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震:民事审判中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考察

文摘   2024-09-02 13:35   江苏  

作者简介:羊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

学科编辑:陈爱武、董储超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4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首家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主编,入选CSSCI(2023-2024)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司法乃公正和善的艺术。在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谱系中,友善价值与司法审判共融渗透,并逐渐呈现出守正创新、泛化周延等不同的面相。友善价值融入司法审判有着极其深刻的运用机理,其历史逻辑在于赓续良善的传统司法基因、社会逻辑在于契合向善的浓厚民意氛围、实践逻辑在于创设扬善的鲜活司法案例。友善既是价值观,更是方法论,为提升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与当事人的获得感提供了一条重要路径。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友善价值有三个层面的要求:在宏观的应然的“理”上,由于正义与善相通相融,因而司法审判指导思想上要树立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做到“上善若水”;在中观的实然的“行”上,要对案件精准研判,应用尽用,“勿以善小而不为”,但也要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情况;在微观的必然的“情”上,应注重厚植培育审判人员“择善而从”的司法习惯,这也是司法良知的要求,以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通过个案感受到法的真善美,进而基于“法感”之“共情”而成为法治的尊崇者和捍卫者。

关键词

民事审判;友善;价值观;运用机理;实现路径

01

一、引言

价值观是文化的内核。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是推动文明进步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中,社会主义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复被倡导,最终被提炼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居于统治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引领社会思潮、凝聚道德共识的“最大公约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构成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价值观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是价值观的保障。核心价值观具有规范性与道德性的特征。如果说,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立法的话,那么引领和塑造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契机就是司法。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司法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通过司法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重要的是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如果说法律是个体行为的“航向”,那么司法裁判就是个体行为的真正“坐标”。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在助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以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具有独特条件和先天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现任主要领导也指出,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谱系中,友善即与人为善,要求人们善待亲友、他人、社会、自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友善价值处于第三个层次,排序虽然靠后但具有更为基础的意义。如果说公正裁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拱顶石”,那么友善可被称为司法航船的“压舱石”。它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不容小觑,其不仅是一种价值观,更是一种方法论。本文拟对友善价值观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机理及技术路径进行研究,以期对当前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02

二、友善价值观在民事审判中的不同面相 

民事审判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在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裁判占比不断增多,其中,婚姻家庭及继承类纠纷是核心价值观适用的重点领域,这也与司法实践所倡导的理念相吻合。通过梳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典型案例发现,正如公正一样,友善也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在生动丰富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面相。

(一)开宗明义:直接运用友善价值观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张某等诉杨某继承纠纷案”裁判认为,“远亲不如近邻”。该案中,杨某的父亲长期受到张某夫妇及其儿子的照顾,杨某的父亲将其房产遗赠给张某的儿子,于法有据,于情合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华波与王士波、王希全生命权纠纷执行案”中,考虑此案发生确实导致申请人的生活困难,法院不能放手不管,要对申请人受到的心灵创伤给予抚慰。在“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中,法院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上述案例直接点明裁判弘扬核心价值在于“友善互助”和“助人为乐、友善共处”。

此外,在备受社会关注的“好意分享香蕉致他人死亡案”判决中,法院认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我国传统文化历来倡导邻里守望相助、与人为善。在司法裁判中,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努力营造和谐相处、友善相待的社会氛围,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邓某某、王某某诉高某某生命权纠纷案”判决中,法院对擅自使用他人物品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这对鼓励和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友善共处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杨某枝诉杨某平健康权纠纷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好意搭乘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施好人对于搭乘人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不应当予以支持,应当弘扬该案体现的好意施惠、公正法治、关爱友善等价值观念,营造一种积极向上、和谐有爱的社会氛围。

(二)若隐若现:间接运用友善价值观 

1.传统美德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唐某某诉唐某甲等5子女赡养纠纷案”判决中,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并不会因为出嫁就不需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还有一些子女为赡养义务附加条件,如将赡养和分家产等问题联系在一起,分不到父母财产的子女即不履行赡养义务。但事实上,赡养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免除其应该尽到的赡养义务。“刘某诉刘某某、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判决以及“养女成年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案”判决亦是如此。承审法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承几千年的重要家庭伦理道德,是中国传统伦理基石。父母含辛茹苦地将子女培养成人,子女长大后理应善待父母,胸怀感恩敬孝之心,进而知恩尽孝不忘本,为他们营造安定的生活环境。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高某翔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判决中,法院认为,高某翔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该案判决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高某翔的赡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辛文霞占有物返还纠纷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且尊敬老人亦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从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基本生活条件考量,(支持其诉求)于理法不悖,亦是司法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申请撤销亡父婚姻登记案”判决中,法院认为“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孝道是中华民族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重要的文化心理和精神基因。孝顺二字,一则为孝,二则为顺,不仅要有衣服饮食等物质上的供养,端茶倒水等体力上的付出,还要尊重父母的选择。本案判决维护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有助于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保障丧偶老人唯一住所案”的司法价值则集中体现在“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的表述上。随着我国进入老年社会,鳏寡老人的黄昏恋需要家庭及社会的包容、理解与支持。该案判决有助于在社会上形成关心、爱护老人的良好道德风尚。在“杜秋玲名誉权纠纷案”判决中,法院借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呼吁全社会成员携手共进,孝老爱亲。亦有类案判决写道:“敬老尽孝,赡养老人,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弘扬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这是金钱无法衡量的。”在“撞桥索赔案”判决中,法院认为,为了方便出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单位和个人捐资建桥是善举,值得弘扬和尊崇。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该案体现了法院裁判旗帜鲜明地引导善举,形成积极向上、崇善明德的好风尚,弘扬的价值是传统美德。

在“谭某1、谭某2诉马某等生命权纠纷案”判决和“见义勇为者死亡请求补偿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见危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成为社会所称颂的美好道德,我国民法典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的核心意义在于解决人们做好事时的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损害而遭到追究,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助人为乐、好意施救,对弘扬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起到了积极宣传和引导作用。
邻里和谐、团结互助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助人排涝致自家鱼塘遭损案”判决明确提出“救灾恤邻,道也”。与邻为善、助人为乐是中华传统美德,充分保护助人者的利益,让其伸出援手时无后顾之忧,是鼓励公众勇于助人的重要保障。本案判决维护了助人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救灾恤患、矜贫济困。“自费为小区买滑梯案”的司法价值集中体现在“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生命至美,在于快乐了别人、幸福了自己的奉献。赵女士自费购买游乐设施的善心、善行值得弘扬并予以保护,不能让好人无端担责。本案判决为赵女士的善行进行了“正名”,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对于引导公民积极向善、邻里互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改变开门方向妨碍邻居案”判决鲜明宣扬了邻居之间应和谐友善相处的价值理念,对构建社会主义新文明、新风尚具有积极倡导意义。“买宅由来重买邻。”亲仁善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关门是小家,开门是大家。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在方便自身的同时,也要注意权利行使的边界。在“义务帮工人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帮工人提供无偿劳务的行为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在“请假照顾病危丈夫被开除,法院判决公司应赔偿案”判决中,法院认为,王某因特殊事由未按公司要求返岗,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遂依法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赔偿金。“万物之中,以人为贵。”在丈夫患重病抢救之时,妻子陪护在侧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在此特殊时期,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在痛失家人的同时又失去了工作,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既违背了法律精神,又缺乏对员工应有的人文关怀,也不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该案判决旨在提醒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合理、善意、宽容,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地执行管理制度,努力形成和谐友善的劳资关系。

2.公序良俗类

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摒除各类缺德行为或丑恶现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在这类情形下,“友善”更多地偏向于惩恶扬善的价值方面,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援引向社会公众明示是非善恶,发挥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判决,明确提出吃“霸王餐”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文明行为,吃“霸王餐”后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不仅于法无据,更颠覆了社会公众的是非观。在前些年社会热议的“四川泸州遗赠案”判决中,法院认定黄某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风气,该遗赠行为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在“罗某诉汤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中,法院判决支持购房人撤销案涉购房合同的请求,保护善良无害风俗中人民群众的朴素感情。“家宴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向家宴组织者索赔案”弘扬的价值为公序良俗,强调法院存在的意义是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索赔案”再审判决鲜明地表达了对于不文明行为的谴责态度。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具有引导意义。“邻居门前烧纸钱,违善背俗要道歉案”判决中,法院认为,郑乙的行为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有违公序良俗,一定程度上给郑甲造成了精神困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郑乙通过在村委会公告栏张贴告示的方式向郑甲赔礼道歉。“以贤待人,未有不得人者也,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烧纸祭奠属于民间流传经久的纪念先人的风俗习惯。出于报复心态,恶意在邻居家门前焚烧纸钱,既给他人精神带来一定痛苦,也严重违背善良风俗,破坏邻里和睦的社会氛围,更易引发火灾,威胁到周边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该案判决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并根据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范围、当地人际交往习惯等,确定侵权人的赔礼道歉方式,充分回应了人格利益的保护需求。“妨害安全驾驶受惩罚案”的司法价值集中体现在“和气致祥,乖气致戾”。我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遇事宽容、礼让,已成为历久弥坚的传统美德。无视法律法规、不顾道德底线,以“斗狠”的方式宣泄怨恨,这种扭曲和危险的社会心理情绪值得整个社会警惕。如果放任纵容、听之任之,将会导致极端思维盛行。

“遛狗不牵绳致人损害赔偿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的生活。“停车开门撞人案”判决,通过血的教训警示人们“祸患常积于忽微”。交通安全无小事,多一分小心,就多一分安全和幸运;少一分大意,就少一分危险和祸端。为他人着想,是中华传统美德,尤其是开车门这样的行为,事关他人安全,更不能只图自己方便。“文化是为别人着想的善良”。无论身在何处,牢记予人方便、于己方便,很多事故则可以避免。“祖父母隔代探望孙子案”判决认为,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角度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人之常情、生活所需及精神所要。只要这种正常探望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予以支持。案件判决兼具情理与法理,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观念,彰显了司法裁判的人文关怀。在“杨某电梯劝阻吸烟案”终审判决中,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对段某礼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此案终审判决后,带来了“风向标”式的意义。“形散而神不散”,变幻各异的面相背后都凝魂聚气为一点,那就是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人民法院就是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的处理来树立行为标杆、提升社会认同,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整体推进。

03

三、友善价值观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机理

(一)历史逻辑

中华文化的主要形态是一种伦理道德文化,它包含着一些普遍、恒久的核心原则和价值。价值观作为社会根基的道德原则、规范与德性,其生机主要在民间,道德需要自然的生长,但也需要制度的保护和社会扶植。友善是中华民族千百年形成的基本传统美德,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大量关于和谐友善思想的论述,如《论语·学而》中说,“礼之用,和为贵”,强调以一种和谐友善的态度来对待自然、社会和他人,以一种宽广的胸怀来处理各种关系。如《周易》中说“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表现出一种器量宏大的宽广胸怀。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大力倡导并极度追求和谐、至善、友爱、互助的昌明社会秩序,对诚信、友善、互助等美德着力宣导并通过法律规条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如《易经》规定“不富以其邻”,即不能通过侵害友邻来获取财富。“我国传统法文化作为千锤百炼的结晶,自有其灿烂价值。那种富人情味的和谐功能、那种防微杜渐的内省模式、那种因事制宜的情节理论,其实或多或少含有超时代的意义。”历史已经充分证实,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法律制度的确立,一定要有某种道德理据,道德性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也正是道德性合乎人们内心所秉持的信念,才能使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法规。

从中国古代史来看,比如在南宋,司法裁判文书就包含了浓郁的以情理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在南宋司法裁判中,法律受到相当的重视,但这种重视往往从属于更高的价值取向所预设的前提,甚至只是掩人耳目的工具;当二者一出现矛盾时,法律的规定常常遭到曲解、受到冷落。”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存在一种潜伏着兴盛与危机的“超稳定结构”,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儒家文化所强调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系统)一直在影响传统社会的中国人,使之有一种文化再生功能。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古代社会的司法裁判始终都有一种强调价值取向的功能和追求,归根结底是因为友善等价值作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基因一直在绵延赓续。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这一传统美德在新时代的传承和发扬。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2019年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都把“友善”作为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使命一脉相承,赓续良善的传统司法基因,友善仁爱和谐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得到弘扬和传承。

(二)社会逻辑

伦理道德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通过司法来引领、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需求。在一个群体(社会)当中,个人的性格和价值理念与群体的性格和价值理念完全不一样。对于社会大众而言,让他们能够具有凝聚力的最好的方式就是进行特定的价值引导,从而形成一种普遍的信念。普遍信念是文明不可缺少的柱石,它们决定着各种思想倾向,只有它们能够激发信仰并形成责任意识。有学者认真地研究了追求各自利益的个体应当如何合作才能够产生效益后发现,不管是无序的群体还是有序的群体,追求特定的价值是实现合作的重要条件。这个特定的价值就是成为一个“好人”。这从另一个层面印证了共同善理论。社会心态是社会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在一个社会大众的群体当中,要想取得长期的合作,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价值观念,通过特定的价值观念来凝聚群体中个人的行为,就会出现一种稳定的社会结构。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内含于法律运行中,是裁判必须体察之情境。塔费尔将“社会认同”定义为:“个体认识到他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认识到作为群体成员带给他的情感和价值意义。重情、讲理是我们民族性格的重要特征。普通老百姓往往并不关注成文法的具体规定,而更在意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天天理、人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寄托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历经千辛万苦确立的理想和信念,也承载着我们每个人的美好愿景”,它高度凝练与集中概括了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具有广泛认同的民意与文化基础,因而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能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友善价值更是如此,其作为司法审判中的非法律因素,对此进行考虑,可以有效弥补司法人员仅仅基于法条规定而产生的僵化思维,避免不顾社会通行的风俗习惯与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只凭案件事实就简单地对号入座、机械地适用法律,忽视社会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引发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不信任等弊端。人民意愿反映了社会主体对判决结果的心理期待,司法审判考虑人民意愿可以使裁判结果更加符合人民性。在司法裁判中引入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向善的浓厚民意氛围,并通过对核心价值的推崇,引导人民群众,从而成为社会的整体行为规范。

(三)实践逻辑

人民群众是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司法公信力及其尊严权威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口碑。“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通过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为社会树立行为准则、提供价值引领。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公正审理“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等系列案件,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和广泛认同。以司法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惩恶,更要扬善。实践交融激荡,通过司法中的个案审理鼓励道德高尚行为,引领向上向善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是友善价值深度融入民事审判的实践逻辑。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中,“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等三案,通过司法裁判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从正面倡导公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形成中华儿女互有责任的良好风尚。“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等五案,则通过司法裁判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从反面引导公民树立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些案例,均收获舆论广泛赞誉。此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杨某电梯劝阻吸烟案”和“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明确回应了“电梯内遇到抽烟敢不敢劝”“遇到肇事逃逸要不要追”的问题。以“杨某电梯劝阻吸烟案”为例,网民对案件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议论的背后,是在我国城市化率大幅提高、公共场所活动明显增多以及公众健康意识显著提升的背景下,人们对公共场所行为准则的高度关注。社会公众关注和期待的是,司法对劝烟行为是否可为及其相应后果的明确回应。“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二审判决,具有强烈的情境代入感,极大地鼓励了公众对公共利益行为的维护,而这正是一种更大意义上的“善”。

除了肯定凡人善举、惩恶扬善,法官在创设扬善的鲜活司法案例时所秉承的善意同样值得重视和推崇。在“赔偿胎儿抚养费案”判决中,法院确立了胎儿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以及获得权益保护的规则,体现了司法对胎儿的人文关怀。在“保明会诉刘利山、王钦晨、王涛、王帅、李露、甘留江、周迪生命权纠纷案”中,承办法官始终秉承和谐、友善的理念来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该案的成功调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最能体现“司法乃公正和善的艺术”的案例恐怕莫过于“冷冻胚胎案”。该案二审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充分诠释了法官所秉持的善念以及对法律的善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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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友善价值观在民事审判中的实现路径 

在我国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后,各级法院通过以案释法方式,积极推动民法典“飞入寻常百姓家”。“价值系统自身不会自动地实现,而要通过有关的控制来维系,在这方面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将友善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融入民事审判之中,本文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一)调适审判理念以实现动态合理正义 

友善的价值内涵非常丰富,其在民事司法中的运用也呈现出变动不居的样态,这就对民事审判的指导思想提出新的要求。在以立法为中心的思想下,学者关注的主要司法问题成了“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规则”的问题。司法成为一种单纯运用逻辑适用规则的过程,规则外的一切对象均被司法所排除。“这就造成法律同丰富的社会生活之间的紧张关系,在逻辑上封闭的法律规则无法积极面对丰富的社会生活,尤其无法回应人们在道德生活中的追求,法律与道德越来越趋向于一种紧张关系。”对此,有学者精辟指出:“遗憾的是,从价值考量的生长来观察,法律形式主义更专注于规则自足、逻辑自成体系,欠缺对社会时局的关照,淡化法律价值与社会效益的考量,从而缺失了实践品格而偏重纯粹理性认知活动。”“Iusestartaequietboni”是《罗马法大全》序言中一句历史悠久的名言,它的意思是:法是公平与善的艺术/技术(或技术/艺术),这为避免机械性司法裁判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指引,法院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通过说理的方式对某些形式规则进行选择或排除适用,最后获得的结论更加符合情理。

情理,顾名思义,就是“情之理”“人之常情”。法谚云“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情理是法律的生命”。波斯纳认为,“什么才合乎情理,什么才说得通,这常常取决于道德感觉、常识、同情,以及其他不易转换成可测度后果计算的思想情感成分。”中国司法官从古至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注重协调法律与情理的关系。在法律适用当中,情、理、法都是共同的价值考量,法官在严格司法的同时,充分考虑“仁义礼智信”,兼顾人情世故、伦理纲常等因素,塑造了中华司法文明优秀传统。在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道德多元化、审美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法律情理属于“同理心”意义上的情理。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指出:“情理判断的中心部分是任何人都不会想到提出异议的普遍和不言而喻之理,其边缘部分则依具体情况可以呈现出千变万化的灵活性。”他的论述表达了“同理心”的情理观和判断方法。我们所谓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言必信,行必果”“人无信不立”“德不孤、必有邻”等就属于“人们大体上能够把握的东西”。法律情理包括为人处事的基本道理、普遍公认的是非曲直、为人称道的人伦情操、社会大众的公理公德、历史形成的公序良俗等。讲透情理,就是要在重视民心、尊重民意、体察民情的基础上,激发当事人和大众的“法感”,做一个法律上、伦理道德上、公共生活中的“明白人”。通过个案感受到法的真善美,进而基于“法感”之“共情”而成为法治的尊崇者和捍卫者。“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在诸多裁断明晰、评点透彻、正义感“爆棚”、法治温暖指数“飙升”的判例中,这股“活水”来自友善价值在民事审判中恰如其分的运用,最终达到或者说回溯到“动态的合理正义观”的个案正义。

(二)精准研判说理以提升规范引领之效 

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对严格规则(法条主义)的修正。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使得司法在一定情况下不再固守法律的字面含义,而是允许其在规则与法律精神、公共良知冲突时选择后者。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司法裁判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此外,司法裁判作为法治的一环,需要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不管是否愿意,法院依据法律作出的裁判向社会公布后终将接受社会道义的评断。法院裁判作为一种专业判断,只有获得“最低限度的社会认同”,才能实现司法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至上并不是排斥其他因素;司法活动本身就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问题意在以讨论事实判断问题得出的结论为前提,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决定生活世界中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适合采用民法手段进行协调,并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相应的利益关系作出妥当的安排。因此,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法官的利益衡量、目的考量与价值评价贯穿民法问题的始终。

“友善”既是价值观,又是方法论;甚至更进一步,是否可以这样考虑:“友善”名为价值观,实为方法论,这是友善的一体两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蕴含着“人民应当追求何种价值目标”进而“应当如何行为”的规范命题。法官在办案时要自觉对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善于抓住典型案件,不断提升司法水平,努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将友善价值引入民事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应承担好司法审判在弘扬和引领核心价值上的重要角色,在理顺案件是非曲直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关系,尽力在个案中嵌入社会主流价值的司法判断,发挥“审判之治”的价值;在裁判依据上尽可能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诉求,尽力弥合情理法间的缝隙,努力实现情理法的融会贯通;在法律规则适用上不能就案办案,而应深入探究立法背后的道德考量和价值功能,以充分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公平;在法律原则适用上要坚持融贯性与谦抑性,懂得将宏观抽象的价值理念转化为细致鲜活的法律话语,并恰如其分地将友善融合进裁判书中,切实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条理化明晰化。

民事诉讼的核心功能是实现权利的平等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诉讼领域的核心理念。由于民事领域“存在较多的空间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来解决”,因此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成为说理的依据之一。值得强调的是,应高度重视并始终坚持“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这一基本定位,尽管诚实信用、平等、公平、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都可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向一般条款逃逸”,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因为法律原则往往通过规则条文予以具体化,只有出现法律漏洞、规则冲突或规则适用明显悖离立法目的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缓和制定法之疏漏与僵化。如果动辄适用法律原则裁判,将会使得法律规则被架空,严重损害法律的安定性价值。换言之,“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司法践行核心价值观不应该停留在只是机械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话语直接装入裁判文书中,而是要善于把宏大政治话语转化为微观法律话语,间接融入司法裁判,对于很多具有道德色彩的法律原则应通过司法实践累积予以具体化。所以在友善价值引人民事审判的过程中,同样应当尊重司法规律,注重法律规范适用的优先性,避免出现“规则逃逸”。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为人民群众在实施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时,在遇到“扶不扶”“劝不劝”“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这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等功能。

(三)厚植为民情怀以释放司法最大善意 

与一般职业相比,法律人所扮演的角色更为特殊,“他们职业本身就是要解决价值冲突和利益矛盾,由于工作性质决定,他们要时时处理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和利益追求”。法官会被社会期许有排难解纷、防微杜渐、维持秩序、彰显正义、引导世风的职责。康德曾指出,“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越来越历久弥新。一个是我们头顶浩瀚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心中的道德律”。道德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是其通过调整人们内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而且这种力量有时候比外在的强制力如法律更能影响人们的行为。我们必须承认,法官不能“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制材料”,法官消极中立的社会角色决定了其不能“超越法律”,成为道德判官。直接依靠司法来实现比法律价值更高层次的道德价值,存在诸多困难,但是法官可以也应当把“法律编织物”的“皱褶熨平”。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习近平总书记用生动语言表达了丰富的法理。这个法理命题传承了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思想精华,为我们正确认识法、理、情的关系提供了科学指引。法律及其实施应该是温暖的,含情理、明事理、讲法理。随着司法由粗放向精密化的持续转型,当下的司法办案,正迅速脱离“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低端轨道,跃升到了更高层次。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官内心深处尤其需要建构“司法良知”,因为其建立在对世俗人情的深刻把握和对人性深入洞察的基础之上,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以及自身法律生活反思所形成的一种对善恶正误的理性判断。司法良知也就是司法者职业生涯的第一粒扣子,与其他法律职业相比,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是良知比法律更重要、德行比技能更重要,前者始终被视为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过程就必须做到既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又要面对智慧的挑战和道德的考验,高度重视发挥司法良知的判断作用。司法人员必须依照良心、遵循善意理解适用法律既是现代法治发展要求,这也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为此,张文显教授提出,法律要做到“三个善待”,即善待个人、善待社会、善待自然。在司法实践中,应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以人民为中心,用充满“善意”的司法呵护社会的“善意”。在民事审判中,要融入“善”的思想,“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对待具体案件,先要遵循公平正义的理念根据法律对具体问题作出认定,尤其遇到疑难问题的时候,要遵循“善”的指引。这个“善”的指引过程涉及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问题。特别是在案件一方是弱势群体时,要考虑他们的诉讼能力、生存状况,关注社会公众对其的感受、评价,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给予司法救助、诉讼引导、法律释明,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合理的权利,进而实现实质公平。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本着可以对当事人双方行为进行“善”的考量,进而作出利益归属于道义方或者是协议中诚信方的裁判,并且通过法官裁判“善”的运用在社会上弘扬主流价值观;用“善”的理念来指引法律解释过程中价值选择与利益衡量的问题,确保裁判遵循公正的理念,让当事人深切体会到来自司法的最大善意以及裁判的公平正义,于等待审判的焦灼不安中感受“雪飞炎海变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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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期刊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为双月刊。刊物的栏目设置主要包括:特稿、主题研讨、专题研究、学术动态、域外法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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