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明 l 档案之外:晚清江南纠纷解决的实践逻辑(下)

文摘   2024-05-21 10:44   江苏  

作者简介:徐忠明,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学科编辑:吴欢,吴剑峰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2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首家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主编,入选CSSCI(2023-2024)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清代中国的纠纷解决,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从纠纷双方自行协商,到邀请绅耆、亲友、中保以及邻里居中调解息争,再到告官审断;纵然告官审断,仍不排除民间调解的同时并进。在判牍与司法档案中,虽可看到民间调解与官府审断的互动,却极难知晓民间调解的具体细节,更难读到纠纷发生之后, 双方应对纠纷、解决纠纷的方法与策略;而在告官审断之时之中之后,必须考量各种影响诉讼胜负的复杂因素,诸如两造身份、财力、官场人脉、诉讼成本、未来利益,以及承审官员的性情、偏好、能力与贪廉。但是,晚清江南绅士杜凤治的《归田日记》,却为读者提供了这些方面的详尽记载,使读者有机会深入考察纠纷解决的各个环节,以及影响诉讼的各种因素,或可弥补判牍与档案的不足。

关键词

       晚清江南;纠纷解决;绅士;杜凤治;《归田日记》

05

五、力量对比、诉讼压力与民间调解

      在《归田日记》写作的19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人口已达四亿之众,然而州县政府仍基本维持在清朝初年的规模,约1400多个。即便人口增长率与诉讼增长率并非同步,亦很难估算各个州县衙门受理诉讼案件(词讼和命盗)的具体数量,但我们仍可以说,州县政府受理案件的绝对数量,肯定是出现了增长的态势。对于“一人政府”的牧令来讲,这种感受应该比较强烈。这意味着,作为“承包”州县衙门各项行政事务的牧令,他们面临的司法形势,也变得越来越严峻。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想在诉讼案件中攫取钱财,牧令主动介入纠纷、拘拿人犯、进行审理的热情就不会高;或许恰恰相反,消极应付的态度将会有所提高。何况“民不告,官不理”与“多事不如省事”,亦是州县牧令奉行的基本原则。相对而言,纠纷双方究竟选择民间调节还是告官审断,除了上文分析过的诉讼结局难以预测与诉讼费用难以承受,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诸如“谁告谁”和“将诉讼进行到底”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毕竟,乡土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因而在诉讼提起之前、进行之中与结束之后,双方均有必要考虑将来如何相处的难题。纵然今日自家有钱有势,仍要考虑万一将来子孙不肖,家道中落,过去仗着财势欺负他人的行为,就会遭到对方的报复。这是诉讼之前、之中与之后,皆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否则,一旦结下梁子,即有可能成为世仇,产生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后果。这种情形,成为纠纷双方对决行为的一股内在张力。

       例四(表序号28):因郑万春之子郑阿五谋占杜凤治家墓地而产生的纠纷。光绪七年(1881)闰七月初六日,族弟杜耀卿捎来四哥杜凤筠的信件,提到郑阿五侵占杜氏墓地一事:“为耀卿尊人三伯,葬松门掘断山头一地,原用予家失管山场字号影射。又有义葬地一块,系秦百安堂业,已卖与人。兹郑万春之子郑阿六[五]因该处有前朝古坟一穴,传说系一郑姓进士,多年无人拜扫,郑阿五认为己祖,与册书俞姓串谋作假户管,欲全管一带山场。耀卿与四哥商议,安可坐视?拟与兴讼,四哥亦谓然。惟须查明字号,自立于不败之地,方可与校。犹豫两可,商之于予。予谓:‘我杜家既有己墓,又有章大小姑太太及四哥亲家章啸坡大令葬在前后,渠岂不知?断不敢全占在内。我们先查自家字号,且从缓看其来,先礼后兵。既要动兵,宜思万全。为我们何等人家,阿五何物小子,胜之不武,投鼠忌器四字,不可不深思也。’”关于这起纠纷的事实,可以暂置不论。杜凤治提出的三点建议,值得分析。一是若要打官司,证据第一,故而嘱咐查明墓地的字号,否则难以取胜。二是特别强调“谁告谁”这种显示力量对比的身份——墓地所葬之人和墓地所有之人,均为官宦世家;至于侵占之人,只不过是“何物小子”,完全不在“对等”位阶。三是“投鼠忌器”,隐含了“不怕邪,只怕极”的意思,为了防止郑阿五走极端,必须采取“先礼后兵”的万全之策。初十日,杜凤治收到了四哥的信件,说是“郑阿五闻杜宅有失管字号,其气已馁,现在无甚闲话”。郑阿五之所以偃旗息鼓,不啻因为杜家确有墓地的字号可以作证,更为重要的还可能是因为杜家拥有官宦身份,才不敢与杜家计较,更不敢与杜家对簿公堂。为此,杜凤治“与四哥商,请四哥有暇时于此山上坐轿周遍一看,然后竖立界碑。郑阿五所认之祖坟,姑为留出,且勿与论”。至于墓地相邻的“罗姓与郑姓如何纠缠,以后就事论事,再作计较”。足见,经由国家“认证”的身份,乃是一种大家默认的力量,不敢轻易冒犯,否则便是自讨苦吃。

       例五(表序号41):因勇房杜保城、阿二将澄溪公祭户田盗卖与何秀珊而引起的纠纷。光绪八年(1882)正月初六日,《归田日记》有一段关于该祭田产权流转的介绍,即被盗卖的澄溪公祭户田的旁边,“本有勇房兼山公户田数亩,因洛川八兄饭米不足,将此一亩零祭产亦归八兄收租,日久据为己有,刬去阡陌,将二田合而为一,不解何意。八兄在日已将此二田戤与秀山,保城归后无可罗掘,拟绝卖与秀山。伊卖兼山公户田,此予等不能阻止者也,而欲擅卖澄公祭户,情理难容”。宗族祭田产权之复杂,不屑子孙盗卖之频仍,于此可见一斑。然而这不是笔者所关心的问题。起初,杜凤治和四哥、葆初等人均以为,“人必不敢买予家祭产,庄书亦必不敢除,故作不知,听其自然”。何秀珊之所以不敢买,俞庄书之所以不敢除(办理过户手续),显然是碍于杜家(不好惹、惹不起)的世族身份。只是,由于杜家阿二等“时去央恳中人秦姓,从中怂臾,因而成事”。可见,何、俞所为,乃迫不得已也。

      盗卖祭田,不但动摇家族共同财产的根基,而且关乎祭祀祖先的孝道,历来为家族所重视。因盗卖而引起诉讼,亦是常见之事,杜家自不例外。在这起纠纷的处理中,可以发现杜凤治和杜葆初等人对盗卖、盗买双方的身份,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考量。抄录如下:“其(何秀山)对葆初言:‘此番讼事自知必不能免,尊府不控中人盗卖、庄书盗除而控谁乎?如到堂上,亦只实供。且除单虽出,终竟不为开出钱粮,静听尊府所为而已。’葆初言:‘事已至此,风不可长,不得不开门大做。目下尚未开印,先禀知吾叔,十八九再上城作就禀词,亲拜县父母,恳其严办而已。’与仲凡商,据称先控中人、庄书,着落此二人,自然挤到受者授者。予谓:‘秀山明知故犯,情殊可恶,保城、阿二两人甘人下流,作无聊赖,日渐蠢动,为虺不摧,为蛇奈何!涓涓不息,流为江河。今日养痈,日久必须开刀出毒。仅控中人、庄书,隔靴搔痒,反似置身事外。不如指控中人、庄书,将何秀山及保城、阿二带入,差必到门,看秀山等如何下台。’”大致可以设想,具有举人功名、经常出入公门的徐仲凡,之所以建议仅仅控告中人和庄书,而不直接控告盗买盗卖的何秀珊、保城及阿二,恐怕是顾忌到何秀珊有些来路,保城及阿二则是杜凤治的堂侄及侄孙,将此三个人皆卷入诉讼,亦不雅相。相反,杜凤治之所以要将秀珊、保城与阿二“带入”状词,显然是为了警告他们,以免后患;何况保城和阿二更是盗卖的始作俑者,必须予以惩戒,否则“日就月将,老成渐谢,将来恐有事端”。可见,杜凤治不啻要解决眼前的纠纷,而且还要考虑未来的利益。问题在于,若舍盗买盗卖的真正被告,而仅仅将中人和庄书列为被告,既不合理,更不公平。没有盗买盗卖,何来中人和庄书?“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他们只是“促成”交易的辅助人员而已。

       关于这起纠纷究竟“告谁或不告谁”的问题,《归田日记》还有更多曲折的记载。首先,禀词摘除买主何秀珊。在二十日日记中,杜葆初说:“何秀珊闻得风声,亲来恳请,言我实未知,务求不要连及渠,愿将新旧契及推旗除单一并送还,其价肯归还我固可,如不归还亦听尊便,断不计较等语。”杜氏觉得,何秀珊既然“如此恭顺,何忍波及?到时专控中人、庄书”。另据二十五日日记,杜凤治确实收到了何秀珊送还的契约和除单;还收到了杜葆初草议的两纸禀稿,一是呈请县衙出具蓉公祭田请示立碑、永禁盗卖等事;二是摘除原禀中的何秀珊、杜保城、庄书俞七和中人秦明扬。如果这样,就等于撤诉了。因此,杜凤治不同意葆初的意见。他说:“保臣得钱花用,一无事事,能禁其后来乎?彼不知我们从宽,且以为我们无能,其胆愈大。予意保臣、秦名扬二人不可饶也,契价如何还法亦应议定。”杜凤治之所以不愿意在禀词中摘除保城,恐怕与雪公一房及其子孙的关系不好,也是一个因素;对保城的人品和为人处事的一贯表现,更是厌恶之极。杜凤治甚至唆使阿二与保城闹腾,“他骂对骂,他打对打,他喜持刀,汝亦寻一把刀手持与闹”。阿二是保城的侄子,杜凤治以阿二的叔祖之尊,竟然唆使阿二以卑犯尊。可见,他对保城有多么痛恨。

      其次,禀词摘除中人、庄书及阿二,惟留保城一人。二十八日日记载曰:“保城、阿二盗卖澄公祭户田亩,葆初来之禀稿仅请示谕禁立案注册耳。予意不办则已,办则搏兔亦需全力,庶儆效尤。故照原稿请示外,又请严拘杜保城、中人秦名扬严办,不连阿二,以其性尚直,予尚思搜罗之也。”所谓“庶儆效尤”,就是要防止将来发生同类事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族产祭田的安宁。摘除秦明扬,是因为他“年已八十,将其呈送,直是送伊死路。况伊被保城凶逼,亦出不得已,事后未尝不深悔”。至于“庄书,前来通报,均请免究”。可是保城就不同了,非但不知悔改,而且闹腾得最厉害。不过弄到最后,这起拟议之中的诉讼的结局,还是不了了之。二月十二日的记载:“前为保城、阿义盗卖鸡山澄公祭田禀本县官,并未控买主、中人及不肖子孙,惟请示禁免致尤效。”一场来势汹汹的盗卖祭田纠纷,由于诉讼两造之间身份复杂、态度各异,先是买主、中人和庄书纷纷恳情免告,继而又担心自家不肖子孙卷入官司,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就这么偃旗息鼓了。事实上,如果一定要“将诉讼进行到底”,无论告谁,总会牵出其他涉案人员,此乃无可避免之事。因此拟议之中的诉讼,却变成了仅呈“请禁盗卖立碑”的禀稿,可谓“不了了之”。如此一来,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为何在清代司法档案中会有大量“有头无尾”的案件。

       对于杜家请示永禁盗卖立碑的禀词,俞振岩批:“示禁有伤族谊,殊可不必。”杜凤治觉得,批示写得 “似准非准”,模棱两可。对此,杜凤治不但抱怨俞振岩是“糊涂虫,并不留意,听任幕友所为”,而且怀疑幕友“手甚长,无批不卖,以为稍留不足,必到伊处用钱也”。进而表示:“设予禀送保城等,将如之何,无怪葆初气极也。”真正麻烦的是,在杜氏家族中,对于如何处置保城,意见并不一致。他说:“予信中谓汇占与八叔莫逆,意中颇袒保城,恐其先向振岩为保城缓颊。虽系逆料,然不可不防,故作信托之,令其两难。”这意味着,拥有举人身份的杜汇占,可能已经和俞振岩沟通过,请其不要在批示中牵连保城。但在《蓉公墓山请示禁复禀稿》《澄、玱公墓山请禁复禀稿》中,杜凤治仍将保城叙入,称其为居心不良、盗卖祭田的“劣孙”。虽然诉讼已经终止,但仍表达了对杜保城的强烈不满,因而将其作为请禁盗卖的理由。

       十八日未刻,杜凤治“衣冠出门,至会稽县衙署拜会俞振岩大令”。除了解释来意与质疑前次不蒙批准禀词的理由,杜凤治进一步表示:“要知一家绅士皆列名,并非虚冒,可知田山毫无轇轕。”因而“兹特续禀,仍请发示,务望批准,不可如前”。但鉴于俞知县“不入调似昏如”以及“毫无主见”的样子,杜凤治在临别时又嘱咐:“实系小事,无有干系,尽可大胆批准,倘再不准,于外面实不好看,惟有诣府请府示矣。”杜凤治之所以说话这么“放肆”,一是俞君“人甚长厚,近乎昏庸”;一是自己曾有知县经历,背后尚有一家绅士可作依托。在通常情况下,对于这种无关紧要的细故琐事,知县不大会与辖区绅士作对,犯不着。可笑的是,对于杜凤治“惟有诣府请府示矣”这种威胁之辞,俞君居然“唯唯”而已,足见其懦弱可欺。二十一日,杜凤治“函托衡山(谢衡山,杜家穗馨钱店掌柜)代探询会稽禀批回信,云十三告期方有发出也”。廿四日,杜凤治收到谢衡山送来的会稽县俞振岩准予澄、玱两公祭田“立案示禁”,蓉公祭田“批候出示严禁”的批语。由上可知,亲友近邻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只因为彼此沾着亲、带着故,而且背后各有说项之人,或是请人求情免告;或是看看苗头不对,即刻主动认错。因而,纵然原告想要以诉讼来解决问题,也难以下手。正因为顾忌太多,就不免进退两难,惟有不了了之。

      例六(表序号43):因韩嘉宾、韩其元、陈阿虎糟蹋杜家南阳山祖坟而产生的纠纷。光绪八年(1882)六月廿二日,杜凤治收到四哥和葆初的来信,讲到南阳山祖坟被糟蹋之事。经由初步交涉,由于韩、陈两姓“不肯服礼,有不得不讼之势”,四哥和葆初将拟定诉讼的呈稿“请予斟酌,并欲予列名,予允之。呈禀及官衔贴俱写就”。这起“不得不讼”的纠纷,由于陈阿虎有“红顶商人”胡雪岩作靠山,并没有将诉讼进行到底,而是调解了结。可以说,是纠纷双方的身份影响了是否打官司的决策。关于纠纷的原委,杜凤治写道:“南阳山事起于前月廿四日,缘淡竹坞韩其元、韩嘉宾及石锁陈阿虎(其父兆棠为吴雪岩义记大伙。)等,皆有钱财,而陈兆棠又有势力,在自山砍砟毛竹,贪走近路,由南阳山松岩公坟后行走,并不前来借路,故我们亦绝不知道。迨至有人报知,七一上山去看,已糟蹋至不可寓目,将坟荫木拖倒六七十株,事毕将坟后之树一并取去。投保往看,并告知其主人。盖韩其元尚佯为不知,推在工人身上,托黄清泉、罗逸亭向四老爷说二人之意,不愿受罚,欲以空情了事,忽又言愿与地保二元、报者二元,安坟演剧赔礼,忽又翻悔,且有讼则对刀大话。胡阿花又出言演剧,次日又变卦。葆初二次信来,所言亦同,并言陈兆棠为韩姓所恃,而陈兆棠所恃则陶松涛,则似松涛可了,而亦不见眉目,忽离忽合,耽延日久,势不得不酿成讼端。代理官初到,既又新有张姓一路,且缓一二日,倘再无端倪,则竟进禀矣。四老爷信谓韩、陈均富,欲予进署亲见官,说罚他一大款,此事非易易也。”

       从杜凤治描述的祖坟“已糟蹋至不可寓目”来看,情况确实比较严重;拖倒并且取走坟墓荫木60—70株,则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方之所以敢于采取“空情了事”“不愿受罚”甚至“讼则对刀”的强硬态度,则因为有胡雪岩做靠山,更让杜家感到欺人太甚、有失面子,就产生了“势不得不酿成讼端”的想法。然而杜凤治对四哥“罚他一大款”的建议,却表达了“此事非易易也”的感叹。这意味着,杜家的势力不一定能够抗衡有钱财、有靠山的韩、陈两姓,杜凤治的话也多少有些“怯场”的意味。如果将其与表序号42栖凫山杜家坟墓附近土石被徐明传挖走之事稍作比较,就可以看得更清楚。得知此事之后,杜凤治的第一反应非常强烈——“岂肯干休”,“予亦必令破家以报之”。在“谁告谁”的问题上,对簿公堂的两造身份(权势和财力)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及至廿七日,杜凤治“呼又新来询张姓如何,云终不上来,既不上来,我们进禀事岂能延搁?即取去交库房代递”。话虽如此,但杜凤治的忧虑仍在持续。他说:“南阳山祖坟后被淡竹坞韩嘉宾、韩其元、石锁阿虎拖竹作践,多人圆说未妥,四哥、葆初请予列名将进禀兴讼。为祖坟事,至万不得已,讼亦无法。惟韩、陈均系土豪,且广有钱财,一经兴讼,我能控,彼亦能诉。呈禀一张,家各自递;银钱一个,家各自丢。松公派下四房,钱财未必丢得过韩、陈,且坟山细故,两相攻讦,断结无日,日久用钱,积少成多,随时还要零用。吾不知诚、正、修、齐四房何房肩承此项,不比鸡山老三房事,有我一人出头用钱,故予谓不欲令其成讼。乡间四兄等不过欲韩、陈二姓演戏赔礼鸣众,此外地保、报人略有赏费,坟之安不安不在其内。乃韩、陈以为演戏失脸,决意不允,故一时不克下台,不得不来城请予列名进禀。”这段话的信息很丰富,情感很复杂,不过意思却很清楚,兴讼固然势所难免,但是,鉴于:(1)韩、陈两姓均为广 有钱财和势力的土豪;(2)系争的墓地,乃是“四房”而非本房的祖坟,因此杜凤治也不怎么热心;(3)一旦兴讼,何人承担费用,没有着落,而杜凤治自己并不想分担这笔数额难测但却不小的费用;(4)让杜凤治更担忧的事情则是,探询陈阿虎之继父陈绍棠,系胡雪岩开在绍兴府城的“义记”钱铺的大伙计,不但在雪岩处“甚得脸”,而且在“当道中亦广通声气,公门中人莫不愿为走狗,奉如祖宗,钱财往来,有事呼吸可通”。因此,真要与其对簿公堂,不免投鼠忌器。陈绍棠似乎明知子侄与吾家龃齬,却假装不知,可谓“独断独行”“老奸巨猾”“倚老卖老”。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杜凤治居然将坟山被“作践”视为“细故”;换言之,如果真是细故,则又何必兴讼。对“细故”的界定,实际上是“不欲令其成讼”的伏笔,但面子上又不能示弱。为此,杜凤治“意欲无意中辗转令(韩、陈两姓)知”他们的对手是谁,从而有所顾忌,转变态度。

     在某种程度上,杜凤治的策略得到了实现。下面的文字颇为精彩,值得转录:“姑令又新持禀至库房托库书递进。库书见拜门帖三人系予打头(葆初、菊人居二三。)口称:‘陈绍棠与我们最相好,此禀专控绍棠,我们应避嫌,不便代递。’力辞还禀,一面密密飞速通知陈绍棠,并言禀中第二名是我这老物。闻此,方张皇有畏惧意。连夜持灯至穗馨访谢衡山,偏偏不值,次日又诣成康钱铺(亦徐氏兄弟所开。)寻单大伙,由单辗转走通徐仲凡一路,单又同绍棠亲见仲凡,求仲凡专恳予从宽,情愿负荆请罪。”事到如今,原本装聋作哑的陈绍棠,才不得已而积极行动起来,找关系、托门路,并且还表达了“负荆请罪”的意思。在纠纷初起时,杜凤治对韩、陈两姓的钱财和势力,已经有所顾忌;而到如今,陈绍棠对杜家的绅士身份,也产生了某种畏惧。由此,我们就看到了一出“两雄相争”如何进行的精彩戏码。这种情况,不啻促使民间调解的紧张推进,同时也促使告官诉讼的悄悄谋划。倘若调解能够奏效,便作罢论,否则就打官司,可谓一个争端,两手准备。杜凤治也确实谋划两边同时进行。他说:“向又新言,既四公公、七叔进禀一事如是要紧,汝径去递,一面入禀,一面八姑父调处亦无不可。”第三天即三十日,杜凤治收到四哥的信件,也提到了类似情形:“绍棠在城从无一言,一见吾棣官衔帖亦禀,始知此事吾棣打头经理,立刻仓黄奔走,到处求情,可见绍棠及乡间所惧惮者吾棣一人而已。”说起来,陈绍棠不过是胡雪岩的大伙计,胡雪岩是否真能帮他,亦是未知之数;至于杜凤治,毕竟是置身于高级绅士的退休官员,且有世家背景;一旦诉讼,陈绍棠未必胜券在握。

       从日记来看,在这起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告官诉讼只是一项潜在的策略选择,是两造对决的一个外在因素;在明面上,仍由徐仲凡等人居间调解。杜家提出的诉求,是希望陈绍棠通过“演剧”的方式赔礼道歉;而陈绍棠则以为,“诸凡均可遵行,惟演剧一层断难从命,语颇倔强”。这种说法,只不过是表面上的示弱,而骨子里是推托,可谓软中带硬。对于这个软钉子,杜凤治作出了强硬的回应。七月初三日,杜凤治写信给徐仲凡,措辞颇为严厉:陈绍棠“决意不肯演剧,亦为门面起见,惟请与言吾杜氏迁居长塘已二百余年,耕读传家,时有出仕之人,尔陈姓比较如何?·······彼有门面,吾家门面比较伊相去应几何?······我祖葬南阳山已百年,谁人不知,谁敢于墓上动一茎草?”进而表示:“初意立时进禀,为祖坟事尽力尽心为之,胜负非所计也,即破家丧名亦非所计也。”杜凤治的强硬态度,无疑是为了给陈绍棠施加压力,而采取的一种策略,但实际上“已隐寓退步之意,然不能骤离骤合,须一步步行到方无痕迹”。这番措辞,却表达了“不怕邪, 只怕极”的意思——你陈绍棠虽然“邪”,可是我杜凤治以“极”来回应。面对这种态度,陈绍棠就不能不有所忌惮了。可见,若双方不抱着实力比拼与对决的决心,则既不可能调解言和,亦不可能公堂争胜。

       长话短说,经往复磋商,到初七日,纠纷双方终于达成妥协的和解方案:“(徐仲凡来信)谓,坟山事已说定,陈绍棠愿礼梁王[皇]忏一堂,计三日,在方广寺设坛焰口一堂,以安祖坟,并令两姓牵领工人至右文堂老屋叩头赔罪。仲凡打发管账先生人位,绍棠亦遣一人,今夜即赴长塘办理一切,请予速知会四叔为要。”这个妥协方案来历如下:一是之前陈绍棠虽然“件件认错,情愿服礼,惟老奸狡猾,把事全推在工人身上,叫工人赔礼,演戏关乎脸面,力求宽免”。二是之前调解人徐仲凡建议“可否于绍棠前明说伊付我们若干洋,我们自去唱一日夜戏,似是而非,与绍棠似无干涉,如此办理岂不两全其美?”三是之前葆初说:“捉刀完卷,本系掩耳盗铃,人孰不知,何必要虚好看。绍棠既决意不肯演戏,我们亦借此转头,苟外貌下得去亦可已矣。”四哥则表达了类似的看法:“演戏一层彼决不屈,不如推在三太太好佛,谓与坟无益, 愿改佛事。仲凡庶易转头,虽不十分出色,较之涉讼后欲罢不能好看多矣。”正是这种各有优势、各有忌惮的情形,才产生了彼此抗衡的张力,也出现了回旋的余地。

       对于百余年后的我们来说,这起纠纷的是非曲直,实际上很清楚,错在韩、陈两姓在未经告知、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借路”紧邻杜氏祖坟的道路,以致“践踏”祖坟,进而拖倒并且取走荫木60—70株。在重孝道、讲风水的清代中国,实乃严重冒犯。假如以诉讼方式来解决,论情据理依法,杜家将会赢得诉讼。但是在一个重身份、讲财势的社会,仅凭事实与法律,往往难有胜诉的把握。如果身份足以抗衡,作为实力的钱财,就显示其威力了。在这起纠纷中,杜家虽然在事实与法律上占居上风,但在钱财与官场人脉上却略输一筹,要想打赢一场旷日持久且须随时投入成本的诉讼,似无必胜的把握。因此,妥协是上策。对于韩、陈两姓而言,情形亦是如此,理亏在先,对手又是官宦世家,要想赢得诉讼,同样没有确实把握。通过委婉的方式服输赔礼,既节省了钱财,又部分保住了脸面,同样是上策。英国人哲美森说,中国人喜欢妥协,“但他们忘记了法律应当是确定的,这样大家才能在未来的交易中有固定的规则”。这可以理解为,“妥协”既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亦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确定性;或是“诉讼”已蜕变成解决纠纷的一种策略性操作,即原告通过诉讼来给被告施加压力的一种策略性选择,而非解决纠纷的终极方式。另一方面,“妥协”之所以能够达成,并不完全是双方基于道德考量的互谅互让,更多是他们迫于在身份与财力上的势均力敌,担心导致两败俱伤的可能结局,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06

六、民间调解与对簿公堂的同时并行

从第二节到第四节,我们看到,随着纠纷或冲突的加剧,州县政府的“身影”若隐若现或是渐渐浮现,但仍然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潜在因素——声称进禀告官,或是打探官员态度,无非是想让对方知道,给对方施加压力,令对方知所畏惧,而州县牧令并没有“登场”亮相,更没有发挥解决纠纷的实际作用。就此而言,上述行为都是一种解决纠纷的策略选择,而非实际行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追问法律史学界的一个老问题:中国人好讼或健讼吗?难以一概而论。此乃因为,上述各例告诉我们,说他们好讼或健讼,可以说“是”,毕竟他们动不动就准备写状词、进呈禀;说它们畏讼或惧讼,同样可以说“是”,因为各种因素——身份、钱财、胜负考量、未来利益、承审官员的性情、态度、能力与贪廉等,皆制约着他们的诉讼行动,从而迫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即便真的告官诉讼,亦未必就放弃调解;之所以不放弃调解,是因为, 调解能够使双方获得回旋余地,并且维护不输不赢的脸面,彼此都有台阶可下,而不至于产生“死局”,更不至于在未来相处时怒目相向,甚至成为世仇。或许,这就是黄宗智提出的纠纷解决的“官民互动模式” 或“第三领域”之原因所在吧。

      例七(表序号33):因宝元钱店大伙计施凤翔亏空东家鲍、宋两姓10余万两银子而引起的纠纷。这起纠纷或诉讼,系杜凤治听来的故事。光绪七年(1881)八月初七日的日记载曰:“宝元大伙施凤翔丧心背理,亏空东家鲍、宋二姓十余万之多,名为各借主不还,实则凤翔一人偷梁换柱,私移到家,以饱私囊,此予去冬将归以前事也。大兴狱讼,拘到凤翔押追,外间浼绅说合。一年之久,方有成议。东家与凤翔赔还各存项及同行通挪各款,约计七成稍余。案经了结,凤翔演戏置酒与说事之绅富赔礼,在山阴城隍庙演嵊县名班。班名蕊珠阳春,闻说优人二十余,颇有能手,行头亦鲜明。明日在府山背后张神庙演,亦凤翔置酒与各同行赔礼。”本案名义上是伙计亏空东家银两,实际上是中饱私囊,可谓盗窃。施凤翔盗窃的款项多达10余万两,若依《大清律例》卷24“盗窃”条之规定,当判处绞监候;承审官员,则必须即行严讯。但是,本案的承审官员只是“押追”,却没有追究施凤翔的刑事责任。本案之所以能够调解了结,似乎不是官府的押追,而是“外间浼绅说合”所致。但不管怎么说,牧令的押追,肯定对施凤翔产生了巨大压力,从而给绅士和富商的居间说合提供了方便。此乃因为,施凤翔如果拒不接受绅士的调解,那就必须面对官府的押追,除了饱受牢狱之灾,并有可能受到刑事惩罚,甚至还会丢掉性命。倘若这样,后果就不堪设想了。就此而言,邀请绅士居间调解,不只解决了眼下的纠纷,避免了冲突的升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纠纷的性质——由盗窃东家钱财,转变成了一件可以通过民间调解了结的财产纠纷。从地方官府来看,可以说是默认了民间调解的效力,因而不再予以追究。在绅士介入调解的情况下,如果牧令仍要追究,则意味着不给绅士“面子”,虽然在法律上并无不可,但是至少也会“冒犯”绅士这个特殊的群体,从而影响地方社会的权力秩序,以及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作用,可谓得不偿失。因此,就通过司法实现地方治理而言,我们又看到了官府与绅士之间权力配制的模糊界线,以及互动与合作的路径。大概是因为本案涉及巨额款项,所以被邀请参与调解者的身份,为了演戏赔礼所请班子的档次,亦皆很高。

       例八(表序号45):因杜葆初之子阿本(杜培斋)、王万隆与赵阿秀、赵七十之间斗殴而引起的诉讼。根据光绪八年六月三十日、七月初一日的记载,这起纠纷的起因,或是阿本与王万隆合伙开南货店,或是王万隆开南货店,担心他人欺负,邀请具有绅士家族背景的阿本加入,作为靠山。由于赵阿秀与王万隆“有夙嫌”,便在暗中唆使赵七十“纠合无赖毁扰”,以致“合街鼎沸”。在这种情况下,阿本就利用父亲杜葆初的绅士身份,“借以护法”。杜凤治说:“阿本无法,与王姓赴至陶堰义塾诉于乃父。乃父为作禀词控具, 已批查究签差矣。”在初七日日记中,杜凤治进而说:“鹤香为七十事(是必汁香再三恳求其出头者。)作信与葆初,欲调处消弭其事,复以邀集各店好言抚慰和息,一时如何说得停妥?”可见,本案也呈现了告官诉讼与民间调解同时并行、双管齐下的特点。

       先说山阴县知县杨小斋(亦作杨筱斋)的反应。杜凤治在七月十二日的日记中写道:“昨得四哥信,读之大奇大快。云:‘今晨新令杨小斋送提台至曹江,迂道到长塘,立饬差拘到赵七十一名上船,(人云廿九日已来察访。)官坐茶亭庙中,传各店讯问闹事缘由,至七十之父为长毛师帅亦深知,并查七十实非监生, 询各店,各店皆据实告之,录供而去。王万隆招牌少一块,亲自点明樁毁酒店器皿,亦验过,此番带去,不知如何严办。恐新令明亮,若此要供出禾日、禾乃来,不得了矣。’”“又新来说:‘昨半夜新令集讯此案,七十初上去戴顶帽,杨公谓:我已打听明白,汝安得有监生?立叱去帽。王万隆供如前。七十供词忽东忽西,闪烁不定,谓王欠伊米钱,杜某壮伊肚,唆渠往扰。为此被责,共掌嘴二十。官问杜某(即培斋。)可以不到?王供已过省候录遗去,七十当供未去,王坚供已去,七十坚供现尚在外,官只问一句,亦不追问。’我原欲与信,今七十坚挤阿本,则此信更不能不送矣。”以上两段日记告诉我们,杨小斋已做了三件事,一是到案发现场传唤知情店主,“讯问闹事缘由”,进而调查核实赵又村的身份,因为绅士与平民在诉讼上的处遇不同;二是勘验现场,清点损毁物件,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三是开庭“集讯”,获取原被两造的口供。在强调“狱贵初情”的清代司法实践中,这些工作为进一步弄清案件真相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官府庭审工作的开展,也成了推动民间调解的一种外在压力。

       再说两造亲友的私下交涉。本案虽然已经正式进入诉讼程序,山阴县杨小斋知县也展开了初步审理,但是这并不妨碍诉讼双方亲友进行私下交涉,借以促进和息,以使被告免受牢狱之灾、皮肉之苦,以及家人的钱财之费、惊惧之忧。就杜家而言,似乎也不想使事态扩大。在十二日日记中,杜凤治写道:“予见四兄信,七十已获,予可不容进矣,进更结仇,且打死老虎予亦不为。惟七十恃禾日、禾乃之势辱詈三老太太一事,官未知也,拟作函告之。”于是,请何虞川来商议。虞川表示,此事“可以遵办,有人能送,下午我亦有事将进去。”杜凤治叮嘱何虞川:“汝如进去,向筱斋父台(杨小斋)言,我意无非欲警戒惩劝,使若辈以后不敢再滋事耳。七十打死亦无益,必要严究主唆之人。主唆何人?汁香、阿秀也。”并提出了调解方案:“街上店铺和息了结,我家三老太太门道必须演剧置酒,则解铃还是系铃人,仍是我讨保放出来耳。”杜凤治的方案,诉求不高,可以说体现了“不为已甚”“适可而止”的一贯态度。否则,势必闹得不可开交,一如四兄所谓:“闻新令见过陶子珍,甚款洽,目下赵氏以为皆吾棣手势,气急非常,谓七十虽不好,亦不应如此收拾吾家。”稍可措意的是,杜凤治之所谓“仍是我讨保放出来耳”,透着一种能够“指挥”州县衙门的自信,不免有些托大欺人。前面讨论过的赵七十与娄春龄争风打闹之事(见表序号7案例),足以说明,一旦送官,结局就难以掌控了。本案下文将要讨论的福禄被押之事,亦可佐证,“讨保放出”并非易事。俗谚“一纸入公门,九牛拔不回”,说的也是这个意思。衙门有其自己的运作逻辑,并非可以进入自如。或曰, 就杜凤治的身份与财势而言,尚未达到能够“指挥”州县牧令的程度。

        从赵家来看,更不欲事态升级。毕竟是赵七十滋事在前,杜葆初告状在后;何况,杜家势力明显强过自己,难以抗衡。十四日,赵汁香就来拜访杜凤治。两人谈到了赵七十滋事之事,赵汁香说:“我一日一日告诉老兄,知道实在小题大做,事亦随时可已。”事态之所以闹大,一则是因为赵七十“惫赖不识时务”,再加鲁阿简、任长林等人的挑唆,以致“年轻气暴,寸心无主”;又自称是赵又村之子,“欲于街上独树一帜,其志不过想作一土霸,且以王万隆店商有钱可欺,心中想吃王万隆一嘴,亦必有之,是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初意亦未敢与阿本作难。”至于“阿本自负门楣,目下无七十久矣”。还有一节,便是“王万隆之巴结本少爷既浓且厚,阿本为其奉承,王开同昌,入资品伙,七十欺凌王永福,始则暗助,继且明帮,甚且挺身出面与七十傲不相下。七十既为旁边扛上台,明知不敌,势不得不如国狗之瘈,狂吠横噬。阿本究畏乃父及各尊长,知兹已决裂,且面上亦将下不去,不得不奔告于父。其父初亦怒之,而事已酿成,不免有顾门面之想, 此街上公呈之所由递也。”赵汁香所述,虽然措辞委婉,且有避重就轻之嫌,但仍颇近情理。也就是说,这起纠纷的起因,无非是杜赵两家的子侄意欲称霸街面,作威作福,谋取利益;至于阿本之父葆初,则因不明就里,又要顾惜门面,以致激而成讼。言下之意,无非是要息争罢讼。为此,杜凤治与赵汁香似乎已经达成共识:“只为小孩相骂,已将牵连大人口面,百年赵、杜世谊,为若辈小事抹煞”,可谓得不偿失。虽然共识已有,但细节仍待磋商。这时,“椿侄”(应该是赵家之人)奔到杜凤治的床前跪哭诉说:“官将复讯,恐其责枷,要杜九伯伯(杜凤治)转圜,到彼可见,非吾叔亲往不可,事急矣,大局攸关,吾叔不可不一劳动也。”又收到赵又村嫁到孙宅之妹一信,“说得痛哭流涕,不能不到老哥处一倒门角,祈老哥念又村兄前情,高抬贵手,从宽了事。”杜凤治的回应,一是指责赵又村“亦太执性”,遂致激成诉讼;二是“街上王万隆等事既小且微,急急调处圆成,最为要紧”;三是三老太太出面“调处和息”,反而被赵七十辱骂,这事必须有个说法。

       在杜凤治看来,赵七十与王万隆、杜培斋(阿本)等人之间的纠纷,不过是打闹与钱财而已,极易调处了结。但是,赵七十辱骂杜家三老太太的性质,就不同了。这与前引海瑞所谓“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的原则,正相一致。三老太太“寿整八旬,曾受二品封诰,二子出仕;七十何物小子,被其大声相辱,情何以堪”!杜凤治不愿意善罢甘休的原因,正在于此。至于处理的办法,或是“七十如真有辱骂一节,非作土棍办,枷责不足以蔽辜;如谓调处圆说,亦非轻率可了”,“必要上上戏班演剧两日夜、上等十六碟鱼翅酒席十台、踵门叩头服礼,方成事体”,或是“只要无辱骂一节,街上圆处,一言可决。君(赵汁香)回去将各店及王万隆安顿,大众及王万隆均递息呈,我自将人讨出交还君家”。总之,留有余地,一切皆可以商量,而这也是民间调处息讼的一条基本原则。

       关键问题在于,赵七十究竟有没有辱骂三老太太。然而,正在进行之中的磋商,却被官府听审的消息打断了,从而使调解也被搁置了起来,真是波澜不断。杜凤治日记写道:“正谈论间,阍人来报,外有一韩姓同一差役来,要见赵三老爷。汁香出去,为捕官传话,堂上传谕今日晚堂单提赵七十讯供,恐其严责,怕到十分,欲予暗中阻止勿审。汁香进来求予,予谓:‘此事猝然而来,迅雷不及掩耳,如何做得到?七十既被押,不得不熬几火,此一火亦不得不熬。只要供词顺当,自可免责,尽令向官说叔子来城,已向杜老伯处调停了案,自然无气,责亦不重矣。’”根据十六日的记载,“昨晚复讯,又掌责三十下,七十连供叔子已在城杜家作寓,即速圆处,不久有息呈进。官闻此言方不责,仍交捕厅”。但有趣的是,这时却出现了角色的翻转,即杜凤治本来是原告杜培斋(杜葆初之子)的叔祖及后台,如今却变成了被告赵七十之叔赵汁香的共谋。之所以出现了这种局面,显然是因为杜凤治不想扩大事态,激化杜、赵两家的矛盾。想想本案的起因,多少与涉案者及暗中唆使者之间的“夙仇”有关。如果一味采取“痛打落水狗”的行动策略,只能扩大事态,甚至积下难以开解的仇怨。

       杜凤治决意要严究的“主唆之人”,正是“汁香、阿秀也”;而这两人背后的靠山,则是禾日、禾乃。根据十七日的日记,“赵姓来城寓张荣堂家,专管讼事者也。昨汁香带与七十洋四十元,为七十作信到家,谓无钱受苦,愿将分受之二亩零田卖去作衙门用。官二次提讯,问主唆何人,七十捏造堂兄阿三,出火签提之, 其实无有也”。这里专管讼事的张荣堂,乃是与衙门上下素有联络之人,接下的卖田换银,也是由张荣堂过手。在此,诉讼费用不仅是指衙门的正常花销,还包括了贿赂衙役的额外开支。所谓诉讼破家,更多是指这种场合下无法预测的开销。看来,这笔四十洋元的费用仍不敷用,所以又有“七十致信与禾乃要办百洋,否则吃苦不起,只得实供,现在自怨自艾,恨韩廿九坏其事”。实际上,这显然是以供出幕后主唆来威胁禾乃,具有敲诈的意味。

      接下来的第一层,杨小斋自己也盯上了本案的幕后唆使者。日记写道:“今日又闻新令单讯七十,尔腹中必有主唆之人,供出来尔罪可以轻,尔心中自去想,限三日再讯。”第二层,“禾日到此,只得出来到葆初及吾弟(杜凤治)求救也(未知来否。)”。禾日之所以向杜葆初和杜凤治求救,无疑是因为,赵七十威胁禾乃供出主唆之人所致。第三层,杨小斋“谕王永福好好开店去,簿上欠款当为尔追,异日招牌挂红送还,可想见其中欲永福入贡也,即追主唆亦是此意”。十八日的日记说了同样的意思:“木易(杨小斋)连讯数堂,严逼七十供出主唆,似有要物的光景”,至于“闹事一层搁起不究,只严究主唆、监照二事”。这里的“监照”,是指证明赵又村具有监生身份的官文书。

      关于案件翻转———由街面闹事转变成严追主唆———的原因,根据何虞川面见杨小斋之后得到的信息,也指向了“要物”这个目标。但是,表面上却以程序作护身符,所谓“辱骂高年命妇一节,一时难以搀入正案,即主唆之为禾乃,亦早闻知,然终不能凭空签拘,当堂亦未便出口,必须七十供出方有根据”。杨小斋的这一解释,可谓不露痕迹、巧妙得体,并非凭空推脱之辞,而系确有律例依据之说。因为《大清律例》卷36“依告状鞫狱”条明确规定:“凡鞫狱,须依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前引文字表明,在杜家呈递官府的状子中,确实没有提到“惟七十恃禾日、禾乃之势辱詈三老太太一事,官未知也,拟作函告之”。至于《致代理会稽令杨筱斋》一函,由于“七十坚挤阿本,则此信更不能不送矣”。这封函件,虽然已经托何虞川送到了杨小斋手中,但私人信件毕竟不是正式的状词,是不能作数的。大约是因为杨小斋转移了本案的审理目标,杜凤治的口气也发生了转变。他说:“予作信与四兄,言辱骂一层尚非要紧关键,亦如晨芝骂又村必要开棺戮尸一样,为无稽之言,置之不论可也。”又说:“况我所重在无故辱骂高年命妇、世谊尊长,兹既从宽,此外一概不管也。”这意味着,杜家已经放弃追诉,一切听凭杨小斋处理了。但树欲静而风不止,节外又生枝条。在廿三日的日记中,赵七十在“廿一夜逃去,福禄(赵七十之幼弟)与一周姓小伙不知,到捕衙看七十去,捕差一见即言:‘令兄痧子肚痛甚重,快进去一看。’进去则言:‘七十夜间逃去,恐县官责问,你是胞弟,必知踪迹,只得将你留下作抵,听县官处分。’周某是米店伙计,常来此,一同留下。昨晚县官讯一供,福禄尽推不知,官亦不难为,乃已收班房,周亦同收。”由此,原本可以平息的案件,又起了新波澜。廿四日日记继续写道,又新带来四哥的信件:“赵氏将大动干戈,攻杜氏以重赂谋死七十,椿妻亦上城,口称来吾弟处。”衡之常情,这种说法自不足信。因为,对于赵七十逃走,衙门中人皆知其事,自然也就耸动不了知情的承审官员杨小斋。赵家的意图,不过是要促使或胁迫杜凤治设法将两个无辜被押之人解救出来而已。

       从这一突如其来的插曲中,可以延伸考察两个问题。其一,关押胞弟的操作,有无法律依据。如果衡诸《大清律例》卷5“亲属相为容隐”条之规定:“凡同居(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亲(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系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系恩重),有罪(彼此得)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义重),为家长容隐者,皆勿论(家长不得为奴婢、雇工人隐者,义当治其罪也)。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以其于法得相容隐),亦不坐。······若犯谋反以上者,不用此律。”足见,看守羁押人犯的捕差,为了推卸自己的法律责任,通过欺骗手段将赵七十的无辜胞弟羁押起来,意欲追缴本犯,实际上是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在清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亲属容隐这种纸面权利,难以抗衡公门中人掌控的实际权力。这种操作非常普遍,即以本案而言,为了解救福禄,杜凤治拜托徐仲凡前去打听,得到的回复是:“事在火头,官以福禄抵七十,我去要福禄,他问我要七十将奈何?”杜凤治觉得:“仲凡之言亦是,予即以此复汁香,仲凡不能,他无法矣。”这种以羁押家人来逼迫他们交出逃犯,或是逃犯因迫于此种压力而自行投案的操作,对于经常出入公门的徐仲凡、曾经做过州县官员的杜凤治来说,都是心照不宣的、予以默认的,可见其普遍性。同时还意味着,以往学者对于“依法裁判”的界定,实在太过狭隘。他们只看裁判文书作出的定罪量刑是否征引律例,若然,即认为是依法裁判;或是虽然没有援引律例,但只要裁判结果与律例基本一致,也被视为依法裁判,而完全忽视了司法程序展开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否也做到了“依法”的问题。严格来说,“依法裁判”不啻是对于实体法的适用,还应该包括对于程序法的遵循。

       其二,在司法实践中,绅士的作用如何。赵七十的逃脱,福禄的被羁押,使两造亲友的态度发生了根本转变。如今,他们为了解救福禄这个共同目标,走到了一起。清代中国的绅士,由生员与致仕官员构成,他们高度认同国家的统治、意识形态与律例;然而作为乡居人员,他们既代表当地民众的利益,又参与当地社会治理。对于具有亲民理念与身份的牧令来讲,这些介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绅士群体,无疑是必须依赖的力量。正因如此,绅士也就有了“干预”衙门公事的可能或权力。在解救福禄的问题上,通过联络绅士向衙门递“公禀”的方式,得到了部分体现。廿四日日记写道:“(针对前引徐仲凡‘无法’解救福禄的回复),汁香方死心,乃言:‘此来与葆初商定,令虞川进内疏通,我们邀请几个本家来,小轩亦在此,拟进公禀,不言七十逃去一事,只当不知。惟言福禄年仅弱冠,原在苏州学艺,暂时归家,即欲出去。为兄事逗留,七十闹事,绝不干预,事外无辜,因进捕署探兄,不料被捕差诳骗妄拿,周姓亦同拿,亦事外无辜,押在班房,恶杂臭秽,不可一刻居。可否乞恩摘释无辜’云云。予闻之,为言:‘甚好,宗族绅耆如七十者不敢赴保,如福禄者不能不联名请保,即使不准,亦无害也。’汁香又言:‘杨令见呈必然不准,则大众拟赴府公进一禀,请转饬准保。绅耆衣冠俱到县、府亲递。’予言:‘可以照办,如官问七十,则言公祖交捕衙,职等不敢与闻。更有一言,保固正办,如不准则令福禄装病,联禀保病,理无不准。再,你们见官如不准,则同声请改押,并实言班房臭秽难蹲,抑且看役同押人犯讹诈银钱,不允则设法收拾,有性命忧,看官如何说。’”这段文字说明了两点,一是绅士联名向知县递公禀保释无辜被押之人,似乎并不容易。这是否意味着,绅士“干预”司法事务的“权力”,毕竟不是正当的权力,因此得到牧令认可的概率较低,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若然,则与张仲礼“绅士对政府司法权力的干预也常常是成功的”说法,并不一致。另一方面,这份拟议之中的绅耆名单,似乎仅有举人和知县级别的人,甚至没有功名仅有些许名望的老人,而非进士、部院、督抚等“大绅”级别的人,因此,他们对知县难以造成足够强大的影响,从而担心“不准”公禀所请。二是赵汁香与杜凤治的决策比较复杂,包括“若不准则如何”——或是赴府衙递公禀给牧令施压,或是以装病、捕役和同狱人犯敲诈银钱、班房臭秽等理由来请求保释,可谓考虑周全。不过“考虑周全”,则暴露出名单开列的绅士分量不够,难以对杨小斋产生足够的压力。

       那么,绅耆联名之事又如何呢?在廿六日的日记中,杜凤治写道:“汁香又来,痛哭流涕,气喘不能出声,久之哽咽而言:‘碰头真碰死了。前日所商族中绅耆禀保一节,周梦飞等商酌,恐无济于事,且恐于绅耆身上着落七十。又日前提讯福禄及周阿明,阿明提责,妄供七十逃去在跨湖桥孙宅躲匿,否则在保佑桥保城巷张荣堂家。(即赵氏作寓处。)此供既出,惟恐官饬差至二家滋扰,不能料官之喜怒如何,安敢冒昧进禀?’”针对绅耆的怯懦犹豫,杜凤治说:“有戚友更妙,一准大胆持禀往见,不见则请当堂收禀,尽请大胆行去。我服官十五年,此等事常有,官不能违众意自说自话也。”又说:“官何怨何仇,必欲置七十于死而累及其弟不肯稍从宽典乎?务必邀同梦飞等进署请保,戚友名在(前),宗老名在后,官如询问,据实以对,不准再上府。”廿七日,赵汁香说:“与梦飞等商量,佥言官不讲理,无人先与开解,我们去必不见,见亦无益, 且恐有害,追究七十逃亡何所,如何走出?第一梦飞不敢冒昧。”对此,杜凤治感慨说:“此真秀才造反,而吾越人柔弱,断不肯为意外之事可知也!”进而表示:“既不敢赴保,只可听其自然耳。”越人之胆小柔弱,在表序号46董姓与阮姓争师姑庵的诉讼中,可见一斑。不过,对于安分守己的绅士来说,不干预地方公事、不出入公门,也算是“涓洁自好”的表现。然而,周梦飞等人究竟是“柔弱”抑或是“涓洁自好”, 很难一锤定音。或许是迫于无奈,杜凤治还是答应了赵汁香的请求,致函徐仲凡,请其向知县杨小斋表明,“勿轻听妄供株连多人,就此拟结。鲁阿简已远扬,急切难获,请其与七十均作为获日另结,福禄、周明保出即了矣”。倘若绅耆真能按照杜凤治的建议去做,杨小斋未必不给面子,保释计划即有可能实现。不过,考虑到杨知县“要物”这个因素,不大可能得到“免费”的保释,一笔不菲的支出必不可少。

       八月初八日,杜凤治收到了锡三的来信,说是“福禄已释,官宪已松,惟应用一切银钱未有着落。”然而福禄之获得保释,应该不是绅耆的作用,因为他们尚未采取行动,而是他人的暗中操作。初九日,赵汁香又说了下面一段令人啼笑皆非的故事:“大前日被张荣堂、韩廿九自到乡将其拉来,(七信八信,又专人到乡速汁香来城,付之不理,二人自到拉来。)无非为要他用钱。福禄据荣堂说,系伊恳托陈粮厅向县说情放出,今要送陈谢礼卅元,又说县官要汁香到堂具结保七十出外,以泯逃去痕迹。结已画押,惟不肯到案,又手无分文,口称到跨湖桥去借当头,私行出来躲避在此,若辈必不敢来寻也。尚思予与仲凡说,向官说作为获日另结,无辜省释,则渠可赖张荣堂之洋。”据此,似乎是熟识衙门中人的张荣堂等人把事情办成了,但必须有银子做铺垫,否则自然难以成事。这些接受请托、出入公门之人,找门路、托人情就是为了弄钱,可以说是一门像掮客般的生意,不足为怪。由此,也显露了晚清司法腐败的一个侧面。杨小斋知县要求赵汁香出具赵七十“出外”(而非逃走)的保结,“以泯逃去痕迹”可谓力求自保的策略。真正令人不解的乃是,赵汁香既要托人办事,自己却又怕事,而且手无分文。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怎么可能挺身帮忙呢?也正因如此,由于或事不干己,或没有好处,或胆小怕事,或洁身自好,绅耆不愿出面递禀保释,似非意外;至于杜凤治,虽然全程参与了解救福禄的出谋策划,并且安慰赵汁香说:“周明无辜,官非糊涂,自必释出;任长林等枷责,亦听官为之。即此一天彩云尽散,不了了之,勿庸议矣。”可是,由于本案起因与杜家和赵氏的争讼密切相关,所以杜凤治与赵汁香实际上是“对手”,不便出实力、做实事。只是赵汁香不死心,仍拜托杜凤治“惟欲释周明耳。任长林应重责,切不可枷,盖会稽枷带(戴)不起,非有六七十元不能戴也。长林家贫如洗,惟一老母,恐毙耳。”作为幕后唆使之人的鲁阿简已经逃跑,难以惩罚;而另一唆使之人任长林,则必须接受惩罚。有趣的是,枷号要支付费用,而且费用要60—70元之多。至于为什么要支付这笔费用,不得而知。或许是戴枷人犯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看和喂食?笔者尚未找到相关史料,难以断定,待考。

       至此,关于王万隆、杜培斋(阿本)与赵阿秀、赵七十讼案的记载,已经结束。这起因打闹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可谓民间调解与官府审断同时推进的例证。不过,本案既非绅士调处而息争,亦非官府公断而结案,而是赵七十的逃走,致使案件无法审断。又因福禄和周明的无辜被押,令案件变生意外。此时,如何解救福禄和周明,便成为诉讼后半程的焦点问题,以致原本是诉讼“对手”的杜、赵两家,反而成为联手谋划如何解救福禄和周明的合作伙伴。在这种情况下,绅耆、诉讼掮客、承审官员以及其他衙门中人的各自行动,使得本案的斡旋与审断纠缠在一起,让人难以看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本案的了结,是调处息争,抑或是审断结案,又或者是不了了之,可谓一片模糊。

        至于产生这种模糊的原因,显然与杜凤治的记录视角(私人而非官方)、关注焦点(以赵七十为中心,兼及其他案中人犯)、信息来源(汁香、葆初、四哥、虞川和仲凡等)密切相关。这是因为,与诉讼档案的制作者不同,杜凤治仅仅以纠纷解决者、诉讼参与者的边缘身份,来记录本案的各种决策的细节和过程,至于官方审断的信息,则完全来自他人的转述,因此即便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诸如被告人赵阿秀的下落,杨小斋的“历次堂判”,唆使者任长林的枷号是否被执行了,也没有被记录下来。概括言之,由于杜家不再追究,以及赵七十之越狱逃走、鲁阿简之远扬匿迹、赵阿秀之去向不明,本案多半只能以“不了了之”的方式来了结;也有可能以“获日另结”来处理,而将案件暂时挂了起来。

07

七、告官审断的登场与依法裁判问题

“民不告,官不理”,可谓清代中国州县司法的常态与原则。不过“告官审断”,也并不意味着民间调解的退场。上面的讨论足以说明,“告官”与“民调”可以同时并行,甚至相互促进,即以告官来迫使民调实现,而以民调方案来协助州县审断作出。真正的问题在于,其一,哪些纠纷允许或鼓励民间调解,哪些案件必须告官审断或禁止民间调解,律例上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其二,民间调解的必要条件是,纠纷双方能够请到合适的人,或愿意出面调解的人,甚至具有足够面子的人,否则惟有告官审断(包括调解)。其三,民间调解之所以能够进行,并且能够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是因为纠纷双方有此意愿。在《归田日记》中,杜凤治记录了几起告官审断的案件。下面我们稍作考察和分析。

       例九(表序号16):徐氏钱店专管书启的孙某亏空5—6千元、窃契券逃逸案。光绪七年(1881)四月初二日日记中,杜凤治记录了钱店亏空案或盗窃案的大致情形。徐氏钱店,乃由徐谷芳兄弟与福卿、滋芳合伙开设,经营顺利,效益颇佳,难免遭人觊觎。日记写道:“(芳谷说:)‘钱店中闹出一事,专管书启之孙姓在店最久,人亦醇谨,不知何故变心,亏空店中五六千元,窃契券逸去······孙姓逃走,廿七之事。即日山阴进禀捉人,仲凡自进署面托王继堂严办,乃将其父拘到。继堂一日不讯,至夜深提讯,供不知情,子亦不知何往。继堂堂谕,令将子交出,释之而去。似孙姓大有人情,不测王令何意。’予谓:‘即将孙姓拘出,未必全追得出,然于心不甘,且此风亦不可长,岂肯轻轻罢休?仲凡不妨再进署请示释之何意,如县官不紧,可控府控省也。’”孙姓卷款逃走,固然是不能进行民间调解的关键原因,但是其父释放之后,仍未邀请绅士、商人等人出面调停,以便及时解决纠纷。而从“大有人情”来看,孙姓似乎已经打点过承审本案的知县王继堂。山阴县令不在日间、却在深夜提讯其父,也不免令人生疑。至于“如县官不紧,可控府控省也”之言,则包含了“将诉讼进行到底”的意思。鉴于《归田日记》没有下文,本案后续情况和审断结果,我们不得而知。

       例十(表序号31):杜凤治家第一次失窃案。根据光绪七年(1881)闰七月二十六日日记,杜凤治得知昨夜家中失窃,“共失去铜锡器约七八十斤,用谷箩两只,竹扁担挑去”。二十七日,何虞川和谢衡山来见杜凤治。在谈到失窃时,何虞川说:“虽窃物不多,未必能追回原物,然须警马快,下次不得不示以利害,必须报官。”日记又说:“虞川向捕厅说,请其严比马快,予(杜凤治)以为然。”这起窃案没有下文,想必是杜家报了案,但官府并没有抓紧破案,即“禀请缉追,日久杳无音耗”者是也。盗案破不了、窃贼抓不到的原因,一是“贼匪得路”,熟悉作案的现场环境,得以顺利逃跑;二是贼匪与“马快通同窝匿,而与邻近小户亦似相通”。这种情形,可以说是常见之事。

       例十一(表序号44):杜凤治家第二次失窃案。据光绪八年(1882)四月初五日补记,六月二十九日早上,“始见旧灶拆烂,铜汤锅四个均被取去,看其形迹,似于各小屋无不遍视,苦于无物可窃,惟汤锅尚系铜器,故仅窃汤锅而去”。该窃贼被邻居金四二和吴传宝等人合力抓获,讯问之后得知,该窃犯即陈阿三,同犯共有三人,两人已逃走。为此,杜凤治“自草一禀,家人董升具名,下午即遣董升带贼禀送县署,晡时董升归,持有俞振岩回□,云即交捕班”。董升“具名”并且“带贼禀送县署”,意谓董升是本案的抱告。在禀状中,杜凤治不只请求会稽县知县俞振岩按律严办,而且要求缉拿逃犯与惩办窝藏的马快小宝。初八日“午前高廉来,言送去之贼责五百小板见血,已枷示矣”。杜宅失窃的物件,仅“铜汤锅四个”,不知价值几何。另据初五日记载,说是陈阿三“久在班房,月前释出,昨又从省递解(不知解象山,抑解会稽。)来此,不知解差何因释之,可知诚属积匪也”。如果真是积匪惯窃,该如何惩罚呢?首先,在清代中国的司法文书和日常用语中,所谓“积匪”,不一定是以此为生或情节严重的惯犯;纵然掏摸或小偷小摸, 只要多次犯罪,亦被视为“积匪”。其次,《大清律例》卷24“窃盗”条规定:“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监候),以曾经刺字为坐。掏摸者罪同。”其中“三犯,不论赃数,绞(监候)。”问题在于,这个“从省递解”并被解差释放的陈阿三,是否属于“三犯”窃盗、并被“刺字”的惯犯,并不清楚;若然,便是死罪。而从“诚属积匪”来看,陈阿三所犯窃盗之案估计不会少于三次,但他仅被判处五百小板、枷号示众之刑,明显轻于律例之规定。再次,这里的小板与枷号,均为“五刑”之外的刑具或刑罚。所谓“小板”,乃是用来折换笞杖的刑具,亦是广泛实施的刑罚。至于“枷号”,虽然是例条规定的刑具或刑罚,但适用于何种罪名,却没有具体规定;不过由《大清律例》提到与司法实践适用的枷号的罪名来看,应该非常广泛。综上所述,原本可能被处以绞监候的陈阿三,现在仅被处以五百小板和枷号,也就谈不上依法判处了。最后,会稽县俞振岩知县之所以板责、枷号了之,显然是为了规避诉讼程序、减轻司法成本;如果依法处以绞监候,就必须走审转程序,经由秋审才能了结案件。鉴于《归田日记》没有收录本案裁判文书,因而对俞振岩究竟如何叙述该案案情,我们难以推测。

       例十二(表序号39):秦阿相与韩阿法赌博滋事案。光绪七年(1881)十一月三十日,杜凤治从陶堰回家,即收到杜葆初的函件,对于本案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详尽叙述:“长塘近出一事,湖田秦阿相在长窝赌酗酒,无日不滋事,以何家溇何光轩为靠山主谋。何光轩者,在京最熟之北□房发大财新归何秀珊之胞侄也。秀珊深恨此侄,无法可治,只得听其自便。数日前阿相、光轩等设局诱淡竹坞韩万寿之孙阿法,输即勒阿法写田契,其田即卖与秀珊,领价均分。次日阿法之母知悉,(章德舆之亲家母。)邀同赵又村新寡大媳韩氏(万寿之女。)及赵七十(即与俞阿奎之妻通奸者。)投地保,同至秀珊处理论。秀珊早知此事不妥,已来侄(杜葆初)处询问,愿将田契交还韩姓,乃两不接头。秦阿相等半路将韩姓人等截至湖田,将赵七十暨女眷凌辱痛殴,并割去七十之辫,诬奸勒写伏辩、欠票各百元,船只亦摏毁等情,现已于廿五日赴县验伤控告。俞令当堂讯供,面谕候传集讯办,女眷青年免验。如此,汁香虽不惜七十,而大局下不去,且闻光轩为霸鱼荡与心渊(心渊亦借势霸得者。)有隙,亦欲控心渊,(此次阿相居然要控心渊及汁香之子老秀,以号保索银多中止。)恳我家具公呈送究。侄以案情如此,此等恶棍理应严办,既已控告,自可不必公呈,致类蛇足。汁香恳至再三,侄终未允,然秀珊决不能约束光轩,而阿相等全仗光轩用钱,一切差役皆其党羽,恐严传亦难到案。汁香嘱侄先求叔父,倘日后屡传不到,不得不用公呈控差得贿私纵,其意盖叔父为公呈之首也,未知以为然否。”本案的情节,一是秦阿相、何光轩设局诱赌,韩阿法入局赌输,即被勒写卖田契约,将田卖与并不知情的何秀珊,用以抵偿赌债,而由阿相等人“领价均分”。二是阿法之母,请阿法之姑即赵又村之媳,禀告地保,一起到秀珊家理论,以期协商解决;秀珊知事不妥,愿意将田契交还韩氏,意欲消弭纠纷和争讼。三是阿相等人并不知晓双方尊长已经协商,因而半路拦截韩姓人等,并且凌辱痛殴他们的女眷。四是阿相等人不仅痛殴赵七十,剪掉七十的辫子,而且“诬奸勒写伏辩、欠票各百元”。所谓 “伏辩”,亦称“服辩”,是指阿相等人胁迫赵七十出具承认自己与俞阿奎之寡妻、赵汁香之寡媳通奸的文书;至于“诬奸”,则是用词不当,或是转移视线,因为赵七十通奸乃确有其事,而阿相等人只不过是藉以 “勒写伏辩、欠票各百元”,意在“敲诈”。在律例上,辱骂、赌博、斗殴、通奸以及敲诈,均为犯罪行为;至于“割辫”,虽然律例并无明文规定,但因事涉满人的习俗和巫术或妖术,在清代政法上仍是一大禁忌。投禀地保,邀其参与“论理”和告状,也是清代惯例。

       就本案而言,韩氏告官审断,自属正办。日记所述“赴县验伤控告,俞令当堂讯供,面谕候传集讯办,女眷青年免验”,亦与司法实践的常规操作完全吻合。至于赵汁香拜托杜凤治领衔递公呈,无非是为了给承审官员施加压力的策略之举。其原因是“阿相等全仗光轩用钱,一切差役皆其党羽,恐严传亦难到案”。果真如此,则告了也白告,至少是增加了赢得诉讼的难度。针对被告找差役帮忙,原告请县官照应,可以增加胜算的概率。从杜葆初的上述案情介绍来看,韩姓控告阿相等人,虽然是正办,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阿相等人就会束手待毙,而不进行抵制。事实上,清代中国“告”与“诉”的概念,已经揭示出了有“告”则必有“诉”的对决特征。十二月初一日记载:“午后赵汁香、心渊侄来城,询知秦阿相已拦舆诉呈,俞令签差带, 夜讯数语,声色颇厉,均释未押。”这里的“均释未押”,可谓意味深长。阿相等人是犯了数罪的被告,倘若这些罪名能够坐实,其所得之刑罚必然不轻;但是俞振岩居然不予羁押,而是一放了之,这是否坐实了 “阿相等全仗光轩用钱,一切差役皆其党羽,恐严传亦难到案”的预判?阿相等人虽已到案,却并没有被羁押,与不到案相差无几。正因为知县释放了阿相等人,以致他们“在乡颇出大言”,给人一种“衙门有人照应”的印象,使赵汁香“更下不去,决意进公呈,欲请予首列”。这无非是借杜凤治的官宦身份,给俞振岩施加压力,借以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杜凤治说:“汁香等浅见,以为我们有人抬进署去以张声势,必欲予首列者亦为张声势也。”可见,打官司就变成了“打势力”或“打关系”,至于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在一定程度上退居到了边缘或幕后,在台面上却是“势力”或“关系”的较量。韩姓以“人情”为纽带,寻找可以与衙门沟通的关系;而秦姓则用“钱财”作铺垫,寻找衙门中人的庇护。

       那么,幕后操作的策略与进展又如何呢?请看初一日的记载:“汁香又言葆初今日赴陶堰吊丧,昨已有信与俞公叙年谊,(盖俞亦辛酉、壬午科也。)并言此讼颠末、凶横情形,请为严办。又致徐仲凡函,如见俞公,嘱其言及。予(杜凤治)思地棍恣肆,不能不办,公呈欲予首列,尚无不可。惟心渊进见,不可造次,倘不请见,更难下台。汁香情急求救,未曾深思耳。有沈干者向曾在长塘开米店,汁香、心渊等均识之,现充会稽县头役,颇能事,呼之来与之商酌。不料此役大有识见,谓:‘呈送土棍,初非大事,大老爷(杜凤治) 身份何屑公呈具名?且目下不住长塘,得七老爷(杜葆初)出名具禀已十二分体面,况七老爷昨已与官信,本有年谊,官必心照。四老爷(杜凤筠)见官亲递亦不妥,绅士自有身份,只须用抱代递,恐冒递者多,官不深信,而实自实虚自虚,堂讯自见。且先已有信送进,与公呈相符,又何疑乎。禀稿不可作如是说,尚须大略删改。’心渊进内告予,予赞其大有识见,即令照办可也。汁香于是将事尽托之,令其寻人为抱呈拦舆代递,稿亦令酌改,盖沈干颇能动笔也。”本案的起因,原本是韩阿法与秦阿相、何光轩之间的纠纷,但由于阿法之姑是赵又村之寡媳,即赵汁香之侄媳,同时还连及赵七十,又由于赵汁香与杜葆初、徐仲凡、杜凤治等人有交情,从而使赵汁香走到了本案台面,成为幕后“牵线搭桥”的关键人物。对于涉及本家利害的赵汁香来说,由于诉讼事关案件输赢与赵家面子,就采取了多方请托的策略。对于杜家来讲,一则与赵汁香是世交;二则杜心渊也卷入了本案,从而愿意出力搭救,可以说,既是帮人,亦是自救。如果将本案与上文讨论过的诉讼策略相比,并无根本差异——赵汁香和杜凤治等人,皆动用了各种关系,并设计了多种策略。然而,这些策略则或多或少暴露了绅士阶层的某种不足,既想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但却不得要领,往往以犹豫未决而告终。比较而言,熟悉衙门运作的头役沈干提出的对策,反而直截了当,且能切中肯綮。

       初二日“傍晚沈淦来告,汁香禀已拦舆递入矣”。这件禀稿,显然是沈淦修改过的文本。其中,将不在长塘居住的杜凤治删除了。如此一来,杜葆初就变成了“首列”之人。也因此,葆初不乐意了。初五日晚,徐仲凡致函杜凤治,说是“为韩、赵冒递公禀,将伊(葆初)名前列,托仲凡面见邑侯,将禀抽回,仲凡已见邑侯抽回矣”。在杜凤治看来,葆初的这一抽回,将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此案全局皆松,官司全输去矣,男妇白打一顿矣,连葆初亦输在内矣”;二是“日后乡间有公事,将如何办乎”。第二点极重要,因为这意味着,输掉的不仅仅是眼前的这场官司,而是同时还输掉了杜家在当地社会的声誉和面子。这个问题的后果,在传统熟人社会要比现代陌生人社会,来得严重得多。

       初九日,杜葆初致函杜凤治,不仅解释了抽回禀稿的原委,而且说明了官司的进展:“公呈抽出,不至全局皆松。另又作函与俞振岩,请其严传讯办,朱限三日原、被带讯。适秦阿相等偕郑阿五、何光轩同上城在杨柳埠船上请库书龚晖延商量,欲行贿消弭其事。原差奉官严谕,适到埠登舟赴乡,瞥见首恶二人,即行拿送县署,库即进署求保,面斥不允,已传原告到来质讯。何秀珊在京相识,无甚深交,深恨胞侄光轩无所不为,而无如之何,甚思有人收拾,去此大害。所以抽公呈不欲名入公门,令沈淦寻人抱告轿前呈递,大失体统,所不愿也。”从信中我们很难判断知县俞振岩“严谕”差役拘拿被告、“面斥不允”库书请托的决断,究竟是否受到了杜葆初私信的影响。但可以肯定的是,诉讼的进展仍然掌控在俞振岩之手。另须指出两点,一是葆初“不欲名入公门”之言,与他此前“于中主持是讼”之行,诚如杜凤治所说,可谓“自相矛盾”。话虽如此,但对杜葆初而言,仍有爱惜羽毛之意,因为让外人抱告,代递禀稿,实属“大失体统”之事。二是诉讼成败,与承审官员的性格与偏好颇有关系,杜凤治说:“幸逢此官,设遇山阴曾公,初莅风厉,不收私函,将奈何?”就此而言,在清代中国,打官司的风险和胜负,并不只在案件的是非曲直或证据强弱,而且涉及诉讼两造的身份与财力,以及承审官员的性格、偏好、能力与贪廉。

      十二日午前,杜凤治收到了赵汁香的来信,讲述了本案的审断结果:“韩、赵讼事,初十日晚堂已讯,秦华三笞八百,阿相掌嘴百,判俟秦钦法到案,再行讯明核办,仍然交押。”引文出现的“秦华三”和“秦钦法”,在《归田日记》中从未提及,不知何许人也,也不知其与本案有何种关系。不过推想起来,必定是本案被告秦阿相等人的幕后主唆者;否则,对秦华三的处罚,就不至于重过秦阿相,更不至于要等秦钦法到案才能“核办”定案。这里的问题还在于,一是杜凤治日后说“秦姓皆枷责”,但此处惟有“责”,而没有 “枷”,是记载失误?不得而知。二是“秦姓皆枷责”,其中“皆”字,是否还包括秦钦法,同样不得而知。三是“秦华三笞八百,阿相掌嘴百”,是终局性的惩罚?如果是,那么责罚之后就可以释放了,何故“仍然交押”?如果是暂时性的惩罚,那么“俟秦钦法到案,再行讯明核办”,则意味着在县官俞振岩审明三人之中何人为主犯、何人系从犯之后,还要进行通盘考量,根据他们的罪行和情节作出相应的惩罚。但无论如何,对秦华三笞八百、秦阿相掌嘴百或是“秦姓皆枷责”的惩罚,均没有律例上的依据,完全是俞振岩的酌情裁量。鉴于本案的量刑记载,乃是日记而非裁判文书,既没有殴伤男妇的检验报告,亦没有勒卖田地 “领价均分”的具体数目,因此难以仔细考量情节,对照《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准确评判。不过由“笞八百”“掌嘴百”“皆枷责”来看,与律例之规定并不吻合。在《归田日记》中,凡是告官审断的案件,没有一起称得上是“依法裁判”。下面,笔者再举两例,以见司法官员随意审断、自由裁量之一斑。

      例十三(表序号36):何虞川代衡裕店张芬走私案。光绪七年(1881)八月十五日记载:“(赵)晴初言虞川此去闹了一乱子,为代衡裕张老芬带丝十包至上海偷过关税,赠虞川百洋,乃竟被上海查出,(上次竟山与傅节之同赴上海,张芬亦偷带丝,竟无事,故胆大耳。)初议罚洋七千元,嗣经托吴雪岩,(中外大阔人。)关说,绝大脸面,减至三千元,又说减至二千四百元,三股赔缴,虞川亦认一股,需八百元也。”《大清律例》卷13“匿税”条规定:“凡客商匿税,笞五十,货物一半入官。”鉴于我们不知道何虞川代张芬走私的“丝十包”的品质及其价格,因此无从知晓“初议罚洋七千元”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姑且不去说它。我们假设“初议罚洋七千元”具有法律依据,那么“减至三千元”、再次“减至二千四百元”,不只“笞五十”免了,实际罚洋也仅原来的30%强,这完全是具有“绝大脸面”的大商人胡雪岩“关说”的结果了。

      例十四(表序号46):董姓与阮姓之间的讼案。光绪八年(1881)七月廿七日,陶子珍说:“上月为马春旸拉往省城,以小唫董姓、世袭云骑尉,与阮姓争一师姑庵互讼,其事头绪纷烦,不能详录。董系讼棍,阮系马春旸母舅,会令俞振岩一些不知,幕友得赃偏董一边详上,上游见案情支离,提省发杭府复讯。署首郡桂刚愎自用,一味严刑逼,亦中董姓苦肉计,偏董一边。阮要全输,故春旸拉子珍晋省,欲其于陈隽丞中丞处进言,而全案已被桂守弄得败坏决裂,言亦无益。”董姓系讼棍,这意味着董姓不只在诉讼策略上有些计谋,所谓“中董姓苦肉计”即是证据之一,而“幕友得赃”则是证据之二。幕友得赃之后偏袒董姓,擅自“上详”,致使阮姓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利地位。又因杭州署理知府桂某的“刚愎自用”和“严刑逼”,更使案情“败坏决裂”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另须指出,一是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在通常情况下州县可以自行决断,但本案却“上详”到浙江省,也就是说它进入了审转程序。如此操作,可能是“师姑庵”价值不菲,或者是还牵连到其他法律问题。然而遗憾的是,由于负责审理案件的知府桂某刚愎自用,一味刑讯,使得原应该发挥“监督”作用的审转程序,反而增加了纠正初审舞弊的难度。二是“幕友得赃”和“欲于陈隽丞中丞处进言”表明,拥有官场人脉的诉讼两造,总是千方百计托人情、找门路,借以“耸动”官员,干预司法,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判。就此而言,要想承审官员严格依法裁判,可谓难乎其难。这进一步说明,在清代中国的诉讼场域,只要诉讼两造具有衙门的人脉资本,谁也不会真正关心案件是否“依法裁判”,他们更多关心的是案件胜负,或对己方是否有利,只要能够赢得诉讼,有钱财者以行贿铺路,有身份者以托情开道,其他皆可在所不计。

       阮姓之所以输掉了这场本可以赢的官司,尚有一个颇为有趣的原因是,阮姓和拉来找门路、托人情的马春旸,既胆小怕事又优柔寡断。对此,杜凤治以不无惋惜的口吻写道:“总之,此案未决裂时既甚理直,系附贡生,哪怕到堂?乃躲匿不肯投案,承审者谓其情虚。春旸渭阳情重,尽可邀集山、会体面公正大绅递一公呈,案亦可转败为胜。乃春旸既胆小如豆,又无决断,迟疑久之。迨至大坏,始欲子珍为之挽回,晚矣!子珍原原本本向予言大略如斯。董虽刁劣,非无制伏之道,乃一败于春旸之优柔寡断,二坏于桂守刚愎自是、有心偏断,而事不可问矣。”杜凤治以“事不干己”的超然态度,评价本案输赢结局背后的策略得失,比较容易。而对身处诉讼之中的阮姓和马春旸来讲,诚如俗话所谓“关切则乱”,决策难度就会上升;因此,胆小怕事和优柔寡断也就在所难免。事实上,通观前面考察过的杜氏家族卷入诉讼之时的各种决策,同样存在胆小怕事、优柔寡断的情形。首先,如果阮姓亲自到官,是否会被审官羁押,便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其次,如果衙门中人开口索贿,是否满足他们的贪蠹欲求,也是一个必须当机立断的问题;再次,如果阮姓和马氏毫无诉讼经验,这些问题就不那么容易决断;复次,如果董姓钱财铺路已足够多的时候,阮姓要想“翻盘”,亦非轻而易举之事;最后,一旦承审官员决意维护行贿的董姓,阮姓就不免了“刑讯逼供”之苦。打官司固然要讲策略,也要有胆识,但是审官的性格、偏好、能力与贪廉,仍然是决定案件能否得到公正裁判的关键因素,甚至是决定因素。本案的结局,多少也反映了这样的特点。对于这种情形,可否戏仿李逵之言而言:“律例,律例,谁在乎呢?”这话固然极度夸张,不能反映晚清司法实践的普遍现象,但却多少道出了某些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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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语

      笔者在前文中以《归田日记》为素材,对发生在晚清中国江南地区的纠纷及其解决的实践逻辑,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考察和分析。经由这项工作,本文得出两方面看法。

     (一)《归田日记》的史料价值

       在研究清代中国司法的制度与实践时,学者利用的史料,大致包括律例、判牍、官箴书和司法档案等。利用这些史料,既可以勾勒司法制度的架构与程序,亦可以考察司法运作的策略与技巧,以及裁判文书的法律推理和修辞风格,从而呈现司法的制度与实践的完整图像;与此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揭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与落差。但也应该看到,它们都是官方制作的文本,具有一定程度的理想性和规范性,即便是记录司法实践的文本——判牍与档案,仍不免有修饰的痕迹,这是为了满足特定意图与规范要求留下的痕迹。也就是说,纵然是被视为司法实践的“客观”记录,仍不免有“主观”表达的痕迹。其原因在于,哪些证据必须记录在案,哪些证据应该剔除在外,哪些事实必不可少,哪些事实无足轻重,哪条律例可资适用, 哪条律例不能采用,都是承审官员对于待决案件进行预测之后的理性选择;再加上格式化的文书撰写惯例——不录供词“碎款”,只录“叙供”,若是多人供词,也仅以“同供”来概括,以致司法官员很难以“实录” 或“客观”的方式来制作裁判文书。在审转案件的文书中,上级司法官员多半是层层转录或照抄州县制作的文书。至于作出裁判的过程和细节、异议与定论,这些史料多半也不大会和盘托出,使得读者无从知晓“增删”的底细;唯一的例外,大约就是驳案和疑案,从司法文书中,我们可以读到审议或异议的细节与理由。概而言之,判牍和档案叙述的案件事实,不只来自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与两造口供,并且综合了承审官员的观察、认知、经验与判断,从而使它们呈现出非常复杂的互文特质,同时也遗漏了某些或许至关紧要的案件信息。

       由于档案存在“正卷”与“副卷”之别,如今我们虽然可以读到正卷记录的案件审断情况,但是,对副卷的内容却不得而知。在某些情况下,或是为了规避上司审查,或是为了节约司法成本,或是由于司法腐败,或是“讳盗不报”,不少审转案件不是被压了下来,就是被窜改原貌了;或是承审官员意欲“借盗销案”, 或是被告“坚不吐供”,而将它们改由州县牧令自行了结,或是将“内结”案件变成“外结”案件,不少案件就失去了它们的本来面貌。因此,现在存留下来的司法档案,未必能够反映晚清司法实践的真情实况。

      由于判牍和档案是由官方制作精心的文本,其中被记录下来的案件事实与听审方式,均为各级承审官员认可的案件事实和可以向上报告的听审方式;至于诉讼两造的具体想法,只能是被折射出来的零星碎片,既不一定完整,亦不一定真实。换句话说,哪些可以记录,哪些不能记载,并非以“求真存实”为唯一目的。至于某些告官审官的案件,却被承审官员批回,要求两造邀请民间公正绅耆出面调解;然而,绅耆又是如何调解的呢?判牍和档案记录的多数是调解结果,至于调解的细节,则往往语焉不详,我们也不得而知。

       就目前可资利用的史料而言,能够稍稍弥补上述史料之不足的,大约只有日记、书信与传记(包括年谱、墓志)这类私人记录。从笔者寓目的这类私人书写的文本来看,似乎以《杜凤治日记》为最佳。之所以说最佳,是因为,它们不只记录了很多官场事务(行政与司法的私密操作、人际关系与庇护网络的各种手法)的细节,而且记录得颇为详尽。作为本文研究基础的《归田日记》,对于杜家及其亲友之间发生的纠纷与诉讼的记载,较之其他各种日记记载的同类内容,亦称得上最为翔实,让我们得以“窥测”这些纠纷与诉讼的来龙去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官方史料之不足。这里的弥补,是指弥补被官方记录所忽略的信息。仍有必要指出的是,鉴于私人与官员的利益差异,以及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他们记录的重点也不一样;同时,鉴于《归田日记》记载的纠纷与诉讼,皆产生于绅士及其家族之间,这些信息就不一定能够反映普通百姓的同类情况。

       从《归田日记》记录的各种纠纷及其解决策略(由双方协商到绅耆调解、由民间调解到告官审断以及告官审断与民间调解同时并进)来看,那些不见于或鲜见于判牍与司法档案的各种细节,全都呈现在了读者面前,从而使他们得以了解,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两造将会采取何种方式予以应对;如果诉诸衙门,他们又会关注什么问题;纵然告官审断,为何民间调解仍会继续推进。另一方面,《归田日记》虽然记录了承审官员的司法行为,但仅仅是一些片段,甚至连一份完整的裁判文书都没有抄录。但是,日记却记录了诉讼两造决策行为的丰富细节,还完整抄录了数件递交县衙的呈禀和信件,从而使读者得以分析和评判诉讼双方的决策细节与行为特点。比较而言,司法档案之所以记载诉讼两造的行为方式、民间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是因为它们是某些官断案件不可或缺的“紧要”片段。它们之所以紧要,更多是因为,承审官员可以借以预测两造的态度和行动,作出能够被两造和上司所接受的裁判,即使从案件的是非曲直来看,它们可能是一些不那么“紧要”的事实或情节。上文分析过的某些案件,就存在着两造诉求与官员审断之间的明显差异。一言以蔽之,《归田日记》呈现的信息,可以说是略档案之所详,详档案之所略,但两者又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从而为我们全面研究清代中国的诉讼实践,提供了极其宝贵的史料。

     (二)纠纷解决的实践逻辑

      本文从第三节到第七节,分别考察了从纠纷萌芽到告官审断等环节呈现的原因和事实,纠纷双方的策略和行动,承审官员的态度以及纠纷解决的风险和结局。经由上述考察,我们看到了清代中国纠纷解决的实践逻辑及其特点。从纠纷萌芽到告官审断,贯穿始终的一个内在特征,乃是纠纷双方是否利用州县衙门这一国家提供的制度资源;另外一个贯穿始终的实践逻辑,则是为了赢得诉讼,纠纷两造必须考量哪些影响诉讼结局的因素。

      首先,作为制度资源的地方政府。国家的基本功能有二,对外抵御外敌入侵,对内实现政治统治,所以军队、警察、法庭,也就成为国家不可或缺的制度装置。清代中国的州县政府,虽然被称为“全能衙门”,负责辖区的一切事务,解决纠纷和惩治犯罪,可谓常规职能,也是实现“亲民”政治的一条路径。另一方面,尽管“无讼”是国家意识形态的话语表达,然而民众诉讼并不少见,牧令亦非消极懈怠,而是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解决呈告衙门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民众也将州县政府作为解决纠纷的制度资源。通观《归田日记》记录的纠纷及其解决,我们皆能看到州县政府的“身影”——有时是隐身的,有时是现身的,不过它们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纠纷解决的策略、成本与结果。作为一种潜在的压力,纵然是隐身的衙门,仍能起到迫使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作用;这是因为,若不采取积极行动,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对方即有可能提起诉讼,从而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并且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甚至激化双方的矛盾,更不利于未来的和睦相处。一旦对簿公堂,州县衙门就登场亮相了。一旦官府登场,介入诉讼,或是给两造以实际压力,或是由牧令来调处和审断;在这种情况下,不但会产生不菲的诉讼成本,而且会产生难以预测的诉讼风险。无论如何,《归田日记》记录的纠纷及其解决,均反映了官府的作用。

       其次,纠纷解决蕴含的实践逻辑。在面对纠纷时,人们应该采取怎样的行动,才能取得最佳或合理预期的效果?对于一个理性人来讲,大约是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尽管不排斥一时冲动或非理性的行动。比如出于一时的义愤,为了一时的面子,即有可能采取不计后果的诉讼行动。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为了避免人们轻率诉讼,官府才设置了“三八放告”制度。因为在非放告之日,纵然产生纠纷,因冲动而呈告官府,但官府却不收状词。这样一来,既给原告预留了冷静时间,也给亲友提供了劝解机会。不过在通常情况下,纠纷双方还不至于采取不计后果的贸然行动,至少《归田日记》记载的各种纠纷,皆遵循了理性决策的原则,即在考量了利弊得失之后,才会决定采取何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或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是邀请绅耆出面调解、或是告官审断。另一方面,即便自行协商,也不会无视诉讼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在绅耆调解的情况下,仍然会诉诸官府;即使已经诉诸官府,调解仍不会放弃。之所以如此,无非是为了将纠纷解决的成本和风险最小化,或是将纠纷解决的利益最大化。可以说,什么时候诉讼,什么时候收手,皆是理性的选择。

       那么在决策过程中,纠纷两造又会考虑哪些因素?第一,明确“谁告谁”。州县公堂给诉讼两造提供了一个可以公平竞争的场域,比如抱告的设置,即有这样的意图。而之所以绅士、妇女、老人与小孩,须有抱告才能告状和出庭听审,就是为了确保公堂听审的原被两造,基本上是成年男性。这样一来,若要关押原告,亦可关押被告;若跪地听审,则双方皆跪;若要拷讯原告,亦可反铐被告,从而保持形式上的相对平等。然而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因为隐藏在抱告背后的诉讼两造的身份、财势与官场人脉,仍会影响诉讼的方式、进程与结局。第二,核算诉讼费用。在《归田日记》中,几乎所有的纠纷与诉讼,在不同程度上都涉及经济利益,纵然是因盗卖祭田、损毁坟墓而引起的纠纷与诉讼,表面上似仅关乎家族声誉,但实际上仍然涉及经济利益。为此,是请人调解还是告官审断,是将诉讼进行到底还是差不多就收手,均为双方必须考虑的因素。毕竟,谁也不愿意做“赢得猫儿输了牛”这种得不偿失的买卖。第三,预测未来利益。若是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基本不会伤及彼此的感情,更不至于影响未来的相处;若能邀请绅耆调解息争,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危及双方的友谊,但不会太严重,修复比较容易;即或对簿公堂,若是调处息讼,影响就会小一些,修复关系也会容易一些;一旦以动用刑罚来裁判,在很多情况下,两造就会结下梁子,甚至产生世仇,再想和睦相处,就非常困难了。诉讼的输赢之间,一旦到了黑白分明的地步,输者即会名誉扫地,难以继续在社会上立足;至于赢者,虽然可以扬眉吐气,却有可能傲视甚或横行乡里,成为人见人怕的恶霸,亦非地方社会之福。哲美森说:“中国人喜欢妥协,并认为妥协是一种公平合理的争端解决方式。”这是颇有见地的看法。第四,评估承审官员的性情、偏好、能力与贪廉。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况说:“有治人,无治法。”对于“治人”的重要性,向来为儒家所重视。这意味着,承审官员的良窳,将会影响裁判的结果。虽然《大清律例》俱在,但是,对于词讼案件来说,律例没有明文规定或疏漏之处甚多,至于地方社会的习俗或惯例,亦非裁判可资利用的依据,因此,承审官员得以自由裁量之处亦颇不少。即便命盗案件,审转程序虽然可以迫使承审官员遵循律例,不过规避审转程序的操作,并非鲜见。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自行收集证据,查检律例依据,诉讼胜负就有赖于承审官员的良知与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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