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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河北学刊》2024年第5期,第204-211页。为方便阅读,微信版删除了注释,如果您想引用原文,请查阅《河北学刊》杂志。
谷耿耿,河南警察学院讲师。
[摘要]新时代社会基本矛盾的变化促使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指向的国家治理整体转型,作为国家治理权力体系重要构成的警察权必然彰显与时俱进的治理立场、弘扬治理价值并呈现出鲜明的治理属性。警察权治理属性表现在其不仅仅是孤立的权力设置,而是与社会权利对等并行、深度交互、内在嵌合的,警察权本身内部权力分支之间以及与外部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形成平衡制约关系,内嵌着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区分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理。在确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警察权制度架构前提下,还应当在警察权赋权治理、权力分解、权力配置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改进。依据结构均衡的要求,完善赋权治理的基础制度规范;遵循权力分解定律,推进警察权决策、执行、监督以及警务事务、警务岗位、警务层级之间的权力合理分解;强化相关制度设计和资源保障,促成分解后的警察权本身内部各权力分支以及权力岗位之间实施有效支持和制约,推动警察权治理结构的优化和治理效能的提升。
[关键词]新时代警察权;治理结构;治理效能
警察权是国家治理权力的重要构成,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中国长期以来不断推进的警务运行体制和警察执法机制改革,其目标指向是达成警察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为开端,公安警察权制度揭开改革的新篇章。该意见指明了中国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的提出,厘定了警察权设置及行使的价值目标和制度要求,赋予中国警察权以鲜明的治理属性和治理特征,确立了新时代警察权的治理架构和治理方向。
一、警察权治理属性的结构性表征
警察权的治理属性表现在警察权本身是治理权力与治理权利,以及治理决策、治理执行和治理监督各部分所组成的相互间紧密联系、功能互动的制度性构造。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即指出,国家治理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中共二十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制度。依照治理的制度属性和制度逻辑,警察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警察权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警察权治理的制度设计由此呈现出治理结构环环相扣、结构对等、功能平衡的特征。警察权治理的制度实践也表现为治理权力与治理权利并重而平衡,治理权力合理分解且制约平衡,治理决策、治理执行、治理监督相互区分且优化协同的趋势。
(一)治理权力与治理权利兼顾并重
警察权治理蕴含着权力与权利对等设计、平衡实施的内在机理,警察权治理制度也因此体现了权力行使制度与权利保障制度的交互并行及整合。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家治理摒弃了以往权力优位或权利优位两极化的取向,确立了权力与权利平衡并重的治理立场。以人民为本是实现国家治理善治的基础与合法性前提。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了“两保证”的治理推进思路,即“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中共二十大报告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行政权等各类国家权力的行使,与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同等重要、并行推进的,其内含于国家治理的整个实践进程。遵循这一原理,警察权的行使就并非权力意志单向、孤立、片面地实现,而是尊重权利主体地位、吸纳权利主体意愿、维护权利主体参与的过程。权力与权利的结构化治理逻辑意味着有权力就必然有权利,有权力行使就必然有权利加以伴随和匹配,不存在缺失权利设计和权利参与的权力治理。同样,警察权本身是法治国家权力划分对警察权力内容及其权利环境进行结构化平衡考量的产物,警察权治理必然吸纳社会主体治理参与和治理监督的成分,国家法治建设也必然从制度上设计和保障警察权力与社会权利的深度交相互动。
(二)治理权力的合理分解与平衡制约
警察权的治理属性体现在其作为一种治理权力类型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力运行的本质和性质上嵌置着权力监督制约的要求。国家治理属性决定了警察权只能是监督制约环境和结构下的警察权,而不是脱离监督和制约专断的警察权。关于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深刻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而这意味着权力之合法治理性质的维系,在于对权力的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些重要论述指明了中国国家权力的治理属性,即是说治理权力本身时刻受到监督制约,并且权力始终要关进制度之笼。由此而言,权力的治理属性要落脚到制度上来,获得制度的环绕性支持配备而赋予了权力治理的正当性。对于警察权而言,这就意味着监督制约本身与警察权力须臾不可分离,而警察权力的行使与法律制度亦结为不可分离的协调运转的有机体,二者是警察权治理属性的根本构成。警察权既在外部维度上与其他类型的国家权力结成治理监督制约关系,也在内部维度上进行权力的合理分解,并形成内部权力监督制约结构。内外维度上的警察权监督制约架构及其制度构成,展现了治理权力平衡制约和治理权力制度调控两方面的治理取向,由此构成了警察权中枢性的治理支撑。
(三)治理决策、治理执行、治理监督优化协同
警察权处在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区分又相互制约的治理架构内,警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整体中的定位,以及警察权自身内部的权力分解与权力制约,均应遵循这一治理原理推进实施。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中共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对于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确保公、检、法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均有重要论述。由此来看,决策、执行、监督的治理构造成为中国国家权力的基本治理属性和治理结构。对此问题,习近平强调指出:“要抓住治权这个关键,编密扎紧制度的笼子,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区分和配置权力,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因此,权力治理就是让制度之笼规制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要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合理确定权利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的功能区分和结构区分,达成严密高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警察权在国家宪制权力架构中被确定为履行执行职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治理权力系统中,贯彻执行凝聚着人民意志的立法决策,同时又受到人民及其授权的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在警察权内部,各类具体性的警务工作,也依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对权力予以合理地分解及科学地配置,促成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实施。
(四)治理事务、治理岗位、治理层级分权制约
警察权分权制约的治理机理还充分展现在事、岗、级三重要素的权力分解合理、权力配置优化和权力制约有力。实施权力的分解及配置并达成权力制约,是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价值赋予中国国家权力的基本属性。习近平强调:“要强化权力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一论断深刻阐释了以权力分解、配置、制约为内涵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揭示了中国国家权力深层次的治理规律。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就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提出,“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以此实现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的治理目标。分事、分岗、分级是对权力运行在具体工作流程中的制度要求,体现了分权制约的治理逻辑,是中国国家权力治理的实践展开。中国警察权治理必然要秉承这一治理方针,遵循现代警务分化、分类、分工的内在规律,统筹把握人口服务、交通安全、信息安全、治安防控等多警务构成,以及警务政策制定、队伍管理、财务管理、交流协作等多警务类别,科学配置决策岗位、监督岗位、保障岗位各自的职权内容,梳理不同级别警务组织间的权力关系,实现警察权在警务统合与分解、协作与分工、决策与监督之间权力架构的精准协调。
二、警察权治理实践的多维样态分析
中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科学严密、结构合理、有力高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颁行了一系列旨在促成权力分解、优化权力配置、推动权力制约的法律制度及其配套法规,警察权的权力设定和权力行使获得了初步的制度基础。但当前制度实践状况距离现代化警察权治理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一方面,警察权的治理赋权架构仍未完全形成,其完备性和均衡性亟待跟进,警察权的权力分解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另一方面,权力行使分解不够及分解失当的问题仍然存在,警察权的配置也面临着内部化配置色彩浓厚而社会化配置缺失,这些问题均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警察权的制约机制尚难以有效发挥警察权的治理机能,造成警察权的内部权力构造分而不动、配而不活的状况。
(一)赋权治理制度的现实观照
警察权的赋权治理必然处在平衡治理架构之内,既涵盖了警察权力本身的宪法赋予,也涵盖了作为警察权治理体系之有机组成部分的个体权利的让渡。现行《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为警察权提供了大量权力授予的规范依据,但相对应的权利赋予规范的立法制度则存在难以对等的现实,带来赋权结构的失衡。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利规范的规定,诸如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以及公安机关对通信进行检查,体现了对公安机关权力的授予。但是,由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宣言性特点,警察权不当行使时对于公民赋权救济只能是事后控告,赋权逻辑上出现悖反。宪法层面为警察权赋权治理平衡架构提供的基础规范不充足、不明晰,包括与警察权力行使相对应的知情权、异议权、反制权、听证权等,在宪法中还缺乏明细、具体、足够的规范体现。在具体法律层面,诸如《行政强制法》中的权利赋予规范亦存在不足,警察强制权力赋权规范与其对应的权利赋予规范不相匹配。实践中,警察权的运行较为依赖传统科层制运转模式与权力本位的压力型体制,造成权力与权利结构的失衡和权责关系断裂,警察权的运行适应性与回应性缺失,掣肘警察权治理效能的提升。在新兴领域,诸如网络治理警察权的运行过程中,因立法的滞后,导致该领域个体基本权利的立法保护不足,对网络警察权的强化与制约的平衡还需完善改进。
(二)权力分解实践的直观样态
依照权力运行的基本定律,权力如缺少合理的分解则会形成绝对权力,进而带来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基于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区分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原则,警察权力系统贯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尤显迫切,包括警察权力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在组织、职能、责任划分上尚未完全实现合理区分。警察权既抓决策、又推执行、还管监督的职能状况仍较为普遍,警察权执行和监督的合理分解及独立性不够,导致执行效率受到制约,而对警察权的监督制度具有内部性,监督效能较差。一些研究者也关注到警察权力构造中的不良混同现象。例如,警察权的权力分解类型化较为缺乏,存在着预防型职权与办案型职权的混同;警察权带有行政和司法权力混同行使的特征,并具有从治安秩序维持到刑事侦查较为宽泛的权力,其在诉讼结构中实际占据着中心位置;看守所和拘留所的管理体制也体现公安机关对决策与执行的一家包办,有违权力监督制约精神。
(三)权力配置模式的实际状况
权力经过分解之后,还要将之科学、合理地配置于适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从而为权力制度化运作创造基础。中国围绕警察权力运行监督已经形成了初步的权力分解架构,但监督权能的不当配置,尤其是面向社会领域的权力配置,削减了权力运行实效。警察权延续着专业化、科层制、内部性的权力配置模式,权力配置的范围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性,社会化的参与和监督力量还不具有充足的权力配置及其权能归属。例如,警务决策的社会参与往往并不实际吸纳参与者实际决策,参与者的参与决策权缺位,造成警务参与容易流于形式,社会力量难以真正发挥对警务决策的意见融入和制约监督;警务监督也缺乏相应的治理平台和治理机制,社会监督力量还没有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引入警务工作各流程,使得警务监督的内部化色彩较为浓厚。同时,监督权能的配置高度集中于上级机关和内部组织,而横向维度上面向公众和其他权力机构的监督权能配置缺失。例如,警务指标考核内容存在强化上级组织职权配置、弱化依法行政原则、指标数值设定仅对上级负责等多种制度性缺陷,一些考核指标设置与警察权的运行宗旨并不完全相符,造成警察执法的走偏。
(四)权力制约机制的运行检视
权力的合理分解与科学配置,最终是要达到权力间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运行效能的最优。当前警察权制约体系仍存在薄弱之处,来自权力、权利两方面对警察权的监督和制约,在制度刚性和制度效能上都有待提升。对警察权的外部监督,包括检察监督和法院监督,以及警察权的内部监督,还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警察权的权力运行监督架构内,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带有内部性,且往往流于形式,而检察机关的外部司法监督乏力,警察权的权力监督制衡机制难以形成。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形成公安机关一家独大的局面,虽有强调对警察侦查权的横向监督,但实际运行中仍缺乏有效措施。现代社会日益凸显的应急警察权,对于监督制约的要求较高,而当前却存在权力边界模糊、监督制约欠缺等问题,监督制约法治体系亟待完善。此外,社会层面对警察权的制约也亟待加强。治安拘留手段的应用状况反映出警察权行使的较大裁量权,而相应的监督制约则较为缺失,司法监督仍然缺位,权利保障受到冲击。实践中,个体对警察权行使的监督和救济渠道仍较为单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渠道有内部监督色彩且使用率不高。
三、新时代警察权治理效能
改进提升的路径
警察权全面实现治理现代化转型,有赖于警察权力与社会权利交互架构的形成。为此,要以宪法为核心对基本法律层面的警察权赋权治理功能体系加以完善,理顺权力赋予与权利保障的关系,为内容对等、结构均衡、实践交融的警察权赋权治理机制奠定制度规范基础。警察权治理改革还要遵照权力分解合理、配置优化、制约有力的基本运行要求,依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区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理推进警察权的权力分解,推动建立警务事项精确厘分、警务岗位精准设定、警务层级定位清晰的警务运行机制;要着力改变警察权的内部配置模式,加快警察权社会化配置进程,引入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到警务决策、执行和监督全流程,以社会化促成警察权整体治理变革;同时,为促使分解及配置后的警察权力及时启动并常态化运作,要从制度上增强不同警务权力部分、不同警务岗位依法运作的独立性,赋予其启动及实施制约的权能和资源,最终推动形成权力有力制约和有效监督的治理格局。
(一)创设赋权治理的平衡架构
警察权治理体系的构筑,首先体现在平衡赋权治理架构的达成。平衡法学理论在警察执法中就体现为执法公权与公民私权的平衡关系。这有赖于以宪法为核心基础从基本法律层面对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予以整体调适。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能够直接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类型,汇聚了各类强制性手段的实施,集中呈现了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对警察权的规范调整,在整个政府权力法治化进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它关系到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制度构造。这就要求在宪法中对那些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警察权权能内容,开展专门的赋权治理制度设定,既明定交由具有法定资质、专门化的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所行使的针对特定情形的人身自由限制或剥夺的举措,又明晰个体享有的抗辩权、救济权、反制权等相对应的权利。要以警察权界定为重点和突破,通过警察权这一关键权力构成的明晰,推进国家权力各组成部分的精准解析,实现对整个政府权力的顶层规范界定。
基本法律层面的警察权治理赋权设计,还要从整体上对警察赋权与公民赋权予以规范平衡性审视,进一步推进警察赋权与公民赋权的基本规范设置。强化《人民警察法》中均衡性的赋权结构设计,与警察赋权的明细程度相对应,完善对公民权利的对等性设计,重点推进对警察权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对《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警察执法专项法律的赋权结构予以调适,针对违法处罚情形量多而面广、警察强制执法权较为密集等情况,开展公民在治安、交通安全等领域对应性的、专门性的赋权立法,强化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以达成相关领域警察权的治理平衡架构。尤其是要运用多元革新思路、柔性解纷方法、技术赋效手段等应对当前治安治理困境,推动传统的治安管理向治安治理的转型。要着力纠正以往治安管理单向度、非对等、重管控等浓厚倾向,改变在治安领域警察权压倒式、命令式、粗线条的权力模式,采取治安治理理念的全方位更新、协商治理方法的全流程融入等治理改革,强化治安治理事项在立法动议、规范拟定、执法实施等方面的精细化协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领域野蛮执法、粗暴执法较为凸显的严重问题,推动警察权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的治理突破。
(二)推进权力分解的制度探索
警察权治理架构蕴含着权力有效监督制约的内在机理,对警察权进行合理的分解并使之协调运转就成为警察权治理体系构造的应有之义。警察权的分解首先须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区分、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定律。一是要推进警察权在决策部分与执行部分、监督部分之间的分解,改变以往决策机构既进行决策,又主抓执行,还开展监督,决策、执行、监督高度复合一体的权力运行状态,使行使决策权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再承担执行和监督职能。二是要摒弃全能式的警察观念,纠正封闭的垄断式警务改革思路,以权力体系的去中心化推动警务治理理念的重构。特别是要增进执行和监督两部分权能的独立性,培育执行团队、监督团队依照法治化的职业伦理和行动准则,独立推进法律及规章制度贯彻实施的自主性。三是要扭转决策者通过非制度化的指令、授意等方式进行决策,以及通过这些方式指挥、调度执行部门,影响监督部门正常行使监督职能等不良现象,以使权力运行转换到制度化推进决策,并依托于制度规范开展严格执行和严密监督的轨道上来。对警务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须防止简单地以下命令、作指示等方式推动执行,而要通过制度化的监督来推动执行。警务监督部门并非隶属于决策部门,而是独立承担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法律法规的职责,不仅要对警务执行行使监督功能,还要对决策部门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开展监督,从而在深层次上应对警务内部监督疲软乏力、职能成摆设、工作走形式等问题。
其次,警察权治理须遵循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指导方针,开展基于不同性质警务、不同职能岗位、不同治理层级的权力合理分解。按照分事行权的治理原则要求,精准厘定不同性质警务的内在差异性,探索制定警务分类的科学性及明细性的标准;重新审视传统刑侦、经侦、技侦、治安、网安等警务分类,注意辨析以往警务分类当中存在的事务重叠、职能交叉、界限模糊等深层次问题;积极开发更为精准、更为明晰、更为完善的警务分类指引,不断创新警务划分的理念及其制度设计,从而为未来警察权组织更为深入、更为彻底、更为系统化的治理改革进程奠定基础。此外,改革现行警务执法流程调查、决策、审核权力分解不适当的深层次问题,厘清不同权力内容各自的定位及其岗位设置,健全警务分岗设权的制度规范。针对执法调查岗与执法决策岗的不当分解所带来的调查人员不决策、决策人员不调查的问题,要强化执法主体责任制设计,依照“调查者决策、决策者负责”的权力运行准则,明晰权力构成及其责任要求,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权责匹配的权力运行机制。针对制度及其实践中暴露出的执法决策与执法审核混同问题,应对二者进行合理的分解,深化解决因执法审核随意性大而带来的执法审核流于形式的弊端。
(三)开展权力配置的制度创新
警察权的权力配置是紧随警察权权力分解之后带有基础性和关键性的警察权权力制度构成。权力配置是将分解后的权力配置到适当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活动。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是权力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权力运行整体效能的生成。基层治理共同体强调多元参与和协同治理,传统警察权配置延续了专业化配置、政府系统配置以及内部化配置等做法,警察权吸纳社会力量加以配置的理念和实践较为薄弱,严重制约了警察权治理结构的完备。打破一元制政府供给模式而形成多元复合治理结构是推进权力优化配置的关键。优化警察权配置,须将传统的政府人员身份支配的、内部化的配置方式转换到有着充分、深度社会参与,政府与社会协同的治理架构之内,亦即在合理分解警察权决策、执行、监督各权力部分之后,进行精深的社会化配置。警务决策要吸收社会公众、专家参与警务决策实践,建立常态化社会参与的治理机构和治理平台,建立公众及专家参与的遴选制度、抽选库制度以及表决制度,赋予公众及专家明确的决策身份和决策权能,使之融入当前警察权党政决策组织中,使警务规章制度创设、重大警务决定构筑于充分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而以治理化决策平台保障社会参与警务决策的有效性。
关于警务的执行,一定要在传统专门化进路之外着力引入社会化的改革思路,不断拓展正在推进的、面向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警务服务外包工作机制。诸如招聘辅警、协勤人员,委托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警务PPP建设项目等,是警务公私合作的具体表现形式。今后不仅需要在警务纠纷解决、警务信息化建设、警务保障等领域引入社会解纷力量、企业技术团队、各领域职能机构等多方参与,还要在更为核心的许可、处罚、强制、侦查等警务执法活动中开发更具创新性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包括设立警务执行公众代表制、预备队制、专家库制、志愿者团队制等工作制度,推进警务执法社会化的联合许可、联合处罚等联合办案机制,通过多重形式挖掘个体、企业、公益性组织在警务执行中的治理潜能,打破传统政府专职身份人员把控警务执行的固有模式,确立具有替代性、竞争性、多元性的警务执行治理结构。作为优化警察权配置的重要方面,警务监督的社会化对于破除长期以来警务监督封闭化、内部化、形式化等严重弊端有着积极的、创新性的意义。长期存在的警务监督权配置的错位,构成警察权治理运行的难题,严重制约了警务监督的实际效果。为此,须以社会化破除内部化,在监督人员组成结构上体现社会参与,组建与决策、执行相区分,结构均衡的监督治理机构,设置警务监督专家库、公众代表人员库等,赋予其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和资源,保障其高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警务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力配置,应配套以常态化轮岗的工作机制。如定期轮岗是运用岗位轮换的方法推进权力优化配置的举措,权力周期性的轮换性配置有利于解决部门日益固化的作风建设问题,也利于对权力运行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偏。此外,使用随机抽选的方法对警察权配置架构中的社会成员开展定期轮换,也要根据执法实际,借鉴“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改革经验,在行政检查、行政审批等执法过程中扩大随机抽选应用范围,进一步保证警察权治理的独立性和公信度。
(四)提升权力制约的制度实效
警察权的合理分解与科学配置,最终是为了达成警察权的内部各部分权力相互之间的有效制约,从而促成规范权力行使、消除权力恣意、发挥权力功效的制度目标。警察权制约机制的形成实质是警察权的权力分解及配置之后相关制度设计的实践样态。中国国家权力分工与制约已经朝着以制约为主、配合与制约并重转变,权力制约表现为权力运行的双向性程序约束、合法性评价以及纠错机制等意涵。已经实行的权力分解,以及适用于权力机构和人员的权力分配,真正运行起来就表现为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所以,构筑警察权有效制约监督的权力运行格局,关键是警察权的各职能部门针对个体活动理性不足、偏离制度、利益异化等现实风险,围绕制度创设与执行中的失当、缺漏、滞后等实际问题,通过权力间的制约达成权力运行及其服务结果的高质量。警察权制约机制要使获得分解后的权力部分,以及得以配置后的机构及人员,依托于制度规范能动地结成横向制约与协作的联系,并在制度化的轨道上组织权力运作流程。
警察权制约体系建设,首先应用于决策、执行、监督各权力部分及各权力岗位之间制约关系的营造。对决策、执行、监督环节的区分意在防止权力的高度集中,以权力的横向分解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这里特别要注重推进执行和监督对于决策的制约,对于决策结果与实际不相符、科学性不够、需求契合度不高等情形,要建立执行机构与决策机构间的协商机制;对于执行决策会带来严重的、不可挽回后果的情形,要建立执行中止和执行反馈制度。为此,应加大监督环节对于决策环节的制约力度,赋予监督机构法定的权能和手段,对于决策违法、决策滥用、决策不作为等情形,开展及时有效的监督。与此同时,细化决策、执行、监督的进一步分解,设立独立的机构,构建三者之间权能争议解决机制,对各部分制度功能加以明晰。
警察权制约体系建设,重点体现于当代中国社会化维度的警察权制约架构之形成。警察权治理结构所蕴含的社会化的组成部分,须拥有切实的权能和资源保障开展相应的治理参与和治理监督。特别是群众路线要求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一定要重视群众关切的热点及问题所在,通过群众的高度参与来对决策实行必要的修正。基于此,分布于警务决策、执行和监督各方面的社会成员,应当享有同等的对警务事务的决定权。警务社会化决策平台中,公众代表及专家代表等社会治理成员依法独立地发表意见及行使职权,对不符合公平正义和权利保障要求的警务决策,有权加以质疑和否决。在警务社会化监督平台中,社会代表行使充足而独立的监督权能,赋有依法介入决策和执行的权能及手段,独立开展警务调查及作出警务监督惩戒决定,并有权调配相应的资源保障其监督活动的有力有效。国外警务监督实践表明,独立性是公众参与警务监督产生切实成效的重要保证。警察权制约要想真正动起来、活起来,并产生实际效果,就要从增进权力分解、配置后的权能内容及岗位人员的独立性着手,完善各部分权力间的互动架构。同时,各权力部分之间以及各权力岗位之间须建立一定的争议协调机制,用以调处权力构成可能的冲突。
新时代警察权的治理变革,集中呈现为以治理效能提升为主旨、以权力结构为重要载体的制度演进。治理视域下的警察权必然涵盖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警察权本身与外部权力分支,警察权决策、执行、监督等构成部分间的治理关系厘定与治理格局构造。推进警察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须着力于夯实赋权治理的制度基石,以平衡理念锻造警察公权与公民私权间的治理架构。同时,依照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定律,推进警察权决策、执行、监督各部分的合理分解,促成警察权与警务事务、岗位、级别相匹配、相适应的权力分解模式,推动权力配置体制由传统的内部化、本位化和本地化转变为社会化、协作化和网络化,最终达成对权力的制约,进而实现警察权制度的宗旨,发挥其应有的治理效能。
附本文引证格式
1.谷耿耿:《新时代警察权的治理结构变革与治理效能提升》,《河北学刊》2024年第5期。
2.谷耿耿.新时代警察权的治理结构变革与治理效能提升[J].河北学刊,2024(05):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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