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林、杨磊:中国宪法中“领导”的概念学诠释

文摘   2024-05-18 09:27   江苏  

作者简介:刘茂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学科编辑:丰霏、吕露鹏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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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首家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主编,入选CSSCI(2023-2024)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要完全领会中国宪法中“领导”概念所承载的丰富内容与信息,就必须要借概念学的研究思维及方法才能满足。对“领导”概念作定义性理解应该强调“领导”的字本位与递归性,即“领导”的词义是“领”的字义与“导”的字义的结合与升华,“领导”的实质是对领导活动复杂意义的简化与归纳。对“领导”概念作入宪源由追问应该强调“领导”的主题性与理论链,即“领导”与人类解放的重大使命紧密结合,“领导”的思想与理想深嵌在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对“领导”概念作规范上的分析应该强调“领导”的语境性和意象性,即“领导”的文本意指受到语境条件的关涉与约束,语境的形象建构使“领导”由静态的表述转化为动态的画面。对“领导”概念作宪治意义的思考应该强调“领导”的描绘性和诠释性,即“领导”描绘或诠释了对中国宪法秩序有决定性影响的宪法事实,表征社会主义领导活动民主化、法治化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

宪法概念;领导;概念学;领导哲学;语境与意象;描绘与诠释 

01

一、引言

“概念是反应事物特有属性的思维形态”,“从语言上看,法是由法律概念构成的体系”,法律生活借助概念方才可能。概念历来被视为法的基本成分之一,它“甚至要比法律规范更为根本”,一方面,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通过概念的使用,法律规范能够被创制和表达,法律实施活动的专业程度被提高;另一方面,它使人们得以正确认知法律,通过对概念的解读,可以推断法律规范的基本寓意与价值指向。“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所以对法律概念“还应单独予以研究”,而且这种单独研究应该是基于概念的固有属性来开展。确切地说,就是由于概念既是认知的节点,也是法律形成的基本单位,以概念学的研究思维与方法去充分发现、挖掘以及探寻概念携带的知识、信息、观念以及意义是准确分析法律制度、理解法律精义的支撑。

“领导”是中国宪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出现次数颇高。浏览世界各国宪法可以知道“领导”概念在宪法中出现的次数极少,在一部宪法中高频次使用它的国家则是少之又少。仅从这一点来看,对“领导”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就已经显得尤为必要。当然,“领导”概念之所以重要,不仅是因为它在宪法中反复出现,更是因为党对国家与社会的领导,是中国特有的政治现象。对“领导”概念的领会可看作理解中国宪法的重要线索。“领导”概念当前尚未得到足够的关注,对宪法条文进行逐条解释的工具书籍仅停留在浅尝辄止层面,诸多专论亦只在国家机构部分对某些国家机关内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进行简单的介绍,这远远不能满足解读中国宪法设定的发达“领导”概念的企图与意义。以实例观之,我国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宪法第3条第4款又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我国宪法第89条第11项又规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由此产生了一连串的疑问:宪法为什么在这些规范中使用“领导”概念而不是其他概念?这些“领导”概念的含义都彼此一致吗?这些“领导”概念在描绘一种什么样的宪法事实?这些“领导”概念发挥了什么样的功能……要彻底解决这些疑问就免不了要运用概念学的研究思维与理解方法,以追寻概念本质的态度和立场去系统化归结“领导”概念所蕴含的丰富信息。

申言之,当概念是在难以捉摸的情况下,围绕这个概念或者涉及这个概念所做的工作都将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对“领导”概念的提炼将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澄清宪法规范中“领导”的确切意涵既是深入研究宪法领域中领导现象的开端,也是推动宪法准确调整领导关系的铺垫。作为表达和调整政治关系的根本法律形式,宪法在政治领导活动面前应该是积极有为的。因为推进政治领导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促使各种领导活动与宪法的普遍价值理念相互匹配,正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必须要面对的任务。

02

二、领导”的字本位与递归性

宪法概念皆以汉语为表达形式,理解汉语概念的语义和实际意义是理解我国宪法概念的奠基石。虽然表面看来汉语词汇和宪法概念就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但是由于“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不是词而是字”,要深入理解一个概念的含义,就合成词的整体去笼统领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先从语词的基本构成单位去分析,进而全面理解其整体。而又由于生活实践的发展,从语词的基本构成单位去解析概念的进路也会受限,因为即使是先前已经固定的概念总是会无限地演化和生成新的实践意义,概念实质上是作为一种躯壳负责对这些复杂的实践意义进行简化和召回,完成以有限表达无限的使命。

(一)“领导”概念的字本位语义

汉字具有“1个字·1个音节·1个概念”的特点,中国人生活中充满着“字”的观念,所以古代对汉语的研究从来都是从“字”入手的。即使以口语为基础的白话突破了这种特点,但是“因为汉语的音节与概念性的意义有强制性的联系,是表义的单位……因而,在解释多音节单位的意义时,就需要着重关注单音节字的字义之间的组配生成关系以及它们与字组整体所表达的概念意义之间的关系,通俗来讲,就是不能只讲词义,不讲字义”。“领导”概念是由“领”与“导”两个字组成的合成词,“领导”概念的语言意义是“领”与“导”两个字的字义组合,“领导”概念的语义既体现了“领”与“导”二字的字义共性,又体现了“领导”作为一个整体的特性。

其一,“领”的字义及其流变。“领”字早在《诗经》中就已开始使用。《卫风·硕人》写道:“肤如凝脂,领如蝤蛴。”《小雅·桑扈》写道:“交交桑扈,有莺其领。”《说文解字》指出,“领:项也”。按照注解,项乃是指脖子的后部。可见“领”的原义是指脖子的一部分。“领字后来引申为衣领之意,其本意淹没”。《荀子·劝学》写道:“若挈裘领,诎五指而顿之。”《闲情赋》写道:“愿在衣而为领,承华首之余芳。”这些都是指衣领之意。随着时代的传递与创造,“领”的含义被极大扩展。《康熙字典》根据古文的使用场合总结了“领”的多种含义,“领”表示率领(或者率领职位)的含义已经形成。当代《辞海》对“领”做了比较全面的解释,引导、率领已经成为“领”的主要含义。

其二,“导”的字义及其流变。“导”的部首为寸,形旁寸为手之象,所以“导”的原义与手掌存在关联,“导”的繁体字上部是道字,说明“导”的原义和道路也有联系。合并起来,“导”的原义大概就是以手牵引走路的意思。据考证,“导”最早出现在西周,一开始就表示引导的含义。按照《说文解字》的理解:“导,引也”,即“导”的语义就是引导。在持续进化的过程中,“导”的语义逐渐丰富,如《史记·大宛列传》写道:“乌孙发导译送骞还。”又如《书·禹贡》写道:“导岍及岐,至于荆山。”这些句子中的“导”都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辞海》总结了“导”的语义,分别为:引导、疏通、传导、开导、选择以及导演。

其三,“领导”的词义及其形成。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领导”一词现在有两种不同的词性用法,动词含义指引导、率领,名词含义指从事领导活动的人(领导者)。可见“领导”的语言意义取自“领”的字义和“导”的字义中交叉重叠的部分,是“领”的引导、率领语义与“导”的引导、指导语义的重复和引申。“领导”的这一词语生成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晰,清朝的白话小说中就已经开始使用“领导”。有猜想它是英文的音译词,有猜想它是日本传进的“舶来词”,也有猜想它是中国的本土产物。但是从汉语言“词汇化”的规律来看,“领导”的生成遵循着汉语词汇生成的基本规律,因为具有相似字义的汉字组合起来生成表达一个概念是词汇生成的一种重要途径。“领”和“导”两个字的字义在部分上表达着同样的概念,所以在汉语白话的过程中很容易结合到一起。

(二)“领导”概念的递归性意义

概念本就是为反映生活、交流思想而生,概念只有在运用中才是有意义的。但是在人们对概念的实际语用(包括立法者借助概念来创造法律的过程),并非完全是按照既定的语言意义去使用概念,概念的实际意义在相当程度上接受了创造性实践应用和交往活动的附加与重塑。在历史条件的累积下,这种附加与重塑会不断获得,并趋近于无限。所以概念在整体上具有递归性,概念包装着一个巨大的系统,类似于有限的手段无限的运用。正因为如此,“领导”概念的实际意义被认识的极其复杂,据考查,世界上仅关于“领导”的书面定义就至少已有350种之多。当然,为避免步入不可知论的极端结果,在获得“领导”概念具有递归性的整体认识的基础上,基于概念的概括与划分功能,几种最典型的“领导”概念实际意义的观点值得关注。

其一,领导是权力的标志,领导的实质是统治。“领导的第一实质是统治,统治是最大的领导体现着领导的强权性、制裁性、主宰性等本性”。这种理解将关注焦点放在领导的强制属性上,突出领导主体在领导系统中的控制地位,认为领导就是统治权力和统治意志的充分凸显,是领导者强力性控制被领导者和组织行动的系统。领导活动必须要符合领导者的支配意志和现实利益,以有利于领导过程朝着领导者的目标预设前进。领导者的领导职能与其在社会系统中的实际地位相联系,领导者在社会系统中的职位越高,掌控的权力就越大,在领导活动中就越占据重要的位置。

其二,领导是一种影响过程,实质是影响别人的能力。卡茨与卡恩(Katz & Kahn)两人曾给出经典定义:“领导的实质是除了对组织日常指示机械服从之外的影响的扩大。”这种观点将领导放置在行为学与心理学的基础上来进行理解,突出领导在社会交往中导致变他方的心理或行为的影响力。它不强调固定不变的领导方法,而是把领导带入交往能量的传递和释放的过程中,扩大了领导活动的范围与边界。按照这种理解,领导活动的结果不仅取决于领导者的影响手段,还取决于被领导者受影响的动机,即使有时领导者的影响活动是无意作出的,被领导者也可以能动的接受这种影响,从而使领导关系得以建立。

其三,领导意味着高度的行动自觉,实质是真诚努力地为被领导者服务。“领导者之所以能得到信任,是因为他能够为了大众的利益,不顾失去领导位置……甘愿冒险走在前头,甘心赴汤蹈火……”这种观点带有强烈无私的伦理色彩,突出强调领导的责任属性和道德本质,认为领导绝对不是权力支配,而是对被领导者的忠诚,如果领导者不能充分意识被领导者的需求,想被领导者之所想,就根本不会产生真正的领导行为,所以也只有那种具备无私精神的人才会成为领导者。

03

三、“领导”的主题性与理论链 

在发现与创制宪法的旅途中,人们对概念的选取要以一致承认的价值观念作为权衡标准,即使有些概念在词义上没有任何不妥,但也会因为它们违背了该集体的价值标准而无法被人们接受。换句话说,宪法并不能随意安排人们的集体生活,宪法概念及其传达的制度设计必须受到该集体内部价值观念的制约。“领导”能够成为中国宪法的重要概念不可能出自随意捏造或主观臆断,而是具有浓厚的社会质感,具有原理性和价值性的思想果实,并经过长期积淀和整合后指导立宪活动作出的必然抉择。

(一)经典作家的领导哲学 

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科学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是共产党人领导政权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用现行宪法的表达就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引下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还将继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马克思主义“迄今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建构的通向理想彼岸的理论结构中,领导活动被安排在重要位置且被反复论及,形成了经典作家专有的领导哲学。中国宪法有关共同体目标的理想价值预设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结构。当宪法表达经由革命、建设、改革从而到达理想社会的路径之时,必然会有意吸纳马克思主义属性的“领导”概念。

其一,经典作家的领导哲学认为领导具有普遍性。作为探寻人类社会普遍发展规律的学说,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已然意识到领导活动的恒久性和普遍性。领导活动根植于人类共同生活和共同劳动的深层需要,凡是有群体的社会活动,就有领导现象的存在。领导活动沾染物质劳动过程的底色,具有指挥、协调、配置集体生产生活的职能。马克思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而且,不同的生产方式必然会产生不同的领导活动,领导活动完全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之上。领导内含的秩序属性使它成为社会生活关系的必需品。

其二,经典作家的领导哲学认为领导具有使命性。“马克思主义不是书斋里的学问,而是为了改变人民历史命运而创立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著述始终围绕人类解放和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主题而展开,这一主题不仅贯穿于马克思本人的所有思想活动当中,也贯穿于其他经典作家的全部学说内。在经典作家的理论著作中,这个主题虽然崇高却毫不虚幻,因为它完全可以通过给予工人、劳动者这些被压迫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们以真实的利益和自由来实现。而能够承担此重大任务的角色只有无产阶级,能够完成这种重大任务的活动方式只有无产阶级的领导活动。所以,领导活动从此就与人类解放的重大使命紧密结合了起来,并被重点强调。马克思指出:“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在所有的阶级力量中,无产阶级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当无产阶级逐渐意识到自身恶劣处境和受压迫的根源之后,必然会掀起对整个资本主义体系的猛烈斗争。但是无产阶级要取得斗争的胜利必须要团结阶级盟友,以形成社会的优势力量。同时,无产阶级必须始终保持对广大同盟者的领导,这既是无产阶级自身性质的内在要求,又是整个斗争运动发展的内在要求。马克思曾以法国的实例指出:“在革命进程把站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国民大众即农民和小资产者发动起来反对资产阶级制度,反对资本统治以前,在革命进程迫使他们承认无产阶级是自己的先锋队而靠拢它以前,法国的工人们是不能前进一步,不能丝毫触动资产阶级制度的”。

其三,经典作家的领导哲学认为领导具有专业性。社会活动的形式是多样的,领导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活动颇为特殊,它所执行的职能是总体行为的组织与控制。以列宁为首的俄国共产党人率先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学说引入到实际的制宪治国过程中,将他们的领导哲学推向一个全新阶段。十月革命后,为确保国家政权的有序运行,列宁依据时代基点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领导思想。列宁认为,在取得并执掌政权以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体系来实现国家职能,“假如工会现在就想自作主张,担负起国家政权的职能,那就只会弄得一团糟”。实现国家职能需要技巧和能力,需要一个由党、国家机关和工会等若干齿轮所组成的复杂体系来完成,其中党要对国家实行“总的领导”,即“国家政权的一切政治经济工作都由工人阶级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如此一来,方能保证专政体系的正确政治方向以及各组织协调一致的高效运转。

(二)中国社会变革实践的领导哲学 

马克思列宁领导学说以及俄国革命建政的示范始终是在异域作响,而中国共产党却成功使马克思列宁领导学说完全转化为中国的本土实践。领导的思想与宗旨不仅融入党的固有信念之中,还直接表现在党领导人民探索出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价值观念与政治要求的法典化。无论是在确认革命既成事实的面向,还是在规范和指引未来的面向,中国宪法都避免不了要纳入党的领导实践成果。

中国实践的领导哲学首先诞生于以革命和战争为背景的时代条件下,面临的主题是解决党本身的生存以及战胜敌人的问题。在党的内部,领导即意味着通过坚强的思想信念、严密的组织体系以及高效的执行机制等要素以实现党内的高度团结;在党与群众的关系上,领导则意味着强化思想教育和政治动员,努力争取工农参加政治和经济斗争。党领导制定的首个民主革命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引入了“领导”概念,忠实地表达了马列主义的领导结构,并传递出无产阶级政党在重大决策或组织问题中保持政治领导地位的核心要求。

随着革命实践的深入,毛泽东领导思想逐渐走向成熟,它集中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两个时期的领导经验,是马克思主义领导哲学中国化的重大飞跃。在内容上,毛泽东领导思想的要义大概如下:(1)领导本质宗旨论。毛泽东认为,领导就是向人民群众负责,党员和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勤务员,党的行动越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领导的本质就彰显得越鲜明,人民群众不是简单的被领导对象,而是领导的参与主体和依托力量,党的领导必须要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领导职能方法论。“领导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地是出主意、用干部两件事”。毛泽东认为,领导者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集思广益,只有集体领导才能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只有靠集体的政治经验和集体的智慧,才能保证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3)党的政治领导论。毛泽东认为,工、农、商、学、兵、政、党是党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首先是政治领导,落实党的政治领导,必须根据实际和情势变化为各项事业制定正确方针政策,明确前进方向和主要任务,并关注政策执行情况。(4)中央领导地方论。毛泽东将领导关系引入国家结构形式,以之绘制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模式。“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毛泽东认为,在中央统一领导的架构下,地方可以视为中央的延伸,调动地方积极性不是要实行分权制,而是要更好地巩固中央权力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由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新中国首部宪法中,“领导”概念的大量使用生动展示了毛泽东领导思想对宪法的深刻影响。

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改革开放的主题是发展和奋进。在改革开放的持续实践中,富于改革精神和创新风貌的邓小平领导理论应运而生,它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了毛泽东领导思想,实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理论的再次飞跃。择其要者,邓小平领导理论如下:(1)领导就是服务论。领导活动的基本矛盾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矛盾。邓小平直截了当地指出:“领导就是服务。”表面上领导活动是领导者率领引导人民群众,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决定领导者的思想和行动,只有回应群众的新需求,满足群众的新期待,领导活动才能正常进行。(2)

领导思想解放论。邓小平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不断地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以改革的精神促进党的思想解放。要求全党善于更新观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转变领导思维和提高领导能力;要求完善党的思政工作职能,实事求是地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3)领导制度根本论。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问题的根源,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制度根本而长远的规范领导行为,必须根据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实际,建设和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领导制度。邓小平领导理论浸润了在改革浪潮中诞生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继续纳入了推动改革所需的诸多“领导”概念。在邓小平领导理论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领导理论进行了持续的发掘与创新,并形成了丰硕的领导理论成果。

(三)新时代习近平的领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领导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课题上,历经创新实践、成功实践、伟大实践、特色实践,有力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习近平对领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任务进行了深刻思考、严谨判断以及科学部署,继续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理论,形成了凸显中国气派和时代特质的习近平领导思想。

从层次上看,习近平领导思想打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特征理论、领导制度体系建设理论、领导干部行为理论三条主线,并收束到以人民为中心的领导本质之下:(1)习近平领导思想阐明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中心原理。“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领导执行的是人民的意志。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赢取人民对领导活动的知情、支持以及参与。通过领导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习近平领导思想阐明了党领导一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党的全面领导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运行机制,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对同级各种组织诸如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进行全面领导的基本原则,又是中国共产党发挥领导作用的集中体现。(3)习近平领导思想阐明了领导领导制度体系建设的深刻机理。制度稳定国家方能稳定,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领导制度体系建设以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建设为先导,必须建设和完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全面领导、“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全面从严治党为集成框架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4)习近平领导思想阐明了领导干部素养的关键影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有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干部队伍”。领导干部领导能力的提升一靠自身修养,二靠组织培养。新时代我国举行的宪法修改活动就及时吸收了习近平领导思想的核心内容,形成了新的带有“领导”概念的宪法规范。

04

四、“领导”的语境性和意象性

宪法的规范条文本身就是一种相对的闭合空间。置身于这种闭合空间的宪法概念所蕴藏的信息与意图在发生着游走和变迁,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易言之,宪法的每个规范条文都在创造着一种语境,概念在没有走进这些语境之前,它的意义是抽象模糊的,其内部意义成分处在潜藏备用状态,一旦进入这些语境之中,受到具体情境的关涉与约束,原来抽象模糊的概念就会生成语境义,进而成为特指或实指的确切意义。而在语境条件下,概念还具有表达情感、传递意象的功用,即通过语境性的形象建构,概念不再是孤立的静态的文字表述,而是时刻呈现着精神意向的动态形象,原本深沉难以描述的事理、情状转变为具体而生动的形象画面。

(一)国家性质语境的“领导”概念与革命意象 

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本身还是宪法所表达的各种国家制度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意志与利益而生的,规定国家阶级性质和阶级状况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毛泽东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用国体概念来指称国家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毛泽东关于国体及政体的论述,直接支配了20世纪下半叶以降的中国宪法文本与中国宪法理论”。由此,我国历部宪法均将首条内容留以规定国家性质,明确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和阶级构成。在国家性质条款的语境下,“领导”是串联起国家阶级构成关系的关键概念之一,它与工人阶级、党等宪法概念一起表达了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统治主体、成分以及形式。质言之,国家性质语境下的“领导”概念直接对应马克思主义领导哲学,擘画由特定力量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壮阔景象。

其一,工人阶级领导。现行宪法先后两次出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条文规定:第一次是在宪法序言第6段,第二次是在宪法第1条第1款。第一次表达的是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的国体,第二次表达的是现在中国的国体。通过“领导”概念的使用,宪法表明在当代中国的国家生活中,“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以工农联盟这一政治同盟关系为基础,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施以领导和管理为中心内容的阶级统治。

其二,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时代我国宪法的国体条款确认了习近平领导思想的理论探索成果,规定了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联系,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此处的“领导”概念也具有阶级统治的意义与属性。因为马克思主义领导哲学早已设定,无产阶级对社会主义运动的领导必须通过无产阶级政党来予以具体化。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力量的斗争中,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内含无产阶级专政的质的规定性,无产阶级政党对国家与社会的政治领导与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是相互推出的。正因为如此,我国宪法研究者认为,即使宪法的总纲部分没有直接规定党的领导,宪法的国体条款同样能够推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论是规定工人阶级还是规定无产阶级政党都能表示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无论是强调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阶级,还是强调无产阶级政党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领导总是包含阶级统治之意。

国体语境的宪法“领导”概念具有阶级统治的意义与属性,但是阶级统治本身并不是目的,以无产阶级的统治,去继续推动民族复兴和人民富裕的社会革命才是目的。所以,国体语境的工人阶级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一组代表着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的革命意象,表征着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希望和未来。这种希望和未来来自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坚定的理想信念,源自工人阶级及其先锋政党长期坚持艰苦卓绝地奋斗实践。推动民族复兴和人民富裕的社会革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必须“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不断夺取伟大斗争新胜利”。在这项进程中,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是无可替代的领路人和“最大优势”,坚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阶级地位和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使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使我们的革命事业永葆青春,永不褪色。

(二)政党关系语境的“领导”概念与和谐意象

在宪法序言以时间为序列的叙述性内容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被数度提及。先以过去时态总结我国20世纪以来发生的四件大事,中国共产党领导完成了三件,然后以现在时态记载社会主义事业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再以将来时态解释国家根本任务,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发挥领导作用。就现象而言,该部分的文字表述均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就表现形式而言,它们共同创造了一种新的语境,即围绕中国共产党这个宪法主体而形成的党群、党际交往关系语境,而且在这种语境下的“领导”概念营造出团结在党周围的高度和谐的民主政治生活气象。

其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宪法序言规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其中3处的领导对象都是中国各族人民。若认为这些领导概念突出的是阶级统治意义是不妥当的,因为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广大劳动人民的政党,不是部分利益集团的代表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党的成员来自工农群众和广大劳动者之中,按照党章的规定,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政党的实践经验看,政党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以下几种样态:政党与人民的敌视状态,这类政党与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格格不入,甚至伤害人民的自由权利,其典型代表是法西斯主义政党、极权型政党以及极端种族主义政党;政党与人民的疏离状态,这类政党依靠吸引权贵和名流获得选票,与普通大众保持较远距离,其典型代表是权贵型政党和精英型政党;政党与人民的亲和状态,这类政党具有获取普通选民支持的长处,容易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其典型代表是群众型政党和新兴的生态主义政党。而在既有的政党光谱类型中,没有哪一种类型能完全表达共产党的内在本质。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是敌对疏离状态,也不是普通的亲和关系,“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根植于人民、一心一意团结人民共同奔向美好社会目标才是党与人民的根本关系状态。所以在宪法序言创造的党群关系语境下,宪法规定党对人民的领导是强调党与人民心连心的高度团结,从而表现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性上对其他政党的根本超越。

其二,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规定政党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通过将领导概念使用于党际关系之间,完成了对“新型政党制度”的建构。我国的政党制度对西方国家政党关系模式进行扬弃,相较于西方主要国家的竞争型政党体制,我国的政党制度具备现代西方国家政党制度所不具备的创新之处。这些创新理念隐含在领导概念之下,即我国政党的关系模式不再继续走竞争型政党关系的老路,而是形成了领导合作型政党体制,以政党之间的一致性、和谐共赢以及持续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众星捧月格局可以形象展示中国的党际关系,月就是中国共产党,众星就是各民主党派。在这个关系下,中国共产党承担领导者角色,负责将各民主党派团结起来致力于国家发展事业,各民主党派承当合作者角色,配合中国共产党的团结带领并积极履行参政议政之职能。毛泽东认为,国家建设必须团结民主党派,不能只靠一个党派,“需要多党派齐心协力,共建大厦”。所以,所以在宪法序言创造的党际关系语境下,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同样表达了民主团结的意思。通过党的团结带领,不仅民主党派的政治功能够正常发挥,而且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得到有效反映,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被真正整合。在宪法的安排中,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是党民主团结各党派的基本平台,参考相关的党的指导意见,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我国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体现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政党关系语境的宪法“领导”概念营造中国各族人民、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各民主党派之间和谐团结的民主生活意象:中国各族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得到了最广大人民衷心拥护和坚定支持,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力和执政力的广大而深厚的基础”;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福祉,致力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权力配置语境的“领导”概念与效能意象

 受马列主义领导哲学的重大影响,领导关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机关组织架设与运行的一种关系要素。所以作为安排国家治理机构体系的根本法,在中国宪法中,尤其是在中国宪法国家机构部分中,大量“领导”概念被集中使用。这些携带“领导”概念的条款都是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规范,它们的目的及其指向的关系又创造出了一种关于国家机关权力配置的新语境。这种语境是不同于阶级关系和政党关系的新语境,这种语境下“领导”概念表示的是一些国家机关内部命令与服从、指挥与执行的组织关系,塑造的是此类国家机关令行禁止而且高效运转的局面。

其一,中央统一领导。“领导”概念在宪法第3条第4款中首次被运用来描述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分配要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方向。中国历来有将“大权统归中央”的传统,中央集中统一管理地方的理念根深蒂固。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的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权全部集中到中央政府,中央集权的央地关系模式得到确立。五四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分配方法,但民主集中制以及统一民族国家等规定都昭示着中国要实行国家权力的集中而不是下放。即使在集权型组织结构遇到冲击的时期,强调权力向中央集中仍旧占据优先地位。例如毛泽东在反思中央管的过多过死并提出扩大地方权力时,也都是强调“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进行。现行宪法较五四宪法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权力划分上更为明确,所以有人认为中国宪法所确立的是一种典型的“集权型权力结构”。中央统一领导这一规定还经常被拿来说明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不过也有人认为,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是通过一系列宪法规则来体现的。但无论如何,认为中央统一领导表现着我国国家权力的组织分配结构是无误的,而且这一规定从总体上给各国家机关纵向的权力划分奠定了基调。

其二,国家机关的领导。在国家机构部分,为承接宪法第3条第4款的规定,相当规模的“领导”概念都参与到了国家机关纵向权力分配关系当中。在广义上,国家机关是一种公共组织。从公共组织体系的纵向分布来看,公共组织的权力配置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集中型,这种类型的公共组织的特点是权力收束于高层组织,命令系统高度集中,管理权限高度统一,上下级组织之间具有直接隶属关系,最高层次的组织能够对整个组织系统实施严格控制;二是分散型,这种类型的公共组织的基本特点是权力分配在各级组织之间,上下级组织之间虽然具有等级秩序,但是相对自主,每一级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是较为独立的力量,上级组织只对下级进行指导帮助,最高层次的组织对组织系统很少进行刚性的指令约束。用领导与被领导去描述公共组织的纵向关系原本是没办法确定公共组织的组织结构是集中型还是分散型的,因为领导关系本身就有松散和严密之分。但是,经过我国长期实践,领导已经专门用于概括权力集中型的国家机关的纵向关系(指导、联系以及监督等语词概括相对独立型国家机关的纵向关系)。在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纵向权力配置关系的描述上,宪法都使用了“领导”概念,表示这些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在纵向上形成了直接的隶属关系,宪法赋予的这些国家机关的权力集中于上层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对地方国家机关(或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工作可以进行命令和指挥,地方国家机关(或下级国家机关)必须服从、贯彻和执行。

其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宪法第70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专委会的领导。按照主流观念,专业委员会是人大的内设工作机构,它们不能独立对外发号施令,而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安排,就交付的问题和议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据肖蔚云回忆,我国现行宪法之所以规定在全国人大设置一些专门委员会理由有五个:一是为了完善人大会议制度,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准备和会后具体工作;二是使专门委员会经常进行接触一府两院,了解职权的行使情况,便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落实;三是专门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对口设立,不能是方便人大监督他们,也是为了密切全国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联系;四是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可以先行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进行灵活尝试;五是国外经验证明设置专门委员会对国会的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从专门委员的设立初衷来看,它们是为实现人大的职能而设立的,目的是增强人大对国家治理事务的适应性。所以“领导”概念在此条款中的使用阐明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各专门委员会的权属关系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性质。

面对现代社会治理这一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具备执行属性的国家权力必须具有较高效率和实际能力。集中型的权力结构具有一个完整的指挥命令中枢,它将各层级组织的事权联成一体,打造一个层次清晰、等级节制的严整系统。从执行国家意志的角度来看,集权型结构是最具有效能的组织模式,就如军队贯彻长官意志那样,集权型结构下的国家机关能够卓有成效地做到命令统一、步调一致、责任明确。权力配置语境的宪法“领导”概念正是期望相应的国家机关能够以集中的组织结构“提高效率效能”,克服治理的碎片化和涣散化,实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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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导”的描绘性和诠释性 

基于功能区别,宪法概念可分为描绘性宪法概念和规范性宪法概念。描绘性宪法概念是对外在事物进行描绘的宪法概念,通过描绘使宪法概念得到表达,回归描绘使宪法得到诠释。宪法“领导”概念首先是描绘性的,这一概念诠释了在宪法中什么是领导以及谁在领导,所以宪法“领导”概念与宪法事实之间是描绘性的指称或诠释关系。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的第一根本法,宪法“领导”概念所参与诠释的不仅是普通的宪法事实,而且包含着对中国宪法秩序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宪法事实。

(一)“领导”概念描绘和诠释国家主权结构 

民主对于每个政治共同体都具有诱惑力,民主比起任何其他政府能更好地保护自由和机会。在文明的时代下,所有的社会制度都围绕着民主而展开或者体现着民主的价值。在古典宪法向现代宪法的持续进化过程中,宪法内容从架构统治体制的单一维度发展到架构统治体制与保障基本权利两个维度并重的局面,民主因素已全面渗进宪法的两个维度。从民主与宪法的关系来看,宪法是在民主的温床上产生与发展的,民主是宪法的奋力追求。阐释主权归属于人民以及共同体的民主性质是各国宪法的头等大事,各国宪法的基本做法都是先通过对主权结构的论证与说明表现国家的民主形态,然后进一步规定人民的宪法权利以及维护民主的国家机构。

中国宪法同样将政权的民主性质视为头等大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不过中国宪法对于人民主权结构的描绘却不同于西方主要国家的宪法,中国宪法将“领导”概念使用于序言部分,使领导关系融入人民的历史奋斗过程当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进行了深刻的诠释,得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的主权结构。这种主权结构被称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主权的构成要素,党的领导不仅具有宪定权的属性,也具有作为制宪权代表进行总体决断的属性。中国宪法之所以要将“领导”概念带入人民主权原则,并建构一种独特的主权结构,其原因如下。

其一,从制宪的指导思想来看,中国宪法对于人民主权结构的规定建立在马列主义人民主权学说基础上。经典作家批判性地发展了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将卢梭的主旨转化成唯物历史观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经典作家看来,人民主权已经不再是无法验证的空洞说理,而是实实在在的民主政治,代表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无产阶级才是人民主权的真正象征,经典作家对无产阶级政党的人民主权特征进行了大力论证,“他们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目的和利益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不仅代表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且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民主政治的真正未来。经典作家对共产党的人民主权特征的描绘使我们理解宪法为何要规定复合性的主权结构。

其二,从历史发展事实来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力量,党完成了国家统一与民族振兴的重任。“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站了起来,成为国家的主人”。近代以来的贫弱现状决定了中国的发展需要一个非同一般的现代政党,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迅速投身激荡的斗争浪潮当中,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的亿万劳动人民凝聚起来,一改一盘散沙的被动状态,有了集体行动的方向并完成了改变命运的目标。不同于西方宪法话语所谓让渡权利的社会契约,中国宪法乃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历史的选择和考验已经向中国人民证明党的领导不仅不会破坏民主原则,还会指向更优越的民主生活,所以在宪法中规定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的主权结构也是理所当然。

(二)“领导”概念描绘和诠释社会根本关系 

成文宪法作为制度图谱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即宪法在内容上首先应该规定的是共同体最基本的生活法则和最重要的问题。在立宪活动中,对社会关系的本质认识得越清楚,把握越客观,制定出的宪法规范就越能贴近一个共同体长期生成的不容置疑的根本关系,也就越容易让宪法获得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实际的社会权威。在哲学视域下,立宪活动本身并不具有终极性,它只是实现某种社会目的的手段。立宪活动从属于整体的人类实践活动,为人类改造世界的存在而存在。马克思所强调的“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即此意,他要求立法者精确地把握社会关系的本质内容和客观规律,从而使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方向。立宪活动创制的宪法要达成调整和规范根本社会关系的目的,首先就要让思维到达理解社会关系的本质内容和客观规律的层次。否则宪法规范就是浮浅的,也就会失去它的根本性和真实性。

表面来看,中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地图中的“异数”,各主要国家的宪法中基本很少使用“领导”概念。但是,“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中国宪法规范之所以广泛使用“领导”概念,就在于立宪者已经认识无论是在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还是文化生活领域都存在着一种根本的社会关系,它必须被宪法所规定,也必须以“领导”这一概念来描绘和诠释。

其一,在政治生活领域,领导关系关涉政治共同体的生死存亡,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观察国家主权结构已然可以发现,“领导”概念指代的政治领导关系代表着国家主权的存在状态,而且“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政治关系进一步为人民的范围划定了大致边界,所以领导关系具有最高的政治性。领导关系的最高政治性还通过国家形式得以表现,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原则是中央领导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其二,在经济生活领域,领导关系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需要。“领导”概念指代的经济领导关系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根本保障,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计划组织生产,满足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共同富裕”。经济领导关系诠释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及国有经济发挥顶梁柱的作用,即“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定不移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保证国民经济活动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

其三,在文化生活领域,领导关系规定和制约着文化发展的共同思想基础。“领导”概念指代的文化领导关系代表着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只有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领导关系,才能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指引文化前进方向。文化领导关系诠释了坚持马克思主义根本指导思想、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以及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的行动逻辑,即以“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去牢筑文化自信和文化强国的根基。

(三)“领导”概念描绘和诠释民众宪法要求 

成文宪法概念是人民群众宪法要求的规范化与文书化,特别是人民群众带有倾向的宪法要求的规范化与文书化。人民群众的宪法要求是包含着宪法认知要素、宪法情感要素以及宪法评价要素的综合体。成文宪法概念如果不真实地表达人民群众的宪法要求,必然导致成文宪法与民众宪法意识的不协调。当然,成文宪法概念表现人民群众的宪法要求不仅是为了确认与背书,更是为了传递人民群众希望通过宪法来规范与调整相关活动的需求。宪法“领导”概念的形成描绘和诠释了人民群众要求领导活动受到宪法调整,并以合宪的形式来安排领导制度,使所有领导行为都于宪有据、依宪而行。

其一,“领导”概念描绘和诠释了人民群众期望构建法律领导制度的要求。宪法对“领导”的规定是框架性的描绘,需要更具体的制度进行细致的诠释。我国宪法带有“领导”概念的宪法规范众多。有的已经通过立法方式初步建立起了领导法律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对宪法所规定的纵向权力配置模式进行了贯彻并在其中就领导关系做了更具体的规定,而有的领域则还处于留白状态,如党中央一直强调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工人阶级领导”的基本含义、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的专门法律制度还未得到确立。所以规定“领导”概念的宪法条款需要具体法律的制度化、规范化,这既是人民群众的宪法要求,也是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一个完善方向。

其二,“领导”概念描绘和诠释了人民群众期望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要求。党对国家与社会的领导是宪法“领导”概念重点描绘的核心内容。“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来进行党对国家与社会的领导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建立健全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制度体系是当前实践做法。一般而言,制度体系由核心制度、主体制度以及边缘制度构成,所以未来健全党的领导法规不仅要在完善法规具体内容的层面上发力,还要在确立清晰的法规结构层面上发力,以满足宪法中“中国共产党领导”概念的制度化的需要。

其三,“领导”概念描绘和诠释了人民群众期望完善宪法解释和监督制度的要求。宪法“领导”概念的完整实现需要完备的宪法解释和监督制度。一方面,在规定“领导”概念的宪法条款比较抽象且复杂的情势下,必然要求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将之细化,否则立法的审查和个案的争议可能都无法获得明确的宪法依据,所以必须要完善宪法解释的制度设计尤其是附随型宪法解释制度,对规定“领导”概念的宪法条款进行解释;另一方面,因为不可能社会成员的行为与宪法规范的要求始终保持完全一致,有意无意地违反宪法无可避免,以一定方式进行监督并取缔违反宪法领导规范的各类行为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所以还要尽快完善宪法监督的制度设计并对其进行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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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对宪法“领导”概念进行概念学的诠释更清晰地展示了领导活动与中国宪法的重要关联。当然我们还要承认:“领导是世界上为人关注最多而又被理解最少的一种现象。”领导是一种组织或者指挥活动,凡是具有组织、团体活动的地方就肯定会有领导现象的存在。宪法对领导制度的规定只涉及了公民集体生活的一些基础方面。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领导活动和领导现象越来越多,并逐渐出现体系化、专门化以及规范化的趋势。宪法规定领导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调整宪法主体之间的基本领导关系来促进宪法领导秩序的充分生成。由于领导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实现社会主义领导活动民主化与法治化的结果,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究竟应该调整哪些领导关系以及如何合理调整这些领导关系是未来宪法学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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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责编: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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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期刊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为双月刊。刊物的栏目设置主要包括:特稿、主题研讨、专题研究、学术动态、域外法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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