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彭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学科编辑:丰霏、冯明昱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3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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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首家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主编,入选CSSCI(2023-2024)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思维的重要方法。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思维,是一种面向当下、独立自主、兼容并包的方法和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文化思想的联结点,并发展出“法治文化”这一重要学理范畴;是在法治领域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必由之路,也是一套指向清晰、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实践方法;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主义路径,有助于形成以实践为标准、通过实践的历史过程予以检视和评价的自主知识;是发掘并激活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方法,也是发展中华法治文明、复兴中华法系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历史思维;历史主义;传统法律文化
引言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深厚的历史逻辑,既是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择善而用、兼容并蓄,更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传统文化时常常提及的方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宏大体系中的重要方法和思维方式。在法治领域,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沟通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的关键方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具有方法论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不仅有自身独特的现实问题,也有自身独特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和思维方式,这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服务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的基础和背景。在法治领域运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方法,需要将其置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之中予以解读。本文认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文化思想的联结点,是在法治领域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的必由之路,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主义路径,也是发掘并激活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方法。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一、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源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思维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具有高度原创性、创新性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传统文化的论述中的方法论核心。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12月首次提出:“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总书记于2014年2月再次指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实现中华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国际国内会议上强调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成为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应用的指导性思想。
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和内在逻辑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源于其中具有马克思主义底色和鲜明时代特征的历史思维。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坚持系统观念”中提出“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 历史思维与法治思维等七种思维共同构成了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科学思想方法。所谓历史思维,就是高度重视历史、正确认识历史、把握历史规律、汲取历史智慧、增强历史自信,在此基础上指导现实发展、明确前进方向的思维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历史记述了前人的成功和失败,重视、研究、借鉴历史,了解历史上治乱兴衰规律,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了解昨天、把握今天、开创明天的启示。我们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更需要重视、研究、借鉴历史。”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思维是一种全局性的思维方式,相比较于学术研究中关注于历史本身的历史研究方法,在思维方式上具有两方面鲜明特征。
一方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思维注重立足历史、面向当下、面向未来。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历史、现实、未来是相通的。”回顾并研究历史,不能仅满足于对历史真实的揭示和对历史细节的梳理,而是要通过考察历史来理解和指导当下的行动,进而开拓未来。如对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来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改革开放40年的伟大实践中得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70年的持续探索中得来的,是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97年的实践中得来的,是在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由衰到盛17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得来的,是对中华文明5000多年的传承中得来的。”必须明白过去中国是怎么发展而来的,才能明白今天中国在何处,也才能清楚未来中国向何处发展。
另一方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思维注重立足中国自身的历史,面向世界和未来。“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优秀传统文化,自古就有开放包容、兼收并蓄的文化胸怀,中华文明历来赞赏不同文明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只有回看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远眺前行的路,弄清楚我们从哪儿来、往哪儿去,很多问题才能看得深、把得准”。 开放包容的历史思维,要求能够以世界眼光看待中国历史,能够以比较方法判断自身发展。“观察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需要有一个宽广的视角,需要放到世界和我国发展大历史中去看。” 具有世界眼光的历史研究才有可能转化为对当下中国发展有贡献的成果。与此同时,针对历史研究中的虚无主义倾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就是历史,历史不能任意选择,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我们总结和吸取历史教训,目的是以史为鉴、更好前进。” 任何民族、国家、文化的历史都是客观的存在,研究历史必须尊重自身民族、国家、文化的历史,有意识地避免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观念。
源于历史思维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表现为一种面向当下、独立自主、兼容并包的方法和立场。就面向当下而言,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本质上就是返本开新,重点在开新而非返本。其中,返本是方法和手段,开新才是目的;开新也不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而是一种长期持续的不断返本开新的过程。就独立自主而论,对优秀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是要以其他文明的制度、理论等为标准或依据来进行。这一点针对的是过去几十年间曾经风行一时的对中国传统的全盘否定,以及对西方理论、制度的盲从和照搬。“坚定文化自信,就是坚持走自己的路。” 就兼容并包来讲,对优秀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能闭门造车、闭关锁国的进行,要在现代化过程中保持开阔的视野,广泛参考世界不同文明、国家、民族甚至不同历史时期、发展阶段的多样化的思想观念和制度形态,在比较中理解和发展中国的传统。
面向当下、独立自主、兼容并包三个方面的方法和立场统一于当代中国的主体性和自主意识,这也是我们运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自主立场。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之中,中国的主体意识日渐增加,开始自觉摆脱西方文明建构的现代性话语的支配,终于能抱持平和的态度看待自身的历史和传统,自信地将自身优秀传统文化视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资源。有学者提出:“中国的连续性从无断裂,其关键之存在论理由是,中国是一个以‘变在’为方法论的文明,而不是一个固守其‘存在’本质的文明。” 中国的主体性是一种动态的持续发展过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这种基于自身历史传统持续自我更新的主要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 具有中国主体性、原创性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定是立足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的研究。“坚定文化自信的首要任务,就是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实践和当代实践,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既不盲从各种教条,也不照搬外国理论,实现精神上的独立自主。”一个世纪以来国际局势剧变凸显出基于中国实践进行理论创新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推进理论创新,决不能照搬西方理论、西方标准、西方话语,增强主体性、原创性必须用中国理论解读和引领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丰富和发展中国理论。
历史思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运用,解答了法治建设中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历史规律与法治原理的关系问题。“史者,所以明夫治天下之道也。” 治国理政的道理在历史演化中不断被重复和检验,自古以来,中国传统的历史学就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出乎史,入乎道。欲知大道,必先为史。” 古代贤哲编订《春秋》《史记》《资治通鉴》等史籍,无不是为了借助历史教导后来人治理国家。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效法古人,尊崇历史、研究历史,通过历史洞察现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
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广泛存在蕴含历史思维的深刻论述。如习近平总书记基于近代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曲折历程深刻指出:“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又如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与人治关系的历史认识:“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论,深度考察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深刻把握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规律,深层汲取中华法治文明和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使习近平法治思想富有时空穿透力和历史厚重感。习近平法治思想发展了近代以来沈家本等法律界进步人士倡导的“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主张。这种对中国和世界的法治发展历史进行的广泛考察和反思,在谨记法治发展历史教训的同时,注重总结和凝练法治发展的经验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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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文化思想的联结点
习近平文化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结合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与文化建设能够相得益彰、相互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于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在实践探索中生成、在理论创新中升华的思想创造,也是在历史中传承和凝练的思想精华,注重从人类社会法律发展历史中把握规律,蕴含着中华民族自古至今绵延不断的治理智慧,具有深厚的传统底蕴。习近平文化思想于2023年10月在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为意识形态领域带来了全局性、根本性转变。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联结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文化思想,为现代法治建设与中华传统文化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想工具,是中华传统文化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对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 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只有立足波澜壮阔的中华五千多年文明史,才能真正理解中国道路的历史必然、文化内涵与独特优势。” 从中国五千多年的法治发展历史及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之中,才能理解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史必然、文化内涵和独特优势。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正确处理中华传统文化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关系的重要方法,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尽管不是专门针对法治领域提出的,但能够广泛适用于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
落脚于法治建设中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先列出哪些属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再研究如何对这些优秀传统进行转化和发展。另一种是先根据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去传统文化中寻找可资借鉴的资源,再结合现实情况进行转化和发展。比较而言,第二种思路和路径能够为法治建设领域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吸纳更广泛、更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如习近平总书记常常举例的重要文化元素,包括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 这些塑造了中华文明突出特性的传统文化,大都与传统法律特别是制度性内容关联不大,常常超出了法律文化的范围,但在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共同理想、责任意识等方面都已经存在并将长期发挥深远的影响,也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文化资源。
因此,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基本方法的“法治文化”学理范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文化思想的联结中呼之欲出。法治文化是中国自古以来各历史时期法治实践中文化因素的总和。与过去法学研究中的“法律文化”范畴不同,“法治文化”在时间维度上,是古代、近代与现代的贯通;在研究主题上,紧密围绕自古以来追寻良法善治的法治实践中的文化因素;在理论建构上,致力于以中国自己的价值理念和历史进程作为标尺;在理论视野上更为广泛,包含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理想、法治精神等无形因素,以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典籍、法制运行、法律专门知识等具体表现形式中蕴含的文化因素;更重要的是,法治文化既源于对中国古代法治实践的历史和经验,而且伴随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持续发展。因此,法治文化中的“文化”不再仅仅是法律的形成及运行的类型化的背景因素。法治文化是 “法治体系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治实践的其他方面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能够将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新文化相互融合,有助于促进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深入人心,为法治建设创造有利的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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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解关键:数据财产法律性质探寻
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领导党和人民在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的过程中作出的重大创新。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即“第二个结合”,回答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如何作用于当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的时代问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党创新理论的‘根’,我们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根本途径是‘两个结合’。”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当代中国文化的根基。中华传统文化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创新发展的历史文化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只有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马克思主义真理之树才能根深叶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我们必须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同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融通起来,不断赋予科学理论鲜明的中国特色,不断夯实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基础和群众基础,让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牢牢扎根。” 中华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有诸多相契相通之处。习近平总书记举例指出:“天下为公、讲信修睦的社会追求与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相通,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与人民至上的政治观念相融,革故鼎新、自强不息的担当与共产党人的革命精神相合。” 放眼当代中国政治领域的各方面创新发展,大都有中华传统文化的厚重底色,如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吸收借鉴了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等传统治国理念;关于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吸收借鉴了任人唯贤、选贤与能、正己修身、以德为先等古代吏治思想;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吸收借鉴了协和万邦、讲信修睦、亲仁善邻、和而不同等传统邦交之道,等等。
第二个结合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需要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二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解和运用也要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相结合。第二个结合为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传统文化双双赋予了新的发展资源,使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传统文化都在持续更新中不断焕发勃勃生机。正因如此,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的思想解放,让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文化空间中,充分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探索面向未来的理论和制度创新”。“‘第二个结合’让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现代的。”“‘结合’本身就是创新,同时又开启了广阔的理论和实践创新空间。‘第二个结合’让我们掌握了思想和文化主动,并有力地作用于道路、理论和制度。” 强调“第二个结合”,就是要从历史虚无主义、文化虚无主义、西方中心主义、教条主义和僵化思维中解放出来,坚定中华历史文化自信,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第二个结合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迈向现代的根本方法,其中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实现这一结合过程的必由之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素材,就是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就是依据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现实国情对传统文化进行转化和发展的过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结果,就是能够贡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华传统文化的新的形态。在法治领域,运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方法,有助于将“第二个结合”落实于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深度融合。第二个结合为我们在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中摆脱西方法治意识形态和成见提供了可行路径,就是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更新和充实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各具体方面,最终实现基本原理与优秀传统和现实国情三者的统一与融合。
实现第二个结合的关键,在于有意识地区分和运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两种方法。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一套指向清晰、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方法,既指在转化和发展的过程中要有创造性和创新性、要发挥创造性和创新性,也指转化和发展的成果要体现创造性和创新性。其中,创造性与创新性的含义是一致的,但转化和发展有不同的方法论面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进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 作为方法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在适用的范围、对象、过程上都存在明显差异。
创造性转化,针对的是传统内容中与当下社会有关联但不能或不应当直接应用的部分。创造性转化的对象,既包括宏观的观念、思想、制度等,也包括微观的表述、规则、机制等。只要是在过去曾经出现过的内容,都是可以转化的对象;而转化的方式,也主要是同层次的转化。如宏观的治国韬略经过创造性转化仍然是治国理政层面的内容;具体的矜恤规定经过创造性转化仍然是刑罚适用等应用层面的内容。创造性转化的过程,就是先抽绎出本质与核心,抛弃旧有的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然后结合当下的现实需求用新的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重新呈现不变的本质与核心的过程。如古代的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礼刑结合的治国策略,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尽管需要法律之外的规范体系与法治共同发挥治国理政的效用,但不能也不应该照搬中国古代的礼刑体系。对这种内容进行创造性转化,就要将其中的理念、精神和方法通过新的表现形式和实践模式在现代社会和国家之中重新运用,礼刑结合的创造性转化在当代中国的相近内容,就是法律法规与乡规民约、行业规章、自治规约等其他社会规范体系共同发挥作用。
创新性发展,针对的是当下社会有现实需求但在传统文化中没有直接相应内容的部分。创新性发展的对象,主要是相对宏观和抽象的思想性内容,因为传统文化中的思想具有多样化的色彩,与各历史时期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的相对单一性有较大差别。多样化的思想性内容是最具有发展潜力的部分。现实生活中各类新兴领域不断提出了古代社会前所未见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内容就没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中国传统文化中广大深邃的思想可以发展出适用于当代新兴领域的新内容。这一点在传统法律文化领域尤为显著,因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形态和制度体系已经在清末变法过程中被全盘抛弃了,经过百余年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也不可能再恢复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但中国古人对法律的理解,特别是先秦诸子、历朝贤君名臣大儒等对于法律和法治的思想智慧仍有穿越时空的意义和价值。创新性发展包括两种模式:一是与时俱进式的发展,主要是在同一层面对旧有内容更新内涵;二是开枝散叶式的发展,主要是从相对抽象的、一般的思想性内容出发,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需求,作推衍式的向着具体方向的发展。前者如当代中国对小康社会的理解就源于对《礼记·礼运》中“小康”之世的创新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创新性发展; 后者如将传统的明刑弼教思想经过创新性发展应用于罪犯教育改造形成的相关制度,将传统的明德慎罚思想经过创新性发展应用于刑事司法具体领域形成的宽严相济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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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主义路径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根本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方法,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主义路径。
对历史主义路径的强调,根本上是反对唯心主义的建构知识体系的方法。在思想观念发展历程中,倡导历史主义常常是出于对理性主义、普遍主义等唯心论的纠正。如十九世纪德国兴起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主张在民族历史上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中抽象出民族精神,并以此作为基础建构适应于现实生活的法律规范体系。 又如清末修律活动中反对沈家本等法理派修律主张的以张之洞、劳乃宣等为代表的礼教派等要求根据中国传统而非西方法律原理来修订新法的主张。礼教派的这种认识在近代以来常被认为是守旧和落后的表现,但仅从思路上看,这种主张对历史和传统的强调也是与法理派法律原理普世性的主张相对立的。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蕴含的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主义路径的本质是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和认识论,与西方历史法学派、清末礼教派等的历史主义截然不同。尽管同样是回溯自身历史上的法律、同样是从自身传统文化中寻找法律智慧,但目标并不是去寻找这个作为当代法律规范体系的原点的民族精神一类的抽象存在,也不是为了盲目固守“祖宗之法”,而是遵循对实践的重视和实践的经验化、理论化,以历史实践为素材,用不断发展的新认识和新需求去挖掘素材中的潜在资源。换句话说,历史主义路径并不认同现实社会必然受到历史和传统的支配,只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去历史和传统中寻找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内容并借此转化和发展历史和传统以应用于当代。这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也是中国传统的经世致用的崇古但不泥古的态度。
与这种基于唯物史观的历史主义路径相对应的唯心主义路径在近代以来的中国法治建设中普遍存在。唯心主义投射于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时存在形态各异且非常复杂的表现形式,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相信可以从一套具有一般性、普遍性的抽象原理中发展出一套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并应用于法治实践各方面。这种观念衍生出的一系列唯心主义色彩较淡的认识,包括认为法律规范及制度可以直接从域外照搬照抄,认为西方著名法学家的论述具有无可置疑的权威,认为西方的法治发展历程是建设现代法治的唯一道路,等等。这些认识的本质都是无视法律制度的历史生成特征。 近代以来,中国法律界和法学界受到清末变法修律的实践和西方政治法律理论思想的多重冲击,在寻找法治建设的路径和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的过程中常常陷入极端。这些思想异动在近代以来波折的民族历史之中存在其合理性。但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早已进入正常和平稳阶段的当今,仍然以缺乏反思的方式坚持西方法学和法治的教条恐怕是难以令人接受的。
基于唯物史观的历史主义路径是以历史实践为基础和依据的知识建构模式,也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性的来源。法学是一门实践学科,尽管法学知识是充满理性和逻辑的概念天国,但法学知识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仍然是现实的生活世界。法学知识的自主性并不在于概念、命题、论述等比较形式化的表达方面,这些是自主知识的组成部分,但不是主要内容,也不能仅围绕这些内容去讨论标准。就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实践而论,许多概念、命题等内容都不是完全原创的,甚至已经很明确地知道在一开始就是从西方输入的,但在长期的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实践中被赋予了新的含义,这些才是自主知识的主要内容。如果仅仅关注概念、命题、论述等内容在形式方面的含义和特征,那么要么找不出多少原创性内容,要么导致一种推倒重来的极端倾向。不妨将这些概念、命题、论述等内容置于法治实践中进行理解,包括在法治实践中的位置、作用、价值、关系等方面,以及使用这些内容的历史、语境及针对的问题等。结合法治实践而非孤立地来理解这些内容,就会很容易发现,许多从形式上看起来没有原创性的内容,实质上却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性内容甚至核心内容。例如中国语境下的“司法”概念,及中国当代的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等制度现实和规范形态。从动态的、实践层面来理解和评价知识的自主性,就是要将知识置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看这套知识是否充分反映了实践的成果,是否与实践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如果法学知识与法治实践是脱轨的、分离的,那这套法学知识就一定是非自主的。从法治实践的角度理解和评价法学知识,本质上是知行关系的问题。自主的法学知识必定以自主的法治实践为基础,是知与行的统一。此外,自主知识体系的“体系”也不仅是知识的体系性,而主要是知识与实践组成的知行体系。体系的关键不在于知识结构自身在逻辑上形成严密的体系结构,就像西方特别是德国唯心主义哲学所追求的那种体系性,而是知与行的统一的体系性。一个脱离自身法治实践甚至落后于自身法治实践的法学知识,无论概念上如何庞大复杂、理论上如何精致严密、知识上如何成体系,是无论如何谈不上自主性的。
因此,知识体系的自主只能是以实践为标准的自主,必须通过实践的历史过程予以检视和评价。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
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 由此可以说,历史主义是守正创新的实践路径和理论方法。“对历史最好的继承就是创造新的历史。” 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两种方法统一于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传统文化之维,从不同层面、不同方向、不同角度为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提供框架、充实内容。“周虽旧邦,其命维新。”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重焕生机的主要路径,对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就是延续传统的最好、最可行的方式。
以历史主义路径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适用于包括法律史学、法理学等基础理论学科以及各部门、各领域的应用法学的共同路径和方法。历史主义路径的引入和强化,有助于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破除西方意识形态中对普遍价值的虚构,转向以历史的实际过程和成效作为理解和评判法律制度的标尺。历史主义路径的使用,也有助于部门法学和法律实务在面对现实问题时,将视野拓展至数千年的中华法治文明纵深之中去寻找能够转化并适用于今天的传统智慧。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只是纯粹的学术界或理论研究的任务,而与法治实践紧密相联。历史上,中华民族创造了伟大的中华法系,不仅对中国古代中央政权和地方社会形成了长期有效的治理,而且对周边国家和民族的法治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这都是中国古代法制及法治的相关知识得以长期存在并持续发展的实践土壤。历史反复证明,一个在法治建设上有成效的国家或民族,必然会形成自身独具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践体系和法学知识体系;而一个无法在法治实践中收获良好的治理成效的国家或民族,往往不仅在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上不成体系、混乱不堪,也无法凝练出自身的法学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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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激活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方法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十分注重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汲取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和精髓,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
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发展中华法治文明、复兴中华法系的实践路径。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探索自我治理的文化积淀、经验凝结与智慧结晶,具有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等特征,是在世界文明中独具一格的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在法典编纂、法制运行和法治成就等方面表现形式的总和,是中华法治文明在五千余年发展史上各时期的法律思想、立法技术、执法模式、司法技艺、治理智慧等方面内容的现实成果所构成的既一脉相承又兼收并蓄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系统。 中华法治文明与中华法系相为表里,可以说中华法治文明发展史就是中华法系从孕育、萌芽、逐步形成到高度成熟完备的历史。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是中华法治文明在新时代续写历史篇章的伟大进程。因此,复兴中华法系是赓续中华法治文明脉络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代愿景。为近代中国法理学和法律史学奠定基础的梁启超先生于一百二十年前就曾豪情万丈地指出:“然则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 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法治文明和中华法系的充分肯定和深刻解读使近代以来众声喧哗的相关论战终于尘埃落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中华法系机理精深、历史悠久、影响深远,在卷帙浩瀚的历史文献中留下了丰富的法治精华和政治智慧。历史地看,法系的成立与否,在外部看固然需要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广泛现实影响,但究其核心,仍在于是否有一以贯之的文化特质与精神内核。只有运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方法才能以新的形态延续中华法治文明中这些特质与内核,实现历史与现实的贯通,在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的进程中让周边国家和地区自觉地重新效法当代中国的法治模式,在实质意义上实现中华法系的伟大复兴。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新生的根本方法。对何谓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当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采取一种从结果出发的评价标准,即只要能作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对象和来源的传统文化内容,都是优秀的。而对于先评价传统文化是否优秀、再谈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主张,则有必要持一种谨慎态度:第一,这种主张缺乏对自己评价标准中前见的自知,而这些前见常常是西方中心主义的、是建构自主知识要重点破除的;第二,这种主张本质上是以古代而非现代为核心的,而且先在决定了的优秀内容实际上已经基本确定了其后能够转化和发展的结果;第三,这种主张的核心关注点在于对古代内容的评价,因此无法真正满足现实需求,对现实中特别是新涌现的领域常常只能盲目地给出否定的、回避的回答。
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了中国古代经世致用的法学知识追求。中国文化的传统就是讲求实用,古代法律相关的思想理论和实践文本中主要都是治理国家和地方、平息争讼、裁断案件的实践性知识。可以说,中国传统的法学从来不是也不应当是脱离现实和实际的形而上学。晋朝杜预曾言:“法者,断狱之绳墨,非穷性尽理之书也。” 中国古代的法学知识体系主要围绕实然法律的现实运行,因此在近代常被诟病缺乏对法律原理、法治理想等方面的研究。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法律知识存在自身的现实逻辑,这就是自秦汉以来的人定法传统以及律学等法律专门知识的实用主义追求。当代中国法学效法西方,也形成了类似自然法倾向的对理想法律形态或应然法律价值的反思和追求,但这并不改变法学研究的主体内容仍是实践的、是以现实世界的法治实践为主要应用场域的事实。对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也不能脱离这种实践需求而沦为一种纯粹的智识娱乐。从现实的需求出发,去传统文化中寻找资源,加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并运用于当下的法治建设和法治运行之中,是各类主体共通的实践逻辑。如若不然,就会被先在的、缺乏反思的认识预设了哪些属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然后再从理论到理论地去空谈对这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何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样转化和发展的成果不仅常常在现实生活中找不到适用领域,也会反过来妨害广大民众的智慧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的发挥和运用,都会导致传统文化失去重获生机的宝贵机会。
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需要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出发,在现实问题中寻求对传统资源的转化和发展,而不是教条化的对古代的思想文本甚至制度形态和规范文本的照搬照抄。“从民本到民主,从九州共贯到中华民族共同体,从万物并育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富民厚生到共同富裕,中华文明别开生面,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跨越,发展出中华文明的现代形态。” 中国古代的伟大思想和理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制度形态和运行模式,也在不同历史环境下发挥着不同程度的法治效用,但都不能被简单搬运或套用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如在国家治理层面,当代中国已经不是礼刑结合的制度体系;在民主理念上,我们进一步发展出以人民为中心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等等。但是,这些思想和理念中蕴含的中国传统的价值理念、精神追求、政治智慧和治理经验等,通过各个时代的实践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以新的制度形式和规范形态表达出来,成为中国自古以来一以贯之又不断革新的文化传统。“影响和承载这种价值追求的社会结构与外部形态或许会不停变迁,但它的精神内核早已植根于国人的心灵世界,亘古而不变,历久而弥新。” 运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就是要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以新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态重新激活这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我们党开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华文明的民本思想,天下共治理念,‘共和’‘商量’的施政传统,‘兼容并包、求同存异’的政治智慧都有深刻关联。我们没有搞联邦制、邦联制,确立了单一制国家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顺应向内凝聚、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发展大趋势,承继九州共贯、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中国文化大一统传统。”
从中国法律史学科的视角看,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本质上是通过对法律史研究的学理化提升以实现对当代法治建设需求的参与。中国法律史学科自近代以来经历了波折却有韧性的发展历程,在学术品味上已经从单纯满足于“史实”层面的“是什么”转入追问“根源”层面的“为什么”的阶段。但这两方面仍只是纯粹历史性的内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对传统文化研究的殷切期望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勇敢探索“意义”层面的价值问题。 “意义”及其表征的价值和作用,事实上都是从特定标准和需求的角度去作出的评判。过去以西方法治体系和法学理论为标准来看待中国传统法律,很容易产生对传统法律文化作全盘否定的极端论断,导致了中国法律史研究回避意义解读,更遑论在此基础上进行以中国法律传统为坐标系的理论建构。当下,在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的引领下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的角度去回看传统并扬弃传统,这是以传统法律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律史学科前所未见的宝贵机遇。“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有条件破解‘古今中西之争’,也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迫切需要一批熔铸古今、汇通中西的文化成果。” 法律史研究需要融贯中西古今,而且要在传统研究对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历史上的法制运行和法治理念,并在历代律典、规范文本、律学著作以及与法治相关的史籍和论著中抽象凝练具有中国传统特质的中华法理。法理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内容、价值、功能及运行等方面的原理性认识。法理具有一般性,但这种一般性是有限的、相对的。法理是具体历史进程中各文明、国家、社会、群体、制度文本中的法理,是由积累形成,而非源于创造。可以说,法理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具体地看,法理受到地域环境、民族习性、发展阶段、治乱局势等历史时空因素的影响而在族群之间呈现出特殊性和差异性,这是中华法理的存在逻辑及其得以沿用于当代中国的基础。“传统法理是现代法治的文化基因,是现代法学的思想精华。” 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方法为指引,中国法律史研究通过对传统法理的梳理、揭示、辨析和阐发,可以为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提供源源不绝的智识资源。 对传统法理的研究,首先要以现代法治和法学的标准对通常认为的传统法理进行价值重估,并以更广泛的理论视野概括新的传统法理,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现代法治的实践需求给予传统法理中的核心主题以现代诠释,使之在沿用既有传统表述和认识的同时,得以重构其理论体系并更新时代内涵,实现历史向现实的转化过程,使中国传统法理由历史研究的对象转化为现代法学的核心内容和现代法治的实践资源,进而与当代中国的法理学研究相融合,共同塑造中华法理的宏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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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责编:沈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