借助选举,推行基层民主防止权力腐败。但无产阶级并非天然具有抵抗权力诱惑的能力,因而现实中权力腐败问题一再出现。江西安远龙布区1933年的调查显示:“长河乡财政贪污浪费,文书腐化;上林乡主席朱文求纠结红军家属老婆,增坪乡古山消极怠工不能打理工作。”
04
四、改造:策略上从利用到改良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对待族权的态度及其方针、政策,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这在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一)态度变化之原因
第一,民族矛盾激化引发了对民族文化的重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始终强调无产阶级无国界。因而,在共产国际的统一领导下,苏维埃根据地法制建设是否需要坚持民族文化,是个很难展开讨论的话题。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人对如何在革命法制实践中安顿好民族文化,逐渐有了相对清晰的认识。毛泽东开始告诫全党:“我们这个民族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发展法则,有它的民族特点,有它的许多珍贵品质。共产党员是国际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但马克思主义必须通过民族形式才能实现。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需解决的问题。”具体到法制领域,有两点必须注意:一是民族文化对应的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中国传统法制文明有其精华,也有其糟粕,且已鱼龙混杂,需要耐心辨析,广泛讨论,才可能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二是“大多数的地主乡绅和大多数的农民还没有充分认识民族的危机,还没有完全消释十年来的仇恨。地主乡绅恐怕农民有了组织武装便会土地革命,便会阶级斗争,而贫苦农民也不能够诚意地去拥护政府,诚意同地主乡绅合作”,这就需要从方针、政策和法令等方面进行动员、说服。
第二,现实环境的变化。宗族是农民生活的重要场域。抗日根据地主要分布于我国北方,面对的宗族结构不同于闽粤赣地区,对宗族的治理策略和对族权的基本态度不同于苏维埃根据地。
第三,中国共产党日渐成熟。苏维埃时期的实践促使中国共产党人对乡村和族权问题有了进一步思考。进入成熟阶段的中国共产党不再绝对地、简单地以阶级出身和贫富差距来划分进步与否,而是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成熟,为中国共产党与宗族关系的变化提供了可能。时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的谢觉哉说:“社会的人、阶级各别、习惯不同、程度差异,只要他不是汉奸反革命,就得享有民权自由,而且在发展他们的自由之中,可以得到很多有意于革命的意见与力量。”
(二)改造的基本原则
第一,尊重固有条件。抗日根据地一改苏维埃根据地简单地把乡村、乡村中的宗族作为革命对象的做法,转而主张与乡村共存,即尊重自己生存的固有条件,在共存的过程中对其加以适当改造。1939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告同胞书以动情的文字:“亲爱的边区同胞们,我们生活边区,居住边区,边区有我们祖先的庐墓田宅,我们能令野兽的日寇来蹂躏我们炎黄子孙发祥的圣地吗?”如此表达,较之苏维埃根据地彻底否定传统,一切以阶级为标准,无疑更有号召力。1943年1月,《解放日报》发文,明确提出“尊重固有条件”的工作原则,“我们必须绝对注意有关地区的固有条件,并把他们区别对待”。这段话是针对经济工作而言的,但同样适用于传统法制文明和宗族制度。
第二,不承认族权但尊重开明绅士。在团结、抗日、民主的旗帜下,抗日根据地放弃了苏维埃根据地的一些过激做法,开始重视乡村中固有领袖的个人作用及影响。政权建设方面,“既欢迎青年又欢迎老年、成年参加政权工作。……而对于公正老人,尤须敬重他们,学习他们社会的办事的经验”。同时消除农民上层分子与普通农民间的不信任与成见,解决农民富有者与普通农民间的纠纷,即便是农村中的少数顽固分子,“一定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并顾及他们现在的政治水平”。经济建设方面,由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限制剥削,提高贫雇农的生活待遇,“凡在国内和平开始时,属于边区管辖地域内,一切已经分配过之土地、房屋及已经废除过之债务,本府本处当保护人民既得利益,不准擅自变革”,“过去在经济上失掉土地的地主,没有离开原籍者,均由当地政府,分配给他们所需要的土地及房屋。有过去已经离开原籍,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仍旧回来的,也由政府酌量分配给他一份土地”。因故,有学者指出,抗战时期“中共当局并不是对所有的传统都开火,而是有选择地利用农民的传统来达到目的”。
必须指出的是,在尊重固有条件和尊重开明绅士的同时,抗战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仍然没有忘记利用新的政权和宣传手段来替代、减弱宗族组织的影响。如1942年12月9日,刘少奇指出,“群众运动一起,积极分子涌出,就要抓紧教育。要认真准备好一篇讲话:世界是什么人创造的?是工人农民创造的。饭哪里来的?房子哪里来的?一切都是工人农民创造的。但是未创造世界的,却占领着世界。这里要注意打破农民的迷信,说明人受两种压迫,一种是自然的压迫,一种是人的压迫,人剥削人,人吃人”。此外,不断用“天下农民是一家”以及“阶级革命论”进行宣传教育,以削弱乃至取代农民的宗族意识。
(三)改造的具体做法
第一,村民有限自治。与苏维埃根据地相比,陕甘宁边区政府适度放权,让村民从协商开始,在政府帮助下自己管理自己,这是中国共产党乡村政策方面的重大变化。毛泽东说:“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实质是授权给农民。”但要做到两者兼顾,其实颇为不易。一方面,民众对政治极度冷漠。陕甘宁边区地处偏远,加之经济文化落后,根据地政权建立之初,有外地到此革命者抱怨说,“因为此地交通不便,所以政治的消息不灵,一般人对政治乏趣,同学中多不看报,而且此地人民较关中中部人民所受的压迫稍少,所以几乎没有革命性”。显然,一些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对于普通农民是否具有管理自己的能力不无质疑。不仅如此,在抗日战争的大环境下,授权于人民还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要淡化阶级观念,这对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真正的考验。同时,族长等乡绅对共产党同样不信任。陕甘宁边区根据地是由原苏维埃政权发展而来的,他们对此前的一些做法记忆尤深。因而,在他们中间流传着“‘吃好一点,穿烂一点,见了八路军走慢一点’的说法”,“以为共产党不喜欢有钱的人”。
面对这种局面,陕甘宁边区政府采取系列措施。一是制定《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明确规定“凡居住在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十八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改苏维埃根据地将地主、富农、资本家排除在政权之外的做法。进而规定“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为大多数宗族领袖参与政治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为乡村有限自治创造基础。二是以村为自治的基础。陕甘宁边区政权建设以村为最基层单位,“乡市政府管辖下设行政村(或南关、北关……),行政村下设自然村,行政村设村主任一人,自然村设村长一人,均由村民大会选举之”且每半年改选一次。同样是以村为基层政权单位,但较之于苏维埃根据地,陕甘宁边区的重大变化是进一步缩小村的规模和所辖人口数量,同时尽可能地将行政乡与自然村合二为一。边区政府一再强调,自治工作“(1)以自然村为基础,从村民们最关心的事情着手,做出成绩。(2)以自然村为基础,发现、培养巩固村的核心。……(4)从乡村公产及人民乐意的办法中,筹划一点的自治经费”。这就为宗族组织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三是通过民主选举改变原有乡村主要由宗族领袖控制权力的状况。有学者指出:“中国传统的乡村几乎不能算是政治单位;他们主要是房屋的集中地。人为指定的行政单位(而不是村落)负责执行由国家不同的部门所主持的某些税收和治安职能,宗族关系是大部分社会行动的基础。乡村领导即便正式存在时,也起不了作用。”之所以如此,作家林语堂给出了答案。他说,中国传统乡村“是由长者凭借自己的年岁从精神上予以领导,也由乡绅们凭借自己对法律及历史的知识从精神上予以指导。从根本上讲,它是用习俗和惯例这些没有文字记录的法律进行统治的”。1930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对陕西调查后指出:“现在陕西乡村中握有政治权的,还是比较年老的乡村士绅。”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唯一的办法就是选举、培养新的乡村领导人,增加民主色彩。《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发现培养和提高自治村乡问题的通知》强调:“各分区、各县负责同志一方面要注意发现这种已有高度自治能力的模范村乡,有计划地搜集它们具有生动的自治事实,写成材料,供各地加强村乡自治参考;另一方面注意培养和提高尚无自治能力或自治能力尚属不足的村乡,帮助其建立村的领导核心和工作制度,使自治工作真正生根。”经过审慎考虑,边区把候选人分为三类,并对每一类的政治属性进行定义供民众挑选:“左派,有入党要求的积极分子。中间分子,就是‘老好人’。只管过自己的小日子,对别的事不闻不问。右派,就是认为当干部,当积极分子的人都是傻瓜,都不是正经过日子的人。”农民则对中间分子,即“好人”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如延安市乡的好人标准是“公正、和平、腿勤、能行”;米脂民丰区的“好人”标准是“(1)不偏二向四;(2)了解上下情;(3)能接受批评;(4)虚心细致;(5)有办事能力”;吴旗的“好人”标准是“(1)办事公正;(2)和平老实;(3)积极腿快;(4)过去办过好事;(5)脑筋明白敢说话;(6)年龄不太大太小,家中有劳动力”等等。当时乡村中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者,即左派人数尚少,因而经过选举,新当选的乡村领袖中,许多人都是中间派的老好人,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是传统乡绅。
第二,改造传统乡绅。苏维埃根据地政权希望借助新的农会组织及苏维埃政权,对传统乡绅进行清算。但新的乡村领袖短时期内无法具备对社会的统合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失序。抗日根据地政权出于建立统一战线的策略需要,不再对乡绅一刀切地打击,而是按照政治和道德标准将乡绅划分为土豪劣绅与开明绅士。即在不放弃打击土豪劣绅的前提下,在乡绅群体中划出一部分开明绅士,或曰“中间分子左翼”,争取他们的支持。争取的办法包括:一是政治上加以使用,且对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做精心考量及安排。如“政治上有见解,也有作为,大方向跟我们一致,并有决心一起干下去,希望我们这个集团兴旺。但是这类人在遇到与本阶级利益有关的问题,如土地问题、租佃问题、负担问题时,就往往有所偏袒。中共将这类人定义为中间分子左翼。因此,对他们要给予职权,让其担负领导职责,在具体问题上有时需要让步。倘若从我们方面获得有计划、有步骤的帮助,他们能够进步,所以争取这类人最为重要。同时由于这部分人,有的还是旧社会的正派人,地方上的宿望,对我同情,对群众有影响,但因年老体衰或其他原因,而不愿意或不能参加工作者,对于他们应该敬老尊贤,取得密切联系,听取意见,并关心其生活”。二是动员他们在新政权领导下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苏维埃时期,为了实现对传统乡村的彻底改造,强调乡村公共事务均由根据地政权或中共领导的农会、妇女会等政治性社团主导。然而,中国乡村“在社会习惯上,千百年来早已存在着张三失手打坏李四,王大出来和解的习惯,这是良好的习惯,叫做息事宁人,排难解份”。由此可见,强势政权与社会习惯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反差。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政府改变了苏维埃根据地的做法,动员包括宗族领袖在内的乡绅参与社会治理。利用传统,改造传统,规定“号召劳动英雄、有威信的老人、绅士等参加调解——不一定要当村主任、村长。会调解、调解有成绩的人,应当受到政府的奖励和群众的尊敬,要选拔调解英雄,因为他们为人民做了好事。90%以上甚至100%的争执,最好能在乡村中由人民自己解决”。三是对乡绅的财富加以必要保护。1941年11月17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针对士绅阶层的特点,专门制定《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开启了革命根据地相关立法之先河。该条例第2条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第3条规定:“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第6条规定:“边区人民之财产、住宅,除因公益有特别法令规定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非法征收、查收、侵入或搜捕。”方针、策略的转变,消减了宗族领袖对共产党的陌生感,并逐渐转而支持中国共产党。原因倒也简单,“乡村社区中个人权势地位和声望并不仅仅取决于财产,而主要取决于其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活动的影响力”。乡绅们对此一清二楚。尽管边区党和政府推行的减租减息政策,使大多数士绅的地租收入大幅减少,但毕竟好过苏维埃时期的没收政策。为了保持影响力,绥德乡绅安文钦说:“在我的生活水平没有降低的条件下,劳动人民普遍提高生活水平,我为什么不拥护共产党?”安文钦说得极为明白,自己生活水平没有下降,并非财富没有减少。乡绅的加入,使抗日根据地政权赢得了广大民众的拥护。中共党内长期从事统战工作的李维汉事后总结说:“开明绅士在政治上没有民族资产阶级那么大的影响。在经济上和文化上没有民族资产阶级那样的作用,但是他们在抗日战争时期,对于减租减息,曾经给过我们相当的帮助。”乡绅也利用他们的经验,促使党的政策变得更加温和和务实。一些乡绅不仅与中共走到了一起,还竭力与中共党员建立个人关系。如米脂县一些地主鼓励其女儿嫁给共产党员。“又由于米脂地主的绝大多数女子都受过良好教育,以至于该地成为红军干部选妻重点。在解放军内部,米脂县被称为‘丈人县’”。
第三,组织起来劳动致富。发展经济,是抗日根据地政权乡村改造工作的重点。抗战爆发后,根据地政权推行基层民主政治,但对于基层民主是“选举第一”,还是“经济建设第一”,中共党内有着不同的看法。任弼时坚持,“必须认识,今天边区民主政治的中心工作,不是‘选举第一’,而是如何组织人民的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这就是说,今天边区的中心任务,不是选举,而是建设,尤其是经济建设。在经济建设的事业中,发动人民大众的积极性,使每户每人都积极地劳动,参加生产,以改善人民生活,解决战争需要,造成行动的民主,这便是边区民主政治的中心任务。如果有人问,在边区党和政府最中心的工作是什么?我们的答复应当是,如何组织每户每人的劳动生产,制订他们的生产计划,使男女老幼都来参加生产事业”。值得一提的是,抗日根据地政权在发展经济中特别重视利用乡村中传统的经济互助组织。史料记载,陕甘宁边区民间长期存在着变工、扎工、伙种、兑地、请牛会、锣鼓班子等经济互助组织。这些互助组织,如伙种等,主要流行于血缘关系之间。米脂县印斗流曲裕村21户伙种户中有7宗是兄弟关系、7宗是母子关系,其余是邻居关系。对于这种互助形式,根据地政权采取了比较开放的态度,允许其正常存在,指出“在边区农村中,历来就存在着各式各种的调剂劳动力的方式,如‘变工’和‘扎工’,就是流行的方式。自发的‘变工’和扎‘工’其范围虽然较小,仅限于亲戚、朋友、邻居等关系,可是它适合于边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如果能因势利导,有计划的组织领导,便可以使它发挥劳动力,提高生产的组织”。如何利用?根据地政权经过摸索后形成以下经验:一是保留民间传统名称。中共西北局发文强调,“边区所以不用劳动互助社名义,而仍用变工队名义,为的是农民易知易行”。二是自愿原则。“劳动互助的组织,必须建立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防止以任何形式出现的强迫命令,或‘抄名单’的形式主义。我们如果硬要把某些没有明白互助好处的人,勉强组织在一个‘变工’或‘扎工’队里,或者造了名单,以为‘万事大吉’,那么生产效率和劳动情绪不但不会提高。而且反会下降”。三是等价原则。建立在个体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互助组组,必须分别计算清楚个人的利益所得,否则很难长期维系。因而,根据地政权一再强调经济互助要坚持等价原则,特别是当互助组织的成员超越血缘关系之后,等价互利就变得更为重要。以发展经济为切入点,利用传统,改造传统,对于务实的农民来说较易接受。谢觉哉日记中记载的张家圪崂村《村民公约》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全村人,勤生产,丰衣足食,生活美满;不吃烟,不赌钱,人人务正,没个懒汉;不吵嘴,不厮斗,邻里和睦,互相亲善;多上粪,仔细搂,人蓄变工,大家方便;秋地翻,锄四遍,龙口夺食,抢收夏田;婆姨们,多纺线,不买布匹,自织自穿;多栽树,多植棉,禾苗树木,不许糟践;识字班,好好办,不误生产,又把书念;抗工属,优待遍,吃的又饱,穿的也暖;公家事,认真干,公粮公款,交纳在先;生产事,议员管,服从检查,接受意见;好公约,要实现,谁不遵守,大家惩办。”
第四,倡导家庭和睦。宗族是家的扩大体。与苏维埃时期鼓励毁家建国相比,抗日根据地政权对“家”表达了更多的敬重。一是适当降低结婚年龄。传统中国民间存在着早婚的习俗,且短期内很难改变。陕甘宁边区婚姻立法不得已对结婚年龄做必要的下调。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1943年5月27日发布《关于婚姻登记问题的通知》,指出:“关于结婚年龄在游击区及早婚习惯很深的晋东北一带不必强调非达法定年龄不可,但在十四岁以下的一定要禁止,已结婚的也要强令分开,到达适当年龄,再准同居。”二是对离婚请求和财产分配采取审慎的态度。绥德县某参议员调查后发现:“婚姻问题我认为现在有两个极端,一个是农村提出离婚的,多是女方嫌男方穷;一个是城市提出离婚的,多是男方嫌女方落后不识字。”对此,延川县参议员建议,“夫妻反目不能正室,古今同样。关于妇女离婚事件,应具体考查,万勿轻令离异。如有特殊情形,不得不离者,只可分其动产,不应分给不动产。分给动产亦须据实调查,要视其于夫家共经几载,劳积若何,如过门未久,只可带其原有衣物,不应分之未来财物,为平衡。何以言不应分给不动产,离婚之后势必再醮,所觅对象当有土地。若分去前夫之土地,是一人而得两份。使前夫再娶,无地给养。”晋绥边区、晋西北边区的婚姻立法中甚至还出现了关于离婚次数的限制规定:“男女之一方离婚三次着,不得再行请求离婚。”一些抗日根据地政权还创制了离婚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即给主张离婚者一定的冷静时间。这些规定不一定合理,但却真实地反映了根据地政权对离婚的慎重态度。三是评选模范婆媳,倡导和睦家庭。如山西左权等地提出模范妇女、模范婆婆之标准,供评选者掌握。实践中,华北一些根据地和陕甘宁边区评选劳动妇女模范时,都将家庭和睦作为必要条件。
(四)改造的效果观察
在抗日根据地,中国共产党通过统一战线,与开明绅士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使一些宗族领袖在乡村继续发挥作用。到抗战后期,在党的持续宣传教育下,不少农民逐渐认识到,地主富农不管是否同姓同族,都不再是同路人。张闻天通过实地观察,得出如下结论:“氏族集团的矛盾,在分配摊派问题上,还时常表现出来。在本村内,这种矛盾常常表现为不同宗子的暗斗上,……这种矛盾,其实不过是借着血统的外衣,掩盖起来的贫富矛盾。但大家对本村内已受过打击的过去的地主与富农,大家仍然一致的抱着冷淡的敌视的态度。”换言之,宗族已逐渐式微,族权更是不复存在。
05
五、结语:家国情怀的变与不变
宗族是血缘共同体,国家是政治共同体,天下则是文化共同体,三者在传统中国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且无法互相替代。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看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每一个大丈夫都应有的理想追求。三者之间从而有了必然的联系,以及联系的逻辑路径。换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唯有先爱家,才能真正爱国。此即人们津津乐道的家国情怀。家国情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倡导的重要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整套制度与机制。通过前文的梳理,对于早期中国共产党人与族权关系的沿革,大致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认知和态度中的变与不变。从表面上看,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对待宗族与族权问题的认知,处在不断的变化调适之中。但仔细辨析又不难发现,其中有规律可循,即其中的变与不变。明清以降,西人东来,中国被迫融入世界体系,族群竞争日趋激烈,国人为此颇感焦虑。如何对待传统中国特有的宗族组织,就成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人的做法是将宗族和族权做适当分隔。对待宗族,中国共产党人在态度上经历了从最初的排斥到接触,再到接触基础上的适当改造这一复杂过程。即承认宗族的存在,希望能对其进行改造,为我所用。对待族权,中国共产党人的态度则一直未变,从不承认族权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依据阶级分析方法,利用各种手段动摇族权存在的基础。
第二,尝试在新旧伦理之间寻找平衡。传统中国是农业社会,且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单位,人际关系处于一种弱联系状态,即家族伦理的盛行有其存在的基础。革命根据地政权建立后,组建各种社会组织,将人际关系从弱联系变成强联系,同时辅之阶级、平等、自由等新的价值观,希望对社会进行彻底改造。但社会是个有机系统。个体农业无须,也无法支撑人际关系的强联系。在生产方式未发生变革的前提下,强行改变传统伦理的做法,使一些脱离了宗族控制的个体农民变得极度兴奋,瞬间显示出了完全不同的面向,助推了社会秩序的失序。抗日根据地政权改变了苏维埃根据地政权的激进做法,重视家庭,承认传统家庭伦理的某些方面,开始寻求新旧伦理之间的平衡。
第三,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抗日根据地时期,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当然也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方面,中国共产党人逐渐形成了新的原则:去其糟粕、取其精华。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的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分开来。中国现时的新政治新经济是从古代的旧政治旧经济发展而来的,中国现实的新文化也是从古代的旧文化发展而来的,因此,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这段话的内涵颇为丰富:一是强调文化的连续性。历史、文化不能割断,对于一个拥有数千年原创文化的民族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且需时时记住。二是增强自信心。通过合理吸收,让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断传承,增强民族自信心。三是吸收什么?站在抗日的节点上,毛泽东强调的优秀传统文化,指的是那些包含着民主性和革命性内容的部分,而非其他。
第四,改造传统法律文化需要足够的耐心。改造、传承法律文化,需要时间和足够的耐心。宗族问题更是如此。在1948年7月19日的日记中,谢觉哉以华北地区李家口村为例进行说明:“李家口村确是旧的,门巷仍那样窄,茅厕还那样多,生活习惯还那样老。但有件新事物,叫李家口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叫仁学凯。仁贫民,全村姓杨,只一家仁姓。贫民当主席,旧的统治关系倒了,姓仁的当主席,宗姓关系淡了(至少是淡),这还不是大变?那些来不及变的物质现状,在新的关系下,不可能长不变,法律是规定人关系的,决不应该后于时代。”总体而言,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中对待宗族制度的态度及做法极具代表性,为观察和思考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问题提供了难得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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