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它们的内涵是啥?

文摘   2024-12-27 16:58   山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民申25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尼勒克县某某投资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再审申请人尼勒克县某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4)新40民终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本案。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某是由项目经理韩某招用,工作时间及工资报酬均是与韩某洽谈,其不受我公司的管理亦不从事我公司安排的工作,故王某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王某由项目经理韩某招用,韩某与我公司仅为挂靠关系。韩某招用王某至案涉工地工作未经我公司授权,事后亦未得到我公司追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即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主张劳动关系存在,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二审法院错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我公司。3.王某在另案诉讼中自认为精神类残疾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是否具有诉讼资格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经审查,某某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实际用工事实进行认定。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对照劳动管理的相关要素,综合考量考勤、任务分配、工资发放、工作规则、劳动奖惩、业务组成等因素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形成从属性管理关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首先,根据原审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王某由某某投资公司项目经理韩某招用,日常工作受其管理。虽某某投资公司主张韩某与其公司为挂靠关系,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某某投资公司与韩某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亦无证据证实王某知悉上述挂靠关系存在。故王某与某某投资公司存在人格从属性。其次,王某工资由某某投资公司通过农民工资专户发放,双方存在经济从属性。最后,根据王某一审提交的《购销合同》表明,案涉储煤场项目的相关采购合同是由韩某作为某某投资公司代理人对外签订。王某一审提交的《监理通知单》《施工进度计划表》等证据表明,其工作的案涉储煤场对外是以某某投资公司的名义组织生产,其工作的完成与某某投资公司提供的生产资料密不可分,其工作内容属于某某投资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某投资公司亦认可王某在案涉储煤场项目工作,故双方存在组织从属性。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某关于其认为韩某作为某某投资公司项目经理雇佣其从事技术员工作的主张,能够与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打卡记录、某某投资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王某工作地点在其承建的案涉储煤场、某某投资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相互印证,应当认定王某关于其与某某投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主张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虽然某某投资公司主张韩某与某某投资公司为挂靠关系,王某由韩某雇佣,但其未能提供与韩某之间曾签订挂靠协议、收取挂靠费的相关证据,其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韩某证人证言、付款审批单、购销合同、工人工资、发票、通话录音等证据表明,案涉储煤场项目所需付款资金均需韩某向某某投资公司申请后,由某某投资公司支付。上述事实不符合建筑施工行业挂靠借用资质的一般特征。即某某投资公司主张与韩某存在挂靠关系依据不足,故其关于王某在案涉储煤场工作期间提供劳动系履行韩某安排工作内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诉讼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因此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因此,王某所持有的残疾证仅是认定其系残疾人、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的依据,而不能仅据此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综上,某某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尼勒克县某某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渭   红

审 判 员 伊       利

审 判 员 赵       倩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心   羽

书 记 员 艾里菲然·艾热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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