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金条,尤其对于经营控制权的影响至关重要,所以事先设计严密的退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退出机制的触发情形
触发退出机制的情形是指发生哪些情况下,股权激励对象需要转让股权,退出股权激励。触发情形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公平性回购(无过错的正常退出),二是惩罚性回购(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过错性退出)。
公平性回购
适用于激励对象正常离职、达到股权激励协议中所约定的退出条件等情况,退出价格需要结合授予价格进行设定。如果授予价格是根据每股净资产进行设定的,公平性回购时的价格一般也按照新的每股净资产设定。如果授予价格是按照市场估值或其折扣授予,退出时一般是根据激励对象出资额,并给予固定回报率或同期贷款利率的补偿。
公平性回购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 激励对象死亡或失踪(包括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 激励对象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公司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与激励对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且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惩罚性回购
适用于激励对象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时,按照不高于其出资额度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惩罚性回购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严重失职、渎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 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公司提出仍拒不改正的;
• 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对于上述罗列的正常退出与非正常退出的情况,各公司在股权激励实践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增加或删减,以覆盖到主要的可能事项。
即便在股权激励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退出机制,但股权的特性决定了其退出、转让存在天然障碍,依赖于持有股权的激励对象意愿,且股权的变动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上市计划等。
所以,在实操中,可通过间接持股解决该问题。即,所有激励对象的股份额度均通过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股东作为持股平台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合伙企业协议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激励对象的退出机制,所有的股权变动在持股平台内完成,既增加了便利性,也减少了对主体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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