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阮建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干部。
学科编辑:吴欢、吕露鹏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5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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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首家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主编,入选CSSCI(2023-2024)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形成了逻辑严密、科学系统、有机统一的刑事司法理论体系,为推进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了刑事司法的重大意义,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强调“坚守公正司法底线”;明确指出了刑事司法的根本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调“严格公正司法”“坚持司法为民”;鲜明提出了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系统回答了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强调要“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刑事司法;公正司法;刑事司法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顺应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伟大实践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我们党百年法治探索实践的总结升华,是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继承传统、借鉴外来、立足当下、面向未来,创新性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立场、立足中国国情、回应法治中国建设实践需求,从而形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原创性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深刻的刑事司法理论,紧扣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刑事司法的重大意义、根本目标、根本目的、基本要求等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形成了逻辑严密、科学系统、有机统一的刑事司法理论体系,为推进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本文拟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司法理论进行学理化阐释和体系化建构。
一、刑事司法的重大意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以及十八大以来的历次中央全会上都强调法治工作,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历次会议等重要场合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坚持公正司法之重大意义,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之重点任务,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最终保障。如何理解公正司法的内涵实质,抑或如何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从逻辑范畴来看,刑事司法公正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刑事司法的底线就是公正司法,它关涉人的名誉、自由、财产和生命,关涉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如果刑事司法公正,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内心就会更加相信司法,相信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从而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之目的。反之,如果刑事司法不公,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内心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从而导致法律不彰、人心不服、社会不宁。对于刑事司法不公现象,习近平总书记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深刻指出其问题和危害,特别强调要严格公正司法,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一)刑事司法不公的现象
司法公正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着司法机关权威和执法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严厉批评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不公现象。比如,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现在常有一些所谓‘捞人’的事,声称可以摆平什么腐败案件、操作改变死刑判决,要价很高,有的高达几百万元。是不是有这样的事?这些钱花到哪里去了?得好处的有多少人、多少环节?这不就是说花钱可以免罪、花钱可以买命吗?有的司法人员吃了被告吃原告,两头拿好处。这样的案例影响很坏!群众反映强烈。”再比如,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又比如,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一些执法司法人员手握重器而不自重,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办‘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这些林林总总的问题,都是非常典型的刑事司法不公现象。刑事司法不公既包括实体上的不公,比如案件畸轻畸重、同案不同判甚至冤假错案,也包括程序上的不公,比如违反法定程序取证、非法证据没有排除,等等。这些刑事司法不公的现象直接侵害的是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的是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根本损害的则是党和国家的形象,这也是加强刑事司法工作、维护公平正义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司法不公的危害
对于刑事司法不公可能造成的危害,从现实发生的案件中可见一斑。比如,2014年沉冤得雪的“呼格吉勒图案”,原本板上钉钉的“穷凶极恶的罪犯”,在被枪决将近二十年后才迎来了所谓的“迟到的公正”;再比如,2017年“毒奶粉事件”中怒起维权的普通父亲郭利,在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依法”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之后的第七年,才迎来了判决翻转……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这些典型的刑事司法不公现象时不时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其造成的严重危害更是无法衡量。习近平总书记曾从国内和国外两方面举出生动例证,对刑事司法不公造成的危害加以详细地阐述。在国内例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了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的一句名言:“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事不尽应,则功利不尽举。功利不尽举,则国贫。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则下饶。”习近平总书记对这句名言进行了详细阐释:“法度必须公正,不公正则判案不公平。判案不公平,治理就不合理,事情就不应时。治理不合理,老百姓就无法伸冤;事情不应时,功利实业就不能兴办。功利实业不能兴办,国家就贫穷。老百姓无处伸冤,民间就会骚乱。”在国外例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了英国著名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极具警示性的“法治公式”:“1>10”。将“司法不公”和“犯罪”鲜明地比喻为“污染的水源”和“污染的水流”,直观地说明了刑事司法不公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一般的犯罪。习近平总书记举出的这两个例证,深刻反映出刑事司法不公造成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是系统性的、根本性的。无论古今中外,无论过去当下,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无不充满企盼,对司法不公无不深恶痛绝。虽然刑事司法不公的问题仅存在于极少数的案件中,亦只是极个别的现象,但是其带来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尤其是在媒体的“聚光灯”下,还有极强的放大效应。
(三)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刑事司法稍有“操持不正”,就会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司法工作人员,要“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公正司法的“底线”是否稳固、牢靠,直接影响着社会公正的彰显及其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效能。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性破坏作用”,强调“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司法公正之于社会公正所具有的“双重效应”,既有正向的积极效应,又有反向的消极效应。刑事司法要发挥正向的积极效应,最重要的在于其司法的公正性。具体而言就是,司法机关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来确认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的正当性,对合法正当权益加以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治,划清合法与非法、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从而规范指引社会行为、引领社会法治风尚。如果刑事司法是公正的,就会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比如,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拍手称快的“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丽江唐雪案”,等等,这些标志性的正当防卫案件通过司法机关的依法办理,已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广泛的共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从而引领和重塑了正当防卫理念,激活了刑法中沉睡已久的正当防卫条款。申言之,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早在1979年刑法就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再次予以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运用,主要考虑到防卫方客观上造成了侵害方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加上有的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比较复杂,认定正当防卫顾虑很多。近年来,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又于2018年底发布“昆山反杀案”指导性案例,深入诠释了正当防卫理念及其适用规则。2024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均汇报了正当防卫案件办理情况,持续释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强烈信号。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专门指出两个案例,一个案例是快餐店老板与持刀闯入店内敲诈行凶的歹徒对砍致其死亡,另一个案例是棋牌室管理员制止酒后持刀滋事者将其划伤,检察机关均认定不构成犯罪,并提到2023年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属正当防卫依法不捕不诉261人,同比上升25.5%;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21年至2023年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经过数据对比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特别是在检察环节还存在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再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浙江检察机关办理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对造谣者立案,推动自诉转公诉,从而确立了网络人格权保护公诉原则,向社会传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反之,如果刑事司法是不公的,则会对社会发展起到更大的破坏作用。比如,近年来陆续曝光的“云南孙小果案”“北京郭文思案”“内蒙古巴图孟和‘纸面服刑’案”,等等,这些案件暴露出诸多的刑事司法不公问题,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从检察机关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来看,2018年至2022年共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8.5万人,比前五年上升19%;持续整治“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对判处实刑未执行或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督收监执行7.3万人,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4.5万人;推动查处监管人员职务犯罪235人,对监督不力的42名派驻检察人员和6个派驻单位问责,力促日常监督落实。针对那些刑事司法不公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以恢复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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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司法的根本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无案不涉民心,司法机关在办理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做到以人民之心为心。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这些重要论述,既阐明了司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又回答了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根本问题。刑事司法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应坚守这一根本目标。要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刑事司法的根本目标落实到一个又一个的具体个案办理当中,体现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真正让人民群众既能看得见、更能感受得到。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一根本目标,最高人民检察院鲜明地提出,要通过检察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实现这个目标,就要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并强调这要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不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抑或是效果上,这是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而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三个侧面,最重要的还是要做到“严格公正司法”“坚持司法为民”。
(一)严格公正司法
严格公正司法是刑事司法根本目标之基本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严格公正司法”。只有司法机关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做到严格公正司法,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客观真相相统一,人民群众才能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深刻阐明了公平正义对于刑事司法工作的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同志在2023年7月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提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前提是依法、核心是公正”,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来理解“严格公正司法”。
一方面,公平正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司法案件。这里讲的每一个司法案件,其本身不分“大案”和“小案”。实践中,虽然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90%以上都属于“小案”,但再小的案件对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大事,都可以说是“天大的案件”。一旦办错,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尤其是对于刑事司法案件而言,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人生、命运,关系到涉案当事人家庭的未来。司法机关办理每一个案件中,都要特别注意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避免出现片面注重“严”的倾向,也要避免出现片面强调“宽”的倾向。此两种倾向都要予以防止,切实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时,要始终坚持“严”的一手决不动摇,坚决严惩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保持“严”的震慑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特别是要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做到既不拔高凑数也不降格处理;同时要规范“宽”的一面,对轻微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等依法落实“宽”的政策,发挥好“宽”的教育作用,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对人民群众来说,轻罪案件大多数是发生在其身边的“小案”,案件办理效果不仅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关乎民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总量增长,但增长的主要是轻罪,重罪数量及占比明显下降。2003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7.4万人降至5.6万人;同时,“醉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知识产权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量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比从59.9%升至80.5%。面对刑事犯罪结构变化,检察机关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既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刑事法治发展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但是也要看到,轻罪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实体、程序、政策理念、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等问题,贯穿刑事诉讼各环节。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轻罪案件时要依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界限,完善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行刑衔接机制、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推动形成轻轻重重、轻重有序的犯罪治理结构。同时,要把依法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自2011年5月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以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目前已成为刑事案件数量首位。“醉驾”入刑在遏制酒驾醉驾交通事故、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执法司法中存在标准不统一、刑行衔接不顺畅、分层处罚有缺位、选择性执法等困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醉驾”入刑附随后果和代价大,“醉驾”行为人被定罪判刑后与其他重罪给其本人及家庭带来的附随后果差异不大,本人会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丧失医疗、法律等专业领域执业资格,企业经营融资资信受损,飞行员亲属有“醉驾”犯罪记录要被禁飞等,“罪犯”的标签效应影响终生,并且其子女等近亲属也会在升学深造、公职报考、参军从警等方面受到影响,从而带来一系列的家庭和社会矛盾。为此,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形成了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取得积极的舆论反响和社会评价。在此基础上,可以借此“醉驾”治理经验,加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轻罪治理,探索梯次治理模式,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因素。
另一方面,公平正义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还是实质上,是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和内在平衡。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司法案件时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更为重要的是,还要守住“人民的心”,注重将天理、国法、人情融合一体,努力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统筹法理情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路径。我国自古就有“顺天理讼”“情理听讼”“明达法理”等理念,倡导天理生法的“法天”关系、出礼入刑的“法礼”关系、法不外乎情的“法情”关系,注重在断案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检察办案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发展,是新时代司法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要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以法统情理、以理涵情法、以情融理法,做到于法有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但具体到个案办理中,时有将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割裂开来的案件发生。司法实践中,有犯罪嫌疑人在河中电了几条普通鱼,就被移送审查起诉;有80岁老人砍伐出售位于自家与邻居房屋中间的两棵树,获利仅百余元,就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有一些案件,并没有机械办理,而是做到了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比如,“费氏牡丹鹦鹉案”,王某等三人贩卖四十余只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总价不过数百元,获利更是微乎其微,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能要面临高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该案最终被判重刑,对于王某等人及其家庭而言,无疑是一场灾难。江苏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敏锐发现,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费氏牡丹鹦鹉就被引入我国,已有三十多年的人工繁育历史,技术十分成熟。但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野生和人工繁育动物作区分处理。考虑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如果对人工繁育的观赏性动物司法处理过重,不仅不符合社会大众的认知和预期,也不符合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一边是既有的“冷冰冰”的法律条文,一边是老百姓朴素认知的社情民意,江苏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统筹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努力在依法追诉犯罪与传递司法善意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最终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并由此推动有关司法解释与时俱进。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整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该解释明确指出,对相关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价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从以上正反两个方面的案例中可以发现,无关“大案”和“小案”,严格公正司法这一前提都要始终不渝、毫不动摇。要通过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切实将人民群众这一主体与公平正义这一客体统一起来,确保每一个刑事司法案件既合乎法律规范,又合乎群众意愿。
(二)坚持司法为民
坚持司法为民是刑事司法根本目标之实现路径。只有司法机关在司法办案中把司法为民体现在一件件具体的案件中、一个个办案的环节中,人民群众才能将亲身感受体验的过程与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统一起来,才能真正感受到、信得过、能接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强调“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鲜明提出了实现刑事司法根本目标的方法、路径和具体举措。
一是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搭建司法公开平台,完善便民利民机制,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刑事司法案件无小事,每一个刑事司法案件都牵动着涉案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心,需要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有些案件没有被人民群众认可,究其原因就是程序正义没有被感受。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在严格公正司法的前提下做到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实质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监督树公信,让司法经得起检验,让公正经得起围观。阳光检察是阳光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动态、透明、便民同样是阳光检察的根本属性。新时代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检务公开等制度,加强释法说理、以案释法;通过常态化地发布检察办案主要业务数据和典型类案、升级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以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眼前、就在身边。
二是要改进司法作风,听取人民群众意见,让人民群众“听得到”公平正义。每一起案件背后都可能存在更深层次的矛盾纠纷。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査为主。而通过听证方式审查案件,更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工作融入检察办案过程中。举行检察听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参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包括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听取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营造社会和谐氛围,从根本上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可以说,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既能使人民群众以“听得到”的形式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又能够帮助办案人员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三是做好群众工作,传递司法温度,让人民群众“能接受”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教诲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每一个司法案件时要同时兼顾严格司法与柔性司法,既要解“法结”又要解“心结”,注重源头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能够真心理解、认可和接受。比如,聚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时任主要领导同志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作出庄严承诺,要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五年来,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持续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对收到的442.5万件信访在7日内程序性回复率超过99%,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超过95%。但回复不是目的,根本在“案结事了”,大检察官带头办理疑难信访积案,基层检察院受理的首次信访全部由院领导包案办理;对争议大、影响性案件,开展公开听证,切实让公正可感受、被认同、能接受,矛盾化解率超过80%。再比如,检察机关持续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针对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已结但讼争未解、长期申诉,2019年起持续开展专项监督,截至2023年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5.5万件,其中争议10年以上的2914件,有效避免了一批案件由“按程序办”躺平为“程序空转”“结案了事”。在行政领域的这些做法,对刑事司法案件的办理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整体来说,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刑事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点必须始终坚持、全力做实。
总而言之,评判刑事司法根本目标实现情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司法机关办理的每一个刑事司法案件是否公正,要看人民群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最终由人民群众来阅卷、来评判。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要努力确保公平正义能够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听得到”“能接受”方式来更好实现,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个刑事司法案件,切实把刑事司法这一根本目标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向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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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在历届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是第一次,更加凸显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的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除了宪法之外,大量的权利保障是通过诸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来实现的。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还要注重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这也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呼格吉勒图案”,到“张氏叔侄案”,再到“陈满案”“念斌案”,等等,一件件冤假错案的发生暴露出人权司法保障的不足,严重侵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一重要论述为刑事司法工作提供了根本指引。
(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关键:严防冤假错案发生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主要是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注重并强化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保障,依法保障其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刑事司法中如果对人权司法保障不到位,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给当事人乃至整个司法工作带来严重危害。关于冤假错案的危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公式”:“100-1=0”,即“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关于冤假错案产生原因,习近平总书记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精辟分析:“造成冤案的原因很多……更深层次的则是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关于冤假错案的纠正和防范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政法系统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防冤假错案发生”。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部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等任务要求。刑事司法机关对此深入贯彻落实,坚决纠正和防止冤错案件。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更新落实“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理念要求,坚决防止错捕、错诉发生。2022年至2023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捕102.8万人、不起诉26.5万人。坚持疑罪从无、有错必纠,对过去原判十年以上的重大冤错案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均依法改判为无罪。比如,谭修义因一起灭门惨案被判处死缓,羁押长达2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再审改判无罪,同时督促公安机关继续追查真凶,确保有罪决不允许逃刑。再比如,辛龙杀害其女友后制造坠亡假象被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全面复勘现场、重新鉴定、完善证据,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后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死缓。还比如,四川检察机关审查“毛某强奸杀人案”时,发现客观证据不能认定其作案,真凶另有他人,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释放并持续跟进监督,十四年后真凶落网。让有罪者受惩、还无辜者清白,彰显法治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排查2018年以来再审改判的刑事错案,以“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的严肃态度,对有关检察人员追责问责,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冤假错案零容忍的态度。
(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方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冤假错案的发生折射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短板和不足。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分析冤假错案产生原因、危害等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方案,强调“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改革历程,在党中央的绝对领导下,紧紧围绕刑事司法的根本目标,纵深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省以下人财物统管等重大影响性改革,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中,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取得了重大成效。
1.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法治领域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地位。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基础性改革作出顶层设计、系统安排。这一轮改革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绝对领导下,已经搭建完成了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主体框架,并初步形成了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型司法权力运行体系,相关综合配套改革措施正在逐步完善,各项司法落实具体举措也在不断深化。从运行的整体情况上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利于增强法官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和能动性,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活动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刑事司法的根本目标;有利于促进司法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能力,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锻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要持之以恒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动态修订法官检察官权力清单、履责清单,完善依法履职保障和追责惩戒等制度机制,确保用权有依据、放权不放任,切实把“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初衷落到实处。近年来,检察机关实现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形成“四大检察”新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新一轮检察改革构建“六大体系”,即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体系、检察机关能动服务大局制度体系、法律监督现代化制度体系、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度体系、现代化检察管理制度体系、数字检察制度体系,着力实现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时深刻指出:“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在于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实质在于以证据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这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立足点,就在于解决旧有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易于导致侦查失控、制约失灵、控辩失衡。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下,一旦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或者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各类证据,就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原本是定罪量刑最终环节的审判程序虚置化。也就是说,一旦侦查出错,便会导致后续的起诉、审判等环节跟着错、错到底。党中央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加强和保障审判的地位和功能,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关键性作用,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具有基础支撑作用。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出部署,到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颁布,再到刑事诉讼法予以确认,构建起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实现刑事诉讼的主体定位转化、诉讼重心转移、运行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庭审实质化作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主体,为主动融入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和完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检察机关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聚焦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充分发挥审前过滤把关、指控证明犯罪等作用,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规范化、实质化、体系化运行,担负起指控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切实把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落实到实处。检察机关推动完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以加强刑事检察全流程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监督,进一步提升刑事诉讼监督质效,同时自觉接受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履职制约,确保司法公正。
3.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于一体的全新的综合性法律制度,涉及刑事诉讼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该项制度。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等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2020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促进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促进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经过多年探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在95%以上,一审上诉率低于其他刑事案件上诉率,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新常态新格局已经形成。实践证明,认罪认罚从宽不仅有利于推进庭审实质化,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而且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教育、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不可否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方面,比如在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方面,在确保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方面,都需要持续发力,进一步完善这一丰富了刑事司法和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党的二十大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与党的十九大相比,党的二十大在落实司法责任制上,特别强调“全面准确”。之所以作如此强调,是因为在落实过程中还不够全面准确。总的来看,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抓住了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根本性问题,使得司法权运行机制更加符合司法客观规律,提升了司法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但一些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并且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推进,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在“全面准确”上下功夫。所谓“全面”,主要是对司法责任制外延和范围的要求,特别要注意系统性、全局性、协同性。在主体方面,既要考虑院长检察长和其他法官检察官,又要考虑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在权责方面,既要明晰审委会检委会、院长检察长、法官检察官职责权限,又要明确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同时还要明确上下级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在责任落实方面,既要考虑司法办案职责,又要考虑监督管理职责。所谓“准确”,主要是对司法责任制内涵的要求,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放权与管权、惩戒与保障、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等。尤其是面对司法责任的“放权”、自由裁量的“加权”、捕诉一体的“集权”、认罪认罚从宽的“主导权”,使得检察官决定的办案事项增加,客观上也增加了被围猎的风险,必须给权力运行加把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做到“放权”与“管权”并重、管案与管人结合。一方面,既要尊重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让法官检察官发挥更充分的效能;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及时常态化地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和法官检察官惩戒,严肃司法责任追究,倒逼司法责任制得到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明确要求。2024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规定,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而且,要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另外,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也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作出的部署要求,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更好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政法机关,要积极融入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新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助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党委、纪委、政法委等“自上而下”的非融入式监督,以及人大、民主、行政、群众、舆论等“由外向内”的监督不同,是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发现问题更及时、监督纠错更直接。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可以更好维护公正、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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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
质量、效率、公信力是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绿色“GDP”。其中,质量是根本,效率是保障,公信力是目标。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职权配置不断优化,特别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得到依法纠正,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得到了新的提升。习近平总书记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明显增强”。这既是对司法机关的鼓励和认可,更是对司法机关的鞭策和要求。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有了新的期盼诉求,尤其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转化,党和人民对于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已经从“有没有”转变到“好不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指出了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加强新时代刑事司法工作提供了“金钥匙”。司法机关必须要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精神,真正把这一基本要求贯彻到落实到日常的具体履职办案当中,不断地转化为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工作实效。
(一)不断提高司法质量
司法质量是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保证。刑事司法机关承担着刑事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职能,如果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影响的是当事人的人生,破坏的是社会公平正义,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对防范纠正冤假错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解决司法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司法权监督制约不足等问题,促使司法质量有效提升,但是距离党和人民的更高期待,距离更高质量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新时代新征程上,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推动刑事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这一重要论述,为推动刑事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方法论指引和操作指南。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的关系。刑事司法办案数量因诉讼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每个阶段的案件数量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办理,确保每一个案件于法有据、于理可依、于情可通。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司法部门仍然存在着“唯数量”“唯规模”“唯排名”等割裂质量与数量关系的错误倾向,司法办案单纯奔着数字去、奔着考核去,片面追求排名靠前、数字好看,这根本上是没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严重违背客观司法规律。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司法办案中处理好质量和数量的关系,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到更加注重质量上面。要正确理性看待考核,考核是为了促进履职水平的提高和工作效能的提升,为避免让检察官“为考核所累、为数据所困”,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优化完善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在将60项评价指标精简为46项后,进一步优化到38项,将通报值从14项精简到6项,并持续关注指标运行情况,动态优化调整,引导高质效履职。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的关系。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办案结果最终都会体现在办案效果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结合得越紧,办案效果越好,案件质量越高,司法公信力就会越强。反观司法实践,机械、生硬地理解适用法条,忽视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忽略法律蕴含的价值取向,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简单取舍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日常办案中出现的“办理一个涉企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办理一个邻里纠纷案件、引发一个群体性信访事件”等问题,不仅超越了普通民众的正义直觉,人为使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对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割裂,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正义和公信力,引发了社会对法律的质疑。这就要求刑事司法人员着力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司法案件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二)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还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更快、更好实现。这就要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更快地办理案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党的十八大以来,刑事司法机关通过健全完善诉讼制度,科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繁简分流,初步实现了简化审理、快速审结、公正高效的目标,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群众“诉累”。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在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基础上,通过远程视频提讯、简化法律文书制作、简化案件审批流程等方式,大幅缩短了案件办理期限,大幅提升了庭审效率,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快速审判,有利于快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被告人服从改造、回归社会。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促进了刑事审判的繁简分流,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兼顾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不少案件程序反复、增加讼累,检察机关于2019年首创“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案子”与经过若干办案环节、程序统计的“案件”相比,考核首办负责、案结事了。
2022年共压减95.9万个程序性和内生案件,与2018年相比,2022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下降80%和95.8%,自行补充侦查上升264.6倍,个案平均审查起诉时间减少6.9天,司法效率明显提升。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要警惕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虽然表面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功利主义的导向,必然埋下长久的隐患,容易引发不满、产生戾气、激化矛盾,最终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长久治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根基。因此,要平衡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的关系,既要在质量中追求效率,也要在效率中追求质量,确保必要的刑事诉讼环节不减少、减少的刑事案件数量不必要,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实现办案效率的优化提升。
(三)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质量和司法效率的客观评价。司法公信力是衡量人民群众对司法认可与信任的根本标尺,其数值越高,则说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就越强;其数值越低,则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失去信任和对法治失去信心。关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如何评判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明确判断和衡量标准:“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明了实现路径和方法措施。一是严格执法司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起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提就是严格执法司法。刑事司法机关任何时候都要绷紧“严格执法司法”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所有司法办案都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的精神,以严格执法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所有司法履职都要立足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恪守职能边界。二是加强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司法权力运行见不到阳光,或者是有选择地见到阳光,那么司法公信力就无法真正树立。必须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推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则是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四是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问题。”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等划定了“红线”,既是夯实司法公正的“防火墙”,又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更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以检察系统为例,为做实“三个规定”,不让“零报告”架空好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有问必录”,2019年起全员覆盖、逐月报告、季度通报,推动如实填报渐成自觉。2020年至2023年间,检察人员主动记录报告有关事项分别为6.8万件、16.2万件、16.9万件、23.8万件,呈逐年增长态势。
(四)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刑事司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要发挥好正向的积极效应,服务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法治优势在于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司法机关既要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扎实做好“前半篇文章”,又要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深挖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追根溯源,自觉、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促进防范相关案件多发,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而诉源治理是将案件办理效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根本目的就是抓前端、治未病,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建议具有撬动治理的作用,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诉源治理的重要载体。截至202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总分析司法数据、典型案例,围绕校园安全、司法公告送达、金融监管、窨井管理、虚假诉讼、网络整治、快递安全、安全生产、粮食安全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第一至十一号检察建议,地方检察机关一体联动,以检察履责“我管”促职能部门依法“都管”。2018年至2023年共发出检察建议21.9万余份,推动社会治理谋在前、预在先。既要注重针对一案一事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监督、纠正并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堵漏建制、整改提升,还要注重不定期就一个阶段、某一领域表现突出的共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效果延伸,及时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切实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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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司法理论源于实践、指导实践,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磅礴的实践伟力,指引着新时代刑事司法工作、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包括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包括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又是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重罪案件大幅下降、轻罪案件大幅上升,多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大大降低,并且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广泛运用,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刑事司法工作迫在眉睫。面对这样的重大变化和时代背景,符合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贯穿其中的刑事司法理论实质内涵和核心要义,不断回应新时代新征程上刑事司法工作、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深化刑事司法理论创新,更好以刑事司法工作、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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