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琳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论

文摘   2024-05-22 14:35   江苏  

作者简介:康琳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学科编辑:吴欢、冯明昱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4年第2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首家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主编,入选CSSCI(2023-2024)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宪法地位特点、宪法制度规范以及宪法实施保障等重大问题的一系列原创性论述和系统性总结,构成了一整套科学完备的依宪治国理论,深刻揭示和阐明了新时代中国宪法发展规律,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是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遵循。

关键词

宪法;依宪治国;宪法实施;宪法监督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以实践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将治国理政的科学思维方法运用到对法治问题特别是宪法问题的分析与论断上,对宪法地位特征、宪法制度规范、宪法实施监督等重大问题作出一系列原创性论述与系统性总结,形成了具有鲜明实践特色、理论特色与时代特色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依宪治国理论,是新时代宪法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指引和行动指南。本文拟从政治保证、宪法依据、民主基础和实现路径四个方面,深入研究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宪治国理论。

01

一、依宪治国的政治保证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2018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回顾我们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一是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二是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三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四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这段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重大命题。

(一)宪法由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

作为治国安邦和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我国宪法实施与发展具有鲜明的反思性,需要不断调适宪法制度规范与国家治理现实之间的差距。领导人民架构规范与现实之间的桥梁,不断推进宪法发展和完善的,正是我们党。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基于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绝对领导地位这一事实,反思《共同纲领》设计的新民主主义道路,在“五四宪法”中确认新中国未来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并在“五四宪法”序言中提出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多部宪法文件进行反思,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将民主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制度化。在此基础上,我们党领导人民深刻总结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宝贵经验,形成多项宪法修正案,在坚持社会主义宪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容纳更多更具灵活性的制度安排。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党领导人民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为国家目标写入宪法,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有机结合。善于总结经验既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成长壮大的重要法宝。我们党将在革命、建设与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对法治的理性认识,审时度势,上升为宪法规范,不断完善宪法制度与体系;同时,通过宪法凝聚改革的社会共识,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宪法基础,从而形成宪法与改革的良性互动。

(二)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高度统一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深刻指出:“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宪法作为“母法”,是法律制定和产生的依据,是全体人民的根本行为准则。宪法作为法律之“纲”,纲举才能目张。要制定一部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需要制宪者具备高度的制宪理性:既要深刻关切人民意志,深刻体现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主人,是政权正当性的基础;又要跳出西方学者宣扬的普遍历史观念和普世价值观,建立健全全新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全党,追求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质民主,自诞生以来就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这使得上升为宪法的党的主张兼具民主性与科学性,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因而,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中国这样正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大国,如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政党领导,不仅无法动员人民参与监督宪法实施,还可能出现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局面。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但由于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形成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的强大合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治国理政才从根本上有方向、有章法、有力量。

(三)保持党的政治先进性与纯洁性

一个政党要带领一个法治基础较薄弱的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必须具备先进的法治理念、深刻的洞察力和强大的执政能力。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就证明,马克思主义是最具人民性的科学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深刻把握国家与法的本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基本规律,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确立了正确道路和方向,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深刻洞察力的政党。习近平总书记引述古籍指出:“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面对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态势和最新情势,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要在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占尽先机的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因循西方的法治模式,否则只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必须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坚持从实际出发,学习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中国共产党更是一个有着强大执政能力的政党。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得不到执行,成为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在每个紧要的历史关头,我们党不仅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而且能保证其得到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能够自我纠错,始终牢记自己的使命初心,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社会监督。只有这样的政党,才有能力领导人民不断完善宪法,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也只有这样的政党,才能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环境和条件的深刻变化,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兼顾国际社会合理关切,倡导并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价值观。

02

二、依宪治国的宪法依据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章论述,并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重大论断深刻指出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引我们深刻认识到,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规范引领作用,既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党长期执政的必然要求。

(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不仅在于其形式上处于最高法律位阶,更在于它是社会基本价值规范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社会基本价值规范的坚定承担者,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形式和范围,并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通过对公权力的约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所有的这些,正是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只有充分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引领与保障作用,才能切实保障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内容的根本性和全面性,决定了它是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

(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确保党长期执政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段重要论述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的高度,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现行宪法序言强调“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1条,以根本法的形式充分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另一方面,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必须落实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在2021年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和纠正”,“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不仅全面澄清了“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而且深刻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并不意味着党可以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中国共产党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实际比普通人受到更加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全面依法治国绝不意味着党的领导被削弱了。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

(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宪政”存在本质区别 

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一是理论基础不同。西方所谓“宪政”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与社会契约论思想。他们认为,所有人都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由立法行为授予的,而是由“上帝、自然或理性”赋予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们自愿让渡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并以契约的方式约定社会权力机构(即国家),宪法就是这种社会契约的书面形式。因此,西方所谓“宪政”会将民主与专政对立起来,强调为了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必须实行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但事实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选举,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少数统治集团或精英阶层,最后的投票结果与其说是社会共识,不如说是公众对某个政党的认同度,这就背离了选举应有的本质,即人民真实意愿的表达。与之截然不同,我们国家的法治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上的。马克思主义不承认有一个超验的自然法以及能够超越阶级而形成的社会契约,而是认为法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植根于社会经济基础,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的本质“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我国宪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广大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所谓专政只是广大人民对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其目的是争取人民的民主。因此,在我国,专政与民主不是对抗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我国的选举民主和独具特色的协商民主,也因人民的同质性而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的真实意愿。二是领导力量不同,这是西方所谓“宪政”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区别。“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我们党的执政合法性来自最广大人民的由衷认同。因此,党为了巩固执政地位,必然以人民利益作为执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领导人民依宪治国,最根本的目的也是通过制定和完善宪法、全面实施宪法,以维护人民利益,进而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真正的公平正义。而在西方所谓“宪政”下,为了解决由谁来执政的问题,需要举行选举,但无论是两党轮流坐庄还是多党轮流执政,其虚伪本质并无区别,都是意图通过控制国家机器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营私”;在作重大决策时,这些政党之间不可避免地相互掣肘、互相扯皮。与之截然不同,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即“为公”,所以党的重大决策绝不受任何利益集团的干扰,最终形成的决策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三是法治道路不同。中国已经探索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不需要走西方所谓“宪政”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的百年实践,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时吸收国外法治的有益成果,最终探索出的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总之,我国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我们决不能,也无须走西方所谓“宪政”的道路,它既不符合我国历史和实际,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

03

三、依宪治国的民主基础 

民主的本义是人民的统治,即人民有权力来统治或实施治理。民主的关键是人民当家作主。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政治制度的选择和发展贯穿于人民民主制度建设的全过程。宪法的本质问题是建设什么样的国家,构建什么样的政权,实施什么样的治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重大时刻,为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作出的重大战略选择,科学引领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前进方向。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核心价值是以人民为中心 

全过程人民民主所蕴含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准则,深刻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旨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协调各方面关系——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之间——提供良好沟通机制,最终实现人类的发展与进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民主的实现不仅要一切为了人民,也要一切依靠人民,牢固树立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特点就是激发人民的积极性,保证人民积极参与公共事业,为人民参与提供多种渠道。人民能否参与,人民参与能否成功,需要依靠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规范。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了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还规定人民参与治国理政的基本形式,即人民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4条)。不同于西方代议民主制下的选举,社会主义的选举不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而是注重保障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的政治社会权利的广泛的、真实的、有效的选举。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就提供了人民参与治国理政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协商民主。基于宪法序言的规定以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深入推进,我国的协商民主必将朝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深入发展。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全过程”之“过程” 

过程性是民主的内在要求,全过程民主绝不是狭隘的投票行为,更不仅是西式民主下的竞争性选举。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体现在选举前后的一系列环节中。《中国的民主》白皮书明确列出我国的民主实践过程,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一系列过程。在我国,选举开始之前,民主实践就已经开始进行了。以每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为例。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各代表(委员)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反复调查研究形成议案(提案),在会议开始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国委员会)提出,进而审议、表决、通过,等等。这些议案(提案)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诸多领域,经过民主决策落到实处,并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国家顶层设计的优化发展。这一过程始终伴随着民主监督。可以说,全国“两会”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它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内在地贯通起来,实现了过程民主与结果民主、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统一。与之截然相反,所谓西式民主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零和博弈的过程,不同政治力量相互博弈,互不相让,为了追求一己私利而忽略弱势群体或者边缘群体的利益,最终导致社会撕裂。只有兼顾形式与实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才能追求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的才是最大公约数。在此意义上,全过程人民民主高度彰显了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与民主真谛。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突出“全过程”之“全” 

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全”,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民主的主体要全。必须将全体人民纳入民主全过程,尤其关注弱势群体与边缘群体,实现真正的民主、实质的平等。二是覆盖范围要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从中央、地方到基层,代表委员涉及全国各地、所有民族、所有行业和所有领域,讨论的问题几乎涵盖所有的民生领域。而且这一制度体系已经实现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有机统一,其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紧迫问题的讨论,兼顾了效率与公平。三是民主的流程要全。不仅要重视民主选举,还要重视选举后的治理;不仅要重视投票行为本身,还要重视投票决策后的监督。只有形成民主程序上的闭环,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起人民当家作主的关键叙事。

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价值在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民主机制达成共识,实现社会共同发展,这与集中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宪法的内核是高度一致的。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在一整套制度体系的有力保障下,“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04

四、依宪治国的实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署名文章《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为推进新时代宪法制度建设和加强宪法实施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意义重大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之际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宪法只有在实施过程中获得事实的有效性,才能获得人民对宪法的真正认同,而宪法也因为人民的遵守而获得正当性,树立其作为我国根本法的权威。

宪法既具有政治性,也具有法律性,这已成为基本共识。与一些西方国家的司法中心主义宪法实施路径不同,我国宪法的全面实施主要通过政治和法律两种方式进行。后者主要指向合宪性审查制度,其隶属于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的政治实施主要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就是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主动以宪法为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从各方面保证宪法的实施。在这一过程中,党既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只要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法,自觉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实施才会取得真正的实效。

(二)深入落实合宪性审查等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合宪性审查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制度性保障,也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中的核心机制。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权威。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原有的“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的职责之外,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这一系列举措意味着,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有了专门机构承担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宪法条款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地位,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这种权力结构与西方所谓“三权鼎立”截然不同。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方式必须立足于我国宪法文本,立足于我国宪制结构。违宪审查权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是由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集中制所决定的。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及立法法第87条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这已经成为一种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这意味着,那些未被立法法认定为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却具有实际法律法规效力的“实际的法”,业已被纳入审查范围,这是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极大发展。

除了合宪性审查这种事后审查,我国宪法监督机制还包括事先审查的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根据现行宪法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备案审查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它们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依法予以处理、纠正或者撤销,从而保证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这标志着我国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掀开了新的一页。《决定》中有两处明确涉及合宪性审查制度,即“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重审查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内容,认真研究涉宪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与宪法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第5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法规、司法解释主动审查工作”(第7条)。从中可以看出,备案审查不仅可以基于宪法的规定,还可以基于“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虽然《决定》没有规定如何提取宪法精神,也没有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如何进行,但可以确定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过程中被赋予了一定程度的裁量权,并有义务将意见反馈给相关报备机关,这也是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所在。

(三)全面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立法性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并不仅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而是通过将这一天作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整体上的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以提升公民的宪法意识,进而形成宪法信仰。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旨在通过抓住国家公职人员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同时,我们还要抓住青少年、网民等重点群体,用好学校、社区、媒体等重要阵地,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宪法宣传教育的关键是让宪法走进人民的日常生活,让纸面上的宪法成为普通公民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规则。只有让公民真正接触到宪法,他们才能认识宪法、感知宪法,才能建立真正的宪法信仰。

综上所述,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创新,开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宪法新篇章,是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话语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的根本遵循。我国宪法拥有至上的法律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我们应坚定宪法自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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