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明 l 档案之外:晚清江南纠纷解决的实践逻辑(上)

文摘   2024-05-21 10:44   江苏  

作者简介:徐忠明,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学科编辑:吴欢,吴剑峰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2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首家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主编,入选CSSCI(2023-2024)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清代中国的纠纷解决,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从纠纷双方自行协商,到邀请绅耆、亲友、中保以及邻里居中调解息争,再到告官审断;纵然告官审断,仍不排除民间调解的同时并进。在判牍与司法档案中,虽可看到民间调解与官府审断的互动,却极难知晓民间调解的具体细节,更难读到纠纷发生之后, 双方应对纠纷、解决纠纷的方法与策略;而在告官审断之时之中之后,必须考量各种影响诉讼胜负的复杂因素,诸如两造身份、财力、官场人脉、诉讼成本、未来利益,以及承审官员的性情、偏好、能力与贪廉。但是,晚清江南绅士杜凤治的《归田日记》,却为读者提供了这些方面的详尽记载,使读者有机会深入考察纠纷解决的各个环节,以及影响诉讼的各种因素,或可弥补判牍与档案的不足。

关键词

       晚清江南;纠纷解决;绅士;杜凤治;《归田日记》

01

一、引言

       孔子有两句话,对传统中国的政治文化和司法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一句是:“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另一句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作为推论则可以说,诉讼即意味着君子之风、道德之化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效。假如我们承认趋利避害乃是人性之本、人情之常,那么,为了追逐利益而产生纠纷,为了解决纠纷而对簿公堂,就是在所难免的事情。诚如崔述所说:“自有生民以来, 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甚至,那些自诩读书明理、诵经求道、为政以德的绅士,也助推了万家诉讼的滚滚洪流。明清时期的诉讼实态,就反映了这种趋势。

       通过耙梳和分析档案、判牍、官箴书、地方志、讼师秘本等资料,我们对清代中国诉讼制度的程序架构、诉讼实践的诸多细节,已经获得了比较充分的认识。不过,仍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或是有待廓清。比如,先行研究更多是在一般意义上考察诉讼两造的行为方式,而极少关注作为诉讼两造或诉讼一造的绅为复杂的人际关系,以及无法预测的未来利益。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应该是作为研究基础的资料所限。换句话说,上面列举的各种资料,讲述的基本上是明面上的纠纷事件、诉讼案件以及相关道理,而皆未能反映诉讼两造暗底下的行为动机和决策细节。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晚清江南绅士杜凤治的日记为素材,深入考察绅士在卷入纠纷之时是怎么应对的,在提起诉讼之际是怎么决策的,而在决策之时又会考虑哪些因素。换句话说,究竟是什么原因决定了该不该诉讼的决策。

       不同的史料,既反映了书写者不同的意图与视角,也承载着不同的信息与特点。这些差异,则会影响研究者的问题意识与研究方法。日记,虽然只是公私生活的私人记录,并具有私密性,但在记录什么、怎么记录时记录者仍会有所顾忌。这是因为,无论何种事件或案件,总是与人有关;记录之时的措辞和褒贬,总是与人的德行和利害有关,一旦公之于众,就会带来无穷的麻烦。因此,事后挖补或涂改日记的例子,并不少见。然而与公开流传的档案、判牍、官箴书、地方志、讼师秘本相比,日记仍具有直率存真、吐露心曲的优势。当然,日记亦有两个明显的短处,一是记录往往比较简单,以致语焉不详,甚或只是日常生活的流水账;二是相对于司法档案,记录纠纷与诉讼的日记,数量极少,显得比较零碎,因而缺乏规模性与系统性。不过,就笔者将要研究的《归田日记》而言,其显然具有原原本本、巨细靡遗的特点和优点。其中记载的处理纠纷与提起诉讼之时的各种考量或策略选择,既可被视为杜凤治的自白,亦可被看作社会实态的描述。正是这种具有“自白”风格的书写,呈现出了以杜凤治为中心的绅士阶层,为解决纠纷和赢得诉讼而采取应对措施与决策选择的隐秘过程,从而成为我们考察纠纷与诉讼的另一维度,并可弥补档案的不足。用“档案之外”来标题,则是意在将档案作为 潜在参照,借以凸显《归田日记》的特色。

       至于本文以《归田日记》为基本素材,还因为:(1)《杜凤治日记》中的这一部分内容,尚未引起学者的关注;(2)该日记以私人视角记录了诸多不见于档案、判牍、官箴书、地方志、讼师秘本的法律故事;(3) 在制度框架和司法场域中,不同身份的诉讼行动者,由于存在明显的利益差异,诉求就会随之不同, 行动方式也会出现差异。比如,作为州县牧令的杜凤治,更关注如何了结案件;而作为诉讼一造的杜凤治,则更关注如何赢得诉讼,或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如何及时止损,以免事态扩大、后果莫测。

       在诉讼实践中,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不啻涉及诉讼两造的对决,还要加上司法官员的态度。海瑞曾经提出过理论化或原则性的看法:“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海瑞提出的这条裁判原则,是基于家族、贵贱的身份伦理与贫富、愚直刁顽的社会事实,而非争讼的是非曲直与法律依据,不免有失偏颇,不过也道出了在制度框架与司法场域中,诉讼行动者(官员)的不同考量,以及可能产生的不同结果。如果摸透了司法官员的态度,诉讼两造的行动策略就会有所差异。在《归田日记》中,即可读到诸多类似的信息。

02

二、《归田日记》里的法律故事一览

       在清朝同光年间,杜凤治曾经出任过广东州县牧令约13年。但是关于他的生平和家世,在公私著述中,可谓鲜有记载;即便有所记载,却语焉不详。杜凤治虽然留下了与其为官经历差不多相始终的日记,却没有编撰过自订年谱。因此,若要了解他的生平和家世,惟有依靠日记。只是,日记所载太过零碎,勾稽耙梳,既不容易,亦占篇幅。在这篇仅考察杜凤治辞官归田之后,或亲身参与、或遇到听到的法律故事的论文中,似乎无此必要。

      然而,鉴于杜凤治的为官经历与家世背景,对于理解他在乡居时期处理纠纷、告官诉讼的决策行为仍有帮助,姑且摘录光绪年间《会稽杜氏家谱》的扼要介绍:“凤治,榜名人凤,字平叔,号五楼,又号后山,行九。寄籍顺天大兴县,郡庠生,道光癸卯科副榜,甲辰恩科举人,改归原籍山阴县。选授广东广宁县知县,加同知衔,调南海县知县,花翎,加四品衔,历任罗定直隶州知州、佛冈直隶同知、四会县知县。生嘉庆甲戌四月二十三日,卒光绪癸未二月二十七日。”据此,杜凤治生于1814年5月11日,卒于1883年4月4日,享年69岁。从同治五年(1866)十月二十四日接广宁县知县印,到光绪六年(1880)三月二十五日在任罗定州知州时“上禀引疾”辞官,历任地方官员约13年;在这期间,还担任过潮州府潮阳县催粮委员以及佛冈同知。牧令之任,累计约12年。出身举人、官居牧令、拥有四品职衔的杜凤治,归田乡居,便可厕身高级绅士的行列;退居绍兴府城,即可成为有影响力的人物。杜凤治的祖上和亲属,还有多人或有功名,或曾出仕,在老家长塘称得上是世家。事实上,他对自己的家世、身份与声誉,不只具有强烈的自觉意识,而且予以竭力维护。

      杜凤治在辞官之后所写的日记,名目不一,第38本作《归田日记》,第39本作《闲居随笔日记》,第40本作《有余不尽室日记》,第41本作《闲居日记》。为了方便引述,本文统称《归田日记》。根据光绪六年(1880)九月丙戌日“舟居鲜事,仍踵前记”的交代,《归田日记》始于九月初一日;而乡居生活的真正开始,则始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当天日记载曰:“上岸至新屋,约一里光景,进门先祀仪门,礼毕进正厅,均铺设停当,遵照予谕办理。敬祀谢天地、神祇,进堂敬拜神堂,左边仍储高氏神主,右边惟前三位恭人神主, 在中间总行礼;又拜灶神、财神、地主;俟太太到,拜神、祖毕;一家子侄、儿孙女、媳妇俱次第行礼。七女昨归,四侄妇、十侄妇亦昨日挈子女由长塘来,又有五姊长女寿姑,夫家、母家俱无人可依,在予家长住,亦一同行礼。······济济一堂,亦云盛矣。”对于杜凤治来讲,在北京、广东漂泊了近28年后,回到山阴老家,终于阖宅团聚,拜神祭祖,济济行礼,即意味着居无定所生涯的结束,归田闲居生活的开始。从本日起,及至光绪八年(1882)十月十一日日记终了,《归田日记》记录了近两年时间发生的事情。在这期间,亦有停写日记的情形,光绪七年(1881)即记有“今日九月二十九日,共有五十日不书日记”。

       如果与文牍旁午、日无暇晷的官场生涯相比,归田之后杜凤治的日常生活,确实称得上是“闲居”。除了生病(胃痛)休养,就是探亲访友、聊聊家长里短。不过细读《归田日记》又可以发现,其中堪称“法律故事”的记录还真不少。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将其视为一部镶嵌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故事汇编。而这, 也令笔者想到了一个常为学者所忽略的问题。与小民百姓相比,绅士群体虽然不是家家富裕,但毕竟积累了一些财富,诸如银子、田土、房屋以及店铺等。因此,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通常要比小民百姓更多。这意味着,绅士群体因财产问题而导致纠纷、因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概率,可能高于小民百姓。之所以说是“可能”,因为倘若碍于面子,他们不一定非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本表(表略)列举的事件和案件,虽然仍有遗漏(还忽略了一些或语焉不详或琐碎的记录),但是除却杀人、抢劫这类《大清律例》规定的重大案件,差不多涵盖了清代中国常见的事关婚丧嫁娶、分家析产、田宅典买、墓地祭产、拜师学艺、钱债、店铺,以及通奸、盗窃、走私方面的法律问题。从司法实践来考察,既有自行协商、民间调解,亦有告官诉讼以及民间调解与衙门诉讼同时并进的例证,可谓内容丰富、应有尽有。更可措意的是,在《归田日记》中,除个别听来的纠纷事件和诉讼案件外,绝大多数涉及杜凤治家及其族人亲友。这就再次印证了,相对于小民百姓,由于绅士阶层家大业大,他们牵涉法律的事件通常也会多于小民百姓。在不足23个月的闲居时间里,杜凤治记录了至少47起涉及法律、纠纷与诉讼的事件,平均每个月发生2起。这是令人意想不到的事件,亦是笔者将《归田日记》视为一部镶嵌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故事汇编,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又一重要理由。

03

三、潜在诉讼压力下的自行了结争议

       阅读清代官员和士人书写的各种文字,给人留下这样一种印象,中国人崇尚道德,恪守礼法,具有重义轻利的品行偏好;同时,中国人性情平和,克己忍让,具有知足常乐的生活态度。这种文化特质的形成,不啻源于“靠天吃饭”的农耕文明,并且源于“为政以德”的意识形态话语。诚如詹姆斯·斯科特所言,人们在征服环境、改造环境、形成某种生产模式的同时,也会被环境与生产模式所束缚,形成相应的社会文化形态与国家治理结构。农耕文明导致的结果,便是安土重迁的熟人社会;德政话语产生的结果,则是恪遵以孝道为基础的伦理规范。因此,如何规训生活、劳作在广袤土地上的臣民百姓,也就成为帝制中国的政治和法律的基础性议题。对于读书人来讲,要通过阅读《三字经》《百家姓》等识字课本以及“四书五经”等儒家经典,成为品行高洁的君子,起到引领道德风尚的标杆作用;对于目不识丁者来讲,要通过聆听皇帝亲自编写的《圣谕广训》等道德箴言,成为安分守己的良民,履行当兵纳粮的义务。而这,也正是孔孟“风行草偃”,以及荀况“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的社会理想。当然,这也仅仅是劳心者、治人者愿景中的理想社会。

       统治者愿景中的理想社会,固然美好,值得追求,也确实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其与现实社会总是隔着一段难以跨越的距离。不仅如此,在杜凤治生活的晚清社会,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可谓越来越大。特别是1840年代以降,两次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运动以及其他各种地方动乱,对经济和民生都产生了极大破坏。雪上加霜的是,朝廷为了筹措巨额军费和战争赔款,免不了要剥夺富人的财富——无论自愿捐款、强迫勒捐,抑或增设课税。再加上战争之后散兵游勇的烧杀掳掠,结果只有一个,就是经济凋敝、民生残破。作为筹措经费之一途的卖官鬻爵,则又导致士习官风的普遍窳败,官场之中更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在当时中国人和西方人所写的各种日记及旅行记中,即可以读到一幅幅衰败残破的景象:东倒西歪的房屋、粗茶淡饭的穷民、衣衫褴褛的乞丐、年久失修的道路,等等。如何搞“钱”,已然成为各色人等的共同焦虑。对于富人来说,买官是投资,捞钱是目的,所谓“千里为官只为财”者是也;对于穷人来讲,每日苦苦挣扎,只是为了三餐一宿。在这种社会语境中,为“利”而产生纠纷,为解决纠纷而对簿公堂,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

       可以说《归田日记》记载的事件与案件,基本上脱不了“钱”或“利”。杜凤治刚回到家乡,接踵而至的便是那些思谋分润、告贷、索债甚至请求代偿债务的亲友。其原因是,他们都看中了杜凤治口袋里的“钱”。面对这种情形,杜凤治在《归田日记》屡兴感叹:“姑太太官宦世家,有田有屋,如欲挪借,则此数十家贫寒亲族将如何开发耶?”“如此债已了结,亲家如彼者极多,穷苦者亦多,安能博施济众?”“到家未久,穷亲窘友及本族人等无日不上闻求借求助,即如前日同来之何三姑,乃四表姊之继媳,其意亦无非有求而来,我欠若泉之项早已清还,如何尚能帮助?况至亲的族尚不能如愿以偿,况伊转弯亲戚乎?君所言想必不错,但我家中安有现物?或于钱铺中代往挪借,想不至推却。君明日巳刻来候信可耳。”在这感叹和抱怨的背后,即埋下了引起纠纷的可能性或导火索。至于是否产生纠纷,要看双方的关系、态度以及利弊权衡。

       例一(表序号3):杜凤治与赵春田之间的一笔旧账。赵春田遗孀潘四小姐,或称四姑太太,守寡23年,家产已然消耗殆尽,意欲向杜凤治“恳借二三百元”。杜凤治说:“我与春田相交,向无牵扯,惟赵又村一笔捐项曾托伊代垫银十余两,此外实不记得。”赵太太回答说:“欠实有之,不止十余两,且有笔据,如今不敢索欠,惟祈念旧情,假贷以救燃眉。”而所谓的“笔据”,乃杜凤治写给侄子坤儿的信件,数目是“京钱二百千文”。实际上,京钱200千文,只值“不到二十两也”。当时100元,约可折银子72两。四姑太太拿了这个不够确凿的“笔据”,向杜凤治借200-300元,相当于144-216两,可不是小数目,这不免有“敲诈”的嫌疑。四姑太太之所以敢于这么开口,一者是寄希望于杜凤治能够“念旧情”,二者是咬定杜凤治刚回家,手里肯定有闲钱,也会“顾脸面”,而不至于一口回绝。两人讨价还价的结果是,杜凤治答应“还伊百元”,可四姑太太“尚再三恳情,求加借百元”。杜凤治感慨道:“还伊百元,则是利上加利、倍之又倍,受亏不轻。然已觌面允之,伊一女流,如何食言?”杜凤治明知吃亏不轻,但仍然要履约,便是“脸面”在起作用。

       然而,故事尚未结束。四姑太太收到了杜凤治的第一笔还款40元,又写信索借。“允伊百洋,不敷还债,想外借二百元;又提及杜韵松借春田金镯五两,赖予有日后代赔还之言。”对于这种得寸进尺的索借策略,杜凤治感到“奇极谬极,闻之令人发指”,于是写了一封措辞严厉、不留情面的长信,说了三层意思。一是“欠项本利全清,借银则实无此道理、无此交情”。纵然“二百千头不还,姑太太亦无法,何者?我与我侄信,姑太太不能执以为据也。然一纸烂字,厚甸醉生梦死,不知丢在何处,而姑太太哄骗到手,深藏二十余年,亦可谓有心人矣”,“如果我痰迷心窍,真有此言,贤夫妇何不立时勒我写一字据?今日可执以坐索,并可呈以告官,而乃徒以空言糟塌,希图挟制”。二是“金镯之事更不近情,请姑太太请教明理人,谓此项钱财应我赔乎,不应我赔”?退一步说,“即使我当日同在赌场作中作保,已将欠债人交出,即官府亦不能向中保追矣。韵松归家多年,姑太太亦在绍兴,有人有家,尽可追讨”。三是“姑太太生于名门,嫁在世族,大不应作此无赖语”。着实将了四姑太太一军。如若不这么做,这桩半借钱、半索债、半敲诈的事情,可能不会就此罢手。四姑太太拿不那么靠谱的信件和别人的债务(金镯),硬向杜凤治索欠,不仅与“不敢索欠”之言自相矛盾,而且还给杜凤治留下了不近情理、欲壑难填的无赖印象。        杜凤治的上述话语,可谓律例、情理与脸面三者兼顾,把四姑太太逼到了难以继续纠缠的境地。一是在律例上,即便远年旧债,亦不过“一本一利”,而不得利上滚利。杜凤治已经还了40元,之后又“差董升至荔渚送交赵四姑太太信一函、洋银四十元,将晚回,带回收条一纸,我与厚甸信尚不肯还也”。这两笔钱,共80元,约57两,已经超过了原本不足20两借款的两倍有余,甚符“一本一利”的律例规定。二是在情理上,四姑太太将杜凤治叔侄之间的私人信件,据为己有,深藏20余年,作为日后索债的凭据,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在法律上也是不可凭信的;另要杜凤治代偿杜韵松所借的金镯,更是不近情理。而杜凤治答应还其百元,既是念赵春田的旧情,毕竟他们曾经“宾东”一场,也是顾及四姑太太的世家身份, 而不让她太难堪。三是在脸面上,“姑太太官宦世家,有田有屋”,“生于名门,嫁在世族,大不应作此无赖语”。杜凤治这么说,无疑是意在堵住四姑太太的继续纠缠。因为从索债到借钱,是四姑太太以退为进策略的第一次转变;从书信到金镯,乃四姑太太步步紧逼、多索多借策略的第二次转变。这种策略调整,不仅使杜凤治感到了被宰割的不爽,而且还意味着被他人竞相效尤的可能,对于贫寒亲族更是无法交代。为了及时止损,必须断然拒绝。

       另一方面,四姑太太的行为既然在律例、情理与脸面上都说不通,那么,即便她要告官诉讼,亦难有胜诉的可能。杜凤治说“真有此言,贤夫妇何不立时勒我写一字据?今日可执以坐索,并可呈以告官”和“即使我当日同在赌场作中作保,已将欠债人交出,即官府亦不能向中保追矣”这两句话,意在警告四姑太太, 即便想打官司,那也没有胜诉机会。一是因为,她手里没有可以作为证据的“字据”;二是因为,她的债务人杜韵松如今在家,可以直接向他讨要,作为中保人的杜凤治,没有代偿的义务。对于曾任牧令10余载、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杜凤治来说,当然知道,在公堂上哪些证据会被采信,在哪种情况下才会要求中保人代偿债务。这意味着,与女流之辈四姑太太相比,杜凤治还具有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上的明显优势。由于四姑太太“硬索”和“硬借”的行为,超出了杜凤治的容忍底线,从而惹恼了杜凤治,终于导致原本尚有回旋余地的借款行为,失去了进一步磋商的可能。如果四姑太太穷极无聊,不顾颜面,亦可状告衙门,虽然证据不足,但非毫无证据。另外,作为败落的官宦世家的孤儿寡母,仍有博取承审官员同情的可能。至于胜负与否,可以暂不计较。如若这样,事件就升格了,诉讼就开始了。而之所以没有闹到官府,一则是杜凤治处置得当,不仅清还了旧债,而且以超过“一本一利”法定额度的方式来清还,满足了兼顾情理法三者的要求;一则是四姑太太还是顾忌了脸面,没有继续纠缠,扩大事态。

       诉讼,虽然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解决纠纷时,是否诉讼,以及诉讼是否划算,则是必须事前予以考量的问题。否则,即有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对此,尚可用重复博弈的理论来分析。在第一回合,杜凤治采取了合作策略,虽然明知吃亏不轻,但还是答应了四姑太太的借款请求,体现了杜凤治不为已甚的厚道。在第二回合,大约是尝到了第一回合的甜头,四姑太太采取了得寸进尺的硬借或是近乎敲诈的策略,可以视为对杜凤治“允借”诺言的背叛,因为这改变了原来两人的合作局面。面对四姑太太的背叛,杜凤治同样选择了背叛,从而结束了被继续敲诈的局面。在这场博弈中,杜凤治占据了上风,不仅实现了及时止损的意图,而且赢得了道义上的优势;相反,四姑太太落败了,非但未能如愿借到 “允借”的款项,而且在律例、情理与脸面上亦都大败亏输。阿克塞尔罗德指出:“‘一报还一报’的稳定成功的原因是它综合了善良性、报复性、宽容性和清晰性。它的善良性防止它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它的报复性使对方试着背叛一次后就不敢再背叛,它的宽容性有助于重新恢复合作,它的清晰性使它容易被对方理解,从而引出长期的合作。”衡诸杜凤治与四姑太太之间的博弈,可以认为,在知晓杜凤治“立允还伊百元,四姑太太尚再三恳情,求加借百元。予磨他不过,允年内送至府上,不误度岁,必然略略宽裕”的信息之后,四姑太太应该有所领会,表达“借钱而非索债”的合作意愿;但她反而以金镯为借口,采取“硬索” 策略,从而使“如今不敢索欠,惟祈念旧情,假贷以救燃眉”,变成了实实在在的索债,这就把杜凤治逼到了尴尬的境地,不得不放弃了合作的善意。由此,四姑太太也丧失了继续合作的机会,拟议之中的借款也泡了汤。不过,四姑太太之所以误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杜凤治表达的借款信息不够清晰。

       例二(表序号40):杜凤治祖父杜若兰与莫莘曾祖父莫五太爷之间的一笔旧账。光绪七年十月十六日日记,“东桑莫象宾六表兄之子老莘又来”,带来“提盒一对,内炖鸭一、小盒年糕一”,说是“特来看望,并言乃父尚未出殡,想求九叔(杜凤治)作保,向钱铺借钱百千文”。翌日,杜凤治与莫莘见面。莫莘说:“有两事相求,一则求荐管帐处,一则求为作保借百千。”杜凤治觉得,自己出面担保,借钱确实比较容易, 但却与身份不相宜;出于顾惜脸面的考虑,拒绝了莫莘的请求。到二十日,“莫莘侄住已五日,每日与烟一盒,约四五钱,伊光身人来,铺盖烟具皆不带。昨言今日要归,未刻请予一见,尚提作保语。予以断断不可阻之。且言令尊葬事,我尽一心,请即携去,送洋八元,乃渠必不肯受,让之再三,执意不收”。莫莘的做派,不无坐索硬借的意味。除了五天的吃喝,杜凤治每日还要供给四五钱的烟费,也是不小的开支。十二月初八日,莫莘又来杜家。杜凤治问莫莘:“闻君有旧簿,我家与君家尚有首尾,乞讨一观。”莫莘“即取出一帐簿,予看簿面,系嘉庆十一年(丙寅。)所立,尚系伊曾祖莫五太爷亲笔”。莫莘这次带了账簿,可谓有备而来;而其动机,不外乎是给杜凤治施加一点压力。账簿所记,乃杜若兰向莫五太爷告贷的流水旧账,“皆逐渐取用之钱,末后总结共欠二百一二十千文,又一条总结共欠漕平纹银二百数十两”。这条记载有些含混不清,究竟是一笔钱,抑或是两笔钱?莫莘必须稍作说明。根据后面的记载,杜凤治“令桢取伊簿一算,据算结共欠零零碎碎钱二百二十余千”,此乃蓉公的欠项;至于“又一条总结共欠漕平纹银二百数十两”,则应该是“二世父雪樵公”的借款。不过,亦有可能是折算成“共欠漕平纹银二百数十两” 的意思,暂不拟深究。

      随后,出现了两人面对面的一场话语博弈。莫莘说:“此种旧帐,了之为是。不敢一一清楚,只须九叔吩咐一语,即便勾帐。”这话说得漂亮,账簿摆在这里,这是不容置辩和否定的事实。不过我也没有过分要求,九叔看着办就是了。我可以让九叔看着办,九叔总不能一毛不拔吧。这一策略,要比四姑太太“如今不敢索欠,惟祈念旧情,假贷以救燃眉”,更得体、更大方。对于这种话外之音,杜凤治自然心领神会。于是,才有了“窥 其意,得有百千亦愿了却矣”的推测。这个开价虽然可以接受,但 杜凤治却提出了三点质疑和辩解:“(1)簿系嘉庆十一年订立,蓉公(杜若兰)已于十年(乙丑。)去世。(2)看账上年月,自乾隆三四十年起,至嘉庆七八年止,已及百年,不但予未出世,即先公与大二两兄亦未生,无票无照,只凭旧簿一本,安知数十年中另有事故,或已还讫,或已说明,漏未勾簿。(3)兹则百年中一字不提,忽于今日持簿索百年前欠项,予即财高北斗,君即无奢愿,断断不能出此无情无理之钱也。予不敢(谓)此簿非真,然以七八十年之纸色不堪黝,且无一点蛀蚀形迹,大是奇事。”杜凤治的质疑和辩解,句句在理,亦极有力。其一,蓉公去世在前,账簿书写在后,账簿从何而来?其二,时至今日,相隔70—80年,账簿纸色变旧及蛀蚀,在所不免,但账簿却无此迹象。其三,这么长的时间,居然无人催讨。其四,关键在于,除了账簿,没有借贷契据。杜凤治的谨慎和老辣在于,既说期间可能“另有事故,或已还讫,或已说明,漏未勾簿”,又说不敢断言“此簿非真”。这种模棱两可的措辞,既给莫莘留了面子,没有指责他拿伪造的旧账索欠,以免伤感情、伤和气;也给自己留了余地,既不想如数还账,也不想一味赖账,意在减少还款的数量。同时还有一个好处,可以让莫莘知难;即使决意还账,那是出于九叔对莫莘的“施恩”。这是兼顾律例(契约)、情理脸面的策略。

      莫莘亦不示弱,说话软中带硬,而且不无威胁的意味。他说:“日后江湖日下,吾家人不入调者多,恐生枝节。”是啊,一旦到了穷极无聊的地步,我们家人闹将起来,九叔面子上就不好看了,所谓“光脚不怕穿鞋”是也。所以,还是“花钱消灾”吧。杜凤治同样不肯示弱:“君虑亦是,但以断难从命之事,即或另生枝节,亦只可就事论事,万不获已,请官判亦无不可。”你们家人想闹吧,那就闹呗;想打官司吧,那就打呗。我不怕哦。这起借贷是否演变成纠纷,进而激化为诉讼,要看双方的底线、身份以及态度。莫莘碰了钉子,只得“仍理旧说借百千,实为钱粮紧急不得也”。杜凤治回答说,自家只不过是表面光鲜,其实却是入不敷出。杜凤治之所以不愿意及时清还此账,还可能是因为“蓉公名下细帐,或欠酒价,或以酒抵钱,观此犹是雪公捐官欠五太爷之钱为多也”。这里的“雪公”,乃蓉公之子,杜凤治之叔,为其清偿这笔多达200余两纹银的旧债,似心有不甘。另由葆初信函可以看出,“细思之皆雪公遗患,雪公惑于莫五,将酒资捐官,逼得蓉公债如猬集,莫展一筹,因此不克安享遐龄,罪恶滔天,本根已伤”。足见,雪公与杜凤治家的关系并不好,甚至比较恶劣。不愿代偿,就可以理解了。至十二月初九日,“下午又与莘言年近岁逼,大家均有年事,在此耽搁无益,昨所言断不可行,非虚言也”。初十日,“莫莘侄晡时去,与言从缓再商,前不肯收之奠仪八元今日取去,又乞陈大烟一瓦罐约二两零”。或许是觉得“榨”不出什么油水了,莫莘只得接受杜凤治“奠仪八元”和一罐价值二两零大烟的馈赠,总比空手而回划算。

       账簿虽然不一定真,但却不一定假,何况又是祖父的欠账,要想赖得一干二净,对绅士家族来讲,传扬出去是难听的,脸面上是过不去的。如果莫家不肖子孙真闹起来,总不是个了局。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尴尬,杜凤治的家族成员也在紧锣密鼓商量对策:“(杜凤治)与四哥及葆初信,备言莘侄簿据情事,末言:‘此等莫须有之账,固可置之不理,但簿中张王李赵号头鳞次,多已勾销,独蓉公一条未勾。人不怕邪只怕极。莫氏江湖日下,必至一败涂地,子孙不肖,何事不为?将来设或执此滋闹,否则激而成讼,概不动心无所恐惧,惟蓉公齐世已将八十年,而犹牵连及之,为子孙者心何以安?所以予意终思了此一事。老兄与葆初商有无善法,应了与否,深思长虑,开我茅塞。如要了,不可找他,等他再来,方可与说,或容易了结耳。’”在杜凤治看来,他人的旧账“多已勾销,独蓉公一条未勾”,这意味着账簿不像是事后伪造。果真如此,前面质疑账簿真假,应该就是抵制照账还款的一种策略。在私底下,杜凤治实际上承认了账簿不假,必须有个了结。另外,对莫家可能闹事的顾虑,不了此债,恐有后患;对于祖先脸面的顾忌,不了此债,更是于心不安。之所以要了结此债,还因为杜凤治顾惜自己的脸面,以及自己也了得起这笔债务;否则,惟有听之而已。

      杜凤筠(四哥)和杜葆初的意见与杜凤治一致,皆谓予莫莘“与以百千勾帐”。但实际上,杜凤治并没有给莫莘100千了结此账,而是打了折扣,仅愿意给40千。理由如下:“据算结共欠零零碎碎钱二百二十余千,莘再三不肯说,必欲令说,则言对折。予则令桢与言四十千之则,此等欠项,世远年湮,渺茫难凭, 予以簿上有蓉公字,故不忍漠然,莘勿以四十千为少。予在尚可捞摸四十千,予设去世必一钱无有矣。一代远于一代,桢等兄弟尚能以久远之账在意中乎?付之不理,试问莘挟持此簿何所用之。予生也晚,虽不闻先通奉公(杜若兰)道及此事,而以意度之,银钱往来即如声之二世父簿上开列纹银二百数十两,共钱有三四百千,且账上非银即钱,无一元洋银出入,盖此时洋银尚未通行也。知其非假,故不忍漠然置之,否则,我在岸上,伊在水中,我不理会,伊真无法。故莘亦向人言,名为索欠,实则仍然求九叔资助也。”杜凤治的说辞,不但居高临下,而且咄咄逼人,“我在岸上,伊在水中;我不理会,伊真无法”,可谓一言道尽。原本220余千的旧账,却以40千了结,又得“资助”美名。至于莫莘,仅仅拿了祖上“无票无照”的远年旧账,虽然几经反复,仍讨到了40千,也算是意外收获;而且名为借钱,却变成了“九叔资助”,就卸去了还钱负担。这样的结局,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双赢效果。试想,如果杜凤治一钱不给,或者莫莘定要照账还钱,矛盾就会激化,诉诸官府也就在所难免。一旦对簿公堂,姑且不论胜负如何,单单诉讼费用,对杜凤治来说,仅40千文,可能还不敷应用;对莫莘来说,先要筹措这笔费用。如果杜凤治赢了官司,旧账虽然可以一笔勾销,但支出却不一定少于40千,而莫莘则汤渣都捞不到,白白花去一笔诉讼费用;如果莫莘赢了官司,估计也难以照账拿到220千,即使如其所愿,对折拿到100千,扣除诉讼费用,实际到手的钱,恐怕不一定超过40千。此外,诉讼损失的可能还不只是银子,名声与两家沾亲带故的关系,无疑也会受到影响。

       在例二这起借款或索欠的相关日记中,虽然没有见到“纠纷”的字样,最终亦未导致诉讼的产生,但是,莫莘以“恐生枝节”来威胁,以及杜凤治对“设或滋闹”甚或“激而成讼”的担忧,皆隐含了产生纠纷与导致诉讼的可能性。这意味着,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乃是双方商谈清还旧账的预期压力。而将这种压力作为商谈解决方案的一个内在因素,借以得到一个双方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可以说是一种经由诉讼风险评估之后达成的共识。从四姑太太和莫莘的索欠或借贷事件中,可以发现,他们的策略乃是利用手中掌握的载有钱债款项的相对模糊(不那么具有证明力,但又不能完全否认)的书信或账簿,向新近致仕回乡(这意味着手里有钱)的杜凤治施加压力,借以实现索欠或借贷的目的。这种策略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效果,是因为欠款人碍于面子,不便一口回绝。索欠人或借贷人之所以未能要到预期的款项,则多半是因为,记载欠款的证据(书信或账簿)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诉诸法律,似无必胜的把握。杜凤治正是利用了这种“似无必胜把握”的预判,才成功挫败了四姑太太和莫莘索债的预期。于是,双方只得各退一步,勉强达成“还债但不足额”的共识,从而了结这两起可能导致诉讼的事件。必须指出,虽然没有对簿公堂,但诉讼压力却始终存在,并且成为一种促使双方妥协的隐形压力。作为推论,我们似乎可以这么认为,即便官府没有现身,但并不意味着官府缺席;有时,私人解决法律问题之所以可能,更多是因为,双方可以随时“召唤”官府,使其现身,令其登场。这就告诉我们,在考虑私人解决法律问题以及民间调解纠纷时,不要忽略官府这一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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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测诉讼结局与诉讼费用的影响

       人际关系的破裂,可能导致纠纷或冲突;它们的激化或升级,则又迫使两造寻求民间调解与官府公断的解决之道;通过调解与裁判,则可解决纠纷或平息冲突,从而修复一度破裂的人际关系。至于诉讼的提起,可能是出于一时的冲动或义愤;然而在更多情况下,诉讼应该是经由深思熟虑之后的审慎决策。如果盲目诉讼,则有可能产生损人而不利己的结果;这种情形,虽然应该避免,倒也并不鲜见。具体而言,对纠纷两造来说,是否诉讼,不仅要考量己方的行为是否合法有理,证据是否充分扎实,而且要考量彼此的力量(权势和财力)对比,进而预估诉讼的可能结局(或输或赢),这就必须预估司法官员的性情、态度、能力、贪廉与一贯做法。这一方面,《归田日记》提供了可资分析的经验材料。

       例三(表序号7):因娄春龄、赵七十分别与俞阿奎之寡妻通奸而产生的纠纷。光绪六年(1880)十二月十七日,杜凤治去乡下探亲访友,归家途中听说自己第三任妻子娄氏之弟的第三个儿子,即内侄娄春龄,“年甫逾冠,游手好闲,行同匪类,无所不为,与邻妇俞阿奎之妻通奸,竟至与赵又村小子赵七十争风打闹。又村生此子,败尽赵氏门风,将死时有恨不杀之之语。后辈如此,尚何望乎!”令人不解的是,这件因三人通奸而引起“争风打闹”,并且被传扬得通街皆知的丑闻,属于刑事案件,居然无人告官,而是听之任之。或者人们更多关注的似乎是“打闹”,而不是“通奸”。究其原因,俞王氏系寡妇,儿女虽已长大,却不知丑;娄赵两家,当然是不愿意告官,否则将会导致娄春龄和赵七十吃官司;知情的邻里,恐怕也持 “事不干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何苦去做与人结怨的恶人,除非另有所图。所谓“另有所图”,表序号27之故事可为例证。何虞川讲述了如下通奸故事:“梁山谷之次子与本地老婆子通奸有胎,胎虽打下,事已张扬。其夫将妻取去,本城无赖、讼棍暨差役,从之如云。虞川为之极力调停,初索千元,继说定五百元,梁子犹豫,而前路已到山阴县署进禀矣。”由于案件之外的无赖、讼棍与差役的猬集和起哄,导致了事态的扩大。虽然不很清楚文中“前路”所指是谁,但也可以大致推测,他们不外乎是希图在这 起通奸案件中 “生发钱财”的各色人等——犯奸之妻的 丈夫,以及无赖、讼棍和差役。值得注意的是:(1)民间调解正在进行之时,状词也送到了山阴县署;(2)《大清律例》卷33“犯奸”条规定:“私和奸事者,各减二等。”这意味着,何虞川“极力调停”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操作;有夫和奸之罪杖九十,减二等即杖七十。具有举人功名的何虞川,似乎不应该不知道这样的律条;如果他真不知道,而仍积极参与“私和”(调停)活动,是否说明这类私和行为,在民间是习以为常的,民众也是予以默认的?

       回到娄春龄、赵七十与俞王氏通奸纠纷。光绪七年(1881)三月廿六日杜凤治记曰:“午后娄莲龄内侄来,已料其为乃弟春龄与赵又村子七十争风事,讯之果然。俞阿奎者,下街章家之戚,与其妻王氏赁寓居章屋。阿奎死,又村亦章氏婿,其少子七十与阿奎夫妻均系姨表,为之照料丧事,通于王氏。(通汁香寡媳即七十也,汁香恨不食其肉。)王氏今年已卅九,而淫荡特甚,春龄偶以借物阶进,男女有心,亦得私通。乃淫妇喜新厌旧,时时令儿女呼春龄,儿女俱已长大,不以为耻。自去年七月至今,时复私合,四舅奶严加闲察,终不能绝。七十知之,醋甚而无如之何。两雄相遇,争闹非止一次。七十亦面责卖淫妇,且批其颊,淫妇钟念春龄,偶值七十不在,必遣其子叫春龄去。数日前春龄正被妇约往,有人报知七十,挟刃往淫妇处,时已更余,被七十搜出,持刃勒写欠票二张,每纸三百千文,外又十元,三日即要现洋。莲龄无奈,一切允从,方得放走。四舅奶与莲龄恐留票为后日之累,与汁香言即欲取还。汁香无能为役,欲予作函与汁香,责其不能约束子侄,且与葆初一信,令其势压理喻,将票收回。其母本欲自来,莲龄劝阻,故特趁何家溇日埠船来城商酌。予谓:‘何其愚也!日前闻孟三一与鲁老五等言及,已知此事,昨致四伯一函,谓此等子孙只有二策,一请家长、房长聚议,将其活钉;一则老实呈官,请为永远墩禁。不能为此二者,尚何言乎?现在欠票六百千,乃是春龄亲笔,自然向春龄索取,断无有子债母还、弟债兄还之理。听其自便,必不至牵连到汝母子,即谓虑其呈官,官差到门,最好将春龄送出,除了一害。如七十到案,各绅公禀,请一并墩禁,两害全祛,岂不美乎!何必忧乎!回去将予言禀知母亲请宽心。天塌下来有姑父顶住,勿虑也。’”

       首先,须要说明三点。一是赵又村与赵汁香虽然说是兄弟,不过强迫娄春龄写欠票的赵七十,乃赵又村之子,赵汁香之侄。不知为何舍近求远,不直接向赵又村索要欠票,“责其不能约束子侄”,反而“与汁香言即欲取还”欠票,并且“欲予作函与汁香,责其不能约束子侄”。这或许是因为汁香比又村更有名望?应该是赵又村已故,而由赵汁香代行尊长之权,管束赵七十。二是如果赵七十确实是赵汁香的侄子,那么“通汁香寡媳即七十也”即意味着,两人的通奸属于乱伦行为。对此,赵汁香除了“恨不食其肉”,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原因不外乎是,假如告官审断,赵七十和寡媳依法将被判处徒刑以上的惩罚,不仅程序复杂,而且丑声也会传得沸沸扬扬,对所有人来说,都将是一场灾难。可是两家尊长毫无原则的隐忍,又势必助长赵七十之恶行愈演愈烈,事实亦是如此。三是娄春龄之母与兄,请杜凤治作函与杜葆初,“令其势压理喻,将票收回”;杜凤治则安慰娄莲龄:“天塌下来,有姑父顶住,勿虑也”。这意味着,在乡土中国,人们之间一旦发生争执,除了“以理服人”,借助身份权势,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重要策略。其次,在这些知情的家人和亲友中,对通奸涉及的道德与法律问题,完全没有谈及,更没有表露出丝毫批评的态度,似乎不怎么当回事。他们关注和焦虑的核心问题,仅仅是娄春龄与赵七十之间的争闹,及其引起的“勒写”两张共600千文和一张10元的欠票。也就是说,他们对于钱财的关注,超过了或者遮蔽了对于道德和法律的关注。最后,杜凤治提出的两条对策,即族议“活钉”与请官“永远墩禁”,虽然是清代中国比较常见的解决办法,不过惩罚实在有点重了,因而不被采纳。但是不管怎样,我们还是看到了“私议”与“官断”之间可能存在的互动。倘若私议惩罚能够了结纠纷,并且发挥约束子弟的作用,那就不再烦扰官断;否则,就会付诸官断。这时,我们就看到了家族法与国家法共同发挥维护社会秩序的可能与路径。此外,这段日记,还隐含了另外一个问题,鉴于地方政府的司法资源有限,对很多案件,人们默认的操作原则是 “民不告,官不究”,或者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省事”就成为州县牧令的座右铭。至于“省事”的好处,不啻可以节省官府司法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规避冤假错案的法律责任,而且可以避免两造因诉讼而破家,以及讼师和衙役趁机兴风作浪,敲诈勒索两造钱财的弊端。

       这个争风打闹的故事尚有后话。五月初一日,杜凤治接到堂侄锡三的信件称:“俞阿奎之妻在西陵复归,娄春林与赵七十为争风殴打数次,互受伤痕。昨日七十寻至娄家,与春林争闹,春林差人至馆叫莲林回去,口角伤人,又相扭殴,莲林亦伤在内,弄得不可开交。”杜凤治回信说:“此二人常常争闹,必要闹出人命,谅已恶贯满盈,必有出毒之一日。”另要锡三“只嘱莲林约束春林,勿得时时相殴”。同时,杜凤治决定于初七日乘船下乡,拟与赵汁香“商一长策”。杜凤治被娄家邀请介入、自己决意出面解决这起纠纷的原因,一则是其与娄家是姻亲关系;二则是其身份贵重,说话有权威、有分量。

       下乡之前的初五日即端午节,杜凤治与何虞川曾商量过处理这起纠纷的办法:“邀虞川来,为赵七十、娄春林二人,予欲枷之押之示警,如肯改过再行释放。惟闻新到会邑大令俞公,江西人,进士出身,性甚迂谨,师爷皆欲辞馆,书差亦难办公,恐予送两人到县,(一胞叔送侄,一母送子,本无可疑,尽可照办。)令君不为照办反不好看,必须先与说明方可送上。虞川谓:‘俞公情性不可臆度,日前有一犯久押保释,渠见犯下跪,即站起,口称请起,再三谆嘱:汝出去劝人不可兴讼,受押最苦,勿蹈覆辙。意盖欲以德化也。倘见送来之人,亦劝谕一番,即时释出,为之奈何?且先与王二府一说,如二府衙门可办,即就二府办理,否则即请二府向俞公关说,如允照办方可送上。明日到二府处一商,即日有信固妙,迟则作信寄长塘可也。’予谓:‘准如此办理,我在乡专候信。’虞川闲话至晡时方去。”在律例上,尊长对于卑幼享有教令权与送惩权。《大清律例》卷30“子孙违犯教令”条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注曰:“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也就是说,对于行为不轨的卑幼,尊长可以自行惩戒责罚;对于不守家法、不遵教令的卑幼,尊长可以将其扭送官府,请求牧令予以惩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州县官员也确实会尊重家长的意愿,按照他们提出的要求实施惩罚。然而“官断十条路,九条人不知”,一旦将不肖子孙捆送衙门,而结局又超出了家长的掌控,事情就变得被动了。因此,才出现了何虞川的担忧——万一会稽县令俞公将赵七十“劝谕一番,即时释出,为之奈何”?如若这样,送惩就失去了意义。这意味着,如何控制送惩结果,乃是家长不能不预先考虑的问题。这进一步说明,在一般意义上,能否控制打官司的结局,也是人们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因为一旦纠纷两造预判到了结局的不确定性,即有可能取消打官司的念头。在一定程度上,设置“三八放告”期日,而非随时接受状词的制度,具有给纠纷双方留下必要的犹豫斟酌时间,以免因在冲动情绪支配下提起诉讼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意图;另外一个原因,则是给“全能”的地方官员留下时间,让其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以免兼顾不到或忙中出错。

       初六日,在杜凤治致何虞川的两封信中,对送惩问题还有更仔细的考量:“所说事盖非欲官照律严办,不过惩创示警令知畏惧,倘知痛改,自然保其出来,如此则王猗邨司马尽可自办,非擅受可比。会稽新令俞君迂谨多疑,可不必与言矣。······由其母、叔偕绅士捆送固属正办,如猗邨公祖肯立发内单,指名拘究, 更为简捷。将人拘案,念其世家子孙,希勿动刑,然亦不可从宽,彼不知畏惧,故必须枷号,(生、童犯规,常常枷号,可知枷非用刑可比。)以后之事看情形再作计较。如内单下乡,切与言定,船不必多,差亦不必多,差使每船若干,亦为断定,免致临时费周章也。”先来解释信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王猗邨司马尽可自办,非擅受可比”中的“司马”,乃上文提到的“二府”,即绍兴府同知。在通常情况下,惟有“正印官”即知县和知府,才拥有司法权,县府衙门的其他官员没有司法权,所以不得受理案件,否则便是“擅受”,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所谓“枷非用刑可比”一说,是指枷号并非律例上的“正刑”,而非枷号不是刑罚,更非枷号轻于笞杖。再来考察杜凤治的信函。这封信件可谓面面俱到,考虑周详。不过,信中话语却呈现出“我为主宰,官系木偶”的意味,给人“衙门乃由我家私设”的感觉。实际上,杜凤治不过是致仕知县、乡居绅士,能否“指挥”或“操纵”会稽县知县俞振岩和绍兴府同知王猗邨,照其意愿办理此事,尚有不小疑问。

       对于如何处理赵七十和娄春龄打闹之事,杜凤治在初八日还有详尽的叙述:“自带鱼翅到乡,令锡三备六大六小肴馔,泐片请赵汁香来食夜饭······又呼心渊、葆初来与汁香商事,仍为七十、春林二畜争风仇杀事。听其自然,必犯人命。且七十如今不雠春林,而雠莲林,谓日前兄弟闭门从殴成伤之故,狭路相逢,必以白刃刺之。兵连祸结,不严行惩创,将胡底乎?欲呈官,恐邑令俞君新到,书生迂阔,难照我们所言办理。予已令虞川向二府王猗邨妥商,或出朱单访拿,或必须递禀亦发朱单指拿,又言明二人究系世家子孙,祈勿动刑,拿到各枷号一月,到时如春林罪轻再行保释。七十应如何办,故请汁香商之。所商何也?绍郡各衙门无永远墩禁之例,即枷一月两月、押三月四月必有释时,释后势不能禁之不令归长,归则如放虎归山,更凶恶不可制伏。况我辈年迈有死时,死后更不可问,奈何?汁香听到此亦无法。予又言官法不可轻动,思其次惟有治以家法,制两木笼,将二人关禁,每日给与三餐,亦是一法。然亦必有出时,即严禁不令出,如七十者,汁香见背,何人能禁,必然自出,更不堪设想矣。汁香意家法难治,必欲治以官法。予言不动刑,汁香恨已极,言拿到必要严责四百板,枷号两月,日久将释,请二府移县,我再于县中递禀送死他。春林罪不至死,枷满即可释矣。予谓:‘且俟虞川信来,请二府饬差吓吓他,或畏官法肯收敛,亦可已矣。’饮至二更方散。”这顿夜饭吃了几个小时,意味着他们商量了很久,既担心官府不能从己之请,又害怕蜻蜓点水的惩罚不能取得预期之效;不啻思及当下之难,而且虑及身后之忧。顾虑之多,决断之难,可见一斑。当然,也不免患得患失、优柔寡断的意味,遂致议而未决,白费心思。其实,亦可惩治之后再作计较。就杜凤治而言,与他之前建议“活钉”和“永远墩禁”相比,态度似乎有了微妙变化,不欲严惩娄春龄,因为“活钉”,是以家法处死春龄。就赵汁香而言,与他之前“恨不食赵七十之肉”相比,态度似乎变得决绝起来,必要“送死”七十。这种变化的原因,倒也不难理解。对杜凤治来说,娄春龄只是亡妻的内侄子,自己并非春龄的家长,不便过多干涉,更难下此重手;对赵汁香来说,赵七十不仅与寡媳通奸,而且与俞王氏通奸,进而与娄春龄打闹,严重败坏赵家门风,若不严惩,后果不堪设想。实际上,如果真想严惩娄春龄和赵七十,使其有所畏惧,长点记性,将其捆送官府,听凭官府依法惩治,即可了结。对娄春龄,只是“杖九十”,与枷号三个月或四个月相比,重不到哪里去;对赵七十,也不过是“杖一百,徒三年”或“附近地方充军”,不至于死。真正的麻烦在于,这样处置,将会牵连通奸的两个寡妇俞阿奎之寡妻、赵汁香之寡媳。至于娄春龄和赵七十能否悔改,不必在尚未惩罚之前就预作判断,否则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从常识来判断,拜托他人办事,要想绝对掌控结局,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这种患得患失、优柔寡断的决策心态,仍在延续。到初十日,杜凤治还在说:予“请虞川来与言二府处事,势不得不用官威一镇吓,拿到后或打或枷或从轻,再看情形。”何虞川写信告诉杜凤治:“拿到后轻重难施,且二府不比大法官,将来亦须谢仪,作何开销?”杜凤治说:“俟函致汁香商之。”所谓“轻重难施”,仍意味着送官惩办的后果难料;至于“或打或枷”似乎说明,杜凤治已经认可了动刑的必要性,而不再“祈勿动刑”,或是不再考虑“枷非用刑可比”这样的问题。何虞川信件中提及谢仪之事,乃之前不曾考虑的新问题。不过,这是一个捆送官断的绕不过去的新因素,尤其是王猗邨不是正印官,由他出面处理此一事件,多少要冒一点擅受民词的风险,因此谢仪可谓必要的补偿。何虞川不说贿赂而称谢仪,显然是想以谢仪这个婉词来掩盖贿赂,从而避免腐败的恶名。在清人眼里,贿赂与谢仪的界线,亦非一目了然;小笔馈赠,多以谢仪称之。

       随着谢仪浮出水面,使“私了还是官断”这个哈姆雷特式的问题有了答案。正是作为送惩成本的谢仪,令杜凤治和赵汁香放弃了送官惩治的考虑。更准确说,由于“轻重难施”又要“谢仪”,这笔账就不怎么划算了。请看下面这条日记的叙述:“事既要开门大作,必须慎始图终,二府衙门责枷均可,而难久押,不特二府,即地方有司如县署恐亦不肯久押,一旦出来,放虎归山,其祸更烈。以后应作如何归结,不可不预筹善美,以故迟迟未办。况佐贰官未办公事先讲谢礼,事办后非有大衍佛番不足尽敬,外加门、印、房、差亦至少十元,此款如君如娄四奶奶如何赔垫?欲我捐助亦无此理,不能不斟酌也。”这是赵汁香写给杜凤治的信件。拟馈赠王猗邨的“大衍佛番”,是指50元(洋银);再加拟馈赠门政、用印、房书和差役等人的10元,共60元,这是一笔不小的款项。杜凤治收到函件之后,即刻“与虞川一信,嘱其二府处且勿去,暂缓候信”。事实上,这不是“暂缓”而是放弃,因为之后就没有下文了。娄春龄系杜凤治的内侄,赵七十乃赵汁香的侄子,如何惩治他们,出力固然应该,可出钱就得斟酌了。在某种程度上,毕竟事不关己,既出力又出钱,则又何必。于是,捆送官断之事就不再考虑了。虽然我们不能据此认为,是诉讼费用导致杜凤治和赵汁香放弃告官惩治的计划,但至少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完整的说法,应该是无法掌控诉讼结局与“赔垫”诉讼费用,共同导致了送官惩治计划的终止。

       既然决意官断终止,私了又重新浮出了水面。在五月十八日的日记中,杜凤治说:“春林但须禁其不赴俞阿奎妻之招耳,春林不去,而七十得以独占妇人,尚何争闹之有?七十家无啖饭所,得俞阿奎妻,衣食、妻子皆有之,何苦拆散野鸳,致彼失所?所虑奎妻厌旧喜新,反来勾引春林,春林光棍一名,家道艰难, 得此有饭吃有妻睡之处,何乐不为?七十霸占已久,视与己妻靡异,忽生外遇,不愤实不足怪。如今不必管七十何如,我们只管春林不得前赴淫约,倘绝迹于俞氏之门,自然安平无事。令莲林向春林说:‘家道如此奇窘,食用且难,你尚要闹,致母兄急煞吓煞,如此下去,母兄必死于你手。姑父因母哭诉,初七来长,实欲将你捆送到县重责小板数百,枷号两月,永远监禁,置你死地······你如尚有天良,不忍母兄急煞吓煞,痛改前非,从此永绝迹于淫妇之门,安静二三月,姑父必为你荐一地方,徐图出山。如良心丧尽,贪色贪财,不顾母兄忧急,则姑父仍然照前次办理,一纸进署,差役立至,你禁得起小板六七百乎?禁得起大枷两月乎?即不由官办,自作木笼一个,将你锁禁,日给粥两碗,慢慢折磨,以死为度。姑父说得到作得到,即此两途,任你自行。’总之,春林不赴淫妇之召,自然安平无事。七十固不肖,然不肖子孙何顾面目?得俞奎妻而有饭食有妻睡,心安意乐,将奈之何?汁香恨入骨髓者,为其寡媳一事。如今寡媳已死,又何必多此一举,即或严办,又恐未必能置彼死地。故予与信请其三思,后来如何,尤不可不思,冒昧行事,定然一发难收也。”随着不菲的送惩费用的浮现,杜凤治的话风话术皆出现了大拐弯。前引“欲我捐助亦无此理”,已经表明态度,不繁多言。鉴于娄春龄家乃“家道艰难”“饔飧不继”的寒门,真要送官惩治,费用不免要杜凤治“赔垫”,他也不愿意出此冤枉钱。所以接下来,杜凤治就无计可施了,只能对娄春龄说些兼具劝诫与威胁的话语。至于赵七十,乃赵又村之子、赵汁香之侄,与己无干,更不必在意了。赵汁香虽然对赵七十“恨入骨髓”,只是因为事涉寡媳,不得不然;“如今寡媳已死,又何必多此一举,即或严办,又恐未必能置彼死地”。看来,这起娄春龄与赵七十争风打闹了两个月、杜凤治与赵汁香为此磋商解决办法迁延了两个月的事件,已经到了偃旗息鼓的时候。之后的《归田日记》,就不见有关于此事的记载。

        例三中的凡人通奸、亲属通奸,均触犯了《大清律例》,照该是不可以“私了”的刑事案件。然而,由于既没有“苦主”和知情邻里的控告,也没有尊长的送惩,官府自然没有介入的热情。对笔者来讲,重要的推断是尊长送惩官断与否,不是事态是否严峻,而是送惩结局能否预测和掌控;一旦既预测不了结局,更掌控不了结局,就不敢贸然行事了,以免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因为是世家子弟,如果惩罚重了,被惩罚者及其家人在面子上都受不了;如果惩罚轻了,被惩罚者仍不知畏惧,释放之后反而变本加厉,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赔垫高额“谢仪”,也使杜凤治和赵汁香望而却步。虽然不是自己打官司需要支出费用,但诉讼费用仍然是影响人们是否打官司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

       对于这起因一女和两男通奸而导致两男闹得不可开交、传得沸沸扬扬的事件,在一个号称性道德、性禁忌特别严厉苛刻的社会,在一个看重女性贞洁和表彰节妇烈女的社会,受过儒家经典教育、曾经出仕为官的杜凤治,非但没有一句谴责之辞,反倒认为:“七十家无啖饭所,得俞阿奎妻,衣食、妻子皆有之,何苦拆散野鸳,致彼失所?······春林光棍一名,家道艰难,得此有饭吃有妻睡之处,何乐不为?”甚至还说:赵七十“只要与娄春林安静共一奎妻,不论可也。”在杜凤治这个见惯了人命重案的退休知县眼里,似乎通奸根本不是什么值得谴责的事情,甚至两个奸夫共享一个淫妇,只要他们不闹不打,彼此相安无事,就无所谓了。而这是否意味着,到了晚清社会,普通民众对贞洁或通奸,也持同样的态度?若然,又是否意味着,当时的人们对贞洁或通奸的态度,可能持“说一套做一套”的态度?果真如此,学者仅仅根据旌表节妇烈女的文书、传记以及惩治奸夫淫妇的司法档案,恐怕难以全面地、真实地呈现出晚清人对贞洁与通奸所持的基本态度。虽然这仅仅是个例,并且杜凤治议论的对象更多是着眼于两个年轻的男性,但其透露出来的信息,仍然值得我们深思与深究。(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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